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票据财税处理及相关税务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续票据简介
一、永续票据的定义和特点
永续票据是无固定到期日的可续期含权债券产品,指的是不规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可看作是一种权益融资的手段,满足特定条件的发行金额可计入权益。
永续票据一般会支付略高于普通债券的利息,发行人拥有递延利息权利,一般会在债券发行一段时间后拥有赎回权,大多附有利息递增条款。
永续票据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混合性资本工具,具有降低资产负债率、低成本、可按净资产40%单独计算发债空间和用于补充项目资金的特点,特别适合于资本支出较大、负债率较高、整体资质良好和有降负债率需求的交通运输、能源和电力等行业的企业。
二、永续票据的会计处理
根据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规定,永续票据满足下列条款的情况下可计入权益: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条件4: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一:
1)或有结算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发行人在永续票据的发行过程中,可根据上述条件设置相关条款,以确保能计入权益。
三、永续票据利息的税务处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永续票据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现行具有参考性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已实际支付的永续票据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税前列支。
目前市场上发行永续票据的企业基本都进行了税前列支,但各个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及审计师可能会对永续票据利息存在理解上的不同,因此还需要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及聘请的审计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