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

合集下载

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考点

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考点

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考点一、公司法理论概述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合法经营。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公司合约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二、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常见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股东间的权益可以通过股份交易进行转让。

三、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股东会参与权以及股东决议权等等。

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运作机制,保证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平衡利益关系、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五、公司合约公司合约是公司和其他主体之间通过合同方式达成的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中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常见的公司合约有股东协议、合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等,它们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六、公司法实务考点1.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架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和修改程序。

2. 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特定的权益,如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考生需了解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途径和法律依据。

3. 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形式,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以及董事和监事的职责和义务。

4. 公司合约的签订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司合约的签订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原则,考生需要了解公司合约的有效性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商事仲裁和诉讼。

5. 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防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考生需要了解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如风险评估和合规管理。

什么是次级债券

什么是次级债券

什么是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

大家想不想对它的了解多一点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次级债券简介各种证券的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 优先股> 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反之亦然。

机构往往基于自身情况,根据CAPM模型按一定比例配置资产,以均衡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收益。

次级债券应用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国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

由于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融资方案,在制度上有相对较为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往往不能在急需资本的特定时间恰好完全满足增发的条件;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的要求(即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将受到制度的极大限制,例如不能成立新的分行等。

我国商业银行这几年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仅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已不能满足银行对补充资本金的要求,而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承销成本也更低),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

很多商业银行均发行过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相关次级债券与混合资本工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混合资本工具可以且必须用于分担银行的损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

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混合资本工具比次级债券更具有充当资本的属性。

最常见的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可转换债券。

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讲,发行可转换债券要比发行次级债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不足问题。

次级债券危机次级债券危机次级债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仍需要偿还。

因而,次级债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它只不过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的缓冲期。

按照次级债券的定义,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即在正常的情况下,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账。

银行系金融知识学习(次级债券)

银行系金融知识学习(次级债券)
风险与回报平衡
次级债券的高回报通常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次级债券时需 要权衡风险和回报。
风险分散
通过投资不同信用评级、行业和地区的次级债券,可以分散投资风 险。
风险管理工具
投资者可以使用衍生品和其他金融工具来对冲次级债券的风险。
04
次级债券的监管与法规
次级债券的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次级债券作为证券的一种,其发行和交 易需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如发行人 必须向监管机构申请注册或核准,信息 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等。
次级债券的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
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 策。
02 证券交易所市场
部分次级债券也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 但相对较少。
03 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也是次级债券的交易场所之一,但 相对不活跃。
03 次级债券的风险与回报
次级债券的风险
信用风险
次级债券的发行方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本 金,导致投资者面临损失。
市场风险
次级债券的价格受市场利率变动影响较大,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次级债券的价格会下跌。
流动性风险
次级债券可能较难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特别是在经济不稳定时期。
次级债券的回报率
高收益
相较于其他投资工具,次级债券通常提供较 高的固定利率,吸引投资者。
税收优惠
在一些国家,次级债券的利息收入可能享有 税收优惠。
资本结构优化
发行次级债券可以帮助银行优化资本结构, 提高资本充足率。
次级债券的风险与回报关系
优化负债结构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次级债券是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一个普通业务品种,在中国却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应该借鉴美国法中的“深石原则”,相应提高次级债券的受偿序位。

破产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次级债的清偿序位,次级债券持有人对破产人享有的是权利,允许次级债券持有人自愿放弃权利并不破坏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原则。

次级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抵消权都应该通过合同明确予以限制。

标签:次级债券;金融;法律次级债券,其基本法律根据是民法中的次级债。

次级债券在很多国家有着广泛的运用,如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次级债券的实践。

特别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将次级债券列入银行资本范围之后,更引起了金融和法律界的关注。

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1990~2001年间,共发行560笔次级债,金额达到4380亿美元。

国外经验显示,发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快速、高效、便捷的资本补充方式,尤其是在银行因快速扩张而暂时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

中国大陆从2003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开始,次级债券开始受到关注。

有关主管部门先后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财产债权化、资产证券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在次级债权的性质、目的、作用、法律形式的规定方面,有颇多差异甚至冲突。

我国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次级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①。

但是,次级债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问题十分突出。

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首先,缺少基本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基本法律都没有关于次级债的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次级债的法律形式和效力都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现有的有关规定都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况且都是从管理角度进行规范,关于次级债券的交易和运行规则十分欠缺。

债券次级条款

债券次级条款

债券次级条款债券是企业或政府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它代表了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务的义务。

债券次级条款是指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为了满足特定需求或降低风险而增加的附加条款。

