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既反对亦步亦趋全盘西化 , 又反对事事不取 , 一概 排
斥西法 , 在治学和实践中坚持 ‘ 衷各 国大同之 良规 ‘ 首 实乃变法 自强之枢纽 。 ”
这对 于抵制 中国因列强滥行领事裁判权而从 根本上 确立 近代国家刑事 司法之独立有着积极 的意义 。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 国世代相沿 之
礼教 民情” 的指 导思想 。
沈家本言 ‘ 法之 中, 咨 尤以刑法为切要” 刑法 思 , 想在其恢宏 的法学思想 中占据着至关重要举 足轻 重
中国行 政司法长期陷于混乱不一 的状态 , 导 倡
刑事 司法之独立可谓举步为艰 , 到了以张之洞为 受
【 关键词 】 沈家本 ; 化重为轻; 同罪同罚 ; 感化教育
【 中图分类号 】 63 D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9(010— 03 0 17 - 312 1) 01— 3 4
沈家本 , 光绪九年进 士 , 历任清廷天津知府 、 山
的地位 。沈 氏坚持求 本原 , 探法理 , 门户 , 消 采拮精 华, 弃其糟粕 , 取中西之所 长 , 兼 形成 了 自成体系 的
继承和发展 , 无论新学和 旧学均要以情理为立足点 。 因此 , 氏既反对盲 目崇 尚西法 , 沈 又反对墨守成规 ,
独立 , 中国古代刑制 , 精研 尤其欣赏宋时审判制度独
立: 刑部特 于大理 中书之 间作一枢纽 , 惟有详议纠正
之职 , 而初 不干预审判之事 , 其界 限分 明也 。可见沈 氏认 为政刑 分离和刑事司法裁判权专属古 既有 之。 沈家本 同时积极主张收 回治外法权 , 上奏光 他
【 收稿 日期 】 01 0 — 7 2 1— 5 1 【 者简介 】李建澄(95 , , 作 18-) 陕西 西安人 , 放军西安政治学 院研究生管理 大队硕 士研究 生 , 男 解 主要研究方向 : 军事法学。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6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6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惟一力量D.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正确答案:A解析: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2.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_________。
A.假定B.行为模式C.肯定性法律后果D.否定性法律后果正确答案:B解析:在法律规则要素中,行为模式是符合假定条件,承担法律后果的中心环节。
处于核心地位。
3.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些规定属于_________。
A.法律规范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技术性规定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起形成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的种类有:①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B属于公理性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属于政策性原则。
②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4.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_________。
A.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B.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C.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D.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正确答案:D解析: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5.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朝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分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正确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十二章练习题
第十一章练习题(一)填空题1、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____”的原则进行。
2、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_____。
3、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是_______。
4、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_____,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5、清廷在大理院内设立______,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6、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_______和________两部分。
7、清末新修订的刑法有两部,一部是______,另一部为________。
8、清廷为“新政”需要,在立宪的同时对旧律进行修订,为此设立修订法律专门机关____________。
9、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______主持。
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是________,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_______,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为______。
答案:1、五不议 2、《钦定宪法大纲》 3、领事裁判权4、参考古今5、总检察厅6、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7、《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8、修订法律馆 9、沈家本10、《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二)单项选择题1、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是()。
A、《民事诉讼律草案》B、《大理院审判编制法》C、《刑事诉讼律草案》D、《法院编制法》2、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A、清朝初期B、鸦片战争后清朝C、中华民国D、天平天国3、鸦片战争后清朝专门负责来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A、大理狱B、大理院C、大理寺D、法部4、清末成立(),进行大规模的修律。
A、礼学馆B、修订法律馆C、刑部D、大三法司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
A、《中华民国约法》B、《清会典》C、《唐六典》D、《大清民律草案》6、中国封建王朝最后而且是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是()。
法制史多选题
德意志裁判法
俄罗斯刑法
日本现行刑法
62.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哪些?
禁烟令
禁赌令
权利平等令
慎重农事令
63.清末立法的特点有。
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
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条文,又继续维护以纳常名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典
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强调以法治国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实行连坐制度
统一度量衡
3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具体表现?
