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穗府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5日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济南市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鲁编〔2017〕1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设立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林业局职责。
2.划入原市城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
3.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林业和绿化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城乡绿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和城乡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城乡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土地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造林绿化工作。
负责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绿化工作,实施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指导监督城乡绿化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负责权限内树木伐移事项审批;负责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二、责任人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工作,各组按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
三、服务及管理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权力运行范围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立有关制度,开展优质服务。
五、管理制度1.在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和批准进入森林公园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2.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防火地带应当设立防火标志,配备防火设施。
3.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邻的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
—1—4.对森林公园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相结合。
5.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强对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应当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6.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7.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标志,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标志。
在森林公园内设置的游览、游乐和交通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对森林公园内的河流、湖泊、瀑布,必须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
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
9.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乱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森林公园功能分区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游客安全,提高森林公园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森林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功能分区1. 生态保护区:包括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1)核心区:严禁游客进入,用于保护森林公园的原始生态环境,维持物种多样性。
(2)缓冲区:限制游客进入,用于保护核心区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3)实验区:允许游客进入,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
2. 森林游览区:包括森林步道、观景台、休息区等设施,供游客游览、观赏。
3. 森林休闲区:包括森林浴场、烧烤区、露营区等设施,供游客休闲、娱乐。
4. 森林服务区:包括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餐饮服务等设施,为游客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全面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管理措施。
2. 生态保护部门:负责生态保护区的管理,监督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3. 游览区管理部门:负责游览区的管理,确保游览设施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4. 休闲区管理部门:负责休闲区的管理,维护休闲设施,保障游客休闲体验。
5. 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服务区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满意度。
四、管理制度1. 生态保护区管理:(1)核心区:严禁游客进入,禁止一切人类活动。
(2)缓冲区:限制游客进入,仅允许进行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动。
(3)实验区:允许游客进入,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 森林游览区管理:(1)维护游览设施,确保游客安全。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游览区整洁。
(3)开展森林科普教育,提高游客环保意识。
3. 森林休闲区管理:(1)维护休闲设施,确保游客安全。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休闲区整洁。
(3)制定休闲活动规则,保障游客休闲体验。
4. 森林服务区管理:(1)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满意度。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抚政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抚顺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林业局(简称市林业局),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延长产业链,强化惠民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起草林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参与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的拟订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永续利用的原则,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神骏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宣传普及生态文化知识。
(二)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
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进行森林风景资源建设和旅游开发工作。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园内林地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森林防火专项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做好公园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扑救工作。
(五)负责园区内建(构)筑物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管护。
(六)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公园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做好旅游产品包装、市场营销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安全专项规划,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开展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提高旅游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损毁园内设施、乱排污水、乱倒垃圾、野外用火以及乱摆摊设点违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
()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相关产业调查研究,培育并引导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农(林)副产品加工,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一)负责公园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打造森林公园良好形象。
(二)承办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森林公园管理处内设5个职能科室(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处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有关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信息编发、保密、会议组织安排、对外事务等工作;负责资料文献辑存、大事记载、调研工作;承担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负责重要来宾参观、考察、调研等及交通等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承办或协办上级在公园内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接待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森林公园管理处2017年部门概况、决算收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森林公园管理处2017年部门概况、决算收支、三公、资产、采购、绩效和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等情况说明第一部分概况一、本部门职责我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科学运行机制,确保公园正常运行。
1、园区树木,草坪,花卉等园林植物和园区机械,水,电,道路,照明等实施设备的养护管理。
2、园区道路、绿地、水面的卫生保洁垃圾。
3、园区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我单位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编制数为8人,截止2017年12月31日职工人数为3人。
我单位内设机构:1、办公室2、财务室3、安全股4、绿化养护股5、保洁股。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Excel附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收入合计525.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25.62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占比100%,较2017年年初预算数增加142.51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2017年备选项目未列入预算,但是决算包括备选项目。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支出合计525.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44万元,占比4.65%,包括人员经费23.8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0.6万元;项目支出501.17万元,占比95.35%,主要项目有绿地管护费,日常维修工程,森林公园基础设施购置。
三、支出决算具体情况1、城乡社区支出523.74万元,完成预算的137.38%,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林业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1.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荒漠化防治。
2.林业改革、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及动态监测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参与拟定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普查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初审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机构建设管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洛政办〔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0日洛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绿化费征收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 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将木材运输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承接的职责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1•【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水利、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森林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与撤销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市组建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批复》(川编发〔2006〕28号)精神,组建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林业、城市园林绿化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承担的全部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二)将原市园林管理局承担的全部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将市建委承担的“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目标;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报批工作”等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拟全市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指导行业体制改革。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绿(林)地系统详细规划和林业专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生态林地、园林绿地、公园、绿化广场、道路绿化、小游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
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障森林公园资源安全,维护森林公园生态平衡,提高森林公园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森林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森林公园的行政主体,负责森林公园的全面管理工作。
2.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3)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4)负责森林公园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休闲健身等工作;(5)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内外的有关问题。
三、资源保护与管理1.森林资源保护(1)严禁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2)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禁止非法猎捕、贩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水资源管理(1)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非法取水、污染水源;(2)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森林公园生态用水需求;(3)加强水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水污染事件。
3.土地资源管理(1)合理规划森林公园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2)严禁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3)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
