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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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
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
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经检验检疫,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相关规定可查阅。
1.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对于食品添加剂进口的申报,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等。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
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特提醒各食品添加剂进口商、代理商、经营单位、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口食
品添加剂类产品时,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基本信息,品名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列明的规范名称。使用产品俗名、异名、缩写等商品别名表述的,可在规范名称之
后,不应以“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分类名称报检。如无法在申报中规范列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须补充资料将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列出。(可参见附录1)
2.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通过申报资料补充将所
含食品添加剂成分逐一列出(可参见附录1),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
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
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
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
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
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5.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食品添加剂进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检验检疫。检验合格,方准进口。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
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
材料。
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
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
生部提出申请。
注: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标准的更新,相关问题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
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附录1
进口食品添加剂成分说明
(推荐稿)
我公司进口一批“红茶香料(BLACK TEA FLAVOUR )型号XX-XXXX ”报检编号(或提/运单号)31000010XXXXXXX ,合同号XXXXXX ,其成分如下:序号
品名(中英文)CNS 、INS 、FEMA 编号、备注1、
香叶油(GERANIUM OIL )FEMA 编码2508, GB2760附录B 编号:N097 2、橙花叔醇(NEROLIDOL )FEMA 编码2772,GB2760附录B 编
号:I1048;
3、香兰素(VANILLIN )FEMA 编码3107,GB2760附录B 编
号:I1188;
4、苜蓿提取物(ALFALFA EXTRACT )FEMA 编码2013,GB2760附录B 编
号:N279;
5、1,2-丙二醇(1,2-PROPANEDIOL, PROPYLENE GLYCOL )FEMA 编码2940,GB2760附录B 编码
I1001;
6、
乙醇(ethanol )GB 2760附录C 编码
93. 该批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GB2760(或GB14880)要求,不含非食用成分。
我公司承诺以上情况属实。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及公章:
日期: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