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乌政办[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乌政办[2009]316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为目标,努力营造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管理有序、安全文明、群众满意的社区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冯瑞玉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张新友市环保局局长翟勤盈市林业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王凤云市民政局局长张峻祥市商务局局长卡德尔·买买提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宋亚君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戴晶新市区副区长熊小立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副区长朱英杰头屯河区副区长杨志明达坂城区副区长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赵青市目标办主任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吴亚东市供热办主任吴崑市燃气办主任谭洪恩乌鲁木齐电业局局长刘海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董事长朱刚乌鲁木齐城建投资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制定社区民生建设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社区民生建设项目资金,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乌政办[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8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现状,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
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新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辛建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张承义米东区区长薛继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菅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艾沙江·买买提天山区区长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隋荣水磨沟区区长姜毅达坂城区区长李伟乌鲁木齐县代县长马怀新市发改委副主任丁雪峰市建委副主任刘峰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王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姬向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二)受理和处理权利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三)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乌政办[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16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对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在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难以支付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给予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二)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四)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体推进;(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四)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农牧区“四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在乡退伍老军人);(五)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乌政办[2010]290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29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2010〕176号)要求,认真开展我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清理和检查,实现政策制度制定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责更加明晰、资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马雪峰副市长副组长:杨志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韩庚乌昌财政局副局长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杨少英市审计局副局长成员: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宾建华市气象局局长李春安乌昌发改委副主任安斌市民政局纪检组组长王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昝少平市林业局副局长刘军市教育局副局长童小芹市科技局副局长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王历市卫生局副局长韩兆礼市环保局调研员李寿龙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昌财政局(办公地点:乌昌财政局14楼,办公电话:2350135 2830340),办公室主任由韩庚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乌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牙合甫·排都拉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件)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七条;(二)删除第四十四条;(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五)删除第六十条;(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紧急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紧急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乌政通[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紧急通告(乌政通〔2012〕3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规范建设秩序,现就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紧急通告如下:一、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凡经查实属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对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凡经查实属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坚决依法采取限期拆除、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措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从重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凡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和不组织查处的以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要坚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乌政办[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14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2008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于维护和促进乌鲁木齐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改革中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实施,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成效日益显著,在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9〕96(2009年4月10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首府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
自2009年起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第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和就业援助制度,把被征地就业困难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内,实施“就业优先,培训优先”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持当地相关部门身份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免费办理《求职登记证》,并在《求职登记证》上注明为“被征地农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凭此证可享受等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6•【字号】乌政办[20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0〕18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已经12月4日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非本人原因连续介绍三次,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二)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四)因病或肢体缺陷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审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登记在本人《失业证》内。
三、补助项目:(一)安置补助费;(二)培训补助费;(三)公益性劳动岗位补助费;(四)就业贷款贴息;(五)小额借款。
四、补助标准:(一)安置补助费1、用人单位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助。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的,可从就业经费给予每人2000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36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3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有效保护耕地。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修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2008年7月3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在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效的职业介绍服务。
应当完善和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单位,尤其是征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对待,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乌政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乌政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9]7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解决我市劳动保障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和完善促进我市科学发展相关政策的建议》的有关要求,现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如下: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面临着严峻考验。
为积极应对危机,改善、保障民生,我市将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一)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作为市、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不断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
逐步建立以区(县)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互为联动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二)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
全面落实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抓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大力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做好法律实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出台的五项补贴办法等配套政策,尽快修订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及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全面启动和实施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01年5月15日)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有利于西部大开发和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474项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其中153项予以撤销和合并,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减少33%。
此清理结果已经2001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公告如下:一、凡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凡增设(包括本次清理中因漏报而补报)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经核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二、凡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国家明确规定或者在实施中明显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予以撤销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对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实行办事责任制,并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凡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该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
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处理。
四、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办理;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对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22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2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社区环境质量和建设水平,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2009年政府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创建理念,逐步形成各区人民政府主导、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创建机制。
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和安全文明的宜居社区,为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的目标任务夯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我市宜居社区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伊磊市建委主任成员:李东亮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陈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宋亚君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副区长朱英杰头屯河区副区长杨志明达坂城区副区长昝少平市林业局副局长XXX 市市政市容局副局长韩兆礼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司马义·依布拉音市房产局副局长戴伊强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张强市创建办副主任、市爱卫办主任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王庆生市建委助理调研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宜居社区的方案,协调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物业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指导全市宜居社区创建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乌劳[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乌劳〔200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5]10号)精神并经市委财经领导小组2006第8次会议(市党财纪字[2006]8号)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此次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按年度调整两次。
第一次为2005年度调整,调整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人员;第二次为2006年度调整,调整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人员。
二、调整待遇的时间:符合第一次调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符合第二次调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待遇的标准:第一次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31.5元;第二次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6元。
四、本次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五、本次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体现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人员的关怀。
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于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时将调整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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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53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
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53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生活保障金。
其中:对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撤村建居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