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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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

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

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总之,文书送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通过明确的送达时限、多样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证明的提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文书送达最新规定

法院文书送达最新规定

法院文书送达最新规定法院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文书送达一直存在一些问题,如送达时效不稳定、法院文书送达困难等。

为了规范法院文书送达工作,最近,我国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送达规定。

首先,最新规定强调了“送达必验”。

法院要求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必须经过辨识确认,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必须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确认。

这些措施旨在避免送达错误或误导,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最新规定突出了“快速送达”。

法院要求送达人员在接到送达任务后,应当立即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送达。

法院还建立了“送达时效奖惩机制”,对送达人员未按时送达的,将追究其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送达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最新规定规范了“电子送达”。

由于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电子送达成为一种新的途径。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正式启用电子送达。

法院将与当事人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电子送达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送达的效率,还节约了人力和物力资源。

最后,最新规定还对“异地送达”作出了规范。

在跨地区或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中,送达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新规定加强了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并规定了时间和方式。

法院将加强通信及数据互联互通,加强两地法院的信息交流,以提高异地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最新规定对法院文书送达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了送达的准确性、快速性和便利性。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国内送达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公平公正的司法提供坚实保障。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即时到达的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电子送达的规定相对宽松,但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了电子送达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电子送达方式的具体规定。

传统的送达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政送达、法院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送达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邮政送达效率低、成本高,法院送达受到地域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公告送达缺乏实时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则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电子送达的技术手段及安全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当前信息时代,电子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这些通讯方式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问题也同样重要。

尤其是在司法领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法律权益的送达行为,对通讯数据的安全保障要求更高。

在建立电子送达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何确保电子通讯的安全、可靠和隐私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立法规范,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操作流程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电子送达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保障电子送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是推动电子送达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的完善。

加强对电子通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电子送达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技术的安全保障,建立电子送达的安全标准和保障机制,确保电子送达数据的安全、隐私的保护和通讯的可靠性。

四是培训和普及电子送达的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从事审判或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不适合电子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方式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

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二)应诉通知书;(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四)开庭传票;(五)听证通知书;(六)举证通知书;(七)执行通知书;(八)限期履行通知书;(九)缴费、缴款通知书;(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0〕11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效率,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2.《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将本院制发的诉讼文书确认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您,请您在收到确认书后务必进行查收及确认。

一、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及时限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案诉讼文书确认书,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发送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查收,并以回复邮件形式进行确认。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书面送达。

二、电子邮件发送地址及确认方式请您确认您收到本院发送的电子邮件,确认方式如下:电子邮件发送地址:XXXXX确认方式:点击回复此邮件,并在邮件正文中简明扼要地确认您已收到诉讼文书确认书。

确认邮件中必须包含您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保密注意事项1.请您确保电子邮件地址的安全性,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2.请您注意保留相关邮件记录及确认邮件的副本。

3.任何对诉讼文书确认书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删除或变更。

四、其他事项1.如果您对本案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院提出。

逾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本院发送的诉讼文书确认书内容无异议。

2.若您需要变更电子邮件地址,请及时通知本院进行修改,并提供有效的变更证明。

3.若您收到本院发送的邮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邮件内容相冲突或矛盾,请立即向本院反馈,以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

最后,特此提醒您: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履行确认义务,确保及时确认收到本院发送的诉讼文书确认书。

如因未及时确认收到确认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XXX人民法院日期:XXX年XX月XX日。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通信手段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电子送达案例的分析,探讨电子送达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由于陈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向陈某送达:1. 向陈某的电子邮箱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件主题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2. 向陈某的微信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图片,并在朋友圈发布送达公告。

3. 通过短信向陈某发送送达通知,告知其电子邮箱、微信及朋友圈中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案例分析1. 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本案中,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陈某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2. 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2)送达地址准确无误;(3)送达内容完整、清晰。

本案中,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陈某电子送达的相关事宜,且陈某未提出异议,因此,电子送达符合适用条件。

3. 电子送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录音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逐渐普及。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和环保性。

2. 法律基础电子送达制度的实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电子送达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

