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和框架汇总
第二章紧急状态法律法规概述

一、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二、现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体系 三、法律原则 四、意义
一、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萌芽时期 二、发展时期 三、成熟时期 四、完善时期
二、现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的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很广,基本 上涵盖了各类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突发事件的类型。 (1)综合类的法律有《突发事件应对法》; (2)自然灾害类的法律有《防洪法》、《防沙治沙法》、 《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法规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汛条例》等。 (3)事故灾难类的法律有:《消防法》、《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建筑法》、《矿山安全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环 境保护法》;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 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 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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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原则
行政法——紧急状态法 1、合法性原则 紧急权力,就是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依据特殊 的法律程序、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组织各种力量迅速平息 紧急危险事态,恢复社会秩序的国家权力。紧急权力最 大的特征就是国家机关可以依据紧急权力对公民宪法和 法律上的各项权利实施较平常时期更加严格的限制。 2、合理性原则 国家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必须基于制止紧急危险事态 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紧急状态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如: 军事手段。
三、法律原则
3、有效性原则 4、权利不可克减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即 便是在紧急状态时期,缔约国也不得克减该公约所规定 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或强迫劳役的权利, 不受溯及既往的刑法追溯的权利,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 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等。 国际法协会还于1984年通过了《紧急状态下人权准则巴 黎最低标准》,为各国制定紧急状态法律时提出了指导 原则,旨在防止政府滥用紧急权力,最低限度地保障公 民的权利。
美国紧急状态法

《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是美国联邦于1976年颁布的法律,该法对紧急状态的颁布程序、颁布方式、终止方式、紧急状态的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作了规定。
该法规定,当出现联邦法规规定的可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有权宣布全国紧急状态。
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为行使其特别权力颁布一些法规。
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
该法中,规定了美国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拥有的至少136项紧急权力,包括没收财产、调控生产方式、没收商品、向国外派兵、实施戒严令、控制交通通讯、管制私人企业运营等,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
自《国家紧急状态法》颁布以来,美国历届总统共宣布了62次国家紧急状态,其中30多个国家紧急状态还有效。
例如,授权冻结外国国民的资产或对某个国家实施制裁,需要总统每年签署更新;1979年伊朗人质危机时,卡特曾宣布紧急状态,因每年延期而继续有效。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与宪法限制研究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与宪法限制研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与宪法限制是当代宪法法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从宪法中的紧急状态的涵义和内涵以及宪法限制的意义和特点两个方面,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
首先,我们来探讨宪法中的紧急状态。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等,采取紧急措施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发生时,常常会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产生某种程度的限制。
紧急状态的发生往往与国家面临的危机、灾难等相关,例如战争、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
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对国家在危机中行使特殊权力的限定与界定。
紧急状态下的宪法限制则是对国家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权力的限制。
它是宪法中规定的对国家紧急状态权力的制约措施。
通过设定宪法限制,可以保证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行使符合宪法精神,使国家的紧急措施不致滥用或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现代宪法法学关注宪法限制的研究始于20世纪,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发展,各国宪法普遍设立了宪法限制,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制约国家在紧急状态下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宪法限制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延长宪法限制期限、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对象和内容、设置特别审查程序等。
