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私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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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
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3.保险:保险险别;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
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一、贸易术语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运输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买方注1注1注1各种运输海运内河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1卖方注1卖方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2注2注2注2注2陆上运输到货合同海运内河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注1:以E、F及C中的两个开头的,由买方来承担保险费。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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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概述1.今年的形势整体是向好的,国际公法和去年的分值不相上下,出题的班底也没有变化。
2.距最终的司法考试约有一个月时间,大家应该把自己手中的任何一本教材所涉及的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温习一遍,另一方面大家应辅以适量的题目来进行复习。
国际公法串讲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法条的角度对国际公法进行简略的复习,另一方面为大家精选了一些题目,有1/3的真题,有2/3是今年新出的题目,这些题目的信度和效度都非常好,希望大家对这些题目有一个很好的把握。
国际公法今年大纲要求了八章的内容,08年大纲的第二章是07年大纲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合并,即07年国际公法的主体和国际法律责任合并为今年的一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公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它们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尤其是国家。
要谈责任,首先要谈主体,所以,在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具体说包含这样几部分内容。
还是要从整体上对国际公法有一个把握,包括每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导论》中,最重要的内容,第一项首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尤其是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两个次重点,分别是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第一节,国际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1.在国家中,最重要是的国家的承认问题,什么样的情势就代表国家的默示承认与不代表国家的一种默示承认;2.关于国家的继承,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等;3.国家的豁免问题。
作为国际组织,一方面应了解政府间国际组织,最重要是联合国的相关内容。
另一方面了解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时,仅仅从其性质上和调整其适用的法律方面进行简单的了解。
第二章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我们既要了解一般国际法律责任中构成的要件,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的情况以及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在今年的备考中,还要略微注意一下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哪些行为可以排除行为的不当性。
在新的有特色的国际法律责任当中,应知道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叫做“四个公约”、“三个态度”。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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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1尚德重点学科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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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第一部分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w ww .j iu ti an 99.c om二、试题特点三、备考建议一、分值统计w ww .j iu ti an 99.c om第二部分论述题相关理论依据w ww .j iu ti an 99.c om可争讼性可裁判性行为的标准裁判的标准法即标准确可预测稳定统一w ww .j i u t i a n 99.c o滞后僵硬滞后僵硬法律概念法律概念【解说】 1、非正式渊源对正式渊源的弥补作用 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 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 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 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莫an 99 ww w. ji ut i .c o m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 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
Page 2【解说】①作为正式渊源 补充法律的漏洞 ②作为判例的基础 直接适用于法律。
③适当的时候作为对 制定法突破与背离的 正当依据。
Page 3www.(1) 习惯在 司法裁 判中的 作用jiut ian99.c om(2) 习惯成为 正式法源 的条件①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 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一直遵 守且反复适用的惯行; ②主观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 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 生确性; ③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 形式表现出来。
ji ut i an 99 .c o m3、判例:统一解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wwPage 4w.理论储备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 理论储备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正 义 合目的性 自然法学jiut i和 谐 社 会充满活力自由 秩序an人、自然和谐相处Page 5ww诚信友爱w.99安定有序.c o诚实信用 信赖保护m安定性 分析法学(一)自由1、公民 ——“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律特别是公法 —— “法无授权即禁 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 (1) 伤害 原则 (3)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冒犯原则 (违背 公序良俗)•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Page 6(4) 法律道德 主义原则ut ian99.c o•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2) 法律家长 主义www.jim(一)自由1、公民 ——“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律特别是公法 —— “法无授权即禁 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 (1) 伤害 原则 (3)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冒犯原则 (违背 公序良俗)•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Page 1(4) 法律道德 主义原则ut ian99.c o•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2) 法律家长 主义www.jim(二) 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有两个原则: 平等的对待.c oPage 2www.jiut i保护弱者an99m2、平等的反面是歧视文字上明显的歧视立法的歧视 法律适用的歧视隐含的歧视ut i歧 视ww w.an ji99.c o法律文字隐含的歧 视 否 行政适用的歧视 否 平等Page 3m法律文字明显的歧 视 否3、程序的正义的价值在于限制 公共权力的运用,达到保护人 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 人权的目的。
杨帆国际私法讲义_4_2
![杨帆国际私法讲义_4_2](https://img.taocdn.com/s3/m/f57aff44fe4733687e21aa75.png)
国际私法授课大纲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A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B 、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我国为特别认可制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的结构: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系属的套用格式 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4c7d421df90f76c660371a92.png)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
