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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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介5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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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2、调取资料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指定专人
向被审计单位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并办 理接收、归还手续。 注意:一是专人负责。 二是手续完备。为了防止资料的安全完 整,有必要制作资料调取清单。
二、程序
3、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审计方案。 审计组长根据调研情况,认为必要时,
审计组应当对原定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 充调整。
(4)现场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并应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件。
二、程序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取得的证据和资料,按照规定格式 编写的笔录。是审计证据的汇集,也是 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 的直接依据。
二、程序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需要很多份。但一份 工作底稿必须汇集得出一个审计结论的 全部证据。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 的费用。
二、程序
农村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三)审计终结阶段
二、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2、审计组的准备工作
二、程序
1、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转帐支票存根及空白支票,即使是作废 的支票存根也不可放过,都要加以关注 并做出详细记录,然后与现金、银行存 款审计记录进行对照。
二、程序
3、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 、会计、出纳等一同到盘点现场参与盘 点及监督工作,盘点工作一般由被审计 单位出纳在现场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审 计人员不直接参与盘点,只是现场监督 盘点。必要时审计人员可对盘点结果进 行复查,避免审计人员单独或亲自盘点 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程序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x区委、政府的安排,依照《X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转正常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审计对象x区所辖2乡2镇2个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42个村。

三、审计范围审计范围为X年1月1日-X年12月30日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土地确权工作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3.村集体“三资”承包、租赁等合同管理情况;4.资源登记情况;5.“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及村级财务公开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2.是否依法设置帐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3.财务信息化建立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并形成补偿分配方案;2.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执行,留归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3.征地补偿费发放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1.上级划拨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2.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情况;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4.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三)乡(镇)集体经济资产的验证、评估情况及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四)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兴办、联办的企业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林、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筑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审计职权和范围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监督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法纪,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有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除按该两条规定追究责任外,并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个人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需的工本费和审计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编制审计计划。
审计事项确定后应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社账乡镇(街道)代管制度。
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第六条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
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报帐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第二十条必须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并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出纳(报帐)员私章。
同时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也必须预留印章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种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必须接受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的监督,不准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
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
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12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
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七条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
第五章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5 体 公益 福利 支 出 : . 集 6固定 资产 购建支 出 : . 7 占土地 补偿 支 出 ; . 征
8救济 扶贫 专 项支 出 : .
第八 条 村集 体 经 济组 织应 当设置 固定 的公 开栏 进 行财
务 公 开 。 同 时 ,也 可 以通 过 广 播 、 网络 、 “ 白纸 ” 、会 明 议 、 电子触摸 屏 等形式 进 行辅 助公 开。
5 . 投资 : 对外
6其他 资产 。 .
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不得对提 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
( )各 类 资 源 。 包 括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 、林 地 、 草 进 行压 制 或打 击报 复。 五
地、园地、滩涂、水面、 “ 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 ) 权债 务 六 债 1应 收 单位和 个 人 欠款 .
第十 一 条 乡 ( )、村两 级 要建 立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财 镇 务公 开档 案管 理 制度 ,及 时搜 集 、整理 财务 公开 档案 ,并 妥 善保 存 。财务 公 开档案 应 当包 括财 务公 开 内容及 审 查 、审核
2银行 ( 用社 ) . 信 贷款 ;
行 财务公 开 。
2发包 及 上交 收入 ; . 3 资 收入 ; . 投
4 一事一议 ”筹资及以资代 劳款项 ; .“ 5 .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 专项 补助 款项 ; .
第 四条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应 当建 立 以群 众 代 表为 主 组成 的 民主 理 财小 组 ,对 财务 公 开 活动进 行 监督 。 民 主理 财小 组
后 成立 的股 份 合作 经济 组 织 ,适 用本规 定 。 第 三条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实 行 财务 公 开 制度 。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将 其财 务活 动 情况 及 其有 关账 目 ,以便于 群 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9.公益福利开支;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正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1.农户往来;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他债权债务。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d e)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de)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de)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de)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de)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de)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de)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第五条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de),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2、经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3、加强管理.县经管应根据村账乡(镇)代管(de)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好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制、票证管理、报表、岗位职责等系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章操作,规范运行.4、业务培训.农经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县经管局每年至少要对乡镇代管办人员培训一次,代管办每年至少要对村报账员、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乡两级财政应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条村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de)规定,每个乡(镇)场,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挂牌,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de)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财会,管理知识(de)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设立报账员.每个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3、实行会审制度.村级(de)一切开支都必须经过会审后方可报账.会审小组成员由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报账员组成,会审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村级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牵头.财务会审时,报账员出示收支票据交于会审者审阅,经手人要对会审(de)票据做详细情况说明和解释,审查后对可报票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最后交审批人审批,签具审批意见和名字.会审结束后,由报账员填写收支明细核对表和各种支出费用报账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审批人要在表上签具意见和名字并加盖公章.4、严禁违规票据报账.下列支出票据应不予报账,村监会应拒绝盖章:①时间、经手人、内容、用途等要素不齐(de);②违背商议制度规定(de);③应取得或可以取得合法票据而以其他票据或自制票证代替(de);④有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不准开支(de),如招待费等;⑤违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de)规定要求(de);⑥开支真实但不合法(de);⑦开支票据超过会审时间一年以上(de)(基建项目除外);⑧其他违法违规及违背财务制度规定(de).5、严格财务出支.①村级财务开支额度在500元以下,必须要2名以上村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元至5000元(de),要经全体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监会人员集体商议确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de)大额项目支出属非文件规定(de),须经党员、组长、村监会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de)有文件规定(de)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程序操作.村级工程项目在50000元以上(de)一律公开招标进行.工程结账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报账,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漏税收.②村级工程项目在30000元以上(de),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开招标.工程完工结算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税漏税.6、实行财务公开.①村级财务按照季度报账(de)原则报账(重大项目报账除外),村级财务报账后7日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同村报账员,对所报账财务在全村公布.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应当不定期及时公布.②公布所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负责出具,但必须真实有效.③村民有权利对公布(de)财务实行监督和举报.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两委成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章会计账户及核算管理第七条统一账簿设置.村账乡(镇)代管办,实行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乡(镇)代管办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四种账簿.分村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往来账户),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设现金日记账.第八条统一会计科目.村账乡(镇)代管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de)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第九条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有关制度管理.第十条统一设计印制财务会计资料.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村级报账表,代管办财务报表等各类表格,都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一条统一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严禁使用收付、增减等方式记账.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强化村级收入统一集中管理.村级收入(de)范围包括:①村集体自有收入,“四荒”拍卖,入股分红收入,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分利.土地征用补偿,村集体山地退耕还林等一切权属集体所有(de)资源,财产处理等所产生(de)收入;②公益事业建设而产生(de)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③国家及有关部门投入村级(de)强农惠农(除一卡通外)扶持及补助资金及所有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村级工作运转经费、救灾、救济、扶贫款等;④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⑤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切实规范资金拨付管理.