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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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由征收机关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对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征收机关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省地税局直属局与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第六条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

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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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浩瀚的海洋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16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16 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 财综[2011]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 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 O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 桂财综[2011]13 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 [2011]6 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 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 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二 O 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皖地税[2011]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皖地税[2011]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皖地税[2011]4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化有关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本地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

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做好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工作,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

三、加强主要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财产转让、股息、红利、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劳务报酬、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是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XXXX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职工职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着力点,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激发企业等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职业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XXXX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1.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

引导企业根据质量提升、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培养规划,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等专项政策,激发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

2.以各类培训资源为依托。

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引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社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3.以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

进一步发挥政府搭建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整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集聚优质培训资源,帮助企业和各类培训资源实现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的技术支持和公共服务,同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

4.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针对我省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减免税审批的原则按照公正、公平、透明和效能的原则,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的权限为简化审批环节,切实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省局决定在《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规定,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仅办理以下审核审批事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审核;2.军工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及呈报;3.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审批;4.特殊情况的减税、免税事项。

(二)下列原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4.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0月11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具有规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和填票人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皖地税[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1号1998年6月30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主动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纳税人为了错开集中休息时间,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休息改在一周之内其他一天休息的,也应视同公休假日。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或当期无应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当期没有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四条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办税服务厅进行,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皖财综[2003]106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03]1066号2003年12月16日)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城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1%。

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合肥市按照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其他市、县暂不比照执行。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1999]52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1999]52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1999〕52号)各分、县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武政〔1998〕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商业批发业务的征收问题按商业批发业务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企业是指从事专业商业、物资批发业务且核算清楚的企业,不包括各类平价商场(店)、量贩店、连锁店等一般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

对批零兼营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批零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零售业务计征。

二、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问题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外承接建安工程业务取得营业收入,按税收规定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经审查核定后,其市外收入可予扣除,暂不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外来建安企业在本市从事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本市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收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预售商品房收入应一并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四、关于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征收问题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免,应比照流转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执行。

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收入,是否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问题暂比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掌握,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项目,其收入相应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六、关于军工业的征收问题军工企业的销售收入(含军品收入)应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个别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另行研究解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皖地税函[2013]594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594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近年来,全省地税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出现了代征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对代征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程序,加强对代征人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代开发票管理、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出现对代征人一托了之、失去监控等现象。

二、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人,要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代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并终止代征关系。

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人,要按照《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税局按照《办法》确定的式样组织印制并发放至各市地税局)。

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相关工作应在2014年2月份之前完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7.27
•【文号】财税〔2018〕80号
•【施行日期】2018.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

第五条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7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省局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5项办税服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或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实地、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地税部门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即时受理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办理事项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均必须即时受理。

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即时办理、解答。

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单位、地址、受理人员及相关信息。

若不属于地税部门职责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理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制度首问责任人对不能现场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

登记内容包括:接洽时间、纳税人名称、联系方式、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和办理答复时间等相关信息。

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监督投诉电话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14•【字号】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施行日期】199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1996年10月14日)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税问题(一)凡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报酬,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对个在办学过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费用情况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核定每期办学取得的收入总额,然后扣除45%--6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私房出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对私房出租中,出租方不按期申报租金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根据土地等级、区域的地价和地段的繁华程度以及出租房屋的用途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等级定额征收标准,根据标准核定每平方米的月计税额,并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人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

税务机关要与承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代扣代缴协议。

三、关于中方厨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个人)代扣代缴。

(二)对宾馆、酒店、餐厅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厨师收入资料的,可参照下列标准(附后),核定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以上三类人员中,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账证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可采用查账征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
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4]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4.02.12
【实施日期】2004.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9号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
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字[2003]1066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实行按季申报。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
所得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宁、合武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等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宁、合武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等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宁、合武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等纳税问题的通

正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宁、合武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等纳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6〕40号2006年10月20日)
合肥、六安、滁州、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就合宁、合武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宁、合武铁路筹资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5]175号)规定:“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统一征收合宁、合武铁路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委托合宁铁路有限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合肥枢纽指挥部代征代缴。

征收税款入省库后,由省财政拨付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用于合宁、合武铁路建设投资并作为各所在市、县政府的股份。


上述“附加”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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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知,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11﹞78号
【发文日期】2011-02-2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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