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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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

影响行业发展的其他要求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
• 能源节约方面
– 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综合交 通运输体系 – 实施节能改造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 广工程 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重大节能工程 广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重大节能工程 – 继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 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制定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目 标
提出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行业性和专题性规划
《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 规划层面: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 能定位 能定位。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控制海洋开发强度,严 守资源 境生态红线 控制海洋 发 度 格生态环境评价,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 统 统。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格 管 • 项目层面: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保护和修复自然生 态系统。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强化对交通建设活动的生态 环境监管 • 管理层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 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追究制度
废旧物品循环利用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和交通运输组织方式的绿色化 资源节约
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任务要求
废旧材料循环利用 节点水污染防治 船舶水污染防治 节点大气污染防治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岸线和土地资源节约 清洁能源运输装备 运输装备燃油经济性 老旧运输装备淘汰 基础设施节能改造
节能降碳
交通运输行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 “十三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2015年6月
工作过程
“十三五”绿色交通发展战略目标 十三五 绿色交通发展战略目标 与相关政策研究 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评 估与“十三五”重点任务研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4)(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5)(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六)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五、附录 (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环发〔2008〕112号2008年6月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港口、航道、公路、场站以及船舶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是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是国家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行业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的规定,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专业环境监测。

通过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编制交通发展规划、制定交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并为适时采取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达到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的范围包括:(一)公路、港口、场站、航道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调查;(二)公路、港口、场站、航道等辖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监测和陆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三)公路、港口、场站、航道污染事故监测调查;(四)船舶污染源监测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其他环境监测工作;(六)综合评估,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二)制定全国交通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监督交通环境监测工作;(三)制定交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交通环境监测站的资质;(四)组织编制交通环境质量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80]交水运字1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80]交水运字1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发布)总则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方针。

各级领导要加强企业管理,改进运输组织,改善服务设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国内外旅客和行李包裹。

广大水路客运职工要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原则,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地为旅客服务。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一条:乘船一、旅客应照章购买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

二、船票在客运站和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乘船,可在船上购票。

三、每张船票只限一人使用。

除包房外,每一购票旅客,不论持有几张船票,只能使用一个铺位。

四、重病或精神病患者,必须有人护送,经客运站同意(未设站的停靠点经船上同意)才能乘船。

第二条:船票一、船票种类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全价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船票的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散席(包括坐席)。

第三条:儿童票一、儿童身高超过1.1米(不包括1.1米),在1.3米以下者,应购买儿童票;超过1.3米(不包括1.3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二、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第四条: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革命残废军人,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第五条:码头票一、进入码头接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码头票,码头票当日一次有效。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4)(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5)(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6)(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7)(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8)四、主要指标解释 (9)五、附录 (14)(一)重点港口名录 (14)(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4)(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加强节能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意识。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根据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5篇范文]》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5篇范文]》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5篇范文]》第一篇: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管理的,与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是一致的。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一、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委员会。

全面领导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水保)工作,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科研、设计等单位是交通环保重要的支持保障系统。

由此,交通行业形成了组织管理、规划计划、基建生产、海事执法、科研信息等独具特色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主管副部长任主任、由部海事局、综合规划司、公路司、水运司领导任副主任、由部体法司、财务司、人劳司、科技司、国际司领导任委员组成。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由专职人员和计划司、公路司、水运司等部门的1兼职人员组成。

根据“交人劳发…xx‟629号”文件,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研究审定交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三)负责审议交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工作协调;(四)组织推动重大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五)组织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六)决定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奖励与惩处事宜。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监督检查国家和交通行业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二)组织拟定交通行业环保法规和政策;(三)归口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和对外的联系协调工作;(四)组织拟定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五)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和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六)监督检查和指导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七)组织交通环境保护科研、信息和技术交流;(八)组织交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九)承办部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能力建设。

重点针对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水上溢油等污染事故,加强预警监控、应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五是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制订和完善交通环保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逐步试点开展重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保后评估等。

六是提升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组织交通运输环保基础前沿性课题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加大环保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改善行业环保科研的条件等。

“十二五”期交通环保的七项主要任务为实现“十二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保发展目标,重点推进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规划中提出七项主要任务。

一是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对行业现有环保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对不适应新形势环保要求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研究制订一批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迫切需要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是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重点集中在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和统计平台建设两个方面。

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将研究提出交通环境监测网络的总体布局,建设交通运输部环境数据中心和省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试点推广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行业环保统计平台建设将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环保统计信息平台,建立标准统一的行业环保统计数据库和网络传输系统,开发统计数据分析系统。

三是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重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新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资助环境政策和管理、环境空间信息、低碳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生态基础研究等领域的实验室建设,推进科研人才培养,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修复、新能源利用等领域造就一批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2008年05月29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文号】交办xx[2017]59号【发布日期】2017-04-26【生效日期】2017-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xx[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以上依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的要求,对本单位和内部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履职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可根据实际细化到工作岗位。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88]交河字117号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88]交河字117号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88)交河字117号)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部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最近,我部在上海市召开了贯彻两项法规座谈会,沿海及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主要航运管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并汇报了三个多月来的施行情况,协调了行业管理的进行步骤,研究了存在的问题。

为了对这两项重要法规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便于正确施行,特针对会议讨论的二十四个问题,研究整理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次),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级航管机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次)一、关于两项法规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法规的规定。