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到村(de)各项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de)拨付方式,在拨付款时,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拨付.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一个笼子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账户,取消部门报账制.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拨付各项目资金时,应将收款单位,资金性质,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de)有关规定要求等及时通知村账乡(镇)代管办.第十四条严格村自有资金管理.村级在取得发包、租赁、土地开发、资源拍卖(村分成金额)等一切自有收入及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时,必须在5日内存入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户头,并在存款后3日内将收据联及银行进账单一并交代管办记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抵扣.超过5日未按规定存入代管户头,视为截留、坐支行为,超过3个月未存入(de),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de)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第十五条加强报账环节管理.代管办在与村报账员结账时,应认真审核开支票据(de)合理合法性,清点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对于不合理和违规开支应拒绝报账.审核无异议后,接收所交票据,双方造好报账交接表一式三份,村报账员、代管办主任和记账会计各执一份.代管办采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不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有合同,验收审批表及决算书(单)做附件.代管办对于未经会审签字盖章(de)票据,一律不得先行报账支付.代管办每结一次账,应及时记账,并按季度向被代管单位及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强化财务监督第十六条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及各项专项资金(de)监管,严格按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e)通知(邵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严格村级财务监督,村务活动一律零接待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白条”.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de)跟踪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de)行为发生.同时,依托现有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及“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优势,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de)信息化、网络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每年要对30%以上(de)村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对重大项目、重点村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村账乡镇代管后产生(de)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第十七条扶贫、开发、发改、民政、移民、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项目资金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de)职责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de)跟踪核查、监督.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对大额资金应专项抽查审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在村账乡(镇)代管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组织、监察、乡镇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追究(de)主体包括村、代管办、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de)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行为,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村级不按规定上解收入、及时报账、进行财务公开、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套取国家资金,不按时开展财务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2)代管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村级收支票据、违规报账、结算、违背操作规程核算、越权审批支付、不及时记账、报送财务报表、私借、挪用代管资金等行为.(3)乡镇政府擅自将村代管资金抵扣、挪用、截留、坐支、巧立项目侵占村级所有资金等行为.(4)县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农项目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和未履行资金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及资金使用跟踪检查、监督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de)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de)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de)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农办经[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基础支撑,现就做好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目前,我县已建立了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中心,为提升代理服务能力,乡镇要统一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一)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要健全完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切实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公平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二)健全完善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数,将核实后的各项资产资源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材料物资账和集体资源登记簿,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

乡镇应当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健全完善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标底,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透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村集体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以参股联营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5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5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中纪发〔2006 〕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局) 、财政厅( 局) 、农业厅( 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 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 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2006 年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略)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现就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农经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

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财农〔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12月7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

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

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浙农经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浙农经发〔2009〕1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为切实提高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9﹞75号)精神,现就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职能。

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在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推进财务公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肃、监督不到位、公开不规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以开展“十有”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村经济合作社是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主体。

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是规范村经济合作社运行机制、提升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三篇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

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___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 8__元;1201--2___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 15__元;2___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 20__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

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

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 3--7 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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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缴纳税金;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提取福利费;6.投资分利;7.其他分配;8.未分配收益。

三、财务公布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 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2. 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3. 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4. 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财务公布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 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2.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3. 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一)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1.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2.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a.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b.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c.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d.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e.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1.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2.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3.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之审计监督1、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审计监督职责:a. 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b.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c. 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d. 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

2、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部门为: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a.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b.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c.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d.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e.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f.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g.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h.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i.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j.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k. 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4、审计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a.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b.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c.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d. 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e.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5、审计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6)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8)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9)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6、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审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a.本村财务收支情况;b.本村债权债务情况;c.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d.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e.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f.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审计实施和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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