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合集下载

长江保护法明令禁止15项行为

长江保护法明令禁止15项行为

2021·5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1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
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禁止施用化肥、农药。

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23456789101112131415
特稿
长江保护法在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可以说,长江保护法即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

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方面,长江保护法提出了“15项禁止”。

江保护法明令禁止项行为
19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利、建设等部门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江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八条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两年内落实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南京 守护江苏长江门户 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南京 守护江苏长江门户 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守护江苏长江门户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南京是万里长江进入江苏的“第一站”,拥有全省近1/4的长江岸线,守长江门户,保一江清水,责无旁贷。

南京将长江大保护融入城市发展战略,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作为压倒性任务,充分发挥河长制优势,整治长江干流,溯源入江河道,追踪相关支流,将点线面串起来,将水域岸线连起来,摸查污染源头,围剿黑臭水体,启动了全流域系统治理的宏大工程。

三年来,南京市完成226个长江岸线利用项目整治,清退岸线30多km,生产岸线占比降为16.8%。

28条入江河道“由黑转清”,7条省控入江支流水质稳定达标。

22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全部优于Ⅲ类,150条家门口的臭水河变成了风景线,全市域消除了黑臭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居全省第一,走出南京“治水之路”。

“刮骨疗毒”整治长江干流,长江南京段“脱胎换骨”南京坚决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核心理念,坚持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作为压倒性任务来抓。

2017年年底,根据《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南京以“长江岸线非法侵占问题整改”“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河湖四乱专项整治”拉开了长江大保护整治工程的序幕。

首批列入整改清单的项目有110个,占全省沿江整治清单的60%,包含建筑物构筑物50项、大型船厂33项、大型码头7项、大型堆场8项、其他设施12项,须2020年年底前整治完成,拆除难度及阻力极大。

市委市政府将专项整治作为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河长江慈湖河口整治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进行时·江苏篇长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市级长江河长挂帅,市河长办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沿江各区级长江河长牵头,成立由部门和属地街道级河长组成的攻坚小组,制定“一案一策”,行政执法先行、双方协商同步,逐厂逐户开展工作。

市河长办定期通报进度,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现场督办,市级长江河长多次召开现场会,督促沿江各区确保按期“拆除到位、清场到位、复绿到位”。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1101(颁布时间)20000101(实施时间)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4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防洪堤,是指具有抵御洪水功能的堤、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站等水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和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防洪堤保护和管理职能。

市计划、规划、城建、市政公用、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的安全。

第六条本市防洪堤的分级管理职责划分如下:(一)长江(南京段)、马汉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水阳江、石臼湖、固城湖、溧水河、句容河、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和中型水库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其他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堤由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县、乡边界防洪堤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的研究

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的研究

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的研究发布时间:2021-12-27T01:13:12.365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7期作者:江慧[导读] 江苏省位于长江下游,拥有丰富的长江岸线资源,推动长江岸线生态保护是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关键所在江慧(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36)摘要:江苏省位于长江下游,拥有丰富的长江岸线资源,推动长江岸线生态保护是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关键所在。

本文在分析长江江苏段岸线管理与保护现状特点基础上,梳理了岸线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岸线管理和保护的要求,提出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对策和环境准入的建议,以推动江苏省长江岸线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长江大保护;长江岸线;环境准入;精细化管理;三线一单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时强调:“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岸线是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引擎,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1]。

江苏省拥有丰富的长江岸线资源,境内岸线总长1173.8千米,在沿江省中排名第三位,保护岸线资源是修复和建设长江绿色生态廊道的关键所在[2]。

1 江苏省岸线利用与保护现状1.1 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1)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大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最佳通江达海区位与发达的经济腹地支撑,江苏省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远高于中上游地区,全省已利用长江干流岸线开发利用率为57.9%,居沿江各省于首位[3]。

地区间岸线利用发展存在不平衡,南岸开发利用率高于北岸,滨江大中城市及附近地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已连成条带状,如南京、镇江和南通等。

(2)利用结构以生产性岸线为主已利用岸线中,主要是以工业及港口等生产性岸线为主,工业生产岸线所占比重较高,主要分布于南通、镇江和南京几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宁政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9]1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是指在南京港长江沿线港区内为船舶(船队)提供停泊、装卸过驳作业等相关活动的水域及设施,包括大年联检锚地、乌鱼洲锚地、仪征油轮锚地、新生圩锚地、上元门锚地、梅子洲中锚地和梅子洲锚地等七处公用锚地。

第三条南京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主管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工作。

南京市航运管理处(以下简称航运管理机构)受南京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公用锚地使用、维护和管理。

南京海事局负责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

第四条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服从锚地驻泊点安排,并遵守生产调度、安全锚泊、安全生产和锚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锚地内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锚地的使用实行进入、离泊报告和指泊制度。

所有进出锚地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必须在进港前12小时或进长江口之前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抵离码头名称及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向航运管理机构申报。