“八议”人律
“官当”制度确立
“重罪十条”的产生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32.以下对于《春秋》决狱的理解和陈述哪些是错误的?
①
②③④
⑤
①③
18. 8.秦代的徒刑没有下列中的哪几项?( )
司寇
鬼薪
顾山
枷号
19. 7.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有:①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奖励耕织;②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③实行连坐制度;④“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其中正确的是:( )。
①②
②③
③④
①④
20. 6.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中不正确的有:( )。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9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9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
每空3分)1. 清廷在大理院内设立(),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总检察厅2. 太平天国制定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宣布:“凡天下婚姻()”。
不论财试题满分:3 分3. 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的原则进行。
五不议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4. 1911年12月29日,各省代表会议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选举()为临时大总统。
孙中山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5. 陕甘宁边区创设的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称作()。
马锡五审判方式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6.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主持。
沈家本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7. 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居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试题满分:6 分第1 空、满分:3 分第2 空、满分:3 分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政体是(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试题满分:6 分第1 空、满分:3 分第2 空、满分:3 分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认定反革命罪的要件包括客体和( B )。
A. 主体B. 目的C. 主观方面D. 客观方面2. 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是( B )。
A. 《天朝田亩制度》B. 《资政新篇》C. 《十款天条》D. 《太平刑律》3. “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规定在(A )中。
A. 《天朝田亩制度》B. 《资政新篇》C. 《十款天条》D. 《太平刑律》4. 1948年,国民党为加强镇压、压迫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设立( C )。
A. 特别法庭B. 普通法庭C. 特种刑事法庭D. 军队会审5. 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B )。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海峡岳学Cross-st ra it L egal Sci enc eM ar.2010N o.1(Sum N O.43)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张文山1,吴东2,苏子文3(1,2.3.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530004)摘要:清未。
由沈家本主孚制定的律法草案以及其中体现的现代法律精神与方法,启动了中国法律转型的进程。
奠定了中华法系转型的基本框架与路径,是大陆和台湾法制现代化的理论渊源之一。
关键词:清耒立法;法律移植;司法独立;宪政思想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一们07—0719世纪末期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刮分中,逐渐地步入没落,从“天朝上国”一朝落入任人宰割的巨大落差,使得所有有识之士都在进行痛苦的反思,寻求重塑强盛的法则。
洋务运动的美梦短暂得如同海市蜃搂,在甲午战争的硝烟中迅速地消散。
一批政治、法律思想家开始考察甲午战争对手日本的强盛道路,他们认为,日本之强盛始于“抄袭德国宪法数条”的变法,就可以如此强盛。
中国要想洗刷耻辱,抵御外强,就必须走变法这条道路。
沈家本身处这样一个风云激荡的变革之世,作为一个“爱国又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律思想的封建官僚。
”“1如同动荡的社会环境,东西方各种法律理论和思想的交流和撞击也体现在沈家本的思想和实践中。
一、沈家本立法成果及其法律精神(一)清未立法成果沈家本的立法工作以翻译西法入手,为变法修律做必要的前提准备。
沈家本始终遵循“参酌中外、择善而从”的宗旨,大声疾呼向西方学习,借鉴和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