对于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行使,宪法中的限制要求必须符合三个基本原则,即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临时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行使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采取过度的措施;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必须与所面临的危机相适应;临时性原则要求宪法限制的实施必须是暂时的,即必须在危机解除后及时取消。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与宪法限制的研究对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紧急状态的设立可以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的能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法限制的设立可以更好地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宪法中对紧急状态与宪法限制的规定,既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权力,也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体现了现代宪政的理念。
法律规定紧急状态(3篇)

第1篇一、引言紧急状态,是指国家在遭遇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采取的特殊状态。
紧急状态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运行、紧急状态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1. 紧急状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的规定,紧急状态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应对的状态。
2. 紧急状态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紧急状态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紧急状态:如地震、洪水、台风、干旱等。
(2)事故灾难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塌陷等。
(3)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如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
(4)社会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等。
3. 紧急状态的启动程序(1)预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现可能引发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
(2)启动:当突发事件达到紧急状态的标准时,启动紧急状态程序。
启动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公告:紧急状态启动后,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确紧急状态的范围、期限和措施。
4. 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运行(1)政府权力: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① 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② 限制或者禁止人员、物资的进出;③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④ 采取隔离、封锁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⑤ 采取临时征用措施,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2)公民权利义务:在紧急状态下,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 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② 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扰乱社会秩序;③ 不得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紧急状态是危及一个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
如何在紧急状态时期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标志。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注重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立国家的基本紧急状态制度,以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赋予国家机关必要的紧急权力,来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依据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来规范在紧急状态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秩序的统一。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但是,刚刚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紧急状态第一次写进了宪法。
紧急状态入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为全国人大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了2004年度全国人大立法议程。
眼下,社会各界正在积极地依据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认真研究和探讨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为了使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能够较好地反映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与紧急状态立法相关的国内外紧急状态立法的状况等重要问题进行比较细致和深入地研究分析,增强紧急状态立法的科学性,并为紧急状态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一、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的内容及特征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的状况国外有关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其突出的特点就是紧急状态机制首先通过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其中,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尤其是规定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重视。
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宪法确立紧急状态制度。
《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紧急状

《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摘要]紧急状态法为我国立法空白,借鉴国际上紧急状态立法形式,探讨我国紧急状态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选择,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原则,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紧急状态预防,紧急状态信息通告与发布制度,紧急状态程序的启动,紧急状态应对预案,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等问题。
[关键词]紧急状态,危机管理,立法“非典”引发了国人对政府危机管理和紧急状态立法的深刻反思。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国家安全体系。
历经1998年全国洪涝之灾和2003年“非典”之难,国人重新审视我国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弊端所带来的重大损失。
