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的法律
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是什么
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是什么在法律实践中,追溯力和效力是法律条文所具备的两个重要属性。
追溯力指的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时间,而效力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威和约束力。
本文将以直接适用、溯及既往和有限追溯三个层次,探讨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
直接适用是指法律条文适用于其颁布之日起的所有行为、事件和事实。
在直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追溯力和效力是明确的,法律适用的对象清晰明确,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效力可以直接约束当事人,法院也可以直接依据条文判断和处理相应的案件。
溯及既往是指法律条文具有追溯效力,适用于在其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事件和事实。
在溯及既往的情况下,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是相对难以确定的,因为法律的变动对之前的行为产生了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判断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同时,法律对于溯及既往的适用往往要考虑到法律的效力和合理性,避免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过大冲击或不合理的影响。
有限追溯是指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但在适用于早期行为时存在一定的限制。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有限追溯往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的变动带来过大的不确定性和损失。
有限追溯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通过适当的过渡期和过渡措施来保障权益的平稳过渡和合理保护。
在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等因素。
追溯力和效力的确定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同时,追溯力和效力的界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权衡权益冲突,确保法律的作用得到合理发挥,服务社会公众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总之,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是法律条文所具备的重要属性。
通过直接适用、溯及既往和有限追溯等不同层次的适用,法律的追溯力和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况下得以体现和实施。
综合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符合法治原则,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溯及以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赵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砍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案件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本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而我国《刑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
因此,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法律,对赵某从轻处罚。
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修订前的《刑法》。
检察机关提出,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但修订前的法律同样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
三、法院判决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修订前的《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溯及以往的争议,即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对此,我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于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但修订前的法律同样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溯及力原则,即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律追溯力_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溯力,又称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律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追溯力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公正、公平以及法律的稳定性。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追溯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件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而现在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重,请求法院根据法律的追溯力原则,对张某从轻处罚。
三、法律追溯力分析1. 法律追溯力的原则法律追溯力问题涉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适用于旧法规定的事项。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适用于旧法规定的事项。
(3)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但新法较轻的,适用旧法。
2.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追溯力原则,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说明在新法生效之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已经较轻。
因此,在本案中,法律追溯力问题并不适用。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应适用旧法。
但是,考虑到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法律追溯力问题并不适用。
原因如下:1. 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
2. 在新法生效之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已经较轻,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说明新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
法律追溯既往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也日益繁荣。
