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9]12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12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加强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也是今年非居民税收新的增长点,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落实,防止税收流失。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通过上门辅导、税务事项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告知其在作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利润决定时应负有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重点企业,各主管国税机关务必做到责任到人,上户走访宣传解释到位。
三、强化税源监控。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密切关注、跟踪、掌握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税后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切实做好源泉扣缴工作,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纳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注重部门配合。
各地应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操作,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的税务证明开具、管理工作,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严把管理闸门,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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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问题
一、所需资料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注意事项
1、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2、申请所需资料以银行的要求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2、纳税申报。
(1)凡在在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赢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表资料的审核及办结企业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3)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及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
(4)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需关注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需关注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利润的汇出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所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在国外注册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在海外市场开展商业活动,并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利润。
然而,随着利润的积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考虑将利润从海外汇出到其母公司或其他地方的问题。
利润汇出的原因和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出到其他地方的主要原因和目的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母公司要求利润回流:母公司可能需要利润用于资本回报、再投资或其他用途。
2. 降低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希望将一部分利润汇回母公司或其他地方,以降低在海外市场的风险。
3. 税务优势:利润汇出可能与税收政策和管制相关,以实现税务优势或减少税务负担。
4. 市场投资和融资:通过将利润汇出到其他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更多的投资和融资活动。
利润汇出的挑战和需关注的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汇出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需关注的事项,包括: 1.外汇管制: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外汇管制政策,限制资金的自由流动和利润的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地区的外汇管制政策,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税务规定:利润汇出可能受到目标地区的税务规定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地区的税务规定,并合法合规地进行利润汇出。
3. 资本流动限制: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到其他地方,以保护本国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外商投资企业需了解目标地区的资本流动限制,并遵守相关规定。
4. 汇率风险:利润的汇出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汇率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应关注目标地区的汇率波动,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利润汇出的实际操作步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汇出时,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实际操作步骤: 1. 审议和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需要审议和决策利润汇出的相关事项,包括金额、时间、汇率等。
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漳州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者所指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所指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免征的所得税即也是预提所得税范畴。
后者所指的外藉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30条理解,应当指拥有外国国藉的个人,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可见前款所指的外国投资者是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而后者所指的外藉个人则既可能包括居民个人(比如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也可能包括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后者的范畴要大于前者。
那么在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08年3月1日修改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之后,上述政策又有何变化了?首先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变革,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洗牌,其中就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被取消,财税[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新税法实施后原外资税法第19条已被取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第4条、第1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的税率采用源泉扣缴办法申报缴纳。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1、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成文日期:2008-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其中:税率: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成文日期:2006-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概要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1、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成文日期:2008-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其中:税率: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成文日期:2006-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在报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 报告中,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列示, 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说明。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 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应当按规定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新编税务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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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规定 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 表。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 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新编税务会计
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 资料和文件: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会计 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 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会计实务:外资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的会计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的会计处理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按规定解散的,应进行清算,对清算中发生的清算净收益,视同企业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清算损益”账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稗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隆发公司进行清算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借:清算损益23.1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1(2)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1贷:银行存款23.1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以,纳税人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按应支付全额借记“利润分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账户,按应支付全额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按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支付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承本章第四个例题,大宇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计算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借: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550贷:其他应付款550(2)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代扣预提所得税时:借:其他应付款550贷:银行存款440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3)实际缴纳代扣的预提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贷:银行存款11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是指外资企业在实现盈利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利润进行合法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外汇支付义务的一系列操作流程。
下面是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的详细解析。
一、利润分配1.准备年度财务报表:外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之前,需要准备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讨论和决策:外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需要根据财务报表的情况进行讨论和决策,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3.利润转为股东权益: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将企业盈利部分转化为股东权益。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计提各种税费准备、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4.确定利润分配比例:根据利润分配方案,确定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利润分配比例。
5.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比例,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6.公告和备案:外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公告利润分配方案,并将其备案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二、付汇操作外资企业付汇操作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利润进行外汇支付的一系列操作流程。
付汇操作的流程如下:1.收集付汇文件:外资企业需要准备付汇所需的文件,包括资金用途证明、付汇申请书、结算汇款通知书等。
2.填写付汇申请表:外资企业需要填写付汇申请表,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等信息。
3.进行外汇购汇:外资企业根据付汇金额,向银行进行外汇购汇操作。
4.编制汇款通知书:外资企业根据银行要求,编制结算汇款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文件。
5.申请付汇:外资企业将付汇申请表、结算汇款通知书等文件提交给银行,申请付汇。
6.外汇核销:银行审核外资企业的付汇申请,核销外汇额度,并进行付汇操作。
7.备案报告:外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将付汇操作的情况进行备案报告。
总结: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是外资企业在实现盈利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利润进行合法分配,并履行外汇支付义务的一系列操作流程。
外资利润汇往国外总结
外资利润汇往国外总结
2014-11-12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协定股息税率对国外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国内利润汇给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是按投资的股权比例,如果股权比例大于25%的汇往国外要预缴5%的预缴税,如果股权比例小于25%的汇往国外要预缴10%的预缴税.
