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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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8.04•【字号】渝劳发[1998]64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8]6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渝府发【2000】48号文

渝府发【2000】48号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9 17:54:30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标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文日期:20000804文号:渝劳办发[2000]261号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壹)>的通知》(渝劳发〔1998〕4l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75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渝劳发〔1999〕11号)停止执行。

二○○○年八月四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壹、关于实施范围(壹)《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1998年5月11日)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

精编(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精编(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金责任, 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 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和部分 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问: �暂行办 法� 重点 要解 决哪 些问题? 答: 主要是解决4 个方面的问
题: 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 目 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 已 经实现或正在逐 步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 办法� 的重点, 是通过明确规定全 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 , 各地责任范 围和转移接续程序, 实现劳动者在 跨省流动就业中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 益认同问题 . �暂行办法� 通过规定 全国统一的政策, 解决了劳动者跨 地区流动就业参 保缴费年限在各 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第三是解决 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 业, 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 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 今 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 什么时 间回来 , 到哪个城镇就业, 都不确 定, 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不顺畅, 农民工很难对自 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 因 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暂行 办法�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 , 权 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 给了农民 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 农 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 从 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第 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 者流动就业,涉 及到全国各个地 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
员常驻办事机构, 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五, 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 答, 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项准司法性工作, 不仅 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还 需要他们熟悉掌握 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为了保证新聘任 的仲裁员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组织规则� 规定要对仲裁 员进行聘前培训.具体是: 担任地( 市) , 县( 区) 仲裁委员会 仲 裁员的, 参加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 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 行政 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担任省( 自 治区, 直辖 市) 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 城市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的,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六, � 组织规则� 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 主要增加 了哪些规定? 答: 对于仲裁庭, �组织规则� 通过分类的办法作了规 定. 其中, 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1、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1)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

2、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和少报缴费工资,劳动者提出举报和投诉,按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什么标准,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当年新招职工,按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一)《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其退休(职)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一)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渝分支机构,应持其法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法人单位授权文书以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变更登记。

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按规定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的资料(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提供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它有何特点?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其特点是:(1)具有强制性。

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具有互济性。

养老保险费用来源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实行广泛的互济性。

(3)具有社会性。

影响面大,享受人多且时间长,费用支出庞大,有统一的机构管理。

(4)具有福利性。

国家要承担一大笔资金,用于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什么是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外,其余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它主要用于支付95年底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95年底前参加工作96年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和96年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中基础性养老金部分;长寿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所需资金和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所储备资金。

个人帐户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它只能用于职工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

社会统筹部分体现了公平、互济、均衡企业负担的原则,个人帐户主要体现了效率、激励、自我保障的原则。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什么是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1、个人帐户是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重庆社保规定指南

重庆社保规定指南

重庆社保规定指南2022重庆社保缴费比例一、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根据单位所属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执行相应的基准费率;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单位:8.5%,个人:2%。

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应当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单位:1.5%,个人:5元/月。

生育保险:与医疗一同缴纳,不单独缴纳二、缴费基数重庆市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2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重庆市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1)、补缴流程1.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等资料交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补缴处理,确定补缴期限,打印《补缴确认表》,交参保单位确认后出具征缴计划。

2)、所需材料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

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2022年重庆社保参保缴费指南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月缴费基数:参保人在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费率:按20%执行。

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暂执行2020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即73978元/年(6165元/月),待2021年我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缴费清算。

渝办发〔2010〕115号

渝办发〔2010〕115号

渝办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以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之和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大盘点

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大盘点

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大盘点重庆市不断完善社保政策,为人民群众创造利益。

以下就是做的整理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希望对你们有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gt;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x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x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本项所“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年度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1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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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4年退休规定最新

重庆2024年退休规定最新

重庆2024年退休规定最新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重庆2024年的退休规定将有所调整。

在这个新规定下,重庆的退休年龄将逐步推迟,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以下是有关重庆2024年最新退休规定的详细内容: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政策规定,重庆的退休年龄将逐步推迟。

具体来说,2024年之后,男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延迟至60周岁,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则延迟至55周岁。

这一调整旨在延长劳动年限,提高企业的用工效率,同时也为职工创造更多积累退休金的时间。

二、退休金待遇提高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重庆的退休金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政府将逐步增加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确保退休职工能够享受到更为优厚的养老保障。

此举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

三、灵活退休政策除了延迟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金待遇外,重庆还将推出灵活退休政策。

根据不同的个人情况和需要,职工可以选择延迟退休或提前退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养老金发放时间。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更好地满足职工个性化的退休需求,提高养老保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重庆2024年的退休规定将综合考虑人口老龄化等因素,通过推迟退休年龄、提高退休金待遇和灵活退休政策等措施,为广大职工提供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老龄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重庆2024年最新的退休规定必将为广大职工带来更多福祉,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望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重要政策的实施,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退休保障环境,共建美好的未来社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渝劳社函[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3〕82号)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万州劳社〔2003〕2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和《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含雇工、下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该规定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了1996年1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对于1993年3月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个体劳动劳动者,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于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受理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把握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审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资格,即: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本市户口、当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雇主开具的雇工人员名单;对不能提供当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的)的,必须提供当时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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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9、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市转移?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10、跨省(市)转移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具备那些条件?答: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11、如何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回市?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单位或转入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单位持转入人员户口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后,核对无误的,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4)单位填写签章齐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转入手续后通知单位。

1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手续?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出业务前,应先行完清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款,办理人员减少业务。

(2)单位或转出人员提供调函、调令、合同解除书、户口等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和办理完毕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时,应转移的基金有哪些?答:转移基金有两部分:个人存储额和统筹基金。

14、参保职工调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何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职工调入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返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职工重新参保,则应启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调入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持职工调函、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用人单位转交调出人员。

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15、调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后退休的职工,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需要单位或者退休人员本人提供《退休证》、《居民》证明材料。

16、接续卡遗失的怎么办?答:接续卡遗失的,须原单位提供《减少表》、《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原单位出具说明,写明辞职时间,加盖单位章,可补办接续卡。

17、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答:2011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储存额予以清退,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8、如何将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单位应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19、如何将出国(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退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按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2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怎么办?答:按照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该怎么办?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

(2)在法定期限,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个人参保人员管理1、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应按以下规定参保:(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市外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

2、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具体规定是:1993年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到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

3、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答:1993年至1996年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1997年为23%,1998年1至6月为23%,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8%,2006年1月起统一为20%。

4、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答: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

;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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