的损
5
失;
(完整 word 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 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 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 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https://img.taocdn.com/s3/m/54f32f2cdd36a32d7375815f.png)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2011法检系统内部培训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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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部分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一/77)ACA .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 .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 .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 .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典型例题】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一/29)DA. 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 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 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 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34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③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④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阶段法理讲义-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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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的本体(1)第一讲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讲法的本体(2)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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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第⼆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陆某在中国因违法⾏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正确答案:A 2、⾼某出⽣在甲国,其⽗亲是⼄国⼈,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地主义,⼄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某可能拥有甲⼄丙丁四国的国籍 B.⾼某仅可能拥有甲⼄丙三国的国籍 C.⾼某仅可能拥有甲⼄丁三国的国籍 D.⾼某仅可能拥有甲⼄两国的国籍 正确答案:C 3、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有其原始住所。
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常住英国,甲为⽣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发⽣民事纠纷⽽诉⾄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正确答案:C 4、差别待遇作为给予外国⼈的⼀种特殊待遇,在国际法上的适⽤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的,以下哪种情形是为国际法所禁⽌的差别待遇?() A.基于地理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B.基于宗教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C.基于历史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D.基于民族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正确答案:B 5、在甲国登记的法⼈A,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丙国。
2011海天真题解析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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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三国法真题讲解总分值44分,其中国际公法12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各16分,分值比例和命题特点与前三年相比没有变化(一)、单项选择题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30.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31.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32.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2011年律政保成冲刺阶段杨帆(女)三国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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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三国法冲刺班讲义——杨帆(女)国际公法(单选)1、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依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选项中哪些涉嫌构成侵略行为? ( )A、甲国认为邻国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对其构成威胁,从甲国境内发射导弹将邻国的航母摧毁B、为帮助苏丹北南双方落实《全面和平协议》,联合国安理会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第1590号决议,授权在苏丹南部部署一支维和部队C、乙国武装部队在海上攻击丙国的军舰D、丙国认为丁国的海军威胁其海上运输,进而封锁丁国的港口和海岸(多选)2010年5月,哈尔莫国境内出现反政府武装行动,经过与政府军长达一年激烈的武装冲突,反政府武装最终于2011年6月推翻哈尔莫国原政府,宣布成立新的马拉比共和国。
2011年6月,甲国明确宣布承认马拉比共和国国;7月,乙国正式接受马拉比国派往乙国的领事;8月,丙国宣布拒绝承认马拉比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对本国国民与马拉比国的贸易往来不加干涉。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撤销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单选)4、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关于安理会的表决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同时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现一项关于甲乙两国边境冲突争端的决议(该决议不包含采取执行行动)提交安理会表决,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甲国不得投票B、安理会表决向大会推荐丙国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决议时,因一常任理事国表示弃权,该决议将不能通过C、安理会表决向大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的决议时,只要有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能通过D、甲国为联合国会员国,因甲国从事危害国际和平的行为,安理会通过决议对甲国平时封锁,该决议对甲国和其他成员国不具有拘束力(任选)5、甲国发生叛乱运动的组织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目前已经武力控制了甲国境内的部分地区。
2011年律政保成冲刺阶段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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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要点提示(杨帆编撰)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律与道德有无本质上的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
特别注意: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三方面。
2.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或曰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三、法的特征:大纲规定法一共有六个特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1.规范性的三层含义:①对象的不特定性;②时间的前瞻性;③适用次数的反复性2.普遍性(①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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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这种单方声明就叫条约的保留。