2. 实施效果电子送达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纸质文书的制作和邮寄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时,电子送达也方便了当事人及时获取诉讼信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1. 技术安全问题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和信息技术,存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可能导致诉讼文书被篡改或丢失,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 适用范围限制部分当事人由于年龄、文化水平等原因,对电子设备的使用不熟练或无法使用,导致电子送达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

3. 法律效力问题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存有疑虑,认为电子送达的文书不如纸质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加强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如采用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侵入。

2. 扩大适用范围并优化操作流程通过提供操作指南、培训等方式,帮助不熟悉电子设备的当事人顺利使用电子送达。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律师作为受送达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网上立案的,原告应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

相关信息传送至“山东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并在电子送达平台予以标注。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其他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通话过程应当语音留痕并存卷备查。

第四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

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

第五条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

第六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

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第七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纸质文书送达方式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电子送达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新型文书交换技术,已逐渐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应用。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不仅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而且能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其更加科学、规范地发展。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概述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化手段,将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送达给当事人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耗时、耗力等问题。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初步规定。

各地法院也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为电子送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实务支持。

(二)实践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法律人对效率的追求,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从简单的开庭通知到复杂的证据交换,电子送达已成为了许多法院的常规操作。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对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但具体操作规范尚不健全。

如何认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确保电子送达到达的真实性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技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技术,而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如何保障电子送达到达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当事人接受程度不一由于年龄、教育背景、使用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

部分当事人可能因不熟悉电子设备或担心信息安全而拒绝接受电子送达。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范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操作流程及技术标准等,为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我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6号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各级法院的立案人员对当事人通过身份认证或律师、法律工作者凭本人登陆密钥进入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立案范围)申请网上立案的范围为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以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确定专人负责网上立案,每个法院需安排2位网上立案法官便于及时回复,如有人员变更,各法院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报高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

第四条(及时审查)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工单后半小时内。

第五条(回复方式)立案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进行答复。

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进行答复的,立案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处理方式)网上立案处理方式分为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补充材料、补正、约谈和其它等。

第七条(符合立案条件)对网上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

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公告等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送达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仲裁等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了规范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法进行。

诉讼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执行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法进行。

诉讼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执行人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法进行。

诉讼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执行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三、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住所、单位或者其他法定地址。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送达以其高效、便捷、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便捷性、环保性等。

2. 理论基础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电子签名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影响等。

其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程序应高效、公正、便捷,而电子送达制度正是基于这些原则,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诉讼文书的快速、准确送达。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电子送达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送达方式。

2. 实施流程电子送达的实施流程包括法院制作电子诉讼文书、当事人确认接收方式、法院发送电子诉讼文书、当事人签收等环节。

其中,法院需确保电子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当事人需及时确认接收方式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如电子文书的证据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

此外,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2. 技术问题尽管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依然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例如,部分当事人因设备不兼容或网络问题无法正常接收电子文书;部分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等。

3. 信息安全问题电子送达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诉讼信息,若未能妥善保护,可能导致信息安全问题。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用负担问题。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传真是电子送达吗

传真是电子送达吗

传真是电⼦送达吗随着⽹络化、电⼦化时代的到来,随着法院收案数量的不断增长,法院送达⽅式正在发⽣着巨⼤变化,电⼦送达具有便捷、⾼效、灵活的特性,其作为⼀种送达⽅式已具有应然性。

那么,传真是电⼦送达吗?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好多⼈是不清楚的,同时也是⽐较关⼼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传真是电⼦送达吗是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电⼦送达,其适⽤前提必须是受送达⼈同意且采⽤传真、电⼦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收悉的⽅式,其适⽤范围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其他诉讼⽂书。

采⽤电⼦送达⽅式送达的,以传真、电⼦邮件等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式,将诉讼⽂书送交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的⾏为。

⽬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送达⽅式,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的颁布,使得送达制度在⼀定程度上变得丰富和完善起来。

但⽴法上的逐步完善,仍旧没能使送达难这⼀问题在实践中消失。

⼆、民事电⼦送达应⽤的应然性“送达难”究其原因之⼀就是传统送达⽅式具有很⼤的局限性,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要。

随着⽹络化、电⼦化时代的到来,电⼦送达具有便捷、⾼效、灵活的特性,其作为⼀种送达⽅式已具有应然性。

具体来讲,电⼦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利⽤⽹络等⾼科技电⼦⽅法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种送达⽅式。

