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3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屋的分级管理是为了保障出租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租房市场秩序。
下面是一些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1. 分级标准:根据房屋的基础设施、装修状况、安全设施等综合因素,将出租屋划分为不同级别。
一般可以分为优质居住环境、普通居住环境和一般居住环境三个级别。
2. 标准评定:对出租屋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定,并按照一定的等级划定标准进行评定。
只有符合相应标准的房屋才能得到相应的级别认定。
3. 管理责任:出租屋的房东或房屋中介机构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应的分级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
4. 分级结果公示:对已评定的出租屋分级结果进行公示,以供租户选择。
公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物业管理处、社区公告栏等形式进行,确保租户能够了解租房质量和安全状况。
5. 定期检查:对已分级的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应的标准。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要求房东或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整改,直到符合相应标准为止。
6. 处罚措施:对违反分级管理规定的房东或房屋中介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对严重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暂停出租资格或吊销相关执照。
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推进。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2)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例子:1. 分级标准- 一级出租屋: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 二级出租屋:设施齐全,维护良好,但可能存在一些轻微的安全隐患。
- 三级出租屋:设施较为简陋,维护不良,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 四级出租屋:设施极为简陋,维护极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分级评估- 分级评估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对出租屋进行定期的巡查和评估。
- 评估内容包括房屋的设施状况、卫生状况、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
-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租屋的分级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东府办[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9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新制定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搞好出租屋物业和租住人员的管理,现参照广州等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一)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
过去,我市制定了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建立了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属地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最近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新出台了文件,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政策作了较大调整,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颁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得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和钉设出租屋门牌,不得向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不得对出租人作出房屋租赁登记审核有关的处罚决定”等,致使我市原《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政策、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
新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最近由市委办、市府办两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规修订的。
它的正式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我市私人出租房屋较多,具有一定的规模。
据市公安局统计,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出租屋37万多间,租住人员122万人(实际数更大,有关部门测算全市约有出租屋60多万间,租住人员约200万人),每年群众收入租金总额超10亿元(不含出租商铺及厂房)。
松阳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松阳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强和改进我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原则,将“四个平台”建设与居住出租房“旅馆式”管理相结合,以村(社区)为“旅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通过“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力争实现“八个100%”的目标,即在全县村(社区)、企业,实现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登记率达到100%,户籍人口现住址采集率、准确率100%,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违法违规房东、业主查处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登记率、准确率和同住人员关系正确采集率分别达到100%。
二、运作模式在网格管理的基础上,各村(社区)设置“旅馆”总台进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对其中硬件、软件条件较好的封— 1 —闭式小区,可单独设置并列或从属的“旅馆”总台。
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特点和工作基础,自主确定下列运行模式。
(一)村居(企业)自治:流动人口聚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可将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内容纳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自治体系,以平安综治平台监管为载体,建立村(社区)网格管理、村民自治模式,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自主申报、建筑消防安全排查纳入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规范房屋管理。
(二)物业委托:将出租房屋建筑条件好、基础设施好、物业管理好的封闭小区,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给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
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承担起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保姆式”管理,公安警务室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三)代理经营:城中村、安置房小区等,按照“一个网格、一个总台、一套标准建设、一班服务人马”的要求,在社区或村委会办公地点建立服务总台,明确代理房东(俗称二房东)的承租人信息申报、出租房屋管理和消防整治职责,形成警务监管、代理直管,实现出租房集约化共治共管,消除各类出租房安全隐患。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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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及租户管理方案
出租房及租户管理方案出租房及租户管理方案篇一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淳安县新安江库区建设投资公司的门面房及厂房。
二、投资管理科对出租房实行治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并签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协议书。
三、投资管理科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安全。
四、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五、房屋承租人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公司,以便及时维修。
六、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属外来人口的应在1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七、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可责令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出租房及租户管理方案篇二为保证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
《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
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
物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门经理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商场物业保安部备案。
2. 凡从商场及售楼部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商场物业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租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租住出租屋的人员。
第三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按照属地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治安检查等管理制度。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颁发《房屋租赁证》。
计生部门负责租住人员的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查验婚育证明、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税务、物价、财政、劳动、消防、工商、建设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一)组织实施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和各镇区贯彻落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政策的情况;(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关系;(四)负责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五)收集、综合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信息;(六)制定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规定,组织全市出租屋管理员培训工作;(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是指根据出租屋的基本设施、环境条件、安全等级等因素,将出租屋分成不同等级,加强对出租屋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租屋分级管理原则是透明、公正、公开、便利。
第四条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域范围及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屋的分级管理应该与城市规划、房屋安全、市容环境协调发展,旨在提高出租屋的品质和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
第六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当地房屋管理部门。
第七条出租屋分级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定,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出租屋分级结果的评定应当及时告知出租屋责任人和租房人员。
第二章出租屋分级标准第九条出租屋的分级标准主要包括基本设施、环境条件、安全等级等因素。
具体标准如下:一、基本设施1. 房屋基本设施是否齐全,包括供电、供水、供暖、通风设施等;2. 室内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包括照明设备、厨房设备、卫生间设备等;3. 是否配备家具、家电,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二、环境条件1. 房屋地理位置是否便利,交通是否便捷,生活配套设施是否齐全;2. 周边环境是否优美,有无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3. 是否有绿化、公园、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
三、安全等级1. 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配备灭火设备,是否存在消防隐患;2. 是否具备防盗安全措施,如门窗的防护措施,电子防盗系统等;3. 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如楼梯扶手破损、电路火灾隐患等。