然而,非法集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
本文将以一起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法律追溯既往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房地产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梦想家园”项目,可获得年化收益率高达15%的回报。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公司成功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募集资金达数亿元。
2017年,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梦想家园”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遂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并未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而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追溯既往问题1. 追溯力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新颁布的法律,如果其溯及力问题不明确,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在本案中,非法集资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由于“梦想家园”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在2016年,法院在2018年判决时,已超过追诉时效。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追究“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 追溯既往的合法性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对其进行了追究。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追溯。
(2)法律追溯既往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其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连续犯罪可以追诉。
(3)法律追溯既往的公平性。
法律溯及既往
法律溯及既往法律溯及既往,是指法律具有追溯力,可以回溯到过去的时间段,以适用于该时间段内的情况。
在一些特殊的法律情况下,为了使司法决策公正合理,法律会溯及既往,以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溯及既往有几种情形。
首先,立法可以对某一个特定时期之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将既往的行为归入法律的适用范围。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溯及既往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例如,某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某一类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而该国在某一个时期之前并未将此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该行为带来的危害逐渐显现,立法者可以决定通过向前追溯来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其次,司法的溯及既往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适用过去的时间段。
虽然有关行为是在新法律生效之前发生的,但由于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案件,以维护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决策。
这种溯及既往的司法决策常见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的确立,如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人权法的实施等。
法律溯及既往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合理性。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体现,通过溯及既往,可以克服法律漏洞,填补法律间断,确保法律的适用效力。
当社会变迁或法律立法需要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时,法律溯及既往可以提供解决方案,使得既往情况受到适当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然而,法律溯及既往也需要注意一些原则和限制。
首先,法律的溯及既往需要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或司法解释。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有依据,而不是随意变动或武断。
其次,在溯及既往的时候,需要尊重立法和司法的正当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法律决策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人权公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原则。
综上所述,法律溯及既往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追溯过去时间的法律适用方式。
通过法律的溯及既往,可以使法律具有连贯性和稳定性,保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并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然而,在实施法律溯及既往时,需要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和限制,保障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立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不能对某种行为及其后果提出追究责任,也不能要求作出补偿或担保,即不能要求对既往行为负责。
这也是构成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表明,过去不受法律保护或管辖,法律也不需要对任何过去的行为负责。
它告示,没有任何人能够被迫承认及为任何既往发生的事件负责,即使是考虑将来的可能性也不行。
法律的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对以往行为的责任,阻止政府以及有权利的社会组织过度干涉司法程序。
它还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足够的保护,让他们能够保持一定的自主权。
因此,“法不溯及既往”不但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公义正义开辟了一个新的道路。
在应用上,“法不溯及既往”可以用于处理违法行为、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等问题。
当有疑义或未经审讯案件出现时,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来进行判决,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让我们以一个具体的事例来说明“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性。
某公司的老板曾大量放贷给另一家公司的员工,但是没有向受贷方收取任何利息,从而构成非法放贷。
由于案件发生于多年前,所以公司老板可以利用“法不溯及既往”来拒绝任何负责任,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直接的法律责任。