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

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
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 《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2008-2020) 《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2003-2010) 《江苏省沿江地区”十一五”产业空间布局规划》(2006-2010)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2-2020)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10) 《江苏省长江干流桥梁(隧道)建设规划》(2011) 《南京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3-2010) 《南京市长江段产业发展规划》(2007-2015) 《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 《南京港总体规划》(2006-2020) 《长江南京段岸线开发利用研究与整治规划报告》(2006-2020) 《南京主城滨江南北两岸概念性城市设计》(2008) 《南京市船舶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2010-2015) 《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
与此同时,规划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长江 12.5 米深 水航道向上延伸工程的实施,将使 5 万吨级海轮直达南京,为南京长江国际航运 中心的建设发展带来重大契机;新一轮江苏省长江干流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对 南京市过江通道布局方案作了新的调整;长江岸线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 其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因此现有的十年规划年限偏短;深水 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港口与城市的协调发展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理顺。基于此,现 行部分规划方案在指导岸线开发利用中逐步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此,需要 重新审视长江岸线规划。基于以上背景,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 展新形势,修订编制《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2010-2030)》。
6.1 岸线功能分类及控制标准.........................................................................31 6.2 各类岸线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布局 .............................................................33 6.3 各段岸线的规划布局.................................................................................42 6.4 重点岸线规划方案的优化建议 ..................................................................56

长江保护法第S6条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S6条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S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南京岸线资源利用存在问题与建议

南京岸线资源利用存在问题与建议

南 京港 完成 外 贸货 物吞 吐量 O . 2亿 吨 、内 贸货物 吞吐 量 1 . 9亿 吨 , 分别占 9 . 4 %和 9 0 . 6 %, 内贸和外 贸 比近 1: 9 , 外 向型开 放程度 有 限 : 从进 出港 量构成 看 , 进港 1 . 2 8亿

南京 岸线 资 源规 划及 利 用情 况
港 口岸 线 的 4 8 . 3 %、 2 7 . 1 %和 2 4 . 6 %, 这表 明岸 线利 用 以 转 为主 , 服务 南京 及周 边和 长江 中上游地 区经济 发展 的
公用 码头 为主导 。 重 要支 撑 。
2 0 1 4年南 京 全港 完成 货 物吞 吐量 2 . 2亿 吨 , 其 中长
其 中北 岸 4 5 . 7公 里( 深水 3 0 _ 3公 里 ) 、 南岸 4 4 . 9公里( 深 吞吐 量 的 9 2 . 5 %。其 中能源 型货 物( 煤 炭及 制 品、 金 属矿
水3 3 . 8公里 ) , 江 心洲岸 线 2 . 9公 里( 深水 2 . 9公里 ) 。至 石 、 石油 天 然气 及制 品 、 化 工原 料及 制 品、 钢 铁和 矿 建材 2 0 1 4年 底 , 南京 港 已利用 港 口岸 线 6 6 . 9公 里 , 占规划 港 料 6 大 货种 ) 1 . 7 亿吨占8 0 %, 集 装箱 有 0 . 2 5 亿吨占 1 2 %,
江港 口完成 货物吞 吐 量 2 . 1 亿吨 , 同 比增 长 4 . 0 %; 集 装箱 完成 2 7 6万 T E U, 同比增 长 3 . 6 %。
口岸 线 总长 的 7 1 . 6 %, 其 中北 岸 3 1 . 9公 里 、 南岸 3 2 . 8公 由此 可见 , 南京港 是 以能源型 货物 中转为主 的港 白, 大 宗 里、 江 心洲 岸线 2 . 2公里 : 可整合 港 口岸线 7 公里 ; 尚佘 宜 干散 货等 原材 料和 产 成 品的供 给是 港 口的主 要 货源 。 从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2022年8月18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为了保护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与镇江市、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长江江豚保护实行物种与生境保护相结合。

长江江豚实行就地保护,必要时辅助采取迁地保护。

长江江豚保护工作遵循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的原则,健全上下游、左右岸的跨地区、跨部门协同保护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区域协同推进的保护工作机制。

三、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江江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护管理。

沿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入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内容,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科学研究,加大资金投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力量,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江豚保护专家委员会,为长江江豚的保护管理、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及科普宣教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专家委员会由生物、生态、环保、规划、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在水域内涉及文物等其他保护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及农田沟渠。

入海水域范围为入海河道全部进入大海至河床已无明显的河槽之处。

第三条水域保护实行保护优先、综合利用、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工作,推动建立水域保护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机制,将水域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

因水环境治理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水域面积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职责纳入各级河长履职内容。

街道办事处履行水域保护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水域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需要依法划定,水域面积按照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的常水位、正常蓄水位确定。

第七条下列水域应当划为重点保护水域:(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水域;(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和自然保护区水域;(四)清水通道维护区和重要湿地的水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水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保护水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宁水管[2012]353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水管〔2012〕353号)市属河道管理处:为加强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秦淮新河、马汊河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保证防洪安全,规范市管河道养护资金使用,保证河道堤防养护效果,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水利局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保证防洪安全,规范河道养护资金使用,保证河道堤防养护效果,根据《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河道为: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秦淮新河、马汊河。

