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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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
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一)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始阶段(1979~1982年)。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外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一阶段外商投资刚刚起步,四年共批准外商项目992个,协议外资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12亿美元。
第二阶段为调整和发展阶段(1983~1986年)。这一期间总结了对外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的经验,进一步放宽了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四年共批准了外商投资项目6879个,协议投资额131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5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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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为高速增长阶段(1987~1991年)。1990年决定开发和开放上海浦东新区。这期间给予国外投资者更加优惠的政策,投资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改善,五年共批准外商投资项目34208个,协议外资额为33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为167亿美元。
第四阶段为持续、协调、稳定发展阶段(1992年以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出现快速发展的新势头。
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如金融、保险、房地产等也陆续
开放。2002年,我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4171家,同比增长30、7%,合同外资金额828亿美元,同比增长19、6%;实际使用外资额达527亿美元,同比增长12、5%。2002年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二)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1、规模特征。
改革开放26年来,外商投资在数量、质量和规模上都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局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地区。截止到2002年,我国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项目,合同外资金额822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32亿美元(见表12-2)。
2、结构特征。
第一,从外商投资的内部结构来看,我国批准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中,中外合资占主体,而采用股份公司和合作开发方式的比重较低。
第二,从外资的来源结构看,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额的60%-70%来自港澳台地区,来自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投资较少。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不断扩大,欧美国家的投资有后来居上的趋势。
第三,从外商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高度集中,中西部较少。第四,从外商投资的产业部门来看,外资投向大体呈现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第三产业其次、第一产业稀少的格局。
(三)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1、弥补了国内资金不足
资金流入是衡量外资地位和作用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外资其他方面的作用是以资金的流入为前提的。外商直接投资缓和了一批国内产业和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推动了我国现代化建设。
2、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二十多年来,外资带来了一大批相对先进的技术,填补了我国许多技术空白,使一些行业的产品实现更新换代,一些老企业实现了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引进了一些新技术,开发了新产品,促进了产品换代和产业升级。
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出口增长的重要源泉,外资企业的出口持续增长对我国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推动了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优化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增强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有利于扩大就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劳动力自由流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不仅体现在直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而且还通过刺激前后相关产业发展增加了大量间接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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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
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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