极端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也可以用于解决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社会问题,譬如过去的社会遗留问题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可以
带来宽容,鼓励社会正确的进步思想,以便创造一个有活力的社会环境。
总之,“法不溯及既往”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原则,它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并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平的法治社会。
效力溯及既往的通俗理解
效力溯及既往的通俗理解效力溯及既往这个词组,通俗理解就是指一种力量或者规定的作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当前的时间段,而是可以追溯到过去的时间。
这种效力的作用范围可以穿越时间,影响到过去的事件或者行为。
在法律领域,效力溯及既往是指某个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可以追溯到过去的时间,从而对过去的事件或者行为产生影响。
比如某个法律法规在2022年1月1日生效,但是这个法律规定可以溯及既往,也就是对在这个日期之前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也产生效力。
这样一来,就可以对过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对过去的合法行为进行保护。
效力溯及既往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
首先,它可以用来惩罚过去的违法行为。
比如某个行为在过去是合法的,但是随着法律的变化,这个行为成为了违法行为,那么根据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过去的这种行为也应该受到处罚。
其次,效力溯及既往也可以保护过去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个法律规定在过去是有效的,但是随着法律的变化,这个规定被废止了,但是根据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过去时期依然有效的规定可以保护当时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领域,效力溯及既往在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的应用。
比如在历史研究中,我们可以通过后来的发现和研究,对过去的事件和行为进行重新评价。
这种评价的结果可以改变我们对历史的认识和解读,从而影响到我们对过去的看法。
在个人生活中,效力溯及既往也有一定的作用。
比如我们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养成了某种好的习惯,即使在现在不再坚持,但是这种习惯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积极影响依然存在。
这种效力溯及既往可以激励我们重新拾起这种习惯,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有规律和有秩序。
总的来说,效力溯及既往是一种力量或者规定的作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当前的时间段,而是可以追溯到过去的时间。
它在法律领域、历史研究以及个人生活中都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效力溯及既往,我们可以对过去的事件和行为进行评价、追溯和影响,从而对当下和未来产生积极的影响。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律师365带来的解答。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带来的解答。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定义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民法典的规 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3.一律不适用新法情形 2021年1月1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02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张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 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合同解除时间为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
6.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继 续履行,但若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行情形之一,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按照民法典第 580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约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 利义务关系,行使形成诉权,但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 担。
《时间效力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共二 十八条,由四部分组成:“一般规定” “溯及适用的具 体规定”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附则”,就法院在 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了规 定。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 公认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 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 溯及力问题
目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录
02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03 民法典与原法律司法解释
的衔接适用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 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 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追溯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2010年前后,公司内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劳动争议问题。
2011年,公司员工李某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李某于2008年1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的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然而,自2010年起,公司开始拖欠李某的工资,并多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
李某曾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未果。
于是,李某在2011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2.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具有追溯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3. 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案件审理过程1. 仲裁申请李某在2011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 仲裁受理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李某的仲裁申请书后,依法受理了本案。