因此,沈家本把改变清朝每况日下的希望寄托在修律上,并视学习西方法律为匡时之任,认为翻译各国法律是立法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决定立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于是,其召集留学人员,组织成立编泽【收稿日期】20l o一0l—06【作者简介】张文山(1951~)。
沈家本
百年法治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
当年沈家本遭遇的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厉色地写道:“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
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
恳请朝廷再定国是。
不问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
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
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
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
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
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初探【摘要】沈家本是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近代化承前启后的伟大人物。
其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化合中西法律文化中的“会通中西”观,在打破封建法律体系推动法制文明进步方面的以“仁”为本观,在反击守旧势力维护改革成果方面的“变法自强”观。
对沈家本先生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朝着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历史方向迈进。
【关键词】沈家本;会通中西;以“仁”为本;变法自强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独立的封建社会沦为了受奴役压迫的两半社会。
随之,中国的法律发展与演变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其基本内涵表现为法律的近代化,即废弃传统法律体系。
在这其中,不只是旧的法律思想的逐渐解体、新旧法律思想之间的尖锐斗争,还出现了一批具有远识的法律思想家,沈家本就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他一生精研清代例律及其渊源唐明律,成为我国传统例律之集大成者。
同时,其官场生涯的最后近十年里,膺命受任修律大臣(1902-1911),取法当时的欧陆法制,参酌英美日等国法,起草现代的民法典,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理论,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创办北京法学会等,基本完成了“旧律学向新律学转型的巨大工程”。
一、“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沟通中外法学,融会中西法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前启后,将古老的中华法系推向近代化。
这是当时京师乃至全国司法、学界对这位“法学泰斗”一生业绩的盖棺定论,也是会通中西的法律观的最高定位。
从修律的宗旨上看,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因而就必须采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最新学说。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即表现在其融会中西,兼收并蓄,以西方法律为标准,把变法修律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
首先,从西法的角度讲,“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国势日盛是由于改革了律法,具有成功的经验。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陈新宇关键词:比附援引|罪刑法定|沈家本一问题的提出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随着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清新刑律》[1]草案的制定,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2]围绕这一原则,曾展开一场"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的论战。
其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更是亲自提刀上阵,写《断罪无正条》[3]长文,抨击比附援引之弊,力主罪刑法定。
他以时间为轴,洋洋洒洒数万言,从《尚书》、《周礼》等先秦典籍,《汉书》、《晋书》等传统史书,《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古代律典中爬罗剔抉,探幽发微,分析比附定罪的渊源与弊端,论证罪刑法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该文考据严谨,史料驾驭圆熟,颇具"分析实证"意味,足显律学大家风范,堪称大手笔。
沈氏的基本观点是:传统中国实有如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只是从汉代起,有比附律令之法,由隋朝起,更见"断罪无正条,用比附加减"之律,其定型于明代律典,成为常制,并沿袭于清朝,破坏了固有的法定主义,实践中多滋流弊。