第十条出租屋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出租屋分级标准应当公示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章出租屋分级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出租屋分级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申报、评定、公示、结果告知等环节。
第十三条出租屋责任人应当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出租屋的信息,包括基本设施、环境条件、安全等级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办法,以提高租赁市场的秩序和规范,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居民的居住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租赁市场的分类和管理范围租赁市场根据房屋类型和用途可分为住宅租赁市场、商业租赁市场和工业租赁市场。
本办法针对住宅租赁市场展开具体管理,不包括商业和工业租赁市场。
3. 租赁权利和义务3.1 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房东有权按约收取租金,并提供符合法律和卫生标准的住房。
- 房东应及时维修和保养租赁房屋设施,确保租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 房东需在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分工等事项。
3.2 租户的权利和义务- 租户有权要求房东提供清洁、卫生、安全的住房环境。
- 租户应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及设施。
- 租户需按照合同约定维修小改等事宜,确保不损坏或破坏房屋设施。
3.3 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包括租金和相关费用。
房东有义务事先告知租户所有租赁费用,并明示使用标准。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变相增加租金或收取额外费用。
4. 租赁合同4.1 合同签订房东和租户在租赁房屋交付后应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4.2 租赁期限和续约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在期满前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议是否续约。
续约时,双方应进行租金协商,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4.3 押金和违约金房东可要求租户支付合理的押金作为对租金和房屋设施的保证。
租户在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房屋安全和维修5.1 房屋安全检查房东在出租前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确保租赁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5.2 维修和故障处理房东应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维修和故障问题。
租户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房东,并配合解决。
6. 纠纷解决和违约处理6.1 纠纷解决租赁双方在发生任何纠纷时,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或仲裁。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市民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的分级管理是指将出租屋分为不同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三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
第二章出租屋分级第五条出租屋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一级出租屋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出租屋:(一)房屋结构合理, 墙体无裂缝,无渗漏;(二)内外装修装饰无各类污渍、损坏;(三)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完好;(四)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清洁,无异味;(五)防火设施齐全;(六)环境卫生良好,周边无噪音或有噪音但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二级出租屋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出租屋:(一)房屋结构较为合理,墙体无严重裂缝,无渗漏;(二)部分装修装饰有轻微污渍、损坏;(三)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基本完好;(四)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基本清洁,无异味;(五)防火设施齐全或基本齐全;(六)环境卫生一般,周边有噪音但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三级出租屋是指不满足一级和二级出租屋条件的出租屋。
第九条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屋进行分级评定,并颁发相应的管理证书。
第三章出租屋分级管理第十条出租屋的分级管理包括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卫生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一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房屋结构的完整性和外观的整洁;(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三)保持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四)定期检查和更新防火设施,确保设施的有效性;(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安静;(六)按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二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补和翻新有破损的部分;(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三)保持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的基本清洁和卫生;(四)加强防火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五)管理单位要组织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六)按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2)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一、引言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出租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租户和房东的权益,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出租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将以出租房屋管理的各个方面为主线,介绍出租房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要求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房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房屋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出租房屋应具有合理的房屋结构和基本设施,如卫生间、厨房等,并保证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定期清洁和消毒。
•出租房屋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灭火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
•出租房屋的周边环境应安静、整洁,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出租房屋的合同管理3.1 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出租房屋的房东和租户在租赁期内需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合同登记。
合同登记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租赁双方的权益。
3.2 租金和押金的管理租金和押金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房东应向租户提供详细的租金和押金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和退还方式。
租金和押金应按时支付和退还,不得擅自调整。
四、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4.1 安全设施和设备出租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灭火设施、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燃气设备的安全等。
房东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和设备。
4.2 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房东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及时处理。
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确保租户的人身安全。
五、出租房屋的维护管理5.1 环境卫生的维护房东应定期清洁和维护出租房屋的环境卫生,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间、厨房等公共区域,保持整洁。
5.2 维修和保养出租房屋的房东应负责屋内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房东报告,由房东负责修复或更换。
六、出租房屋的监督和惩处6.1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房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月2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智慧2022年2月23日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租赁登记和信息采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五)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四条出租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出租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出租屋租赁管理第六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第九条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出租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物的使用要求;(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七)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出租屋租赁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出租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肇府办[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7]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八日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4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屋治安管理。
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人员登记办证和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工作。
建设(房管)、劳动保障、工商、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物业管理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出租屋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房屋出租人、房屋受委托管理人、房屋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或其委托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出租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镇出租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出租屋物业托管服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76号)、《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将面向对象为以承包房屋从事出租和经营管理的人员(含物业管理公司)称作“二手房东”。
第三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二手房东”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二手房东”及租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户口登记、居住证办理、治安检查、消防检查等管理制度。