电⼦送达⽅式包括但不仅限于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络公告、电报、电传、电话和传真等⽅式,即利⽤⽹络来送达法律⽂书。

电⼦送达⽅式与以往传统⽅式相⽐较,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是,电⼦送达物质资源的低投⼊。

电⼦送达虽然在⽹络建设⽅⾯需要投⼊⼀定的费⽤,但是⽹络及其他电⼦信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好之后,其运⾏成本就⽐较低廉,⽽且这些设备可重复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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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先行,一步到位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先要建立一个 明确的制度规范,包括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案件和文书的
范围、具体的使用规则和流程要求、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送达的效力与争议的处理、电子邮箱 的使用期限、保存送达记录的载体以及与服务供应商协调 的义务等等,以保证有章可循。
(一)全省适用、一个平台
从我省各地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不少。 一是模式不一,如东莞法院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加电话录音、
深圳法院的电子邮件、佛山南海法院的手机短信、禅城法
院的专用送达系统、天河法院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二是适用的案件范畴不一,一般而言,仅在部分民商事案 件中适用,有的仅适用于涉外案件,有的仅适用于执行案 件,但基本上都只适用于一个程序,甚至只能适用于一审 程序,只在一个法院适用。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2、一案到底原则 只要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选择了接受电子送达,无论 此后案件经过多少程序,均无须再重新填写电子送达确认 书。如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二审、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除非有 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同意才能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固定的, 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人无论身 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时地收到 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 我省已实现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 相关的案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 为三级法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要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就一案到底,既便利当事人, 也便利法院自身。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规定》所讲的电子送达,仅指电子邮件方 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电话录音等方式,配套的手机短 信通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不属送达的内容,不 产生法律效力。
(一)基本原则 1、电子送达优先原则 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可能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是《规定》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并且发挥最大效应的起点。 因此,《规定》要求,除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 理由外,均应当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是《规定》最重 要的一个原则,也是推行电子送达首先应当坚持的一个原 则。虽然法律规定有选择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 求,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何为“正当理由”?大凡 以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等皆是可以考虑的因素,由 大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这是诚信诉 讼的要求,也是理性诉讼的要求。如果任由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适用,则鼓励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 玩失踪。因此,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 当尽量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
三是由于合法性问题,无法扩大适用,造成效果不彰,没 有真正起到提高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的作用,有时反 而成为负担。从重庆法院了解的情况,由于需要在内、外 网之间摆渡,甚至扫描上传,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反而不 如原来传统的司法专邮一寄了之。
由省法院统一规划,可以避免各地法院各自为战,与相应 的软件公司、服务供应商分别谈判,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无法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即将开始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 管的司法改革,也需要对此类问题未雨绸缪。我省已实现 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相关的案 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为三级法 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编者 :郭信主
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印发的《关于诉 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做 简单的解读。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送达, 仅指电子邮件方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 电话录音等方式,我们配套的手机短信通 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
一、《规定》的总体设计思路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电子送达条款, 从立法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性。但由于地区发展的差 异以及人类行为的惯性规律,对新事物的认识与应用均需 要一个过程,电子送达也不例外。这也是为何在立法后的 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制度尚未普遍推行的主要原因。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良好的制度必须有人推行才能 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送达难” 的问题不断累积的今天,充分发挥已有法律制度的效益, 从细微处入手,以小博大,寻求一条既适合现实,又能降 低法院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 路径,我们自感责无旁贷。根据我省及全国其他地区对电 子送达探索的情况,我们认为,最好的选择是建立全省法 院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

(四)内网操作,减负增效 在设计中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电子送达的推行不增加“两 个负担”,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一个诉讼参与人的 负担。调研时了解到,其他法院开发的电子送达系统因为 需要在内外系统之间转换或需要其他操作,增加法官、书 记员工作负担,大家在使用时有抵触情绪,这次在系统开 发时,我们着重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办案人员只需要自己 的办公电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操作即可完成诉讼文书电 子送达的收发工作,简便易行,高效环保。不但即时可达, 而且法院可以即时确认,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不易、确认 不易的问题,为案件的审理扫清障碍。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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