全社会终于形成共识:危机管理应以法治之。
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呼声日高。
本文通过对紧急状态法的国际立法比较,阐述我国立法必要性及立法选择,探讨紧急状态法的体系内容、立法原则、调整方式和手段等问题,以期推动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尽快提上日程。
一、国际立法比较及我国立法选择紧急状态(有些国家立法上称为“特别状态”、“非常状态”、“紧急情况”等[1])是指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所形成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对社会秩序与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
许多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立法,大致归纳国际上调整紧急状态的立法形式如下:第一,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制度。
如印度、德国、日本、法国等,这是早期的紧急状态立法,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民族冲突、地区冲突、政治动乱、罢工、游行、示威、政变等,实行军事管制、戒严等手段,规范调整紧急状态。
也有的国家以宪法规定紧急状态的基本原则性,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细化紧急状态的具体制度。
第二,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立法中规定有大量紧急状态制度。
美国1950年就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规范紧急状态下的重大灾难救助,1970 年做了重大修改;1977年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以规范大地震紧急状态下紧急救援的对策和方法。
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

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摘要]本文侧重对我国目前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现状、内容和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并在结合国外法治国家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要统一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当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来代替目前分散立法的状况,此外,还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来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能够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防止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因为实施紧急状态而受到政府紧急权力不必要的侵犯。
一、中国紧急状态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比较分散,没有象土耳其宪法那样对紧急状态通过加以分类来规定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象前苏联那样通过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并适应和应急各种紧急状态的需要。
如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第1条规定:紧急状态是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惨祸、流行病、兽疫以及在发生群众性骚乱时,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根据苏联宪法和本法律宣布的临时措施。
该紧急状态法规定,无论是因为自然灾害还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紧急状态,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维护社会秩序和加强保护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紧急活动起保障作用的设施;(2)暂时使公民从居住危险地区迁出,并且一定向居民提供固定的或临时的其他住处;(3)实行特殊的公民出入制度;(4)禁止某些公民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某个地方、自己的住宅(家),迫使非本州区居民的破坏社会秩序者自费迁往他们的固定居住地点或是迁出已宣布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5)临时没收公民的火器、冷武器和弹药,还应没收、机关和组织的训练用军事技术装备、炸药、放射性物质和材料、烈性化学物品和毒品;(6)禁止举行集会、群众大会、上街游行和示威活动以及演出、体育比赛和其他群众活动;(7)改变和组织的生产和产品供应计划,规定、机关和组织的特殊工作制度,以及决定其经济活动的其他问题;(8)任命和解除、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的职务,禁止擅自解雇职工,有正当理由者除外;(9)利用、机关和组织的资源防止和消除紧急情况的后果;(10)禁止举行罢工;(11)吸收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以及消除紧急情况造成的后果,确保劳动安全;(12)限制或禁止买卖武器、烈性化学制剂和毒品以及酒类和含酒精物质;(13)实行检疫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卫生和流行病防疫措施;(14)限制和禁止使用复印机以及无线电和电视广播装置、视听和录像设备,没收扩音技术设备,建立对舆论工具的监督;(15)实行使用通信的特殊规定;(16)限制交通工具的行使和检查交通工具;(17)实行宵禁;(18)中止妨碍形势正常化的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运动、公民的业余团体的活动;(19)禁止建立苏联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武装部队及其活动;(20)在公民大量聚集的地方检查证件,检查证件,而在必要的场合下,在获悉公民持有武器的情况下,进行人身检查,检查物品和运输工具。
紧急状态法制体系构建

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紧急状态法制体系构建冯 威 薛 梅(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紧急状态法制体系,是现代社会应对紧急状态的重要途径,紧急状态法制体系也因此成为宪政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统一的紧急状态基本法;戒严法、公共卫生应急法等单行的紧急状态专门法;一般法律和国际条约中的紧急状态条款。
关键词:法制体系;宪法;紧急状态法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4)03-0142-06The Formulation of Emergency Law SystemFENG Wei XU E M ei(School of Law,Shandong U niversity,Jinan250100,P.R.China)Abstract:T he establishment of emergency law system within t he framework of government by law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coping w ith emergency,which,therefore,forms an important part of t he legal sys tem in a const itutional c ountry.It mainly consists of contents of four levels:(1)relevant provisions con cerning emergency in t he constitution;(2)unified basic law governing all emergency laws;(3)specific laws,such as mart ial law,law concerning public health etc.;(4)provisions relevant to emergency con tained in ordinary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 ies or agreement s.Key words:legal system;const itution;emergency law与正常社会状态相对,紧急状态往往意味着秩序的破坏、公民权利的克减,以及国家权力正常运转节奏的打乱。