次级条款是债券发行中的一种重要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债券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通过次级条款,债务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债务重组、延迟支付或改变付息方式等。

同时,次级条款还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次级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可能会因债券类型和发行主体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次级条款。

1. 债务重组条款: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改变债务支付安排或债务结构的过程。

债务重组条款允许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债务重组,以应对财务困境或市场变化。

2. 延迟支付条款:延迟支付条款允许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延迟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

这样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增加了债券的风险。

3. 利息调整条款:利息调整条款允许债务人根据特定条件,调整债券的利率。

这样可以使债务人能够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来调整债券的利息,以实现更好的融资条件。

4. 提前偿还条款:提前偿还条款允许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提前偿还债券。

这样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同时也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债券次级条款的使用可以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护。

通过合理设计次级条款,可以降低债务风险,提高债券的市场吸引力。

然而,次级条款也需要谨慎使用,以避免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债券次级条款是一种重要的债券发行工具,可以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护。

通过合理设计和使用次级条款,可以满足特定需求和降低风险。

然而,次级条款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应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公司法中的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

《公司法中的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

《公司法中的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摘要: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如股东、董事、管理层、债权人、职工等。

此文通过对公司法中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的阐述,探究企业如何平衡不同方面的利益,实现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优化。

关键词:公司法、利益相关方、平衡、公司治理正文:一、股东利益与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回报。

但是,在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利益不能优先于其他利益相关方,以避免股东利益过度集中导致公司治理失灵。

因此,股东应该承认他们的投资行为是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交互影响的一部分,并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确保公司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不会被侵犯。

例如,近年来发生的“中植系”事件,就涉及到了股权分配的问题。

中植系在上市前通过虚假陈述风险较低,且将权益结构保密达成,在上市之后,资本市场发现公司控制权集中问题,致使股价下跌。

该事件提示我们,公司的治理应该确保股权分配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不是将更多的利益拨给股东。

二、董事利益与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作为公司最高级别决策执行者,其决策方向随时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在此基础上,在公司治理中要平衡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股东、职工和管理层的权利。

有关案例是高盛在金融危机期间故意隐瞒贸然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的风险,这一行为导致美国全国各地的银行和投资者承受了损失,对行业的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该事件表明,董事应该为公司制定长期和短期策略,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同愿景和投资期望。

三、管理层利益与公司治理管理层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经营者堪称公司的灵魂,其经验或者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公司治理中,管理层必须明确认识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相互影响,保障流程的透明度,以及市场运作的合理性。

三泰控股集团董事长叶茂东此前也放言,目前很多公司的董事会是一个“花瓶”,没有行使权力。

这样的公司治理不仅缺乏成效,而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特点(与公司的普通债务不同)
1、公司债的证券性。
公司债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法律 关系。公司债是可以流通或者转让的,公司债除了 有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之外,还有相应的转让市场 即二级市场。普通的公司债务不以有价证券来表彰, 是非证券化的债务,因此不易转让,难以流通,也 不会有相应约发行市场和转让市场。
三、公司债的种类
(一)名债券与不记名债券。 (二)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三)有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16条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分配利益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注:“※”“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其它“在限期内未能消 除的”终止上市。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从新《公司法》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

从新《公司法》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

从新《公司法》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新《公司法》的主要特点与创新 (5)2.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7)2.2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8)2.3 优化公司资本制度 (9)2.4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10)2.5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1)三、国企公司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12)3.1 国企公司治理的现状 (13)3.2 国企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4)3.3 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15)四、新《公司法》对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 (16)4.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17)4.2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 (19)4.3 优化公司资本制度的策略 (20)4.4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21)4.5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方法 (22)五、案例分析 (24)5.1 案例背景介绍 (25)5.2 案例公司治理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26)5.3 案例公司治理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27)六、结论与展望 (29)6.1 研究结论总结 (30)6.2 对国企公司治理改革的建议 (31)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32)一、内容概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企公司治理改革已成为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新《公司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出发,分析国企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以期为国企公司治理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新《公司法》的出台与实施,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框架。

研究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国企公司治理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法律规定次级债务(3篇)

法律规定次级债务(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次级债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受到了市场的关注。

次级债务,顾名思义,是指债务人在信用等级较低的情况下发行的债务,其风险相对较高,但相应的回报也可能较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次级债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次级债务的定义次级债务,是指债务人以其信用等级较低为基础,发行的债务工具。

在我国,次级债务通常是指非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于普通股但劣后于其他债务的债务工具。

二、次级债务的法律性质1. 次级债务的债权性质次级债务具有债权性质,其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2. 次级债务的优先性次级债务的优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普通股,即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次级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二是劣后于其他债务,即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次级债务的债权人排在其他债务之后。

