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繁荣学术氛围,完善学校学术成就奖励制度,特制订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
第二条学术成就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学校自有资金,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在全校科研经费的0.2%—0.5%之间,同时也接受校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三条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包括获奖成果、优秀论文、专利、专著。
1、获奖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教育部级奖励和校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予以奖励。
2、优秀论文奖励:凡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被SCI、SCIE、EI、SSCI等收录的论文(2)文科在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刊物上发表的文章3、职务知识产权奖励:凡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第四条奖励条件1、奖励的对象署名单位必须是北京理工大学(对于论文必须是第一署名单位);2、予以奖励的对象,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登记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获奖的科研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SCI、SCIE、EI、SSCI等论文一般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或证书为准;第五条主管部门及职责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科技处负责“北京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和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的申报和各类授奖成果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奖励程序1.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奖励。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需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论文首页复印件,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
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海外科技合作项目等。
其中,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属于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横向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下同)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北京大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下同)、项目(课题,下同)负责人的三级管理。
科学研究部(以下简称“科研部”)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与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学院共同负管理责任。
科研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和监督。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人事、实验室与设备、档案、伦理审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学院为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与科研部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科研部总体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将科研项目申请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各学院,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2)加强组织协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有效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在各学院积极配合的基础上,做好我校相关项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3)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
课题编号:密级:
北京市科技计划
课题实施方案
课题名称:
所属领域:
申报方向:
课题申报单位:
起止年限: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
二〇一年月
编写说明
1.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课题,由课题申报单位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编写,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委审定。
2.本方案字体统一用宋体小四;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经申报课题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
打印后的课题实施方案不得再行修改。
“京津冀协同创新推动专项”申报阶段,无须在线填写和提交课题方案。
3.“课题编号”由市科委确定。
“密级”由课题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提出,课题推荐单位审核,市科委确定。
“密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该级别“密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4.本方案表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6.课题经费预算要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编写,对于虚假编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7.由课题申报单位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亲笔签署意见。
8.编写内容可参考各项栏目括号内的说明(本方案正本应删除说明内容)。
- 2 -。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规定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规定科技创新项目是学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既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学生科技水平提升与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一、项目课题选择创新项目的课题选择应根据学生的兴趣和专业背景,突出实际应用价值和科技创新性。
同时,要鼓励多学科交叉和团队合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进行独立研发的能力。
二、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时,学生需准备详细的研究方案、进度计划及预算。
还需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可行性分析和成果评价标准,并明确研究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三、导师指导每个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应有一名专业导师进行指导。
导师需对学生进行科研方法和仪器设备的培训,提供项目所需的学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监督学生的工作进展,及时进行指导和反馈。
四、项目经费管理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一般由学校提供,应合理使用和经过预算审核。
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必须在预算范围内使用,如需超出预算,需申请并经过审批。
五、研究过程监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应定期召开研讨会或项目报告会,学生需向导师和评审专家汇报项目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同时,可以邀请专业学者和行业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和评议活动,提升学生科研水平。
六、知识产权保护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项目产生了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学校将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护。
七、项目成果评价项目完成后,学生需提交相关的成果报告和研究论文,并进行项目成果的评价和验收。
评审机构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由多名专家组成,对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估。
八、项目展示与推广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可以在学校、企业或相关机构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学术研讨会等场合进行展示和宣传,增加项目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九、成果奖励与表彰学校应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项目。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繁荣学术氛围,完善学校学术成就奖励制度,特制订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
第二条学术成就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学校自有资金,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在全校科研经费的%—%之间,同时也接受校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三条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包括获奖成果、优秀论文、专利、专著。
1、获奖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教育部级奖励和校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予以奖励。
2、优秀论文奖励:凡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被SCI、SCIE、EI、SSCI等收录的论文(2)文科在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刊物上发表的文章3、职务知识产权奖励:凡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第四条奖励条件1、奖励的对象署名单位必须是北京理工大学(对于论文必须是第一署名单位);2、予以奖励的对象,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登记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获奖的科研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SCI、SCIE、EI、SSCI等论文一般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或证书为准;第五条主管部门及职责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科技处负责“北京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和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的申报和各类授奖成果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奖励程序1.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奖励。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需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论文首页复印件,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科研材料管理等三个管理办法
校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内有关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材料登记制度的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已于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 —北京交通大学2015年7月7日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过程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和协—2 —助科研人员做好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指导、科研经费的核算及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