《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和框架汇总

《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和框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中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大事,应当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
紧急状态法用非常的法制方式应对非常的事件,以特殊快捷的制度安排对付突发的重大事件,大敌当前,它可以对常规宪法和常态宪政秩序做出改变,强化和集中公权力,弱化和克减人权保护,以非常规宪政和法治的方式化解危机,恢复宪政秩序。
因此,对于宪政体制而言,紧急状态法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为善,也可能为恶。
中国今天制定紧急状态法,必须扬善抑恶,最大限度地彰显它的理性,最有效地制约限制它的“必要的恶”。
一、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与宪法相比较,紧急状态法有很多类似于宪法的地方。
紧急状态法涉及公权力的授予、权限、职责等,涉及公权力中诸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权利。
从紧急状态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程度、方式等意义上,说紧急状态法是“宪法性法律”绝不为过。
但是,紧急状态法又有着与宪法很不相同的、有时候甚至是相反的取向:宪法是常态下的国家根本法,紧急状态法则是非常态下的国家法;紧急状态法源自宪法,其合宪性、合法性、效力范围和等级、实施方式等,均需符合宪法要求,但紧急状态法的许多内容又常常呈现出“反宪法”的特点。
宪法原理要求把立法权赋予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立法机关用民主的方式负责人民意志的表达和汇集;要求把行政权赋予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由行政机关以追求效率为取向负责人民意志的执行;要求把司法权赋予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由司法机关以追求公正为取向负责人民意志的裁判。
紧急状态法将突破宪政的这一常规,它以追求快捷的效率为第一要义,以行政权的突显(行政主导)为主要方式,立法民主和司法程序将被简化、压缩到较低甚至最低限度,公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方式将按照“紧急状态”所需要的游戏规则重新安排。
宪政视野下的我国紧急状态法

下, 为人 民服 务 , 最 大 限度地 体现人 民的利益 , 调 整 公 共 利益 与 私 人 利 益 的关 系 。在 法 治 主 义 的 引 领下 , 制 定 实 体 和程 序 合 法 的 紧 急 状 态 法 , 同 时 对 紧急 状 态 权 进 行 严 格 限 制 , 以谋 求 保 障 人 权 这 一 宪政 终 极 目的 的实 现 。
益和恢复宪法秩序之途径 。
关键词 : 《 紧急状态法》 ;人权保障 ; 宪 法程序 ;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 : D9 l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2 8 1 7 ( 2 0 1 3 } 0 4 -0 1 0 5 -0 3
2 l世 纪 以来 , 我 国各 种 灾 害频 发 , 迫 使 我 国加 快 紧急 状 态 法 立 法 的 步 伐 , 并 应 该 在 宪 政 的 视 野 下 对 紧急 状 态法 律 制 度 进行 研 究 在 立 宪 主义 国
争状 态 法 、 紧 急状 态 法 、 戒严法 、 灾 害 应 急 法 为 主体 的 紧急状 态法 律体 系 。不 论是 自然灾 害导 致 的紧急 状态 , 还 是人 为原 因导 致 的 紧急状态 , 政 府基本 能够
依据相关的法律 、 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 , 来维护正常
收 稿 日期 : 2 O 1 2 —1 2 —2 O
的社 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序 。但我 国现有 的 紧急状 态规 范性法律 文
件分 布散 乱 , 层次 不 清 , 且 法律 效 力 层 级较 低 , 尚未 形 成统一 的体 系 。因此 , 我 国应借 鉴 各 国的 紧急 状
际化时代 , 任何 国家 、 组织和个 人的行为都应纳 入
宪 政视 野 下 进 行 评 估 和 审 查 , 国家 紧 急 状 态 法 同 样 不 能偏 离 这 种 思 想 。 因 此 , 宪 政 下 的 紧 急 状 态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与公民权利保障研究

宪法中的紧急状态与公民权利保障研究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同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宪法中通常会允许紧急状态的出现。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紧急状态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紧急状态的定义和要求。
紧急状态是指在国家面临重大危机或威胁时,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特殊措施以应对局势。
它通常需要以宣布紧急状态的方式确立,并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制某些公民权利的行使,同时增加政府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增加对于政府来说是合法的,但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和制约下进行。
然而,宪法中诸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公民权利是被视为无可剥夺的,它们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保障。
因此,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限制这些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并符合宪法设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
比如,在某些国家的宪法中规定,政府必须像征性地经过议会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期报告紧急状态的进展和措施。
这样的规定既能确保政府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又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此外,紧急状态的时限也是需要制约的。
政府不能无限制地延长紧急状态的时间,以免损害公民的权益。
国际人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紧急状态的时限,要求政府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恢复公民的权利,并切实追究滥用紧急状态权力的责任。