三、次级债务的法律规定1. 次级债务的发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次级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发行人具备合法的发行资格;(2)发行人信用评级达到一定标准;(3)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4)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次级债务的发行程序次级债务的发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发行人向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2)监管部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3)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4)投资者认购次级债务;(5)发行人募集资金。

3. 次级债务的监管次级债务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发行监管:监管部门对次级债务的发行进行审核,确保发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信息披露监管:发行人应当披露次级债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募集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3)资金使用监管: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使用次级债务募集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公司法第六章公司债

公司法第六章公司债

2013-4-24
11
2013-4-24
12
单项选择
2013-4-24
8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013-4-24 9
2
第七章
公司债
重点掌握:公司债的概念及特征;公司 债的发行、转让和偿还的条件和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的定义和特点;公司债债 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公司债券与股票 的比较 掌握:公司债法律制度的意义 了解:公司债的种类
2013-4-24 3
一、公司债的概述
公司法第154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13-4-24 4
公司债券与股份
(1)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有表决权。 公司债的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是债 权债务关系,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股份(普通股) 只有在公司有盈余时,才能获 得股利,且股利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盈余的多少, 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盈利与否, 公司都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 (3)股份是永久性投资,不能要求公司退还股金。 公司债是有一定期限的,公司必须到期后向公 司债持有人归还本金。 (4)当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公司债有权得 到优先清偿。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未变)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 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完善公司债券解读

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完善公司债券解读

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完善公司债券解读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是在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推动我国公司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对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修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就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对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首先,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定义和种类。

根据草案,公司债券是指一种由公司发行、债权人持有的债务凭证。

它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两种类型。

一般债券是指债权人按照债券面值向公司借出资金,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获得利息和还本付息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人有权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股份的债券。

其次,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与程序的规定。

根据该草案,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同时,公司应当编制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及时向债权人公告,并向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保证。

第三,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强调了债权人保护的原则。

根据该草案,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后,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还本付息。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拖欠或者延期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如果公司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利息和本金,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信息和相关保证。

第四,公司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公司债券违约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根据该草案,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后,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全部本金或者解除债权关系。

同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约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考《公司法00227》重难点笔记资料整理

自考《公司法00227》重难点笔记资料整理

自考《公司法》重难点笔记资料课程代码:00227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名词】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单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其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简答】简述公司法精髓①确认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名词】公司: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单选】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根本的区别为法律地位不同【多选】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简答】设立企业集团需要的条件①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②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③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④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论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银行系金融知识学习次级债券辩析.pptx

银行系金融知识学习次级债券辩析.pptx
受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双重监管
第19页/共22页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第20页/共22页
未完待续 敬请期待
第21页/共22页
市场倒逼银行主动控制风险,降低总体负债成本
第14页/共22页
约束功能表现
2.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约束银行
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很差,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
可转债可转换为股票,故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要比发行次级债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不足问题。可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第5页/共22页
次级债监管要求
次级债券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次级债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次级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偿付顺序上位于高级债务之后、股权之前
第6页/共22页
次级债券分类
客观上实现对银行的约束
第15页/共22页
第16页/共22页
次级债券局限性
目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量已达到723亿元,对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银监会对次级债券的一些特性也有充分的认识。次级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损失,只有当银行破产清算时,方可用来弥补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可能蒙受的损失。
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承销成本也更低),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很多商业银行均发行过次级债券。
第4页/共22页
次级债与可转债区别
次级债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 本,最终仍需要偿还。 正常情况下无法冲抵日常坏账。仅在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

法律规定次级债务(3篇)

法律规定次级债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次级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崭露头角。

由于其独特的性质和风险,次级债务的法律规定成为金融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次级债务的定义、特征、产生背景入手,分析我国次级债务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次级债务的定义与特征(一)次级债务的定义次级债务,是指借款人在信用评级较低、偿还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形成的债务。

与普通债务相比,次级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评级较低:次级债务的借款人通常具有较低的信用评级,其信用风险较高。

2. 偿还能力较弱:次级债务的借款人偿还能力相对较弱,可能存在违约风险。

3. 利率较高:为了补偿风险,次级债务的利率通常高于普通债务。

4. 权益优先级较低:在债务清偿时,次级债务的优先级低于普通债务。

(二)次级债务的特征1. 风险性:次级债务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

2. 流动性:次级债务的流动性相对较低,不易转让或抵押。

3. 法律性:次级债务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4. 监管性:次级债务的监管较为严格,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次级债务的产生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次级债务的产生具有以下背景:1. 金融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推动了次级债务的产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2. 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动了企业融资需求,次级债务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 信用评级体系:我国信用评级体系的逐步完善,为次级债务的发行提供了依据。