(2)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比如:WTO的多边协议)、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某条约某某条允许保留,即其他条款不允许保留)、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保留的接受和效力(重点):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本身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一经作出即有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已签订后反对,划定边界、海域)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④其他倾向——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特别注意:(甲认为军用船舶必须经过许可方可进入,乙同意保留、丙反对保留)(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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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乙两国都不能投票
B、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国可行使否决权
C、针对丙国所从事的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为,安理会拟通过平时封锁丙国的决议,对
该决议的通过,甲乙两国都有一票否决权
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
撤销
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
答案:ACD
解析:由于是推翻原政府,领土没有变更,所以不是新国家。所以错误的是 A 项,B
项是正确的,承认是单方行为,C 项错误。D 项甲是明示承认。所以答案是 ACD。
(单选)7、甲乙丙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乙国为安理会非常任
理事国。2008 年,甲乙两国因边境问题发生武装冲突,丙国因从事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
为引起各国不满。2009 年 6 月,安理会拟就相关事项通过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
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若丙国向丁国提出请求,丁国应归还落入其境内的人造卫星碎片
D、对于本国人造卫星碎片坠落导致的丁国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失,丙国有权援引不可抗
力免责
答案:C
解析:考查外空行为的营救制度,丙国有援助通知送回的义务,所以 C 项正确。答案
是 C。
(单选题)14、中国公民袁媛 2001 年 3 月与美国人菲利普在美国结婚,2008 年袁媛取
尚德冲刺班试题
国际公法
(多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
2011年司考国际私法总论精讲(文字+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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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国际私法总论精讲(文字+图表)编者前话:司考的国际私法虽然不难,但是想得到分数也要下一点功夫。
小编为考生们推荐的这篇文章就是国际私法的精讲,文字的说明再配合图表的整理,非常有助于大家的记忆。
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调整范围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直接调整方法5.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6.主体——属人法的连结点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连接点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例题)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杨帆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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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水
湖泊 内海 领海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海洋法详述
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 民用航空法 底土:深度到地心
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
安全制度:三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条件:事先、自愿、明示;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 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本国人=外国人;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 方 最面 惠国待遇:外国人=外国人
1、待遇: 差别待遇:本国人≒外国人或外国人≒外国人;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
普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
2、 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 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
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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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把握08年考试命题的特点以及复习的侧重点。
2.考前提示。
预测分值会占到15分左右,选择题形式。
命题的规律很强,难度不是很大。
由三部分基本内容组成:(1)冲突法的分论部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历年考试会占到一般左右的分值。
集中考查法条——《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42-150条)、《票据法》第五章(第94-101条)、《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276条)、《民通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第178-195条)。
比较容易得分。
(2)国际私法总论部分;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相关制度。
历年考试会占到三分之一左右的分值。
难度比分则部分要大。
(3)程序部分。
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按照知识点来复习。
法条部分:《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七部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78条到195条)。
《票据法》第五章《海商法》第十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考试价值不大,注意是效力优先,不是顺序优先。
在民法领域内。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第179条、180条、181条;《票据法》第96条都是关于能力问题的。
自然人能力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只有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1)外国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意见》第180条、181条: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中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两类:一类是是中国国籍并且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另一类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根据《民通意见》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两个环节:一个是行为的实施地,一个是结果发生地。
如果二者不一致的时候,在《民通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87条规定,如果这两个地点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释是《民通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婚姻案件,离婚、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司法解释所要说明的是对于涉外离婚当中哪些问题采用离婚的准据法去解决。
在中国就是中国法律。
涉外离婚指的是离婚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在法律上包含两类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在中国的法条里不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注意:《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定语是: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通意见》第189条进行了两层含义的解释:第一层含义:是专门解读了什么叫扶养关系;第二层含义:什么是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国家都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继承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遗产,以及中国人继承外国人的遗产,继承动产是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二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7月23日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如果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里,这个法律的选择是由当事人完成的,这个外国法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如果不是由当事人选择的,而是由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一个法律来作为该法律的准据法,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证明外国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