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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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 1987-2011《鲜切蔬菜》;NY/T 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表1 即食鲜切蔬果检验项目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