这样一来,紧急状态可以作为一种权力行使的制衡,既能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又能避免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紧急状态的索权和保障的具体范围也受到宪法的制约。
虽然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特殊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边界内进行。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限制集会自由,但不得侵犯互联网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种制约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滥用紧急状态下的政府权力所侵犯。
最后,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在紧急状态下的秩序和正义至关重要。
《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

[摘要] 紧急状态法为我国立法空白,借鉴国际上紧急状态立法形式,探讨我国紧急状态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选择,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原则,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紧急状态预防,紧急状态信息通告与发布制度,紧急状态程序的启动,紧急状态应对预案,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等。
[关键词] 紧急状态,危机管理,立法“非典”引发了国人对政府危机管理和紧急状态立法的深刻反思。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国家安全体系。
历经1998年全国洪涝之灾和2003年“非典”之难,国人重新审视我国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弊端所带来的重大损失。
全终于形成共识:危机管理应以法治之。
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呼声日高。
本文通过对紧急状态法的国际立法比较,阐述我国立法必要性及立法选择,探讨紧急状态法的体系、立法原则、调整方式和手段等问题,以期推动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尽快提上日程。
一、国际立法比较及我国立法选择紧急状态(有些国家立法上称为“特别状态”、“非常状态”、“紧急情况”等[1])是指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所形成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对社会秩序与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
许多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立法,大致归纳国际上调整紧急状态的立法形式如下:第一,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制度。
如印度、德国、日本、法国等,这是早期的紧急状态立法,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民族冲突、地区冲突、动乱、罢工、游行、示威、政变等,实行军事管制、戒严等手段,规范调整紧急状态。
也有的国家以宪法规定紧急状态的基本原则性,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细化紧急状态的具体制度。
第二,在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立法中规定有大量紧急状态制度。
美国1950年就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规范紧急状态下的重大灾难救助,1970年做了重大修改; 1977年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以规范大地震紧急状态下紧急救援的对策和。
紧急状态制度的宪政之维

立的 , 我们很 难说 其 中哪个 是错 误 的 , 因为它们 的视
பைடு நூலகம்
过分 膨胀 , 才能 避免公 民权 利被 过分损 害 。因此 , 以 法律 将 国家在 紧急状 态下 的权力 的界 限与对 公 民人 权之 影 响的 限度 固定 与 明确 化 的 紧急 状 态 制 度 , 必
将 成 为我们 建构 宪法 法律 体系 的应 有 之义 。一些 学
化, 抑或 流行 病 毒 的横 行 , 至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的 猖 甚 獗, 局部 战争 的爆 发 都 极 有可 能 威 胁 到 国家 或 其局 部 的社会 稳定 与人 民安 居 乐业 , 至生 存 。这 些情 乃
中 的 宪政 路 径 。 因此 , 有 从 民主 、 治和 人 权 方 面构 建 应 对 紧 急 状 态制 度 的 宪 政 理 念 , 能 应 对 各 种 紧 急 状 态 下 只 法 才
可能 引发 的 究政 危 机 。
关键词 : 宪政 ; 紧急 状 态 ; 主 ; 治 ; 权 ; 民 法 人 宪政 路 径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D 0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9 3 1 2 1 ) 6 1 6 5 1 0 —3 l ( 0 0 0 —0 2 —0
收 稿 日期 :0 0 9 2 2 1 —0 — 5
作 者 简 介 : 宝 奇 (9 l ) 男 , 李 16 一 , 吉林 吉林 人 , 边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延
当今 社会屡 屡遭 遇种 种 自然 或社会 原 因造成 的 危机, 无论 是 突 发 的 自然 灾 害 , 是 环 境 的持 续 恶 还
21 0 0年 1 2月
延 边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浅议我国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浅议我国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周丽从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摘要:任何国家都希望其在既定法律框架之内稳步发展。
但是,事实上这是人类的一厢情愿而已。
社会冲突、种族冲突、自然灾害等等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在国内外环境异常紧张的今天。
所以正如汉密尔顿描述的那样“意外事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紧急状态”入手,简要分析紧急状态的内涵外延和与之相随的紧急权力配置,从而引出我国宪法中的“紧急状态”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宪法;文本;紧急状态一、紧急状态的概念及规制之必要1紧急状态的概念紧急状态与人类历史相伴相随。
虽然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紧急状态”这一概念,但表述与紧急状态相同内涵的词语却从来都有,可以说紧急状态是区别于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的一切例外状态,都为紧急状态所涵盖。
每一个历史时期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国家的政体架构、社会的人文理念和政治权力运行的规律与特点,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着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本质[1]。
1.1西方“紧急状态”之历史演变“紧急状态”一词最早记于古罗马共和时代的狄克推多制度时(Dictatorship)学者称之为“独裁官制度”。
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军事体制。
该制度的形成旨在应对外敌入侵和国内骚乱。
近现代以来,受自然法的影响,西方国家基于对旧有紧急状态的反思和总结,紧急状态不再单纯的被定义为紧急事件,而变成了宪政国家之内的另一种法治状态,即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享有国家紧急权,对于即将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状态的紧急事件采取不同于常态的措施以恢复常态秩序[2]。
