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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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简称保障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一)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多退少补。

以后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信托公司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核对后,应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是众多投资者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分散的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与特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集合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较大的资金池,从而能够进行更为多样化的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其次,专业性。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投资团队,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再次,灵活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广泛,可以涵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多个领域,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适应不同的投资环境。

最后,风险性。

尽管信托公司会尽力控制风险,但投资本身存在不确定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不例外。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二、信托公司的职责与义务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1、诚信义务信托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损害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的设立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风险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3、风险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4、投资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对信托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用,提高信托资金的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7-01-23【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从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合并信托受益人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方式进行管理和分配收益的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置与发行信托公司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按照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全面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信托计划的发行募集方案,明确募集规模、投资方式和风险收益特点等。

2. 组织制定信托计划的投资组合,并确保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实现约定的投资目标。

3. 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等。

4. 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1. 忠实诚信,以投资者利益为首要考虑。

2.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3. 做好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

4.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和运作的规范。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在投资决策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 合理配置: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点,合理分配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事项。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信用和专业能力,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并在不同的投资标的中进行分散投资的一种信托产品。

四、产品规划和标准设置1.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稳健、透明的原则,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规划和标准。

2.产品规划应当包括:投资策略和目标、托管机构、投资标的、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内容。

3.标准设置应当包括: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预计风险等内容。

5、信托计划管理人的义务信托计划管理人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内部合规审核程序或委任专业机构的合作方,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

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产品规划和标准,合理择时择价,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管理,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保值增值。

2.组织确定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并报告受托人。

3.监测投资标的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4.制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5.确保投资风险的逐步降低和控制,避免因投资活动引起的恶性竞争。

6.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7.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防范体系,防范内部人员利用管理资金可能的风险行为,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规运作。

8.与托管机构沟通协调,对委托的托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确保托管工作落实落地。

6、收益分配1.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产品规划和标准,在合同中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相关情况。

2.收益分配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要求,合理分享风险与回报。

3.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保证金等方式应在投资主体投资及约定明确资金货币流向和重要条件的前提下实行。

4.如收益不足以支付年度管理费和委托费用,经过委托人同意,可以以对应份额的资产偿付;如资产不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优先偿付受益人,或者与其协商后分期偿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银监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篇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定义和分类1.信托公司: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管理的一类信托计划,投资者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将资金集合投资于特定领域或特定资产。

3.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和备案1.信托公司依法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编制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信托公司应当分类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确保计划之间的风险相互独立。

3.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和投资1.信托公司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计划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以及后续投资变动情况。

2.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

3.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但应定期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

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1.信托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2.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合理设置准备金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集合资产管理,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接下来店铺为你带来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一(一) 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范围和策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 业绩比较标准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 主要特点1、份额补偿,风险先担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费用更低,回报更高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到点开放,提前进出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随时参与,随时退出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到点分红,真诚回报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 最高规模(总份额):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 存续期间:10年(八) 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9•【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多名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获取经济收益的资金管理模式。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成立需要确立信托计划文件,定义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

同时,还要由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投资运作,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障。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1.共同出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名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形成资金池进行投资,实现收益共享。

2.专业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得到专业的投资管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投资分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采取资产组合投资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分散投资,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4.风险控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需要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也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资金的收益稳定性。

5.收益分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可以按照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实现收益的公平共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缺点1.优点(1)投资人资金实现有效管理,同时降低了资金风险。

(2)投资人可以享受专业管理,无需负责具体投资工作,降低了时间和精力成本。

(3)投资人可以选择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投资,满足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收益的稳定性,降低了市场风险。

2.缺点(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仍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需要投资人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2)与个人自主投资相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费用会相对较高。

(3)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门槛相对较高,可能不适合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操作流程1.信托计划筹备信托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的操作流程,提供资产证券化、ABS、MBS、资管产品发行托管、业务营销等服务,包括对信托计划的融资、投资、评估、经营、监管等业务进行筹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作效率。

二、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备案。

1.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 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计划书、信托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的设立目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风险提示等内容。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备案程序,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

1.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管理,包括资金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计划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

1. 信托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2.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改进业务管理。

五、监督管理。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信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信托公司应当配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监管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篇一:(银监会令2010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经济学:信托与租赁考试试题

经济学:信托与租赁考试试题

经济学:信托与租赁考试试题1、填空题买方信贷是由()所在地银行贷款给()或其银行,以给予融资便利。

正确答案:出口商;外国进口商2、问答题现在中国有多少信托公司?正确答案:目前在变动中,五十多家。

3、单选(江南博哥)因受胁迫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

A、可撤消租赁合同B、无效租赁合同C、有效租赁合同D、不可变更租赁合同正确答案:B4、多选以下信托业务中属于他益信托业务的有:()。

A、贷款信托B、身后信托C、生前信托D、赡养信托E、宣言信托正确答案:B, D, E5、问答题何为受益人?正确答案:它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

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

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

受益人是几个当事人时,称为共同受益人。

6、单选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a、委托b、金钱c、股权d、信任正确答案:D7、单选公司债信托是()。

A、商事信托B、法定信托C、资金信托D、担保信托正确答案:D8、问答题信托的受益人可否变更?正确答案:可以,需到信托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9、单选杠杆租赁的核心是()。

A、出租人B、贷款人C、物主受托人D、承租人正确答案:C10、问答题关于私募阳光化,何为上海模式,深圳模式以及云南模式?正确答案:所谓“深圳模式”,以“深国投”、“平安信托”为代表,采用四方托管。

所谓四方托管即由受托人、托管行、投资顾问、证券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管理运营信托资金。

“云南模式”目前仅云国投,采用三方托管。

云国投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的双重身份,采用由信托公司组建核心投资管理团队自主管理的模式。

以“上国投”和“华宝信托”为代表的“上海模式”兼备三方和四方两种托管方式。

比如,上国投的证券投资类的红宝石系列产品为三方托管。

上国投扮演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双重角色实行自主管理。

但其结构性产品的蓝宝石则引入了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

11、名词解释表决权信托业务正确答案:也叫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他方法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银监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

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001 精品

工作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001 精品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篇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二月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第八条篇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19年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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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 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 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 法参考附件),综合
实现对贷款资金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 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 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 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 止生产、 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 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 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 统性风险。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 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 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 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 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 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 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 其他合法收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 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 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 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 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 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 立、股权转 篇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 号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 年第 1 号)文号: 银监会令[2012]1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 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 115 次主 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17 年 第 1 号)范文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第 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 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 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 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 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 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 50%以上的表 决权。
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 款结构,包括金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 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 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 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 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平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 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 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 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 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 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 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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