应当承认,沈文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后世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讨论,乃建立在沈氏所使用的史料之上(当然,有所丰富,观点亦有不同),只是,托古改制的手法,政治批判之色彩,不免使其学术意义稍打折扣。
有意思的是,梳理沈家本的著述,我们发现,他在完成《刑案汇览三编》[4]编辑工作伊始(光绪己亥,1899),即撰序反击时人之偏见,褒奖该编之价值:顾者或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
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
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
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沈家本是中国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先驱,其刑法学思想在中国刑事法律史上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沈家本自立法学受教育以来,一直致力于将西方法学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刑事审判制度和刑法理论,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领袖人物。
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的现代性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应用价值和发展方向。
3. 研究内容(1)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概述通过探讨沈家本的刑法学发展历程和思想互动关系,分析其主要观点和思想体系。
(2)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从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实用性、社会适应性和科学性四个方面分析其现代性。
(3)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解决当代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和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4)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全面考察当代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变革的背景和现实需求,探讨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未来发展中应该走向的新方向。
4. 研究意义(1)深入了解中国现代刑事审判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2)对于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助于丰富和发展中国法学国际化视野和跨学科思想。
5.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引用、分析和探讨沈家本的有关论述,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现代性和发展方向。
6. 预期成果通过对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进行分析,可以为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并为刑事法学领域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视野。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一、三法司: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二、三不去(不准修妻):1、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3、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三、五刑:上古五刑:甲兵(外部侵略或内部叛乱动用军队)、斧钺(执行军法)、刀锯(死刑或严重的肉刑,动用刀锯)、钻笮(在脸上刻字并涂以墨炭)、鞭扑(用鞭子或木棍打)。
夏(西周)五刑:大辟(死刑)、宫辟(指损害罪犯生殖器官)、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劓(割去罪犯的鼻子)、墨(又称黥,在罪犯的额头或面部刺字)。
商:大辟、劓、墨、宫、刖(砍掉罪犯的足)。
唐五刑:笞(荆条抽打脊背,臀腿)、杖、徒(一定时期剥夺犯人自由或劳役)、流、死。
四、五服: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3、齐衰1、大功9、小功5、缌麻3。
五、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宾礼(宾客之礼)、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军旅之礼)、嘉礼(庆贺等喜庆之礼)。
六、婚姻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提亲)、问名(问清女方的名)、纳吉(告知祖先,占卜吉凶)、纳征(送聘礼)、问期(决定婚期,告知女家)、亲迎(到女方迎娶新娘,到男方举行婚礼)。
七、法经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网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各种小犯罪,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户、兴、厩{马舍})新增三篇。
八、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沈家本,中国近代刑法之父