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或章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10%(二者选其一),企业发展基金可不提(看章程规定),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提,但提取比例自行确定(章程应有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
我们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作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应代扣预提所得税额时:
应代扣税额=500 000 × 20%= 100 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5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代扣税金
100 000
现金(银行存款)
400 000
实际缴纳代扣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代扣税金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5.会计处理综合实务举例
另外,该企业从法国分支机构2000年获得利润300 000美元,已缴 纳所得税60 000美元;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美元外汇牌价为1∶8.7; 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100 000元在税前 列支,另有非公益性救济70 000元。
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
新编税务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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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季预 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因此,需设置 “预交所得税”账户、“应交税金——应交 所得税”账户,“所得税”账户和“递延税 款”账户。
年应纳所得税额=(800+20)× 33%=270.6(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270.6-180=90.6(万元)
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 706 000 2 706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800 000
贷:预交所得税
1 80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例7.12 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
500 000元转入本企业再投资,经税务机关批准,获得再 投资退税款。
利润汇出流程
利润汇出流程第一篇:利润汇出流程利润汇出程序一、税务部门: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程序: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银行付汇:(请与开户行确认具体资料)利润分配须提供的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下列材料: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的审计报告;3.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非贸易的对外付款申报单。
8.外商投资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在编写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时,请注意写明所分配利润的所属年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008年1月起,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必须缴纳预提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如果对2009年起的利润进行分配,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应注意来自HK的投资者和来自JP的投资者的税率差异(HK为5%(持股大于等于25%时)或10%(持股低于25%时),JP为10%)第二篇:外汇利润汇出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前利润汇出专项审计报告(范式)XXX字(200X)第号××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填列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前属外方享有的净利润的汇出情况。
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
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所得税是一种由个人或企业支付的税种,其金额基于所得额和税率的计算。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利润分配与税收处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在外资企业中,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的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分配规则分给各个股东的行为。
利润分配通常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东分红。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收到额外的收益,并且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所得金额和税率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另一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将利润用于企业再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利润重新投入到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
对于这部分利润,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合法的税务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外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并创造就业机会,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享受这些优惠,并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整企业结构或利润分配方式,以减少税务负担。
然而,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总结来说,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外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该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分配方式,并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程序。
如果有需要,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税务优惠政策和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以上是对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的论述。
通过合适的分配方式、税务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外资企业可以合理处理利润分配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最新范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例:某中外合资公司,计划全年盈利10万元。
按季预缴所得税:10×1/4×33%=0.825(万元),财务人员作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货:银行存款——人民币户8250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 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政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
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xxxx×33%=66000(元)居住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
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xxxx+xxxx)×33%-60000=xxxx(元)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33%-30%)×xxxx=6000(元)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单位直接捐赠款xxxx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10000+xxxx+5000)×33%=37950(元)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xxxx+37950=xxxx(元)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xxxx×33%=xxxx(元)应补缴所得税:xxxx-xxxx=43950(元)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395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43950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扣除。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地操作程序2009年,我国出台了很多规范非居民企业地税务经管政策,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过程中,也有很多新地变化,包括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如何办理税务证明等.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地流程如下:1.董事会制定润分配方案→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3.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4.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地优惠税率→5.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6.先国税,后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7.提供材料办理付汇手续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 号规定,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地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10%地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署地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有规定更优惠地税率,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例如香港企业如果直接拥有境内被投资企业至少25%股份地,可以享受5%地优惠税率.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具体办理程序可浏览《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3.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根据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地,无需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可以直接对外付汇.企业需要注意地是,免予开具《税务证明》,不代表可以免予征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存在税务风险.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向国税,再向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经管办法》地通知4.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付汇手续根据汇发[2002]29号、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地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地审计报告(5)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地,提交《税务证明》.注册资本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地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因特殊情况不能足额到位地,经过审批后可按实际到位地注册资本金地比例分配所得地利润、红利汇出境外.※※※理道原创,转载请注明摘自“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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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香港)协议互惠地征收5%所得税,具体是
怎样操作的?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一方法律征税,但税率有如下限制: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股息
所得适用税率为10%,同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如
需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和相关持股证明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深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境
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