3. 证据交换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证据交换。
李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社会保险的事实。
公司则提交了财务报表、员工考勤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4.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
5. 仲裁裁决在充分调查、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认为:(1)科技公司拖欠李某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新法律时可能会追溯适用旧法律的能力。
而溯及既往原则则是指,新法律在适用范围内对于过去的行为、事件等具有适用效力。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在时间上的不同阶段适用的能力。
一般来说,法律具有追溯力的前提是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和法律自身的规定,法律的追溯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刑法的追溯力:刑法的追溯力是指新的刑法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可以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进行追溯。
通常情况下,法律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而新的刑法条款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对于过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变化。
2. 民法的追溯力:民法的追溯力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的连续性问题上。
在民事关系产生变化的情况下,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也会产生变化。
新的法律可以对于旧法律下形成的民事关系进行追溯适用,以确保法律关系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3. 行政法的追溯力:行政法的追溯力一般情况下不容许存在。
因为行政法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的变动不会直接影响到过去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溯及既往原则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观点是,新法律在适用范围内对于过去的行为、事件等具有适用效力。
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可以帮助确保法律的连贯性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与刑罚:当新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变动时,溯及既往原则可以适用于旧法下已经犯罪的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是在过去发生的,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应当基于既有法律的规定。
2. 民事权益:新法律对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变化可能会对过去产生的民事行为和权益关系产生影响。
此时,溯及既往原则可以适用于旧法下已经形成的民事关系,以确保权益的保障和公平的实现。
3. 合同效力: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新法律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到旧合同的效力。
刑法讲义1——精选推荐
刑法讲义1绪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通说: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学的分类·刑法是⼀门独⽴的法律。
·在母法与⼦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法。
→“根据宪法”⽽制定·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中,⼀般认为刑法属于公法。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
·在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分类中,刑法⽆疑属于刑事法。
·在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强制法。
三、中国刑法的演进·世界各国封建刑法的⼤致特征:1.⼲涉性:2.恣意性:3.⾝份性4.残酷性:严刑峻法·截⾄到2010年11⽉,全国⼈⼤常委会对现⾏刑法总共进⾏过8次修订,形成了1部单⾏刑法,7部刑法修正案。
·我国现⾏刑法是1997年10⽉1⽇正式⽣效的。
第⼀章刑法概说·刑法学的框架:刑法总论: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后果论(刑罚论/刑事责任论)刑法各论·刑法总论的内容:绪论第⼀编刑法基础论第⼀章刑法概说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适⽤范围第⼆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构成第五章客观构成要件第六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七章犯罪的停⽌形态第⼋章共同犯罪第九章罪数形态第三编刑罚部分第⼀节刑法的概念、渊源⼀、刑法的概念1.刑法·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另外,我国刑法第37条还规定了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罚处罚措施”。
2.犯罪·所谓犯罪,就是诸如杀⼈罪、盗窃罪、放⽕罪那样,在侵害⼈们的社会⽣活的⾏为中,成为刑罚的处罚对象的⾏为。
3.刑罚·所谓刑罚,是指诸如死刑、⽆期徒刑、有期徒刑、罚⾦等那样,针对犯罪所科处的国家性制裁。
⼆、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是法官进⾏法律判断之时的基准。
◆具体渊源(1)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不认识这20个拉丁语法律名词羞称法律人麦读学园
不认识这20个拉丁语法律名词羞称法律人麦读学园麦读君按:江平讲授曾在一次采访中谈到,在苏联学习法律期间,他的老师讲道「学法律的,必须学拉丁文,因为法律名词术语的起源都是用拉丁文,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个共同的源头,那就是用拉丁文表达的罗马法。
」理解一些常见的拉丁法律词汇,其实是法律人的必修课。
1.actus reus 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mens rea)同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意图是犯罪的内在因素。
犯罪行为在不同的犯罪中表现形式不同,包括犯罪行为本身、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的结合等。
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
在具备正当、合法理由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2.mens rea 犯罪心态;犯罪意图在普通法上,「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犯罪主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素。
