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3日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宏州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土地整治监管平台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是指各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县市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的通知云国⼟资〔2012〕49号各州、市⼈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年三⽉⼆⼗⼆⽇《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第⼀条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云南省⼟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积在1平⽅公⾥(含1平⽅公⾥)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农建设占⽤坝区耕地的⽤地者,除按“占⼀补⼀,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范围执⾏。
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地转⽤的省、州(市)⼈民政府同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地转⽤审批⼿续时征收,列⼊⼟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
耕地开垦费怎么计算,怎么收取土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怎么计算,怎么收取⼟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如何计算?如何收取⼟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是指为开垦耕地向⾮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收取的包括保护性⼯程、农业⽣产配套设施、⼯程和⽣物技术、劳动⼒、⽣产资料等的投资费⽤。
对占⽤基本农⽥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于占⽤⼀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般相当于现有征收的基本农⽥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标准。
《基本农⽥保护条例》修订后,各地的耕地造地费⽤将统⼀为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如何计算?如何收取⼟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如何计算?以河南省为例: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农业建设项⽬占⽤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收取。
其中,占⽤望天⽥的按10元/平⽅⽶收取,占⽤旱地的按12元/平⽅⽶收取,占⽤⽔浇地、灌溉⽔⽥、菜地的按14元/平⽅⽶收取。
⾮农业建设项⽬占⽤基本农⽥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收取。
其中,占⽤望天⽥的按20元/平⽅⽶收取,占⽤旱地的按22元/平⽅⽶收取,占⽤⽔浇地、灌溉⽔⽥、菜地的按24元/平⽅⽶收取。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范围、缴纳主体和缴纳标准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村庄、集镇)建设⽤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占⽤耕地的;在城市建设⽤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经批准占⽤耕地的,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耕地的建设单位在缴纳耕地开垦费时,应填写《委托开垦耕地协议》,并委托⼟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统⼀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
三、耕地开垦费的收缴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地⾏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实⾏专户储存,专项⽤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程、跨市(地)的线性⼯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资源厅收取。
耕地开垦费专⽤收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监制。
各市(地)财政部门从省财政厅购领,各级⼟地⾏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5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一、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消防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修改为“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 干粉灭火器,3套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腰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修改为“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德政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发〔2007〕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6〕21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工作,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土地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一项重要措施。
2003年以来,州委、州政府相继转发和出台了《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国土资〔2004〕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德政发〔2005〕243号)、《中共德宏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用地管理的决定》(德发〔2005〕12号)等一系列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土地调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艰巨。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上,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持执行中央关于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工作力度。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1.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转让和出让费、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地役权使用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2.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同,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其中500元是城乡规划用地面积,1000元是建设用地面积。
3.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用途使用,不能被随意转用作其它用途。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作土地整治、抗旱、水利、水源保护等农业生态建设项目使用。
4.耕地开垦费用必须收取完毕后,方可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总之,要坚持以保护耕地为中心,严格实施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开发权利的监管,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良好生态环境。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我们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12月21日至1月1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到:****************。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江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0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四日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州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1.土地类型:不同类型的土地其开垦费用是不同的,例如将林地转化为耕地所需的费用往往比将沙漠或湿地转化为耕地所需的费用要高。
因此,征收标准中应考虑土地类型的差异。
2.土地质量:土地的生产力和承载力不同,对开垦费用的要求也不同。
应将土壤肥力、排水条件、土地平整度等因素纳入考虑,制定适应不同质量土地的征收标准。
3.土地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也是确定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地理位置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开垦费用较高。
反之,地理位置较优越、开垦条件较好的地区,征收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开垦难度:开垦费用的征收标准还应考虑到开垦的难度。
例如,开垦河湖滩涂所需的费用较高,因为这些地区通常需要进行围垦、排水等工程。
总之,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土地类型、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和开垦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既要确保合理的耕地开垦费用,又要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耕地开垦费使用政策1.农业支持:2.土地资源保护:将一部分耕地开垦费用用于土地资源保护是很重要的。
可以用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植被恢复等,保护耕地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3.生态补偿:4.产业发展:一部分耕地开垦费用可以用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例如,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等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5.政府监督: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加强对开垦项目的审核、监测和评估,防止滥用耕地开垦费。
综上所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应考虑到土地的类型、质量、地理位置和开垦难度等因素,既要确保合理的耕地开垦费用,又要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这将为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最新最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征地补偿标准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年最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范围:芒市东区片,东至芒市镇松树寨、芒满村,南至风平镇印金村,西至320国道以东,北至芒市造纸厂。
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芒市东区片,东至芒市镇松树寨、芒满村,南至风平镇印金村,西至320国道以东,北至芒市造纸厂。
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芒市西区片,东至320国道以西,南至复兴路延长线,西至芒市大河,北至芒市造纸厂。
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
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耕地开垦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耕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逐渐减少,耕地质量下降,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耕地开垦费的规定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对耕地开垦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耕地开垦费的概念耕地开垦费是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改变耕地用途时,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资源过度流失,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耕地开垦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明确规定,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者改变耕地用途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耕地开垦费的具体缴纳标准、征收程序、资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该法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程序等,耕地占用税是耕地开垦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1.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类型和用途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耕地开垦费标准高于耕地占用税。
2.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3.耕地开垦费标准应定期调整,以反映耕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保护耕地的重要性。
五、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程序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改变耕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2.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征收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通知书。
3.申请人按照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4.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耕地开垦费后,出具缴费凭证。
六、耕地开垦费的资金管理1.耕地开垦费应专款专用,用于耕地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等。
2.耕地开垦费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耕地开垦费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德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法制统一,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州法制办依法对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拟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2017年3月1日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法制统一,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截至2015年10月底现行有效的9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拟对下列4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未如期完成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0〕24号)(因该规范性文件与州政府2010年发布的35号公告内容有重复,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0〕26号)(因该规范性文件与现行大病保险费缴纳金额有不同,且与州政府2010年发布的35号公告内容有重复,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1〕133号)(因该规范性文件与州政府2010年发布的35号公告内容有重复,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2〕238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5.《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发〔2003〕198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6.《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3〕359号)(因其依据《水土保持法》已被修订,请州水利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7.《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04〕34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住建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8.《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德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55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住建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9.《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4〕200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民政局协同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0.《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255号)(因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际,请州审计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1.