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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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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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热力)生产(含基本建设,下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①等达到规定情形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和政府部门“外部调查”并行,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

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类型、级别和认定

第六条按照事故类型,事故分为人身事故②、供热事故、涉网事故③、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类别。

第七条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规定执行(详见附录1),但一般事故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本规程设定100万元下限。

第九条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但达到《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视为统计事故(详见附录2)。

第十条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

为统计事故:

(一)发生3人以上轻伤。

(二)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三)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④、热机误操作⑤、监控过失⑥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四)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五)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含联络线)停止供电。

(六)22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或者22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七)2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绝缘击穿;240兆伏安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击穿。

(八)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⑦。

(九)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机组额定容量)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

(十)发电机组(风电除外)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C

级检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

(十一)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十二)液氨泄漏,导致紧急排险处置的。

(十三)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

1. 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⑧超过48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 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⑨。

(十四)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十五)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200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并且恢复时间超过5天。

(十六)水电厂(站)发生以下情形:

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重弃水。

2. 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

3. 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4. 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5. 水坝(库)发生漫坝、垮坝。

(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其划分标准和认定执行《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二)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含续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四)员工在本企业外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伤害的。

(五)员工从事公务过程中,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⑩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揽短期外委工程(合同期不满一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事故中同时造成本企业员工伤亡的情形除外,适用于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11的,认定为发包企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12的,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外部企业承包系统内工程时,造成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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