沈家本,中国近代刑法之父林海【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4(000)018【总页数】2页(P16-17)【作者】林海【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多少英雄豪杰湮没不见,而沈家本和那个时代变法者们创造的传奇——他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的抱负、愿望、激情、遗憾和黯然,他们引入西方法理改造传统律例的智慧和勇气,他们在新时代的激荡中熔铸东西、为未来留下法制瑰宝,这一切将永存不灭。
人物简介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
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
著有《诸史琐言》。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19 13年6月9日,近代法学大家沈家本于家中逝世。
在他辞世百年后的今天,重新寻访他一生的踪迹,梳理他对于当今法制的贡献,或许再合适不过了。
1840年——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之年,沈家本出生在一个官宦之家。
其祖父是清嘉庆年间举人,曾为知县;父亲沈丙莹是清道光年间的举人,后中进士,入仕刑部。
沈丙莹为官近20年中,在刑部就长达12年。
沈家本5岁时随父进京后,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
应该说,父亲对沈家本的影响是巨大的。
可惜,出生于饱读诗书的法学之家的沈家本的取仕之路并不顺利。
清末乱世,本应如期举行的科举屡屡拖延。
咸丰十一年(1861年)和同治元年(1862年)的科举,因太平天国战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而停科,拖延到了同治四年(1865年)才进行。
对此,沈家本曾在诗中流露出对前途渺茫的心情。
这一年,沈丙莹生病致仕,24岁的沈家本代父补入刑部,却没有职位,只是一名小吏,做一些最为普通的公文传送工作。
浅谈清朝末年刑法的现代化历程
教 派的激烈 反对而未能通过。朝野“ 或因其为改革弊制之端 绪 而表赞成 , 或谓系破坏礼教之先声而唱反对” 。以沈家本 翻
为首的法理派 同礼教派进行了艰苦 的斗争 ,修订法律 馆亦
因礼教派 的阻挠不得不数易其稿 。负责“ 同考订” 帮 刑律的 日本法学专家 冈 田朝太郎也对持反对论调 的礼教派 ,深求 “
本 主义 强国进行侵略 的口实。西方侵略者 以逃避“ 在外 国人
心 目中 认 为 是 可 憎 的一 种 中 国程 序 ”] 借 V , 中 国 攫 取 【 1 为 I从
( ) 系上 , 大清新刑律 》 一 体 《 打破 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
体、 民刑 不分 的中华法 系, 将刑事立法独立 出来 , 汇编成单
末年 的司法 改革 评价较低 ,认为清政府引进西方法律的现
代 化 活 动大 多 数 是 骗 局 ,这 种 否定 的观 点 没 有 注 意 到 当 时
其 宗 旨, 明摘其悖谬 。辞而辟之 , 以解天下之惑”] 1并为此专 3 ,
门写成 《 ( 论 大清新刑律 > 重视礼教》 一文 , 批驳礼教派刘廷 琛、 劳乃宣等人 的观点 。 11 9 0年颁布的 《 大清新刑律》是 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刑
浅谈清朝末年刑法 的现代化历程
钱广福
( 东培正 学院 广
摘
管理 学 系 ,广 东 广 州 5 0 3 ) 18 0
要: 清朝末年 , 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与 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经过激烈的斗争, 完成了《 大清新刑律》 的修订。《 大
清新刑律 》 在法律 体 系、 法律原则及具体制度等方面, 都直接仿效西方新法 , 具有近代意义。它成为 中国刑法发展 史上的一个
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聘用 日本法学 博士冈
清末沈家本修订刑律的功绩及成因
N . o3
~
1
法律史学 ・
清末沈 家本 修订刑律 的功 绩及成 因
杨 惠
( 国 民航 学 院 社 会 科 学 系 . 津 3 0 0 ) 中 天 0 3 0
摘
要: 清朝末 年 , 家本 奉命 主持 刑律修 订 , 定 出中 国第一部 近代刑 法典— — 《 沈 制 大清新 刑律》 。该律 的 问世 , 标志 着 中 国刑 法近 既
国刑 法 近 代 化 初 始 的标 志 ,也 是 沈家 本 修 律 取 得 一 许 比附定 罪 的 诸 多 规 定 ,彻 底 废 除 了封 建 旧律 主 观 定 成 功 的 明证 。 臆 断 的 旧传 统 。同 时 首 次 将 无 刑事 责 任 能 力 人 的行 沈 家 本 主 持 修 订 的 《 清 新 刑 律 》 为 中国 为不 为罪 ;正 当 防卫 、紧 急 避 难 行 为 不 为 罪 作 为 一 大 成
在 人类 文 明 进 入 2 0世 纪 之前 ,偌 大 一 部 中 国 为 各 项 之 事 例 ”¨ 这 种 对 传 统 法 律 的 最 重 要 的结 构 刑 法 史 主要 是 以 封 建 刑 法 为 中 枢 的古 代 刑 法 史 。然 性 变 革 ,开 创 了 中 国 刑 法 的新 体 例 ,使 中 国刑 法 从
代 化 的开始 , 是 沈 家本修 订刑律 取 得一 定成 功的 明证 。沈 家本修 订刑律 成功 首先取 决 于历 史条件 , 次得 益于他 的 个人 素质 。 也 其 关 键 词 : 大 清 新 刑 律 》; 律 修 订 ; 法 近 代 化 《 刑 刑
中图分 类号 :99 2 D 0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9 2 0 )3—0 5 10 3 3(0 2 0 0 8—0 4
《大清新刑律》与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等制度。
( 四 )内容
《 大清新刑律》 在刑事立法原则方面也大规模地引进西方法 律,充分体现 了其主 旨 “ 折中各 国大 同之 良规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笔者将从 三个方面予 以说 明:( 1 ) 罪刑法定原 则。《 大清
一
