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维和行动中的人道主义干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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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维和行动中的人道主义干预问题

[摘要] 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为了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以“维和行动”的形式广泛地介入了冷战结束遗留下来的地区热点冲突,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频繁。到底如何在现有国际法体制下来限制联合国体制之外的非法单边干涉行动,以及使得联合国本身的集体干涉行动具有合法性等,这是摆在联合国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浅析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干涉问题。

[关键词] 维和行动人道主义干预

一、关于维和行动中人道主义干预合法性的争论

“人道主义干预”不同于传统的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后者是联合国安理会应受援国方面的要求和同意,旨在消除和减轻当地平民因战乱、灾难所带来痛苦的一种救助行动;而“人道主义干预”的显著特点是不需要取得对象国的同意。衡量“人道主义干预”是否合法的主要尺度就在于判断一国的内部冲突是否存在种族屠杀和清洗,是否直接危及到邻国的安全。因此,人道主义干预在什么情况下具有合法性,怎样才能被各方认为具有合法效力?这些争论一直是萦绕在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中无法刻意回避的深层次问题。

二、维和行动中人道主义干预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一)困境

1、武力使用问题。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中是使用和平手段还是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强制性手段一直是颇受争论的问题。联合国维和行动强调自愿、中立、非武力等基本原则。然而,随着冷战后人道主义问题的上升、被干预国局势的复杂化,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越来越倾向于武力的使用,甚至一向倡导以和平方式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联合国也开始采取武力手段。同时,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中武力使用所带来的人员伤亡以及部分国家在其中对武力的滥用也造成被干预国民众对人道主义干预合法性本身的严重质疑。在维和行动中,部分该国民众不仅不支持联合国的维和行动,甚至加入了对抗维和部队的行列中。

2、施行主体问题。由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触及到国家主权这一敏感问题,国际法上普遍认为别国无权去干预别国的内部事务。因此,由谁来施行也就成为干预中面临的问题。一般认为,联合国是干预的主要授权主体。那么,其他组织甚至主权国家是否也有施行干预的主体资格呢?这样的争论也必然导致人道主义干预出现混乱局面,在承担干预责任主体问题上的认识缺失使人道主义干预过程缺乏一种强有力的行为主体。

3、人权保障问题。应对危机和保障人权是人道主义干预在长期实践中面临的两难抉择。索马里维和行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人权问题的不忽视。

1993年,10多名意大利维和士兵在索马里轮奸该国一位妇女,引发了震惊国际社会的“索马里丑闻”。粗暴对待被干预国民众的恶性事件频发,也使得联合国维和行动遭受重大挫折。

(二)原因

1、维和行动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那样,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在宪章关于调解的条款和关于强制行动的条款之间有一个空白。虽然在宪章中表明安理会及区域组织对地区冲突采取临时办法以防止局势恶化是正当的,并且在以后的实践中也多次采用了维和行动的方式,然而,迄今为止,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并没有制定出任何有关维和行动的完备的法规和制度,以致维和行动的发动、组织、实行、撤出以及责任承担等均无法可依。

2、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模糊。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出于维护人权的道义原则而进行的干涉。应该说人道主义干涉最初出现是有其积极历史意义的。进入90年代以来,人道主义干涉被人为的赋予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并蜕变成为大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与工具,我们称之为新干涉主义。新干涉主义是以军事干涉和入侵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干涉主义与冷战时期以意识形态划线的人权外交相结合的产物。它的论点主要是关于人权与主权的论调:例如“主权过时论”、“主权有限论”、“人权无国界”和“人权高于主权”等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核心内容就是人权至上论,意图将人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3、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弱化。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在联合国确立的集体安全制度中,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区域组织只是对联合国安理会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然而,实践的发展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区域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愈加活跃,并通过各种方式,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在这一领域中的最高权威逐渐受到侵蚀。另一方面,联合国安理会对区域组织的挑战,表现出十分软弱,甚至是退让的态度。上述令人担忧的事实导致了一个危险的趋向:在维和行动中日趋占据主导地位的区域组织一方面可以依靠否决权排斥安理会提出的谴责性或惩罚性的决议;另一方面可以让名义上的领导者-联合国来背黑锅。因此,我们几乎可以预见,一旦区域组织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取代了联合国的地位,那么,国家主权被践踏、人权遭受大规模侵害将不再仅仅是危险。

三、解决维和行动中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途径

事实上,维和行动中出现的上述隐患与现实侵害,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展开了多方面的研讨。笔者不揣冒昧,并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完善有关维和行动的立法与相关制度

维和行动遭遇的最大难题就是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也是造成国际人道主

义干预面临诸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应尽快制定出有关维和行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维和行动中必须恪守的原则。主要包括:(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即维和行动的建立与维和部队的派遣,以不侵犯当事国国家主权为前提。(2)中立与公正原则。即维和部队(或观察团)不介入冲突,不偏袒任何一方。(3)限制使用武力原则。即维和行动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的和平手段,对武力使用应作严格限制。维和部队的武器装备只有在受到攻击和履行职责遭到武力阻碍时方可使用。使用程度上以自卫和排除妨碍为限。

(二)慎重对待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必要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干涉。换言之,干涉的动机通常是极为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干涉效果的无害性就很难保证。从历史上看,没有一次干涉真正达到了预先设想和声称的目的而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迄今为止,人道主义干涉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在国际习惯法上也不存在允许干涉这样的一条原则。这样,国际社会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就处在一个难以取舍的两难境地中。人道主义干涉是有存在必要的。事实上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讨论,已不再是一个合法与否的问题,而应该在肯定它的前提下试图建立某种制度去尽量克服它的弊端。

(三)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

赋予国际法院(最好是国际刑事法院,本文将在后面详加阐述)对维和行动中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出现的违法问题,的调查、起诉与审判权,使维和行动中出现的严重的国际罪行最终得到法律的制裁。在分则中,应对维和行动的发动、实施步骤、行动准则等加以详细规定。由于维和行动不可避免的带有使用武力的倾向,因此,分则的建立最好以国际刑法中关于战争犯罪的条文为蓝本,对维和部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动加以一定的限制,并明示违反这些将带来刑事制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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