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律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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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天津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调查和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我们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于2004年9月27日进入被告公司上班,担任司机,直至2005年10月被告也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给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3709.62元。在2005年11月至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却漏交生育、工伤保险412元,2008年5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33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0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3条;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补齐各项社会保险。
二.原告2008年6月因颈椎病需要到医院治疗,医院的病例已经写明,原告需要休病假。但被告却于2008年8月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76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23条的规定,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6月到2008年12月职工医疗期内未支付的病假工资及赔偿金17584元。
三、原告2004年到2008年在被告工厂工作5年期间,不仅被漏交保险,而且连防暑降温费也未曾全部支付。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故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交其2004年到2008年防暑降温费853元。
四、原告因颈椎病需要到医院治疗,但被告却于2008年8月份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9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7,48,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整。
五、原告曾向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月27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了仲裁裁决书。但是,原告对此裁决书并不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谢谢!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