安监、地税、工商、劳动、消防、计生、民政、卫生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手房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手房东”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及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二手房东”必须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人士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六条所有“二手房东”必须由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经过培训,领取“二手房东上岗证”后,方能从事出租屋承租业务;“二手房东”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二手房东”所承租的出租屋必须是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屋主已签订《代扣税款授权书》,并如期缴纳出租屋各项税费。
第八条“二手房东”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二)对经营的出租屋负有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管理人员做好对承租人的检查登记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四)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五)不得利用出租屋包庇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六)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七)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应当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八)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或服务站办理停业登记手续;(九)发现出租屋有怀孕的育龄妇女,应当及时报告计生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十)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_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精选9篇)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_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精选9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_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篇1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一)房主的责任、义务: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
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
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湛江出租屋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湛江出租屋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湛江市当前出租屋治理形势严峻,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市民居住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整改力度,提高市民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重点任务1.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提高出租屋整治的效果和力度。
2.排查出租房隐患:对市区范围内的出租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市民居住安全。
3.规范出租屋管理:加强对出租屋的登记和备案,将信息录入统一的数据库,加强对出租屋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租房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4.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出租屋的日常检查力度,严禁违规出租、出租屋改建以及设施设备不达标等行为,确保出租屋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方式,向市民普及有关出租屋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6.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出租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市民的投诉和举报,加强问题线索的核查和处理,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整治措施1.加强执法力度:整合执法资源,加大对出租屋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加大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对治理难点和关键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3.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完善的出租屋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出租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公众对出租屋管理的关注和参与。
5.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机构和志愿者组织参与出租屋整治,加强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四、工作措施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根据湛江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出租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公安、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出租屋整治工作。
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出租屋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用于租赁的房屋。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不直接参与经营,但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交由他人经营的;(二)以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为由或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出租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但出租依法代管的房屋和受委托出租的房屋,代管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视同房屋出租人。
承租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领导机构】管委会设立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租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区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出租屋领导小组由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两委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规划国土建设局、财政局、社区管理局、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劳动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出租屋领导小组下设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若干行政编制,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出租屋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局,为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能】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一)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出租屋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出租屋确权登记备案工作;对违法租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把好出租屋市场准入关,不合格的出租屋一律不得出租;(二)公安分局负责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定期上门检查,对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的出租屋,责令出租人整改;督促租赁双方落实登记措施,对不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租人进行处罚;各派出所应加强与出租屋管理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对违法建筑的出租屋进行处罚或交规划部门处罚;(四)地税局负责出租屋的税收征收工作;(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六)财政局负责出租屋入库税费收入和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工作,监管经费开支情况;(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督促落实用人单位对居住在出租屋员工的管理;(八)工商分局负责管理利用出租屋进行经营的行为;(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一)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十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师宗县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师宗县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公告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县出租房屋治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深入落实,完善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治理政策的长效治理机制,切实爱护房屋出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爱护社会治安稳固,使出租房屋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结合流淌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形,依据《云南省暂住人口治理方法》及《租赁房屋治安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国务院《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治理方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师宗县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治理工作。
本方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治理,不承担风险而猎取收益的;(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治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
县级政府的公安、综治办、房地产治理、地税、工商行政治理、民政、打算生育、城建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治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关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把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形。
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排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治理工作。
综治办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
组织、和谐、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治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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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出租屋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用于租赁的房屋。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不直接参与经营,但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交由他人经营的;(二)以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为由或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出租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但出租依法代管的房屋和受委托出租的房屋,代管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视同房屋出租人。