系列丧权辱 国的条约 ,打破 了清政府 自认 为 “ 天朝大 国”的 自
负, 与此 同时中国社会各 阶层的矛盾 日益突 出。 西方列 强的入侵
使得西 方 的文化 和法律 思想与我 国固有 的封 建思想 文化发 生了
激 烈 的碰撞 ,洋 务运动 又让 中国社会和西方 社会进 一步交流 融
合, 为制度的改革创造 了社会基础 。 在 内外压力下 , 清政府 被迫 推行法律变革 ,以 “ 中外通行 ”为指导思想 ,希望在保 持政 权统
《 大清新刑 律》与中国刑 法的近代化
李
摘
博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省 西安 市 7 1 0 1 2 2 ) 来的第一部以西方法律为蓝本 的法律 ,其在体 系、体例 到 内容都 移植 了西方 国
家的刑法形式和思想, 对中国刑法进行了重新定位, 是一部对中国刑法影响颇深的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同时也使中国刑法走上了近
新刑律》删除 比附原则 ,引进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具体体现 在草案第十条 ,“ 凡律例无 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 ,不得为罪 。 ” 中国古代法律 中,亦有相似之规定 ,如 “ 律法断罪 当以法律令 正 文” , “ 诸断狱 ,皆须 引律 令格 式正文 ” 等, 然而另一方面律法 又
赋予君主无上权力 , 可 以以自己之喜好定罪量刑 , 使“ 律无正条 , 不得科处 ”形 同虚设 。清末变法修律保 留草案第十条 ,这 是罪刑 法定主义作为刑法原则在我 国刑法史 上的首次体现 。( 2 )预防主 义 的刑法 目的。为了制定 出 “ 一部 能被外 国列强所接 受的法典 ” , 中国的立法者不得 不将 重心 由报应 主义转 到预防主义上 , 强调刑 罚对犯罪人 的教育感化 功效 ,如在总则 中规定 “ 凡未满十二岁人 之行 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 ,得施 以感化教 育。 ”( 3 )具体 制 度上 的体现 。比如刑事效力 问题 , 明确说明体制有三 “ 属人主 义、 属地主义 、折 中主义 ” ;增 加了一些新罪名 ,破坏交通罪 、妨 害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法 学
研
究
沈 家 本 与清 末 法 律 现 代 化
口张 兆 亮 宋 明 爽
[ 内容提要 】 沈家本 的法律现代化思想直接影响到 了清末法律 现代化 的实践。本文从沈 家本 的法律 现代化 的总体
思想 、 律 制 度 构 建 、 律 物 质 设 施 建 设 、 法 法 法律 运 行 和 法 律 观 念 进 行 总 结 概 括 , 期 窥 见 沈 家 本 主 导 的 清 末 法 律 现 以
旨, 以墨守 旧章 , 外 人 以 E空 , 如 酌 加 甄 原 援 t 不
本 的法 律 现 代化 已经 有 了很 多 的成 就 , 学研 法 究 也 非 常 有 建树 , 向具 有 中 国古文 化 背 景 的 日 本学 习也是 中国法 律现 代化 的一 个 出路 。
对 具体 到法 律 现代化 技 术上 如何 进行 的 问
对 片 面强调 中西 有别 , 概 的摒弃 西法 , 对完 一 反 全依 靠继 承 和 内部 因素 自然发 展而 成就 本 国法
制。
在对 向谁 学 习 的 问题 上 , 家 本 也 不 认 为 沈 只可 向西 方 国 家学 习 。他认 为 明治 维 新 后 , 日
法律 改革倡 导者 就是 想利 用 改革 法制 的方 式来 收 回涉外 司法 权 。 “ 今 改 订 商 约 , 美 日葡 方 英 四 国均允 中 国修 改法 律 , 首先 收 回治外 法权 , 实 变 法 自强之 枢 纽 。 臣等 奉 命 考 订 法 律 , 绎 谰 恭
代化 的全貌 , 正确评价沈家本的法律 现代化思想和实践, 为我 国当代法律现代化开 阔思路。
[ 关键词 ] 法律现代化 ; 法律制度 ; 法律运行; 法律观念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10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10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
每空3分)1.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2. 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是(领事裁判权)。
3. 我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4.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6. 1911年12月29日,各省代表会议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7. 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8. 太平天国的乡官保举制度规定:“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间是1912年( B )。
A. 2月10日B. 3月10日C. 2月15日D. 3月15日2. 鸦片战争后清朝专门负责来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D )。
A. 大理狱B. 大理院C. 大理寺D. 法部3. 《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 ) 。
A. 君上大权B. 国会C. 总理D. 臣民权利义务4.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 )。
A. 清朝初期B. 鸦片战争后清朝C. 中华民国D. 天平天国5.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D )。
A. 议会制B. 元首制C. 内阁制D. 总统制6.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原则,废除了( C )。
A. 专制主义B. 尊卑等级C. 私有制D. 酷刑7. 《钦定宪法大纲》关于君权的条款抄自( C )。
A. 德国宪法B. 英国宪法C. 日本宪法D. 美国宪法8. 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 B )。