4. 政策支持:国家政策对次级债务的发行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推动了其发展。

四、我国次级债务的法律规定(一)次级债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债券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

次级债名词解释

次级债名词解释

次级债名词解释
次级债券指的是偿还的顺序在公司股本权益之前,但排在公司一般债务之后的一种债券,所以顾名思义也就是偿还的顺序排在次位的债券,所以次级债券中的次级指的就是求偿权为次级,而各种证券按照求偿权的方式划分有四种,根据偿还的优先顺序可以排列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优先级越高则代表该证券的风险越低。

次级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区别
1、次级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偿还顺序不同:偿还优先权的不同是次级债券与普通债券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次级债券的偿还顺序排在一般普通债券的偿还顺序之后;
2、次级债券与普通债券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两种债券偿还顺序的不同,所以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次级债券的风险值相较于普通债券要更高一些;
3、次级债券与普通债券的作用不同:通常情况下,次级债券的发行方是商业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用于资金补充;而普通债券主要是用于投资者进行投资;
4.次级债券与普通债券可获取的收益不同:高风险就会伴随着高收益,所以次级债券的风险更高就意味着收益与普通债券相比也会较高。

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债券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四、公司债券的种类 〔一〕实物公司债券、凭证式公司债券、记账式公司债券
下面是早期的实物券图样 靖安县人造板股份债券
浙江金峰债券
〔二〕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
学生提问:公司债券挂失有什么好处?
——比方,某甲有一张记名公司债券遗失,挂 失后,他还可以向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要求归还本 息;某乙有一张无记名公司债券遗失,他不能挂失, 损失由自己承担。
就这一点而言,符合要求。 第二,?证券法?要求发行公司债的目的是为生产 经营筹集资金,而不能将公司债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甲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的目的恰是为了弥
补亏损,故不应核准。
第三,?证券法?还要求:所申请公司债的累 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故甲公司 此时可申请的最高额度为1400万元〔3500×40%〕 ,显然,甲公司提出发行2000万元公司债的申请 超过了限额。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和还本付息
一、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三〕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内部程序 2.核准程序 3.募集方法的公告及募集方法的内容 二、公司债券的转让 〔一〕转让的含义及一般性的规定 〔二〕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的转让,不仅要交付债券于受让 人,还要在债券上进行转让背书,而且,还必须将受 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 ,否那么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生效。换言之,债务 人可以拒绝向未登记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受让人支 付价款。这是记名公司债的转让区别于无记名公司债 的转让以及一般债权的转让的特别之处。
问题: (1)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在民法上是什么行为? (2)证券管理机构是否应核准该发行公司债券的 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对控股股东(尤其是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从被控公司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加以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加大控股股东的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中股权过度分散,形成不了一个股东利益相对集中的管理决策集团,就会出现经理人员权限过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反之,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又会形成关联交易的泛滥,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被剥夺,其利益受到损害。

中国公司实践中两种状况都存在,但后者危害更大,公司法修改时关注到其危害,在制度层面做出一些新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制度层面设计主要是三个:一是揭破公司面纱制度;二是次级债权制度;三是派生诉讼(代位诉讼)制度。

第一项制度和第三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多有案例并在公司法修改中有所体现,而第二项制度则未写进去,那么,如何来看待次级债权的这条规则和理论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次级债权规则的称谓表述各异,它源自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Deep_Rock Doctrine),其理论称为“衡平居次理论”Equitable subordination),也就是限制控股公司对被控公司的债权的行使,以免对被控公司的债权人过于不公平。

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的第262条提出了这项制度,其条旨用的是“控制企业债权公平居次”。

“公平居次”显然是引用美国的“衡平居次”的用语。

我认为用“次级债权”可能更通俗、更符合我国已有的相关制度和理论。

台湾公司法369-7条的规定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债权,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应负担之损害赔偿限度内,不得主张抵销。

前项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

”台湾的这一规定应该是美国判例法中“深石原则”的重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2条对此也有规定:“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股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可以说,次级债权就是其权利人在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以及求偿权(清偿顺序)有特别限制的一种债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次级债权规则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从被控公司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说控制公司滥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进行的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债权。

台湾公司法的表述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

”因此,次级债权不应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必然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之债权。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其债权应和子公司对其他人的债权完全平等。

只有母公司滥用其控股股东权利时才会有次级债权规则的使用。

从这一点看,也可以说次级债权的基本规则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和确认。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修改稿第19条称:“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其有限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至于具体交易中行为哪些属于滥用股东利益应当由司法解释去作规定。