1.2我国“紧急状态”的概念我国历部宪法大多都是以“戒严”来表述非正常状态的,例如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沿用的“戒严”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才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根据我国现在的宪法文本可以看出“紧急状态”在我国是与“战争”和“动员”相并列的,但是比“戒严”的范围宽泛。
紧急状态的决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紧急状态,是指国家、社会或公共安全领域面临严重威胁,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紧急情况。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需要迅速作出决策,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危机。
为了规范紧急状态下的决策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紧急状态的决定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紧急状态的定义与分类1. 紧急状态的定义紧急状态是指国家、社会或公共安全领域面临严重威胁,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紧急情况。
根据我国《宪法》和《紧急状态法》的规定,紧急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自然灾害紧急状态: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严重后果。
(2)事故灾难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灾难造成的严重后果。
(3)公共卫生紧急状态:如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
(4)社会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如恐怖袭击、暴乱、暴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
2. 紧急状态的分类根据紧急状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特别紧急状态:指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非常严重,需要立即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应对。
(2)紧急状态:指紧急状态下的情况较为严重,需要采取一定的特殊措施予以应对。
(3)一般紧急状态:指紧急状态下的情况相对较轻,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应对。
三、紧急状态的决定法律规定1. 决策主体紧急状态的决定主体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紧急状态下,国务院有权决定采取必要的特殊措施,并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予以执行。
2. 决策程序(1)发现紧急状态: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紧急状态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
(2)启动应急机制:政府接到紧急状态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作出决定:在应急机制启动后,政府应当根据紧急状态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处置需求,作出相应的决定。
(4)发布命令:政府作出决定后,应当发布命令,明确应对措施、责任分工、执行期限等。
紧急状态的宪法实施机制与完善路径

A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and Improvement Path on the State of Emergency Based
on China's Constitution
作者: 李昊
作者机构: 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103-112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应急状态;紧急状态;宪法实施
摘要:我国宪法紧急状态确立了立法机关保留、法律优先原则、要式职权行为、比例原则等法定实施标准,但在实践中,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立法包含了事实上的紧急状态非常措施,且专门的紧急状态法缺位,导致国家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面临困难,紧急状态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的非常措施缺失,基层实践中出现以应急状态之名行紧急状态之实的争议.完善国家非常状态法治建设,关键是加强紧急状态的宪法实施工作,当前,紧急状态立法应遵循上位法、关系法、平衡法的原则,宜采取一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渐进模式.紧急状态宪法实施需规范行政职权行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法律监督、执法检查、答复法律询问等职权.。
紧急状态下的自由与秩序

紧急状态下的自由与秩序[摘要] 《紧急状态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紧急权力行使要有必要的界限,否则公民自由和权利将会遭到任意侵害。
但是,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和政府也要拥有法定的紧急状态权力以恢复秩序,国家不采取紧急措施,则正常秩序无法维持,秩序不恢复,自由无保障。
公民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的协调要求《紧急状态法》确立比例原则、区分原则、程序原则、救济原则。
[关键词] 紧急状态,自由,秩序现行宪法把“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后,与此相应,《紧急状态法》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预计草案很快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
紧急状态下国家行使紧急权力的目的是维持和恢复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但是,公民的自由与国家的秩序价值可能有冲突,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如何协调和融合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不对紧急状态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探讨,仅仅对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价值协调进行理论分析,以期对确立《紧急状态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有所帮助。
一、紧急状态下的自由——目的性价值各国宪法和法律对紧急状态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实质内容是大致相近的。
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Public Emergency)的解释,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i]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上述特征同时具备时才可以称为紧急状态。