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Defined by Law and the Evolve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 Based on the Legal Texts as Research Target东南大学法学院孟红内容提要:1912年—1949年的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刑法的形成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政权初建,百废待兴,来不及制定新的法律,作为政权更迭时期临时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与民国政体不相融之处,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比之母本——《大清新刑律》更为进步,从而使清末开始的刑法近代化得以继续推进。
但袁世凯为复辟帝制之需而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和大量单行刑法,虽在条文上未删除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却反映了专制、人治和封建纲常礼教等思想,显示出立法上的复古与倒退。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和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肯定性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标志着中国刑事立法达到相当水准,在形式上与当时西方国家的刑法基本同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暂行新刑律;修正刑法草案;民国刑法;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急需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受西方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影响的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后,即开始立法的准备工作。
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规定中华民国国家机构采“三权分立”原则,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确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令等行政法规方式,颁布了一些含有刑事处罚内容的法令,努力践行法治理想。
清末刑法继受的时代背景
2020年 第 01 期史哲天地作者单位:王天一,台湾成功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律学系。
清末刑法继受的时代背景王天一摘要:清末中华法系全面解体,亟须制定全新的刑法典。
面对时不我待的紧迫形势,再加之法律人才极度匮乏,因此直接继受他国刑法就成了晚清立法者的最佳选择。
为了学习西方法律,沈家本主持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并进行法典翻译。
由于条件所限,所翻译的法律主要以日本法为主。
沈家本亦邀请了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参与起草刑律草案。
最终颁布的《钦定大清刑律》,即便最大限度的考虑了本国国情,但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日本刑法的痕迹。
关键词:刑法继受;清末修律;修订法律馆;刑律草案 清朝末年中华法系全面解体,此时刑事立法的首要任务,便是制定一部与以往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传统律法相区隔的新刑法典。
鉴于当时尚未形成具有深厚西方法学学养的专业人士所组成的法律共同体,因此在当时风雨飘摇、时不我待的历史背景之下,最为有效的立法方式,直接继受(或称移植)法制先进国家业已成熟的刑法典。
继受不等同于直接照搬,还需要考虑到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社会风俗习惯以及国民法感情等种种因素,因此继受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会是一个迭代变化的过程。
这显然是一个无法用三言两语便可解释清楚的宏大话题,但即便只对法律继受的背景有简略的了解,也可在法条文字之外,增加对刑法发展历程的感性认识。
本着这一目的,本文将对自清末决意变法到继受开始之前的历史进程做以介绍。
一、领事裁判权与清末修律中华法系到了清代中叶,便不得不改变数千年来与世隔绝的状况。
随着欧美帝国主义者意图占领这一巨大的消费市场,近代最进步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便与东方唯一的中华法系发生了直接接触。
在发生了一系列中外法律纠纷事件(法国Success船员案、英国Lady Hughes号炮手案、美国Terranova案)之后,前者便急于脱离后者的支配。
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清廷与英国缔结南京条约,承认英国在华有领事裁判权,并设置特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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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不断侵人 ,本 国的资本主义与外 国资本主义之 间的竞争 日 抛弃了 巾国法律“ 重刑轻民” 的历 史传统。他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经费也开始兴办民事 J f = 业。甲午战争后 , 各国通过《 马关条约》 取得 了
1 . 改造《 大清律例》 , 制定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 刑法在中国传