我市列入《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名录中的其他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养护范围包括堤身工程、防汛道路、生物防护工程、动物危害防治、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养护原则及总体要求第四条明确标准,分类管理。

根据市管河道堤防现状,养护类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并分类确定养护标准,实行分类养护管理。

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类别每年年底根据市管河道堤防情况进行调整,作为下年度养护考核和养护经费计划安排依据。

第五条建立健全市管河道堤防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养护规范,管理有序,确保河道工程完好、设施完善、河道整洁、环境优美。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组织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养护经费。

长江岸线生态整治修复方案

长江岸线生态整治修复方案

长江岸线生态整治修复方案1. 简介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是中国重要的水源和交通要道。

然而,长期以来,长江岸线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和修复长江岸线的生态系统,制定并实施一套有效的整治修复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长江岸线生态整治修复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方案建议。

2. 生态保护措施2.1. 植被恢复在长江岸线进行植被恢复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具体措施包括:•种植本地植物:选择能够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本地植物进行种植,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增加树木密度:增加树木密度可以提供更多的栖息地和遮荫,有助于保持岸线的稳定性。

•引入适宜水生植物:适宜长江水生环境的植物,如芦苇、菖蒲等,可以增加水生生物的栖息地和底泥固定能力。

2.2. 水质改善长江岸线的水质是生态系统恢复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改善水质:•减少污水排放:建立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控制和减少沿岸城市和农村的污水排放。

•控制农业化肥和农药使用:加强对长江流域农业的管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和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

•加强水源保护:设立水源保护区,禁止破坏水源地的行为,确保水体的源头水质良好。

2.3. 破坏性开发防控为了保护长江岸线的生态环境,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和防止破坏性开发。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限制在长江岸线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岸线开发项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岸线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提倡可持续发展:引导和推动沿岸城市和企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降低对长江岸线的开发压力。

3. 生态修复措施3.1. 沿岸生态系统修复为修复长江岸线的生态系统,需要进行以下措施:•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在合适的地点进行红树林恢复,以增加沿岸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对已被破坏的湿地进行恢复,提供更多的栖息地和食物供给,促进生态系统的修复。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6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

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

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2月9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1999]9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1999]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编制的《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长江岸线是宝贵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长江岸线的规划管理,确保长江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优化沿江生产力布局,使长江岸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省跨世纪发展服务。

1999年11月18日江苏省长江沿江地区处于我国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开放带的结合部,是我国经济开发和生产力布局的重点区域,是实施党中央关于“以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为龙头,进一步开放长江沿岸城市,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新飞跃”战略决策的重点地区之一。

江苏沿江地区有8个省辖市,土地面积49593.2平方公里,1998年人口3878.9万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390亿元,分别占全省的48.1%、54%和74.9%,在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一地区区位条件优越,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优势明显,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长江江苏段具有良好的通航条件,万吨级海轮可直达南京,长江两岸陆域平坦开阔,可布局运量大、耗水多的基础原材料工业。

目前江苏长江两岸已建成了一批沿江港口,初步形成了以中心枢纽港为核心,大中小与深中浅相结合、功能比较齐全的沿江港口群体。

同时,依托港口开发建设了一大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形成我省长江两岸的滨江基础工业带,进一步发挥沿江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七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内容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多规合一具体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是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

第十三条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四)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四条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四)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长江岸线保留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四)幕燕滨江、滨江新城等为满足生活、生态建设需要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六条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线;(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线;(三)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线;(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八条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以及加重水土流失的项目;(二)建设可能对生态敏感区以及水源地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化品码头、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项目;(三)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五)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或者建设排污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影响较小的岸线划分为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区。

第二十条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充分考虑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设、防洪、疾病预防、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长江岸线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长江岸线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需要经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岸线原状;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长江岸线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岸线范围内设置界桩和标识牌,应当载明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三章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三条鼓励采取清淤疏浚、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岸线进行修复,保护长江岸线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占用长江岸线。

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要求,全面排查长江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非法占用长江岸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或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二)对已取得有关行政审批,但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相关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国家、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及时报请审批部门依法处理;(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长江岸线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相关部门在管辖权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岸线范围内违反港口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查处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六)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采砂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科学增殖放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对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对长江岸线范围内的湿地依法进行保护。

对长江岸线范围内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由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评估,并相应采取野生动物栖息地营造、湿地植物群落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复措施。

第三十条在长江岸线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重点对渔船集中停靠地、江滩湿地、岸线景观带等开展警示、监测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长江岸线健康环境。

第三十一条本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景观资源,整合湿地公园、生态绿岛、森林公园等岸线资源,合理布局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岸线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打造各具特色的长江岸线景观链。

第三十二条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江、退渔还江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渔)民,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因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渔)民,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给予补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三)对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四)建立与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长江岸线保护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洪安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化工污染、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码头、规范入江排污口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管理工作,按照港口规划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行为;(六)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防护林和湿地的保护管理;(七)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九)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