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时,考虑到我国水域辽阔、船舶众多而分散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具体实施,特在第二条中,将适用范围分列三项,区别对待,即“本细则适用于:(一)一切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二)一切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三)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安监[2017]5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交规划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港口企业,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明确“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前言一、形势与要求(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和重点(一)发展目标(二)发展重点四、主要任务(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七)废弃物循环利用五、政策措施(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前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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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前言 (1)一、形势与要求 (3)(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3)(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7)(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8)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2)(一)指导思想 (12)(二)基本原则 (12)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13)(一)发展目标 (13)(二)发展重点 (15)四、主要任务 (19)(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19)(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20)(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21)(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22)(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2)(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4)(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26)五、政策措施 (26)(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26)(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27)(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7)(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27)前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因此,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是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更加重大。

2009年中国政府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等目标。

“十二五”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对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环保管理和科研等领域进行了统筹规划,并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挥重要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一、形势与要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历经多年的发展,在行业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与建设、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适应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有力支持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尤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公路工程景观绿化、船舶油污水防治、水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的特色领域。

但随着日益提高的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快速扩展的行业规模的挑战,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1. 交通运输规划领域环保理念在规划阶段得到体现。

上世纪80年代末,我部率先在港口规划管理工作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论证工作,开启了规划阶段注重环境保护的新思路,从源头上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公路、港口和航道等交通规划中都设置了专门的环保篇章,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在公路、港口及航道规划方案的确定过程中,尽量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尽可能节约了土地和岸线等资源。

规划环评和环保专项规划逐步开展。

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已完成了数十个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航道、公路网和公路枢纽的规划环评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方案提出了优化建议和措施,在规划层面上避免了产生重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部分省份组织开展了公路水路交通环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本地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

2.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环保“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贯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同步设计和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行业污染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截至2008年底,全国交通建设累计投资约400多亿用于环保“三同时”建设。

公路交通方面,全国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设施数量达到2819套,噪声治理设施主要有声屏障40多万延米、隔声窗23万平方米以及防噪声林带5000万平方米;水路交通方面,沿海规模以上港口拥有污水治理设施为429套,中央直属海事机构管辖水域内从事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达544艘,沿海大部分港口都具备了较强的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接收能力。

生态保护力度日益加强。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

公路交通方面,相继建成了川九路、神宜路、渝湛高速、思小高速等环保、景观方面的示范工程,体现了公路设计和建设的新理念;实施了水土保持、湿地恢复、动物通道等生态保护工程。

水路交通方面,采取了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生物多样性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营口、上海、宁波等港口也着手开展生态型港区的建设。

自然资源利用集约化趋势明显。

随着公路网建设等级结构不断优化,港口建设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对土地、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2010年公路单位货运周转量的占地面积、沿海港口单位货物吞吐量占用的码头泊位长度比2005年均有明显下降。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还积极推广表层土、疏浚土、废旧沥青、弃渣等资源的再利用。

全面落实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行业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全部依法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工程交工验收后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调查工作并形成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

近年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通过率都达到100%,有效保障了交通运输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3. 客货运输领域污染治理成效初显。

“十一五”期,尽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设施营运规模和运输周转量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2008年,行业主要沿海港口各类污水处理率达到90%,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8%,噪声敏感点达标率高于90%。

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污水处理率比“十五”末增长了10%,公路污水回用率达26%,港口污水回用率达12%。

行业污染贡献率不足1%,维持在较低水平。

船舶污染防治一直是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最为重视的领域之一。

船舶油污水排放得到了全面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沿海大型港口基本能够实现对船舶污染物的完全接收,渤海、长江口等特殊水域实现了油污水零排放。

污染应急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在应急机制和预案体系方面,交通运输行业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管理及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应急监测及预警方面,推广使用了海上溢油的决策支持、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增强了船舶污染事故监视能力,有效缩短了应急响应时间;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方面,经过“十一五”期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和专业应急处置船舶的集中建设,全国水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有大幅度提升,在环渤海、长江口、珠江口、三峡库区等高风险水域初步具备了应对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4. 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全面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交通运输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环保验收等各方面都开展了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环保法规和要求落到实处。

行业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交通运输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环境监测和统计、船舶防污染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推行了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计的技术规范。

各类法规和规范保障了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行业环境监测工作逐步开展。

部分省份相继建立了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分大中型沿海港口也设立了环境监测站点。

截至2009年,全国共建成18个行业环境监测站。

目前环境监测工作较好地满足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需要。

行业环保统计全面启动。

交通运输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和统计工作,基本掌握了行业环保总体情况。

部省两级环保统计体系初步建立。

5. 行业环保科技支撑环保科研条件得到一定改善。

交通运输部相继投资建设了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技术实验室等一批行业环保实验室,购置了交通环保实验仪器和设备,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环保科研初见成效。

“十一五”期,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一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领域的重大科研课题,各省也相继开展了环保课题研究,在公路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节能减排、船舶污染防治及溢油应急处置等领域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部分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发展需求,行业环保监督和执行力度不强;二是行业环保监管手段缺乏,环境监测、环保统计、环境监理等方面都较为薄弱,环保监管的资金渠道仍未有效落实;三是行业环保科研的基础性研究不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修复等新兴领域研究尚未系统开展,科技支撑力度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尚不健全;四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乏环保设施,部分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部门没有污染物回收处理能力,行业总体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有待落实,监管工作有待加强;五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少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至今仍未恢复,新建工程生态保护水平依然较低,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尚且不足;六是废弃物再利用程度总体较低,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十二五”期,我国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这一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发展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资源需求压力、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等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1. 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排放目前我国环境质量呈现“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的特点。

“十二五”期,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将从当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并重,对污染排放的控制将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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