犯罪心态指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3.corpus delicti 犯罪事实指犯罪的客观外在事实,如被谋杀者的尸体、被焚毁的房屋。
其引申意义指证明犯罪确已发生并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证据,包含犯罪行为与行为应受刑法追究(即非意外事件)两方面。
犯罪事实是追究犯罪的基础。
若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仅依据被告人的口供,而未提供犯罪的事实证据,则指控不能成立。
这是英美法上一条重要的原则:犯罪事实原则(corpus delicti rule)。
4.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5.bona fide 善意的;真实的在法律术语中指善意的、良好的意图,常见的表达如: 善意第三人(bona fide third party)、善意占有人(bona fide possessor)等。
6.culpa 过失罗马法中的一个术语,指行为人因怠于注意而造成不良后果,其并没有侵害的意图,故与故意(dolus)相区别。
法理学
法 理
1.【法的概念的争议】关于法的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的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回答上。
B.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要素:社会实效和权威性的制定,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社会实效优先。
A.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规范性
B.法律规则对于特定案件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C.法律原则的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
D.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的要素
【答案】AC
【提示】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司法判例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统一法律的解释,并限制法官个人在判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于第一线的法官普遍体会到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因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符合特定国家的宪法架构,“判例制度”都是所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因为它反映了法治的必然需求。
9.【对司法解释的监督】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动是合法的?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2.【法的特征】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律的溯及力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同年6月,李某在夜间潜入某商场,盗走商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商品。
案发后,李某被商场保安抓获,并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于2018年12月盗窃过某超市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但当时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新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法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李某2018年12月的盗窃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将盗窃罪的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5年。
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法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应当按照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刑法修订后,对于行为人在新法实施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法律分析1. 《刑法》第12条的规定《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 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对于行为人在新法实施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因法律的频繁修订而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从轻处罚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应当依照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5年5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且该修正案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较之前有所放宽。
因此,辩护律师主张应适用新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张某某的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应当适用旧法;新法施行后,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适用,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应适用旧法。
理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保障司法公正。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
本案中,辩护律师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所放宽,符合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条件。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所放宽,但该修正案实施前,张某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了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不应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应当适用旧法;新法施行后,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适用,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新法与旧法的差异程度: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所放宽,但差异程度并不大。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法不溯及既往是司法系统中常见的一句名言。
这句话意思是,法律不会从过去的行为中寻找指责或谴责,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追究刑事责任。
这句名言源于英国法学家爱德蒙彭宁斯(Edmund Plowden)的作品,也就是法律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没有犯罪行为,就不能判处罪犯。