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应熟悉科研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本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指导下负责科研管理具体业务。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4-04-09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注册费及在外生活费等,以及学生项目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对等项目的海外合作院校来我校学习与交流的学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或生活费,留学生奖学金;为推动毕业生国际化就业产生的海外调研费用、国际资格认证和管理费用、授课酬金、培训费等业务费。
中国科协下行文模板北京理工大学.doc
附件中国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项目”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项目”(以下简称“智库青年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以及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科协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智库青年项目旨在强化青年人才在中国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鼓励科技政策及相关交叉领域的青年研究人员围绕高端科技智库建设相关的前沿热点以及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出高水平和原创性的学术成果.第三条智库青年项目坚持项目承担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努力为科协智库发展培养凝聚一批思想敏锐、视野开阔、专业扎实、能打硬仗的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后备人才队伍。
第四条智库青年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智库青年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智库青年项目以课题形式实施,申报人根据自身研究基础,结合科协智库特色自主选题。
每年根据智库发展实际组织次申报.第六条智库青年项目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公开申报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定向委托课题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第七条智库青年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科技创新政策及相关交叉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二)全日制脱产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三)申报人年龄应在周岁(含)以下,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和创新潜质;(四)保证资助期内一年从事申报课题研究工作时间在个月以上;(五)课题申报及研究应由导师同意推荐并承诺在课题实施中予以指导和支持。
(完整word版)北京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有序、健康、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在开展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分类: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研计划(纵向)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和自拟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承包、型号研制、军品生产等(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技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位出资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1、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学校积极支持各学院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2、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视成果的产出,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校积极营造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支持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
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实施1、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立即按照申请书所列计划进行项目的研究工作。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勤奋努力、严谨求实,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
研究过程中,应留存计算报告、设计图纸、实验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2、申请者在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向研究生工作部申请变更研究计划或终止研究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3、申请者须在08年的7月份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项目中期报告,汇报项目研究进展,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问题、已取得的成果等。
专家委员会将评估各项目中期报告。
对于08年要毕业的研究生,须在08年的3月底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4、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
专家委员会对项目成果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专家委员会核准结题后,研究生工作部发出准予结题通知。
对于08年要毕业的研究生,应在08年的6月份提交结题报告。
其他研究生在09年1月份结题。
二、经费使用5、申请者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项目经费可以支出的范围包括:资料费、材料费、加工费、小型仪器设备费、调研费、版面费、会议费、专利申请费等,一般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
6、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理工大学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采取收回拨款、撤销资助、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7、项目经费在08年7月份中期检查之前,只能支出一半,中期检查合格后,可以支出另外一半。
中期检查认定明显不能完成的项目,将中止资助,收回经费。
对于08年要毕业的研究生,可以在6月底之前支出所有经费。
8、项目结题后,对于优秀项目,如符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育苗基金的要求,学校将支持其继续申请育苗基金资助。
三、研究成果9、受资助的项目在资助期限内,应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一篇,或者申请专利一项。
最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最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导语:科技计划项目是科技主管单位,为推动某领域或某类科技发展而设立的相关科技计划,企业通过项目的方式进行申报,并获得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建立高校科研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高校科研质量管理体系作者:高芳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13期提要本文通过分析高校科研项目质量管理现状、存在问题,提出建立高校科研质量管理体系,并就其建设和有效运行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科研管理;科研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高校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性创新的主力军之一。
虽然高校科研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高校科研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与社会、经济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的要求相比,高校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水平仍然较低;高校科研经费的产出效率不高;高校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的现象为数不少、甚至有些无法产出科研成果;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委托方因沟通不畅造成矛盾;高校内部院系间科研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甚至科技资源相互封锁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高校科研引入质量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一、高校科研项目质量管理现状分析(一)不断提高科研质量已成为各个高校建设的重点。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也越来越密切,高校更多地转向为生产服务,为社会需求服务。
科研作为高校的一种产品,也逐渐走出“象牙塔”,参与社会竞争。
不断提高科研质量,正成为各个高校建设的重点。
(二)通过建立科研质量管理体系,进而推动科研项目质量管理。
近年来,许多高校相继在科研管理过程中引入质量管理的概念和方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院校都已经建立了科研质量管理体系,采用的标准主要是lSO9001或GJB9001A标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三)高校科研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引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生搬硬套传统企业质量管理做法的情况,或者虽然开展了质量管理,但是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重项目数目、轻项目质量;重硬件条件建设、轻软件制度培育,导致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水土不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
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以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按照有利于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办学资源的效益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进行使用管理。
根据分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部门和课题组分别落实具体管理职责和义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组织、科技合同及重要文件审批、重要支出审批、项目结题与验收、科研成果管理等业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部门,按照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
