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 新购私家车6年内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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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针对当前车检中存在问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车检制度的呼声。主要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该政策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不过,并非所有私家车辆都能享受这一新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称:“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必须上线检验。”

错误!今天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推进检验制度改革。针对当前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破解车检难题,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加强检验监督管理、强化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新举措,推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加便捷、满意。

图解六大亮点

1 小型私家车车龄6年内每2年上线检验1次

每2年持强险保单等免检验直接领年检标志

*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私家车即可享受此政策

2 新车上牌免检范围以前不包括越野车

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 省内异地检车试点

全国推行

4 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监管者+经营者

监管者

5 检验机构布局数量由行政规划控制

由市场供需决定

6 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检验机构名称

标明检验机构名称

车辆检验新变化

9月起

试行6年内私家车免检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用途、类型、使用年限等特点,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后每半年检验1次。

但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

有关负责人称:“《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目前在用私家车,只要是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即可按《意见》规定免检。

但是,如果其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在试点的基础上,新措施实施效果将被跟踪评估,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验制度。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欧洲国家4年内私家车免予检验,日本3年内免予检验,以后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分别为6年内、5年内免予检验,以后每年检验1次。

即日起

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

《意见》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繁等问题,该《意见》推出了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等便民服务措施。

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以前不包括越野车,此次进一步扩大,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年底前

全国实现省内异地检车

另外,推行机动车省(区、市)内异地检验,年底前将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推广。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简化了检验流程。

为解决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排队较多,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此次还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并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同时,简化检验工作程序,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检车提醒服务。

验车监管新举措

严禁官方涉足经营检验机构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对此,《意见》明确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对于已经开办或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推行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更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责。

不再控制检验机构布局数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平均每年检验汽车7000多万车次,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车辆300多万辆。

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截至2013年底达到2.5亿辆,汽车保有量增至2013年的1.37亿辆,10年间翻了几番,并继续以每年150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而检验机构数量的增长总体上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大城市等地区表现较为突出,有些地方平均每5万多辆汽车拥有1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检验能力不足导致排队长、积压多、检车难等矛盾。

有关负责人称,针对这一现状,该《意见》规定要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再通过行政规划控制检验机构布局数量,确实做到由市场解决调剂供需关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

强化倒查机制强调追究刑责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检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

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推广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自动预警,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检车人为因素。建立检测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的,列入黑名单库,并予公布查处。开展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通过检验机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对检验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扶优治劣。

《意见》还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指定维修或保养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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