在 中国开办 [ 厂的权力。 这就更加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统 的诸法合体 的法律体系 中一直 占据 主导地位 , 故 中同法制近代
晚清爱 同忠君并具有改 良维新思想的新官僚 , 也是博古通今 , 连贯 中 意大利刑法 、 日本刑法 、 日本改正法 。
西的法学大师。 他致力于近代 中国法律的钻研 , 努力学习与研究西方 宣统元年 十一月 , 沈 家本等在《 修订法律筹办事宜折》 中, 又译 先进的法学思想。 沈家本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 、 法制改革家和法律 出德国明法总则条文 、 奥国亲属法条文 、 法 国民法总则条文 、 法国民
思想家 , 被 法 史界 誉 为 “ 法学 泰 斗 ” 、 “ 媒介 中西法 律 文 化 的冰人 ” 、 “ 中 法 身份 证 条 文 、 法 国 民法 失踪 条 文 。 沈家 本 不仅 重 视法 律 的翻译 , 而 国传统 封建 法 制掘 墓人 ” 、 “ 中国法 制 近现 代化 奠基 人 ” 。
趋激烈 。 而建立在“ 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 的传统法律也无法适应当时 对 旧律进行了重大 改革 : 一是更 刑名。沈家本结合 中外情况 , 将刑
社会的发展 ,所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资产 阶级的利益就显得 名更 为死刑 、 徒刑 、 拘 留和罚金 四种 。其 中徒刑 又分为有 期和无 更为急迫。 清政府I 叶 J 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进行了 期 。 二是酌减死刑 。 沈家本指 出: “ 中国 死 刑 条 目较 繁 , 然 以 实 际论
法 律体 制 的改 革 。
之, 历 年实决 人犯 以命 盗为最 多 , 况秋 审制度 详核 实缓 , 倍 形慎
2 . 西方文化和思想的传人。随着 1 8 4 0年鸦 片战争 的爆发 , 中国 重 , 每年实予勾决者 , 十不逮一有死罪之名 , 无死罪之 实。” 为此 ,
的 国 门逐渐 被 打 开 , 由此 带来 的 就是 两方 先进 的思想 与 文化 。 这 个 时 沈 家 本建 议 , “ 拟 准 唐 律 及 围初 并 各 围通 例 , 酌减死罪” 。三是 死 刑
口 河南牧 业经济 学院 王
菲
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他认 定 “ 参 酌 各 国法 律 , 首重 翻译 ” 。 而 且 清末修律的主持人 沈家本是一位公认 的律 学专 家, 是 中国 重 视 中两各 国法律 的翻 译 , 近代法制 史上最杰出的 法学 家。他通过修订刑法、 变革刑 深 明译书以法律为难 , 语 义既有缓 急轻重之别 , 记述亦有详略偏全 事制度 等一 系列举措 , 开启 了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大门。 之异。 “ 抉择未精 , 讹立见。 ” 他为求信达 , 对每种法律 , 均作过认真考 关键词 沈 家本 刑事法律 变革 察研究 , 深恐翻译失误 , 导致参酌失误。
期, 以魏源 、 林则徐等一批爱 国人士为主的知识分子 , 开启了 向西方 唯一 。旧律死刑 以斩 、 绞分轻重 。二者都是绝命之极刑 , 无轻重之 学习的大门。在一次次失败的反侵略战争中他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中 分。为此 , 沈家本建议 : “ 拟死刑仅用绞刑一种 , 仍 于特定之刑场所 国的落后, 更有与西方先进思想的巨大反差。 虽然清政府在战争中屡 密行之 。” 四是 删除 比附。 比附在 隋朝 时成为定 律 , 相 当于我 国 战屡败 , 但这不能阻碍西方思想文化传人中国。 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 1 9 7 9年刑法规定之类推制度 。沈家本强调 : “ 不知法律之用 , 简可 法再到辛亥革命 , 这些革命虽然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 但是, 他们却把 驭繁 , 例如谋 杀应处死刑 , 不 必问其 因奸 因盗 , 如一事一例 , 恐 非 西方先进的民主共和思想带到了中国, 并使它们深入人心 。 二、 近代刑法的探索之路
要
沈 家本 ( 1 8 4 O ~l 9 l 3 ) , 中 国清末 法学 家 。 字子 淳, 别名 寄移 。 浙 江
在他 的主持和监督之 下, 从光绪j十年四月一 日修订法律馆开
归安( 今浙江湖州 J 人。光绪几年( 1 8 8 3 ) 进士 , 留刑部补官 , 1 9 0 2 年受 馆起 , 到宣统元年止 , 几年时间 , 就翻译 出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 。
一
且更加注重人才 的培养 , 因而这时期 的翻译不但数量上大大超过前 期, 质量上也是前期所不能 比拟的 , 为中国近代刑法的发 展作 了
三、 对 中国 近代 刑 法 的 主要 贡献
、
近代刑法诞生的时代背景
1 . 中围 民族资 本 主义 的发 展 。 1 9世 纪 6 0 年代 , 救亡 图存 的知 识 巨大 的贡 献 。 分 子发 起 了 以发展 军事 ] _ 业 为 主 的洋 务运 动 ,为 了筹措 军 事 工业 的
命主持 修订法律。南于长期莅职刑部 ,得 以浏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 其 中包括德国的《 刑法》 和《 裁判法》 , 俄罗斯的《 刑法》 , 日本的《 现行 案, 谙悉中同法律沿革与得失。在资本主义文化东来 、 新学萌起 的条 刑法》 《 监狱法》 《 刑事诉讼法》 《 海军刑法》 《 刑法义解》 等等 。在同一 件下 , 他热心研读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 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 时期 , 沈家本还《 修订法律情形并法部大理 院会 同办理折》 中, 他对 的影响, 成为当时巾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 沈家本是 翻译又作了一次统计 , 计有法兰西刑法 、 德意志刑法 、 俄 罗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