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把紧急状态分为四类:一类是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饥荒、火灾等)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经济环境(economic circumstances)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内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外部入侵(战争)等引起的紧急状态。
[ii] 《紧急状态法》是规范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和紧急状态措施、程序等的国家宪法性法律,学者称之为“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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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和框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中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大事,应当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
紧急状态法用非常的法制方式应对非常的事件,以特殊快捷的制度安排对付突发的重大事件,大敌当前,它可以对常规宪法和常态宪政秩序做出改变,强化和集中公权力,弱化和克减人权保护,以非常规宪政和法治的方式化解危机,恢复宪政秩序。
因此,对于宪政体制而言,紧急状态法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为善,也可能为恶。
中国今天制定紧急状态法,必须扬善抑恶,最大限度地彰显它的理性,最有效地制约限制它的“必要的恶”。
一、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与宪法相比较,紧急状态法有很多类似于宪法的地方。
紧急状态法涉及公权力的授予、权限、职责等,涉及公权力中诸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权利。
从紧急状态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程度、方式等意义上,说紧急状态法是“宪法性法律”绝不为过。
但是,紧急状态法又有着与宪法很不相同的、有时候甚至是相反的取向:宪法是常态下的国家根本法,紧急状态法则是非常态下的国家法;紧急状态法源自宪法,其合宪性、合法性、效力范围和等级、实施方式等,均需符合宪法要求,但紧急状态法的许多内容又常常呈现出“反宪法”的特点。
宪法原理要求把立法权赋予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立法机关用民主的方式负责人民意志的表达和汇集;要求把行政权赋予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由行政机关以追求效率为取向负责人民意志的执行;要求把司法权赋予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由司法机关以追求公正为取向负责人民意志的裁判。
紧急状态法将突破宪政的这一常规,它以追求快捷的效率为第一要义,以行政权的突显(行政主导)为主要方式,立法民主和司法程序将被简化、压缩到较低甚至最低限度,公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方式将按照“紧急状态”所需要的游戏规则重新安排。
宪法原理要求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非经立法机关以法律方式规定不得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不得科以新的公民义务;非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但在紧急状态法中,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如财产权,某些基本自由如人身自由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公民的某些诉讼权利将因为适用特别简易程序而克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许多国际人权公约,都允许在某些法定条件下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予以克减。
当然,克减公民权利与基本自由必须依法进行,且不得超过与紧急状态相适应的程度,正如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一样,否则就可能是国家或者政府对紧急状态的“防卫过当”。
在紧急状态下,允许根据宪法和紧急状态法中止或者减少某些法律的实施,使现行法律体系的某些法律、法规暂时中止。
换言之,允许暂时中止或者减少某些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因为戒严、宵禁、隔离、征用等而导致法律不能实施、公权力责任不能履行。
在紧急状态下,立法机关的正常立法计划将被打乱,应对紧急状态的特殊需要的立法议案被很快提上议事日程,立法程序被简化、时间被缩短,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授权立法方式,委托行政机关行使包括授权立法在内的各种“紧急处置权”,从而事实上几乎中止立法机关的职权。
就法理而言,紧急状态法属于“特别法”,在紧急状态下,这种特别法的效力优于其他法律、甚至部分优于宪法。
因此,紧急状态立法对于公权力而言,必须非常认真地研究,审慎地决定各种授权的条件、方式、范围,以及对这些权力的事前规范和事后限制。
授予行政机关足够的处理紧急状态的“紧急处置权”,是宪政国家的通例,但同时也必须规定有效的制约程序,最大限度地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
紧急状态立法对于公民权利(私权利)而言,也必须十分慎重地规定公权力可以进入私权利领域的条件、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以保证把公权力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对私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总之,制定紧急状态法十分必要而迫切,但在依法治国、实行宪政的时代背景下从事这项工作,必须符合现代宪政原则,既保证公权力在紧急状态下当为、能为、有为而不滥用,又保证私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
二、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模式这里所谓立法模式(legislative models),主要是指按照立法技术标准划分的立法方式,包括法典化立法、分类(分散、分层级)立法、授权立法等。
对于中国制定紧急状态法来说,本文着重讨论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分类立法模式。
也称单行立法模式,即按照紧急状态法涉及内容的不同门类,分别制定单行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
目前,中国紧急状态法涉及的紧急状态事项大致包括:1、由战争、动乱、暴乱、内乱、严重骚乱等引起的紧急状态;2、由破坏性地震、洪涝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草原灾害、森林灾害、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3、由核泄漏(核辐射)、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电信网络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重大技术事故引起的紧急状态;4、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引起的紧急状态;5、由经济、金融、外汇风险等重大经济危机引起的紧急状态;6、由恐怖主义、群体性治安事件、民族或者宗教、劫机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紧急状态;7、由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引起的紧急状态;8、由电子数据备份、电子系统安全等引起的紧急状态;9、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紧急状态。