审计室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课题组所在学院是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的保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实施等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较高函[2012]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全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实施内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就业创业能力,同时营造注重实践、潜心研究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有利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立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简称:创委会)负责管理运行,创委会设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李和章教授,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院、校科协、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实验设备处、基础教育学院、科技园、财务处及校内外基地负责人等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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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有序、健康、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在开展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分类: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研计划(纵向)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和自拟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承包、型号研制、军品生产等(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技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位出资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1、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学校积极支持各学院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2、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视成果的产出,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校积极营造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支持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
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应组织相关学科间的科技协作,联合攻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科技外(返)聘人员、代培人员、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军品生产按《北京理工大学军品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第七条对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法内容为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各类计划的具体要求或委托单位协商条款签订合同;对于基金制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各类基金管理办法填报项目申请书。
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意思表达要准确,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要明确、具体,除国家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委托方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采用特殊要求的合同文本外,我校的科研项目合同文本一般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或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监制的国防科研合同(适用于国防科研项目)文本。
第八条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所有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科技合同的签订或其它科研项目立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
校内其它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技合同。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九条合同审批表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科技合同原件由科技处保留和备案,并统一存档。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落实,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记入学校当年度科技计划。
学校科技计划是学校教师承担科技工作的基本依据。
凡是利用了学校的资源、资产等而开展的科研活动,均应列入学校科技计划执行与管理,另外,学校鼓励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未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项目,学校一般不予承认。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其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科技工作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组长负责制。
科研项目的项目组长负责制是指项目组长有权确定项目组成员,在符合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下有权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对项目的技术问题负全部责任,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负责组织学校有关科技的规划、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立项申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审查,过程管理,结题审查及鉴定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并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以学校为主、学院配合实施过程管理,其它项目以学院为主、学校协助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项目组长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经所在学院审定后,报校科技处。
第十三条学校科技处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部分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所有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实施,项目组长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组长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学院及学校两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或单位批准以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组长应由业务能力强、有组织能力的研究人员担任。
在该项目执行年限或合同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一般不担任项目组长。
第十七条项目组长的变更应履行以下手续:1、项目组长如出国3-6个月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报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组长出国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由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组长调离学校,纵向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组长或终止手续,获得合同委托方批准后生效,同时必须把所负责项目的进展情况、图纸资料、经费使用情况等全部移交清楚后经科技处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对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果必须更换项目组长时,需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并征得科技处同意,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各类纵向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校科技处备案。
有文件具体要求的纵向项目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组长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指标调整等),经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组长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校科技处。
由校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组长,获得批准后生效。
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
项目组长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3、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组长提出,经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
项目组长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理:1、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项目总结报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
在延期项目完成后才能恢复申请同类新项目的资格。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又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考虑延缓项目组长申请各类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申请及研究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经费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项目经费到校后,科技处开具经费通知单,由专人到校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卡。
第二十三条科技活动中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校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审批登记手续。
科技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给合同对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在承担科研项目时,应首先与受聘学院签订科研聘用合同书,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科研聘用合同需经科技处批准并在科技处备案;离退休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在职科研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离退休科研聘用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属学校所有,按《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管理。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的标志是合同的完全履行,同时需完成结题、验收、登记、鉴定和报奖等项工作。
原则上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一般项目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的方式为主,成果突出的,需报奖;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与鉴定并举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验收或成果鉴定方式为主;横向合作项目验收、结题或鉴定方式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纵向项目应在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由学院向科技处提出结题、验收、鉴定申请,学校根据项目的性质,组织项目验收、鉴定。
原则上项目完成后都要鉴定,确实无法鉴定,须提出理由有学院审定,科技处审批。
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估的具体程序按《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列入校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并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要组织课题组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报告,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三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尤其是纵向项目,对于不能按时提交报告者,学校将考虑减少本部门申报纵向项目的指标。
第二十七条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若项目确已完成,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