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香港)协议互惠地征收5%所得税,具体是

怎样操作的?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一方法律征税,但税率有如下限制: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股息

所得适用税率为10%,同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如

需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和相关持股证明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深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境

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