按照上述分类,或者其他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分门别类地分别制定单行法规。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有利有弊。
从有利方面来看,一是便于短平快地立法,可以及时(或随时)填补立法空白;二是可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避免空泛、框架(骨骼)立法;三是可以增加法规的具体化程度,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便于法规的实施。
从弊的方面来看,一是用法规而不是用法律、更不是用宪法性法律来规定紧急状态下的事项,涉及公权力的变更和私权利的克减时,有违宪政原则;二是紧急状态的许多共性内容被各个法规分别加以规定,容易造成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三是实施紧急状态的主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解释性规则、监督性规则、制裁性规则等非实体性内容,如果分别立法规定,就既容易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造成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混乱。
第二种,统一立法模式。
统一立法模式主要是法典化立法模式,即将所有有关紧急状态的事项都纳入该法的调整视野,按照法典立法的技术和逻辑要求,抽象概括,合并同类项,统一概念和原则,统一分类和布局,区分总则、分则、附则等,使之成为一部紧急状态法典。
这种立法模式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满足宪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紧急状态立法的法律效力(位阶)层次,保证紧急状态立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统一规范紧急状态下的公权力及其行为,防止立法漏洞或者重复立法;有利于采取统一行动,如制定统一的应急预案、设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统一协调和使用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有利于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标准,一方面加大授权与控权的力度,用程序和规则防止公权力在紧急状态情况下的滥用,另一方面注意加强对人权的保护,避免紧急状态情况下处于保护弱势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再“雪上加霜”。
当然,统一的法典化立法模式是一种理想模式,在它进入操作层面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起草制定这种法典难度很大,我们既缺乏紧急状态法律和法治的理论研究,对外国紧急状态立法的研究更是不足,也缺少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另一方面,是起草制定这种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能性,在实践操作上用高度统一的制度来应对中国辽阔国土上突发的紧急事件,是否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也值得怀疑。
第三种,统分结合模式。
这种模式既不主张绝对的统一化立法,也不主张完全的分类化立法,而是强调在紧急状态立法方面把上述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实行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
笔者比较赞成用这种立法模式来规范和调整紧急状态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下,“统”是指在整体的基本架构上制定一部紧急状态的基本法,其性质属于宪法类法律,法律效力等级相当仅次于宪法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紧急状态法应当规定的,是需要由全国人大做出统一规定的、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的具有共同性、基本性、统一性的事项。
具备“共同性、基本性和统一性”这“三性”特征的紧急状态事项,应当归入紧急状态法的调整范围,而不应当笼统地用“宜粗不宜细”或者“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式来加以限定。
在以下一些方面,紧急状态法或许应当“宜细不宜粗”: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立法权事项的某些方面,在对公权力的授权性和控权性规定方面,在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方面,在有关紧急状态的权力和责任主体方面,在有关紧急状态的界定和宣布方面,在有关违反紧急状态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都应当尽可能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这些方面的内容,通常可以突破宪法和法律的常规范畴,会产生公权力扩张、私权利受到挤压和宪政秩序进入非常态的后果,所以必须恪守“法未允许即禁止”的法治原则,严格加以限制和规范。
在以下一些方面,紧急状态法或许应当“宜粗不宜细”:1、需要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作为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事项;2、需要由享有地方立法职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事项;3、需要由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事项;4、需要根据部门、地方和行业不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程序的事项;5、其他需要由全国人大做出原则性规定的事项。
此外,在某些方面,紧急状态法既可以做出详尽规定,也可以做出原则规定。
这时,紧急状态法或许应当有一定的弹性和张力,不能“非此即彼”。
例如,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立法权的事项,只能由它们以法律规定之。
但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采取应对措施可能(或者需要)涉及专有立法权事项,在这种情况下,紧急状态法既可以由全国人大行使专有立法权做出详尽规定,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在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地方立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行使某些“专有立法权”,以使这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
又如,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对某一方面的“紧急状态”已有具体规定,比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紧急状态法时,既可以将它们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紧急状态基本法、修改完善后作为紧急状态基本法的一个部分,也可以保留这些法律法规而在紧急状态基本法中只做原则性规定。
如何处理,不是立法技术问题,而取决于立法者的决策和选择。
中国的紧急状态法是一个宝塔形的“法律体系”,塔尖处是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文规定,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紧急状态基本法,还应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若干单行紧急状态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若干行政法规,复次再包括若干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