古英法的后代们也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
这句名言这么重要,为什么呢?其实,法不溯及既往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由于违反以前的法律或法规而被起诉,实际上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因此,法律规定,行为不能因为被视为违反以前的法律而受到惩罚。
另一方面,法不溯及既往也意味着,两次违反同一瑕疵行为也不能处以重罚。
比如,犯同样的犯罪行为两次,只能对其进行一次惩罚。
法不溯及既往的另一层含义是,没有犯罪行为,就不能处以重罚。
在法律上,不能治罪,必须依法治罪。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能处以重罚,即便犯罪行为是明显的,也禁止因此而被处以重罚。
超越法律,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被告人毫无公正可言。
法不溯及既往的概念也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
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来自过去的行为或想法来推断当前的结果。
毕竟,很多时候,过去的行为能够清楚地说明犯罪者当时的思想,因此,可以以非法行为为由对其进行惩罚。
但是,法律规定,只有当前的行为才能作为诉讼依据,不能通过既往行为作为证据。
总之,“法不溯及既往”这句话说明,犯罪行为只能处以法律规定的惩罚,不能以任意方式来判断和处罚。
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才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的溯及力
合同法的溯及力篇一: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XX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XX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法律追溯时间如何规定
法律追溯时间如何规定一、后期生效追溯时间后期生效追溯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后才能产生效力。
这种规定方式多用于新颁布的法律。
例如,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宪法的生效需要在公布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后生效,以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这种规定方式既保证了法律的预见性,也给予了公众参与的机会。
二、立即生效追溯时间立即生效追溯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立即生效,从其中一特定的时间点起,不对过去的行为产生效力。
这种规定方式多用于紧急修订或修正法律。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能会立即颁布一项法律来应对该情况,以便立即产生效果。
这种规定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及时有效,但也可能对个别利益产生一定的冲击。
三、溯及既往追溯时间溯及既往追溯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可以对过去已发生的行为进行追溯。
这种规定方式多用于刑法和税法等领域,以惩罚或纠正违法行为。
例如,在其中一行为被刑法界定为犯罪之前,已经存在的该类行为,可根据新的法律进行处罚和追究。
这种规定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保护了公众利益。
四、不溯及既往追溯时间不溯及既往追溯时间是指法律规定不对过去已发生的行为产生效力。
这种规定方式多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在一项新的税法实施之前,不能对过去已纳税的个人或企业进行重新征税。
这种规定方式确保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不同的法律追溯时间规定方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法律追溯时间的制定需要兼顾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公正性,以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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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的法律————————————————————————————————作者:————————————————————————————————日期: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溯及既往的法律伊卫风*内容摘要:以溯及既往的法律为对象,主要分析其概念内涵,指出其存在两种形式:回溯性法律和追溯性法律。
前者并非通常所说的改变既往权利,而是回溯性地施加法律责任。
后者通过“拟制”变成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法律,从而与“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原则达成和解。
前者从法律颁布时向后施加责任,后者从行为发生时施加责任,所以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界限,并非以往研究所说的同义替换。
溯及既往的法律因为转型正义而需要重新认识,更需要处理它与法治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溯及既往回溯性追溯性转型正义*北京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引言转型正义作为一个新兴的学术领域,迅速在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等领域扩展开来。
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于2007年专门成立了“牛津转型正义研究”组织,是该领域中最大且最多元的研究机构之一,汇集了多个学科的杰出学者。
另外,“转型正义”作为一个术语,也开始不断出现在各种学术场合。
政治学家埃尔斯特指出,转型正义指的是从一种政治体制向另一种体制转变中经历的审判、净化和赔偿过程。
〔1 〕法律人主要关注新体制如何处理对旧体制的既往行为,因为政治转型之后,旧体制的犯过者往往成为新体制的清算对象,新体制的主宰者则是旧体制的受害者,“这些旧体制的受害者经常要求公正地处理那些在他们看来是犯过者的人”。
〔2 〕这种做法首先引发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从而与法治形成冲突,“法治的原则要求制定法律时必须具有前瞻性,这样会轻易放过前政权最严重的罪行,而不要审判”。
〔3 〕而历史现实却并非如此,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就惩罚了曾经的纳粹战犯,“从一开始,刑法理论和学说在处理国家社会主义犯罪时就面临追溯性的问题”。
〔4 〕再如两德统一之后的柏林墙卫兵案也同样要应对溯及既往的问题,“20世纪末,随着东德民主共和国的解体和德国的统一,德国司法制度再次面临一个法哲学的争论,即一个政府是否可以正当地惩罚旧体制下合法的却应受谴责的行为”。
〔5 〕从上述现实可知,溯及既往的法律显然与法治的主张是相悖的。
在处理这个悖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该种法律的明确含义。
溯及既往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在布莱克斯通那本影响深远的《英国法释义》中被专门讨论过,尤其在“法律的普遍性质”一节中。
他强调法律应该让人知晓,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要公之于众的。
“无论告知的方式是什么,都必须以最公开的和最清楚的方式公之于众。
” 〔6 〕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Caligula)把法律写成小字,挂在高柱上,成为诱捕人民的有效方式。
卡里古拉皇帝尽量不让人民知晓法律,以便将法律的威慑作用发挥到极致。