美国之所以把这条规则列为衡平法规则,也是考虑这需要法院根据衡平(公平)理念由法官去作判断,仅靠立法去穷尽各种情况或者挂一漏万,或者有失公平合理。

这里还要说明,次级债权与关联交易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关系: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关系使被控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交易,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也就是损害公司的其他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次级债权则是指控股股东{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与其子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所损害的是子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侵犯控股公司(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前者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之措施,后者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之措施。

次级债权的理论和规则涉及到合同法,因为它是合同债权的行使问题。

合同法中也有关于债权人滥用其合同权利的规定。

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果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强令子公司放弃他对母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利用控制关系将子公司的财产无偿取得或低价取得,从而损害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时,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上述不正当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合同法74条涉及的是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其中一个债权人滥用其权利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如何限制滥用权利的债权人以保护正当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这对我们理解次级债权颇有好处。

不同之处在于: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从被控公司优先获取的债权利益,应按次级债权规则视为无效,应返还给被控公司以保障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而按合同法第74条则是子公司的债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先撤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放弃权利,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然后依73条的代位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次级债权的理论和规则又涉及到破产法。

台湾有关次级债权的法律规定称:“前项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次级债权的行使,只是在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才适用。

如果子公司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就无所谓谁先偿还谁后偿还的问题。

所以,次级债权对债权人四种权利限制中(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求偿权)除抵销权外(它属于合同法范畴),其他三种都与破产法有关,都以破产为前提条件。

台湾公司法在涉及次级债权适用范围时,除破产、和解、重组外还规定了特别清算。

由于我国正在起草的新破产法中包含了破产清偿、和解和重组三种情况,应该说这些都纳入广义的破产概念中了。

为什么在台湾适用次级债权规则又多了一项“特别清算”呢?这是因为台湾公司法第335条规定了特别清算的要件,即公司清算的实行发行发生显著障碍时,或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均可以实行特别清算,并明确规定:“第294条关于破产、和解及强制执行程序当然停止之规定,于特别清算准用之。

”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关系应该是:公司法是实体法,哪种债权优先偿还、哪种债权劣后偿还是实体法的规定,破产法作为程序法只须规定属于同顺位的债权应按其债权额的比例偿还。

因此,只要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对被控公司的债权与被控公司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同一偿还顺序,有优先和劣后之分,就足够了。

破产法中无需对次级债权再另作规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次级债权的理论和规则又涉及到物权法。

有些国家将优先权纳入物权法范畴。

我国物权法起草时就一直争论是否要将优先权写入物权法。

广义的优先权包含一切民事权利孰为优先的问题。

物权法讨论时就有物权对债权哪个优先以及物权设立中哪种物权或哪一物权更优先于其他物权的争论。

狭义的优先权仅指债权的优先,债权的优先权也有实体权优先与受偿权优先之分。

实体权的优先是指优先购买权之类的优先,在我国一些法律中都有此类规定。

而人们通常所指的优先权则是后者,指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受偿或者优先取得的权利。

由于它含有财产优先取得的性质,所以有些国家把它纳入物权法中,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中。

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劳动债权和银行有担保的债权哪个优先或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已经成为该法的一个关键性难题。

因此优先权的规定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是分散规定,还是集中规定;是在物权法中规定,还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都仍有许多争论。

次级债权的理论与规则本质上是优先权的一种形式,也应当在优先权的大视野中去研究、解决它。

次级债权的理论与规则也与金融法有一定的联系。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一些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这种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位列最后,只有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次级债券才能得到债务人的清偿。

后来报上又称,这种次级债券销路还很好,因为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照风险和利益相对应原则,次级债券的风险虽然较其它债权大,但它的利率要比其他债券高,所以它也有吸引人的地方。

今年三月初财险公司也经批准,可以发行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发行呈扩大之势。

从次级债权变成次级债券,不仅仅是从公司法、合同法上的债权改变为金融债权,银行债债券的变化,而且也是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向证券化的债权的变化。

不论什么形式的债券已经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了,已经是物权化的一种债权形式。

虽然在债权性质以及清偿顺序上仍有其共同点,但作为有价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又有其自己的规则。

所以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使我们能从另一角度来研究它的理论和规则。

我的结论是:公司法中应当确立次级债权的规则,既使次级债权的规则在立法中未加明确规制,完全可以在公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因为它属于“衡平居次”,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的一种规则。

次级债权理论至今研究的仍然不够,应当在更广泛的法律机制中(包括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金融法等)研究它的理论与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