《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6〕120号)(因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已不一致,请州工信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2.《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因其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请州住建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3.《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4.《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5.《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6.《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财政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7.《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8.《德宏州糖料生产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农业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19.《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残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0.《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住建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1.《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的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4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商务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2.《德宏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林业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缅木材、矿产品贸易的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商务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4.《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5.《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云府登73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6.《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云府登791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7.《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云府登7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需要对该39号公告进行补充完善,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8.《德宏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云府登793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29.《德宏州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云府登794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财政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0.《德宏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2号)(云府登777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公安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1.《德宏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云府登859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工商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2.《德宏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7号)(云府登873号)(因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请州住建局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云府登907号)(因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云府登978号)(因2015年4月9日州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5.《德宏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3号)(云府登1080号)(因2015年4月9日州政府专题会议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意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意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意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条件,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6.《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03〕7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7.《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03〕21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8.《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4〕177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发改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39.《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障基金反欺诈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1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40.《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6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农业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41.《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8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发改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42.《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1号)(德府登54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民政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耕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考核;
(三)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前期勘测、规划、制图、评审和竣工后检查验收、勘测定界、建立档案;
耕地地块,实现“先补后占”;属市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市级或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内选择已补充的耕地地块,实现“先补后占”。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本市、县确实不能实现“先补后占”的,由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易地跨市(地)、县(市)有偿调剂补充耕地的方式,落实“先补后占”事宜。
第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第八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属于资源补偿性专项资金,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国库,专项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七条各市(地)、县(市)都应当建立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积极储备补充耕地的指标。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时,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本市(地)、县(市)建立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内选择已补充的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德政办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9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同意,根据批复要求修改意见,经德宏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再次研究修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项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宣传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舆论保障。
各相关部门、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08号)、《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级、本部门国有农场的改革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圆满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八日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切实减轻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稳定和农工增收。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现公布《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
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3000-6000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后,随项目用地报件全额上缴州国土资源局,并统一汇缴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
所缴的耕地开发费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开垦。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8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8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2008年1月8日至4月1日,云南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工作组对德宏州本级、潞西市、瑞丽市等三个地区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组提出了七大类问题:一是挪用土地出让金建盖办公楼、购买车辆、发奖金等问题;二是按比例应缴未缴省级财政业务费和纯收益问题;三是违规减免、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问题;四是未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问题;五是未按照国家规定管理、核算土地出让金问题;六是未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未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问题;七是土地使用人欠缴、缓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根据省审计厅审计组提出的七大类问题,德宏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县市政府做好如下工作:一、对所涉及问题的各县市政府和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学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狠抓落实,并把整改情况上报省审计厅和州政府。
二、认真做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回复,该整改的必须整改,该说明的要说清楚,对已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态度要诚恳,虚心接受上级的处理意见,并恳请省审计厅酌情处理。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完善各种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土地专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四、对此次未涉及土地专项资金审计的县市,要自行清理和自查,在适当时期合理安排土地专项资金审计,规范土地出让手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原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899号)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应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在条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同时,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耕地开垦合同,开垦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一)占用一般耕地的,按本办法附表的标准计征。
(五)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新增耕地储备库;(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
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的耕地开垦费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其资金管理方式比照省级集中部分执行。
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德宏州⽤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农业⼟地开发的重⼤决策,确保我州⽤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的收取,根据德宏州实际,⽤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标准定为:潞西、瑞丽两市出让⼟地按每平⽅⽶7.5元提取,梁河、盈江、陇川三县出让⼟地按每平⽅⽶4.5元提取,作为农业⼟地开发资⾦。
⼆、农业⼟地开发资⾦收缴、管理、使⽤原则。
鉴于德宏农业基础薄弱,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本着集中全州财⼒办实事,见实效的原则,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常办理的出让合同的⼟地⾯积,按上述标准,将属于州、县市⽤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收⼊(不低于70%),从⼟地出让⾦中划出,统⼀纳⼊州级“⽤于农业⼟地开发的出让⾦”专户,集中⽤于全州的农业⼟地开发和地质灾害防治;将应该缴⼊省级国库的⽤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收⼊(不⾼于30%),按就地⼊库的⽅式缴⼊省国库。
三、所收的州级农业⼟地开发资⾦缴⼊州级农业⼟地开发资⾦专户管理,根据州国⼟资源局提出的农业⼟地开发和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计划,由州⼈民政府统⼀安排,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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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
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3000—6000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
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后,随项目用地报件全额上缴州国土资源局,并统一汇缴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
所缴的耕地开发费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开垦。
四、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权限,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办法是: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总额的70%,以项目挂勾的形式下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耕地开垦费专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实施;州级统筹30%做为平衡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储备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按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各提1%作为业务经费,并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
五、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办法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采取以项目挂勾的办法运作,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从州级耕地开垦费专户中下拨到各县市耕地开垦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