4.生物多样性保护(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2)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状况;(3)加强物种引进和驯化工作,丰富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
四、生态旅游管理1.生态旅游规划(1)根据森林公园资源特点,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合理布局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3)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生态旅游管理(1)实行门票制度,合理调控游客流量;(2)加强景区管理,确保景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3)加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4)开展生态旅游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环保意识。
五、科普教育管理1.科普教育规划(1)制定森林公园科普教育发展规划;(2)加强科普教育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3)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教育活动。
管理处职责工作职责
管理处职责工作职责是指管理处在组织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管理处的职责工作职责。
一、管理处的职责1. 组织调度:管理处负责组织内部调度工作,包括人员的调度、任务的分配和资源的调配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监督检查:管理处需要对下属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统筹协调:管理处需要统筹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解决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组织内部的协作和合作。
4. 决策管理:管理处需要参与组织的决策过程,为组织提供决策参考,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信息管理:管理处需要负责组织内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利用等,为组织的决策和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6. 资源管理:管理处需要管理和调配组织的各类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等,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
7. 绩效评估:管理处需要对组织内部的绩效进行评估,包括对部门和个人绩效的评估,为组织的发展和改进提供依据。
8. 培训发展:管理处需要负责组织内部的培训和发展工作,包括员工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二、管理处的工作职责1. 制定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处需要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分析环境和市场的变化,确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组织的长期发展提供指导。
2. 制定和执行组织的工作计划:管理处需要制定组织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同时监督和推动工作计划的执行。
3. 负责组织内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招聘:管理处需要负责组织内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招聘工作,根据组织的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要求,招聘合适的人才来满足组织的发展需要。
4. 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和活动:管理处需要组织开展组织的重点项目和活动,包括组织的年度计划、重大会议和培训等,确保项目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5. 维护和发展组织内外的合作关系:管理处需要维护和发展组织内外的合作关系,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组织的发展。
江苏省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苏林规〔2013〕3号,2013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规范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森林公园的规划、设立、撤销、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保护森林风景资源、自然文化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公众提供休闲健身、观光旅游、生态科普、生态文化和科学研究等服务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省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省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森林公园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省级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以及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公园景观、动植物资源和各项设施的义务,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服从森林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旅游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风景资源状况,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森林公园编制总体规划,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等,其产权、隶属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5月25日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资源丰富、环境优美、自然景观独特,具有相应游览服务设施,经批准,供人们观赏、游览、休息、健康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生产经营和科学文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与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实现森林资源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鼓励森林公园的开发和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森林公园的规划、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法规;(二)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开发、发展规划;(三)审核设立森林公园的申请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四)指导、协调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五)组织、指导森林公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负责森林公园的归口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建设组织机构设置
森林公园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一、组织机构概述森林公园建设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专业的复杂工程,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机构。
这个机构将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个环节,并确保项目的进展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要部门及职责1. 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是整个组织机构中的核心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方案,确定项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 负责项目的用地选择和用地规划,确保用地的合理利用;-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设计部门设计部门是负责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具体设计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具体的建筑和景观设计;- 确定各个功能区域的布局和设计,包括道路、建筑、景观等;- 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3. 工程部门工程部门是负责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实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管理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4.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对森林公园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对工程的验收和竣工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达标。
5. 运营部门运营部门是负责森林公园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森林公园的运营管理规范和流程;- 组织公园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景区的维护、安全管理等;- 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升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组织机构设置1. 总经理办公室- 总经理:负责整个组织机构的领导和决策;- 行政助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
2. 规划部门- 规划经理:负责项目整体规划和协调工作;- 规划专员:负责具体的规划方案编制和实施。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
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
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
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一)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1、办公室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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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永续利用的原则,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神骏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宣传普及生态文化知识。
(二)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
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进行森林风景资源建设和旅游开发工作。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园内林地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森林防火专项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做好公园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扑救工作。
(五)负责园区内建(构)筑物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管护。
(六)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公园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做好旅游产品包装、市场营销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安全专项规划,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开展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提高旅游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损毁园内设施、乱排污水、乱倒垃圾、野外用火以及乱摆摊设点违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
(十)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相关产业调查研究,培育并引导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农(林)副产品加工,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十一)负责公园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打造森林公园良好形象。
(十二)承办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森林公园管理处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处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有关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信息编发、保密、会议组织安排、对外事务等工作;负责资料文献辑存、大事记载、调研工作;承担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负责重要来宾参观、考察、调研等及交通等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承办或协办上级在公园内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接待工作。
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处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信访以及工青妇党群等工作;负责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管理与承办工作。
贯彻实施有关公园资源的价格、财务政策和会计法规;负责单位的依法行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负责景区票务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建设办公室
承办公园景区规划及景区详规的编制、报批等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公园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初审和报批工作;检查监督公园内各种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工作;负责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土地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园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内道路设施的维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公园内的植树造林、绿化、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及林相改造等工作。
(三)资源保护办公室
依法对公园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森林资源等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景区林地和林政资源管理,受委托对景区内林木采伐、植被保护实施监督;负责景区内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名贵珍稀动植物的调查、建档及培育推介等工作;负责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做好园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等工作。
(四)旅游开发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公园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做好旅游产品包装、设计和市场营销开发及景区形象推介工作;负责森林生态旅游相关产业调查研究,引导和培育相关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公园内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接待管理;负责公园导游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服务质量的跟踪调查;受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查处景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内部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负责景区旅游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包装和宣传工作,对景区内的广告和宣传品进行管理;负责招商引资等工作。
(五)安全保卫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安全专项规划;负责园区旅游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社会治安管理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神骏山森林公园管理处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