承租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领导机构】管委会设立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租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区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出租屋领导小组由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两委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规划国土建设局、财政局、社区管理局、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劳动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出租屋领导小组下设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若干行政编制,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出租屋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局,为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能】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一)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出租屋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出租屋确权登记备案工作;对违法租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把好出租屋市场准入关,不合格的出租屋一律不得出租;(二)公安分局负责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定期上门检查,对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的出租屋,责令出租人整改;督促租赁双方落实登记措施,对不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租人进行处罚;各派出所应加强与出租屋管理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对违法建筑的出租屋进行处罚或交规划部门处罚;(四)地税局负责出租屋的税收征收工作;(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六)财政局负责出租屋入库税费收入和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工作,监管经费开支情况;(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督促落实用人单位对居住在出租屋员工的管理;(八)工商分局负责管理利用出租屋进行经营的行为;(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一)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十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管委会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
第六条【服务中心职责】街道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租屋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与街道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出租屋服务中心负责本街辖区内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免费提供租赁中介服务;组织出租屋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治安、计生、房管、工商、环卫、税务、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措施的落实,将出租屋的有关信息集中处理,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负责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出租屋服务中心可以接受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或驻区单位的委托,代办流动人员临时登记、IC卡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代征有关税费,采集有关信息等。
第七条【服务站职责】在各社区居委会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出租屋服务站),在出租屋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出租屋的租赁、治安、消防、计生、安全生产、经营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员职责】各出租屋服务中心分别按照每100栋配备1名出租屋管理员的标准建立出租屋管理员队伍。
出租屋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出租屋登记工作;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暂住证,对拒不办证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督促出租人按时缴纳有关税费;检查督促出租人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对拒不执行者,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发现违反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做好出租屋的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出租人,掌握出租屋的违法犯罪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广州开发区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由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九条【基本原则】出租人、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第十条【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治安义务: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未成年人;2、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口头或书面),对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单位所在地、有效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3、带领或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在入住出租屋3天内到出租屋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IC卡暂住证;4、不得包庇、容留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5、出租屋居住人数达5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出租屋管理工作,并到社区出租屋服务站备案;6、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到出租屋服务中心备案;7、与承租人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自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天内到社区出租屋服务站办理相关注销手续;8、协助、配合出租屋服务中心、社区出租屋服务站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二)消防义务:1、按规定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除尘滤布并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保障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安全;2、提供给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含3层)的床位;3、厨房应单独设置,房间墙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4、应设有直通楼房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应设有2座楼梯;5、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6、按照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配置1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防栓;7、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8、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违章搭建。
(三)计生义务:1、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出租屋服务中心报告;2、已婚育龄承租人拒不履行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的,出租人应停止租赁,并收回房屋。
(四)纳税义务:按时申报和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五)宣传义务:公示、宣传有关出租屋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治安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2、租赁房屋时,必须向出租人出示本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登记有关基本情况;3、非本市户籍的,应在入住出租屋3天内到出租屋服务中心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IC卡暂住证,如实填写有关表格;4、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5、不得任意增加共同居住人数,需要增加的,应事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增加后的总人数不能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6、转租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自转租之日起3天内到出租屋所在出租屋服务中心备案,办理转租手续;7、接受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
(二)消防义务:1、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应加强防火意识,注意消防安全,发现出租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2、压滤机滤布厂家出租屋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3、禁止利用出租屋非法充装煤气;4、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安全使用煤气炉具和电器设备;5、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屋违章搭建。
(三)计划生育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计划生育措施:2、非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出租屋服务中心或社区出租屋服务站进行验证;3、已婚育龄妇女应到出租屋所在社区出租屋服务站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参加服务站组织的查环查孕;4、发现共同居住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的,应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出租屋服务站报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招用非本市户籍人员50名以上的用工单位,可作为承租人统一租用职工宿舍,组织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安排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分类管理】全区出租屋按照标准分为重点户、复杂户和一般户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曾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偷税漏税或进行非法经营的出租屋属于重点户;居住人数较多、附近住宅密度较大、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属于复杂户;其余出租屋属于一般户。
各出租屋服务中心负责对出租屋所属类型进行评定,报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出租屋所属类型进行调整。
社区民警、出租屋管理员要加强对重点户、复杂户的管理和巡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的配合】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社区管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等职能部门应加强综合管理,相互配合,加强对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租赁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出租屋管理网络化建设。
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全区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以套为单位建立出租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屋的地址、结构、类型、面积、产权、房屋管理状况、税收、消防、安全生产、经营等情况,以及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通过中心数据库链接区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系统及公安、房管、劳动、工商、税务、计生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出租屋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计生管理、劳动就业、税收征缴、社区服务、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相关信息随时供各职能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