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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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案例介绍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案例介绍—应交税金
一、会计记录概况
A公司(生产企业)应交税金期初余额为-1,736,805.41元,期末余额为-987,058.97元,按照税金的种类设置了若干个明细帐,具体数据如下:
本年度共发生以下事项:
1、6月与B公司签订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500万
元转让给B公司使用;协议规定B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A公司付款500万元。
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A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00.00
2、本年公司销项税账面累计发生额为286,635,348.11元,审计人员向公司获取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为286,805,348.11元。
3、本年公司进项税账面累计发生额为266,483,095.60元。
4、本年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502,972,456.20元,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为
172,637,345.03元。
二、审计目标
(一)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二)确定未交税金的余额是否正确;
(三)确定未交税金的披露是否充分。
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介绍及相关提示
(一)执行“获取或编制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帐数、报表数和明细帐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程序
1、向客户索取或编制“应交税金余额明细表”(底稿见索引F9-0-2)
2、复核加计正确并将合计数与总帐、报表数核对相符,标注相应的审计标识。
提示:
如未审合计金额与总帐、报表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作更正,并作相应的处理。“审计调整数”与“审定金额”在该项目审定后填入。
(二)执行“核对年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认定数是否一致”程序
执行过程:审计人员取得上年度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申报表,申报表期末的应交数和客户的账面数一致。(底稿见索引F9-0-2)
提示:
向客户索取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申报表,将申报表上税务机关认定的年末应交数与本年度应交税金帐面年初数进行核对,如有差额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处理。(三)执行“取得被审计单位纳税鉴定、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了解被审计单位适用的税种、计税基础、税率,以及征、免、减税的范围与期限”程序
执行过程:经过审计人员向公司财务人员询问,公司本年度没有减免税事项。(底稿见索引F9-0-2)
提示:
向客户索取公司各税种的减免税批文,与客户披露的税负减免事项是否一致。必要时向项目负责人咨询减免税批文的有效性。所得税的免税批文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的减免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增值税
(四)执行“获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帐核对相符”程序
1、向客户索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余额明细表”(底稿见索引F9-1-1)
2、复核加计正确并将合计数与总帐、报表数核对相符,标注相应的审计标识。
提示:
如未审合计金额与总帐、报表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作更正,必要时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咨询,并作相应的处理。“审计调整数”与“审定金额”在该项目审定后填入。
(五)根据客户增值税各明细帐户的发生额,按月填写编制“应交税金—增值税查核表”(底稿见索引F9-1-2)
提示:通过编制“应交税金—增值税查核表”,可以复核客户本年应交增值税金额是否正确。(六)执行“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帐户的有关数据,复核国内采购货物、进口货物、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接受投资或捐赠、接受应税劳务等应计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并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进项税额栏相核对”程序
执行过程:审计人员根据成本倒轧表中的本年购入存货金额和相应税率来匡算进项税额。(底稿见索引F9-1-3)
提示:
可以根据存货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减去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中非应税项目(比如:工资、福利、折旧、租金等)的余额或者成本倒轧表中的本年购入存货金额乘以17%增值税率来匡算本年度进项税额。
(七)执行“根据已经审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税行为的有关记录,计算销项税额,并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销项税额栏相核对“程序
执行过程:审计人员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相应税率来复核销项税额。根据销项税额的复核结果,完成编制“增值税销项税金、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算检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金”部分的底稿(底稿见索引F9-1-4)
提示:
一般可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中应税部分及其他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税行为来复核客户本年度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同时要特别关注客户有无视同销售行为,比如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
(八)执行“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办理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复核其正确性、合法性,并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出口退税’栏核对”程序
执行过程:客户当年没有出口收入。
提示一:
如何计算生产型企业的“免抵退”方法如下:
免税购入货物征税率17%
出口
生产加工库存商品退税率13% 购入应税货物
(进项)内销—销项17%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当期进项+(当期出口FOB价x汇率—免税购进货价)x(征税率—退税率)—期初留抵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FOB价x汇率—免税购进货价)x退税率
③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税额(①<0)
②>or=③②<③
④当期应退税额=③期末留抵
⑤当期免抵=②—④⑤=④—②=0
提示二:
如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每月出口退税都有认定的,审计人员应当取证每月由税务机关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通知单”等文件,逐月核对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与客户账面数是否一致。
提示三: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客户当年度出口FOB收入*(征税率-出口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来计算客户当年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并将其与客户账面数进行核对。
提示四:
审计人员应该结合应收补贴款的查验,通过对应收出口退税到位情况的分析来判断客户整体出口退税计算是否合理。
提示五:
外贸型企业出口收入笔数一般很多,审计人员应该首先对客户外销的内控制度进行调查,通过抽查从外销收入到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结转外销成本等进行穿行测试,通过样本测试的结果来推断客户整体出口退税计算是否合理。
(九)执行“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检查进项、销项的入账与申报期间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如不一致,应分析原因并记录,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无经税务机关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