在布莱克斯通看来,比这种做法更不理性的方式就是溯及既往的法律。
“行为发生后立法者才首次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对行为人进行惩罚。
要让行为人预见到发生时无罪而被事后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行为人当然没有理由放弃该行为;因为没有放弃它而受到惩罚必然在结果上是残酷的和不正义的。
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应该是指向未来的,并从开始就要公之于众,即意味着‘法律规定的’。
当这样的法律以正常的方式公之于众或规定时,行为人因此就能完全知晓;如果行为人可能知晓法律却忽略了它成为一个正当理由,那么法律将会失去效力,就可能总会被规避。
” 〔7 〕根据上下文的语境可知,布莱克斯通此处讨论的要点是法律须公之于众,卡里古拉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布法律而受到批评。
相较于不公布法律,溯及既往的做法更加糟糕。
因为它并非不公布法律,而是根本就没有法律,行为人当然无法预见它。
虽然布莱克斯通此处强调法律的公开性,但他关于溯及既往之法律的论述因被后人不断重述而成为经典,并正式出现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条文中。
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溯及既往的法律。
”第1条第10款第1项也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前者是针对国会的,后者是针对各州的,两者合称“溯及既往条款”,都采用了布莱克斯通所使用的拉丁语表述。
达克斯伯里(Neil Duxbury)解释这个拉丁术语原初含义时认为:“若从字面看这样的法律毫无助益——意味着‘事后的法律’——因为今天发生了许多事,却在明天才制定诸多法律:所有的法律都是事后产生的。
” 〔8 〕“溯及既往”作为一个专门用拉丁语表达的术语,并非像字面含义那样简单,有诸多研究者都在试图阐释它。
斯托里(Joseph Story)以美国宪法的溯及既往条款为对象,明确指出,溯及既往的法律这个术语在广义上包括所有回溯性的(retrospective)法律,或约束或控制过去行为的法律,无论它们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
〔9 〕因此他是通过回溯性的概念来解释溯及既往的。
与其不同,凯尔森则使用了追溯性(retroactive)的概念,“‘溯及既往的法律’这一用语被解释为是具有追溯性的刑法。
追溯性法律之所以被人认为是应加以反对的和不希望有的,就是因为这种情况伤害了我们的正义感,那就是:对一个人,由于一个他不能知道这会引起制裁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施加一种制裁,尤其是一种刑罚。
”〔10 〕与斯托雷和凯尔森又有所不同,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专门用一节内容讨论溯及既往的法律,并互换使用溯及既往的、追溯性的和回溯性的三个术语,例如提到刑法时直接用溯及既往的,谈到矫治性的婚姻法时用回溯性的,说到税法时则用追溯性的。
〔11 〕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则倾向追溯性的概念,“对既往无辜的行为施加刑罚就是追溯性的,因为它从无辜到犯罪溯及既往地挑战了行为的性质”。
〔12 〕但他也指出,“认为追溯性必然比回溯性更糟糕的看法是错误的”。
〔13 〕溯及既往、追溯性和回溯性这三个术语的关系也有不同的主张。
有研究认为,“很明显的是:溯及既往的和回溯性的可以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14 〕但有人认为溯及既往的与追溯性的经常被替换使用,尤其在刑法中,溯及既往条款就意味着明确禁止追溯性。
〔15 〕更有人强调这三个术语是同义词。
〔16 〕最近的研究则认为,“‘回溯性’与‘追溯性’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17 〕国内关于溯及既往之法律的最近研究中,孙晓红以美国宪法中的“溯及既往条款”为对象,从卡尔德诉布尔案(Calder v. Bull)引出了回溯性的概念。
〔18 〕朱力宇的研究指出了“溯及既往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
贺翔翔从德国民法的角度出发,主张从立法上预先处理溯及力的问题比事后的司法解释更加合理。
〔19 〕魏治勋则认为,普通法中的“溯及力困境”通过社会道德发展与法律发展保持必然联系就可以解决。
上述研究表明,各个学者虽然对溯及既往的法律持有不同观点,但都是围绕回溯性和追溯性的概念展开的。
斯托里、凯尔森、富勒、沃尔德伦等人使用这两个概念时或者是随机性的,或者出于个人偏好,都未能明确区分它们的差别,从而造成了理解上的模糊不清。
基于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时间性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以期更准确地理解溯及既往的法律,也希望能进一步探索它与转型正义的关系。
一、词源分析从法律的时间性上看,成文法至少有三种时间效果:“第一种仅仅适用于成文法生效之后的事件。
第二种只适用于成文法生效后却会对既有预期或既有权利产生影响,这些预期或权利在该成文法生效前已经存在。
该成文法并没把预期产生时或既有权利形成时存在的法律视为实际的法律,而从自身生效后开始影响既有的预期或权利。
在这方面区别于第三种效果,成文法把过去事件发生时的法律视为后来提供的,而事件发生的法律与后来的成文法实际上是不同的。
” 〔20 〕这三种效果可以用三个概念来表述,即前瞻性、回溯性和追溯性。
前文已经指出,布莱克斯通强调法律要事先公布,体现为法律的前瞻性,这一点很少有争议。
而回溯性和追溯性的概念并非如前文所描述的那么清晰明确,而是有诸多模糊之处,因此从词源上切入有助于澄清问题。
萨朗比耶(J. Paul Salembier)曾经分析了上述三个概念的拉丁词源。
根据他的研究,“前瞻性”源于拉丁词“prospicere”,意思是“向前看”,被定义为“通过向前看的方式指向未来”。
相应地,“回溯性”源于拉丁词“retrospicere”,意思是“向后看”,被定义为“导向过去,关注过去”或“向后看或处理过去”。
而“追溯性”则来自拉丁词“retro”和“activus”,前者的意思是“向后”,后者的意思是“行动”,但“activus”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拉丁词,更好地体现retroactive拉丁根源的词是“retroagere”,意思是“推翻”。
〔21 〕沃尔德伦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词源学家也许会指出“回溯性的”是看向过去——来自于拉丁语spectare等于看——然而“追溯性的”则是向过去行动。
但不幸的是,我们不得不用“前瞻性的”作为追溯性和回溯性这两个词的反义词,因为“高瞻远瞩的”含义完全不同。
〔22 〕由此可见,无论萨朗比耶还是沃尔德伦,他们的研究都表明从词源上看,回溯性与追溯性是有区别的。
正是得益于他们的研究,达克斯伯里因而明确指出,溯及既往的法律有两种形式:回溯性法律和追溯性法律。
〔23 〕二、回溯性法律许多学者在不同场合都使用了回溯性法律的概念,但很少有人明确界定其含义。
然而桑普福德(Charles Sampford)则是个例外,他专门讨论了回溯性的含义。
在他定义回溯性法律之前,存在两种代表性的——广义的和狭义的——定义。
根据广义定义,“如果一项法律‘削弱了既有的权利或义务’,那么它就是回溯性的”。
〔24 〕其主要特征是既有的权利义务受到了新法的影响。
这种定义很容易解释经济领域的现象。
例如一项立法改变了既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该项立法就是回溯性的。
但此定义仍存在一定问题。
从逻辑上看,如果“削弱”既有权利义务的法律被认为是回溯性的,那么“强化或增加”既有权利义务就不构成回溯性法律。
但从直觉上看,“增加或强化”既有权利义务同样也是回溯性的。
例如“9·11”事件之后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把“邮寄不明物品的恶作剧行为”定义为犯罪,以防止这种行为或其他类似的恐怖主义行为,同时也对2001年10月的恶作剧行为进行了惩罚。
这种立法明显增加了行为人的负担,从直觉上显然是回溯性法律,而根据上述定义却不构成回溯性法律。
由于这一点,该定义后来被修正为“如果一项法律改变了既有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是回溯性的”。
〔25 〕按照这个定义,那么几乎所有的立法都成了回溯性的,因为立法会实际地或潜在地改变了既有的权利义务,即使是前瞻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