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045b85f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6.png)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安全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得到修改;这是一个比较充分、合理的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据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二、地方立法的范围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和第三十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新法增加了一个“等”字;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到了“五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因此,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外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将小餐饮纳入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范围老法和新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但这是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两个:一是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以上两个定义都强调“不含现做现卖”,但有的地方立法如湖南将小作坊分为制售分离的小作坊和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客观上讲,现场制售食品的小作坊难以与小摊贩、小餐饮划清界线;以上两个定义都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定位为“单位或个人”;可以说很不确切;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人提出小作坊包括小微企业,甚至包括小微企业中的企业法人;对于这个问题,2010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明确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至于小作坊能否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原则上不可以;因为食品安全法有11处提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门进行规范,如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成为判断其是小作坊还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称其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就不能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反之,已经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哪怕是一人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不应当属于小作坊;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河南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工商户”,非常值得称道但陕西将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生产经营者”;广东、山西界定为“生产经营者”;确切地说,无论是“个体生产经营者”,还是“生产经营者”,都不是民事主体的概念,而且让人联想到“个体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是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如果把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甚至一人公司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列入小作坊的范围,无疑会使小作坊的范围无限膨胀;如果只把部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列入小作坊,那么对于其他被列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在市场准入、行政处罚方面又有失公平;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应限定为个体工商户;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范围问题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省级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黑龙江、北京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贵州、吉林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编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湖南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上即所谓的高风险食品;北京规定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三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应当取得许可呢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不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经营者名称;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名称、类别、用途、实际最大用量、进货渠道等;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检验;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县级质监部门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有在取得备案号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这属于典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即备案的实质就是行政审批;目前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多数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宁夏、吉林、山西、甘肃、浙江、上海、北京、黑龙江、贵州;有的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有的实行登记制度,如内蒙古、广东;1.许可制度;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2.备案制度;例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3.登记制度;例如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但从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名为登记制度,实为许可制度;小作坊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是地方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该管理办法中有两条规定与小作坊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紧密相关;即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对以上规定有两种解读:一是既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都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都要取得许可,只是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二是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逻辑来看,其在附则中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显然是将小作坊是实行许可管理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立法权限交于地方;因为现实中河南、甘肃等已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不可强求所有地方对小作坊都实行许可管理;笔者倾向这种观点;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界定小作坊的要素之一是“销售范围固定”;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具体措施之一是“限制销售”,即“严格限制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邻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产品销售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但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的纪要又否定了自己说法;该纪要指出:“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陕西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吉林规定:“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区域和项目经营;禁止超出规定区域和项目经营;”是否应当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以及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不应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只要能从源头上管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又能从流通过程中做到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可以销往世界各地;世界很多大企业都是从小作坊起家,如果限定其产品的销售范围,如何能使其做大做强呢四、食品摊贩一对食品摊贩的界定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一般将食品摊贩界定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比如,湖南规定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河南、吉林还将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经营作为界定食品摊贩的要素;各地一般将食品摊贩定性为经营者,山西将其定性为生产经营者,宁夏则定性为个人;山西、河南、湖南根据是否提供餐饮服务对食品摊贩进行分类;山西将其分为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摊贩;河南、湖南将其分为流通类和餐饮类,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二食品摊贩的市场准入问题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大部分地方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吉林、甘肃、山西、上海、北京、湖南;如山西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的地方如河南、贵州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规定,流通类食品摊贩从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从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五、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作了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因其自身条件限制,不能与生产经营企业同等要求,但应当以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原则,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换句话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未来的地方立法中,立法者必须要考虑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用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另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据统计,前者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了11处,而后者出现了42处;应当说食品安全法中所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都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再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新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管主体由有关部门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第1款最后一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需要声明的是此“监督管理”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还需工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执法;原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与之相比,新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以上增加的内容是借鉴有些地方立法的规定,主要解决食品摊贩随意占道摆摊经营,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等环境卫生问题;例如北京、湖南、贵州、河南、浙江、吉林的地方立法都规定了食品摊贩定时定点经营制度;七、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主要考虑是既然新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应这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最麻烦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目前对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两种解读一地方性法规除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罚款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新法关于罚款的规定;因为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来看,它是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后,意味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有前几条违法行为的罚款,地方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前几条的规定;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如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观点的核心要素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都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罚款;下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逐一进行分析:。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5cd5c5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d.png)
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五、子项:1.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2.食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3.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4.1 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000131104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000131104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000131104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省级权限)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7.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8.审批层级:省级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省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be4d664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bd.png)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是必要的。
原法第29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与之不同,新法规定,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在机构改革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颁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原法第29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新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扩大了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除明确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许可外,所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都不需要取得许可。
也有意见认为,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也应当实行许可管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从我国目前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情况看,多为农民和小、散的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主要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通过许可进行管理不现实。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b01c06976f1aff00bed51e5f.png)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5cd205bbb84ae45c3a358c9f.png)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常见法律问题归纳一、食品委托加工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一)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一)](https://img.taocdn.com/s3/m/e26b07b8453610661ed9f4e5.png)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第一部分解析)一、判断题(150道)1.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答案:正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答案:正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采纳。
()答案:错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4.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答案:正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答案:正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6. 可以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内存放个人生活物品。
()答案:错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f87c93c71711cc7930b7162d.png)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20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试题库(含答案)
![20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试题库(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cf2831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03.png)
20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试题库(含答案)—、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做到,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A、公开公正B、准确及时C、全面客观D、科学合理正确答案:B 2.下列做法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A、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白酒B、用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C、在辣椒酱中添加苏丹红D、焙制面包时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入小苏打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O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3.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B、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C、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D、防止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4,下列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物质是()。
A、吊白块B、鸡精C、白砂糖D、淀粉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5.下列哪些食品可以依法进行生产()。
A、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B、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为原料生产的食品C、以病死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D、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O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6.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违法案件违反条款及处罚条款参考表
![食品违法案件违反条款及处罚条款参考表](https://img.taocdn.com/s3/m/60933b31dd36a32d73758138.png)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准限 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10 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剂 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 11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品添加剂的食品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12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13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品添加剂 剂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 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 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14 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 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 组织生产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 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销售的产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15 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 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 16 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 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过安全性评估 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 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食品被抽验不合格的处理困境
![小作坊食品被抽验不合格的处理困境](https://img.taocdn.com/s3/m/3e85967d312b3169a451a473.png)
小作坊食品被抽验不合格的处理困境来源:食药法苑作者“思乡人2015年年底,四川省某县食药局为了保障全县腌卤制品质量安全,委托一检验机构(具有法定资质)对辖区内的腌卤制品经营户加工、销售的腌卤制品进行了监督抽验。
在这次监督抽验中部分经营户加工、销售的腌卤制品亚硝酸盐超标准限量。
对如何开展后处理工作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是否合法,有认认为食品抽样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没有执法证的检验机构人员抽样不合法;腌卤制品经营户未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不应对其进行监督抽验。
二、如何对抽验不合格的腌卤制品进行处罚(由于四川省未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有人认为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抽验不合格的腌卤制品进行处罚,有人则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抽验不合格的腌卤制品进行处罚,处罚过重,但不能提出如何进行处罚的建议。
下面是我对上述案例中食药局对腌卤制品小经营户抽验的合法性及如何依法进行后处理的粗浅认识。
一、对案例中对腌卤制品经营户加工、销售的腌卤制品进行监督抽验的合法性。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对腌卤制品经营户加工、销售的腌卤制品进行监督抽验是对腌卤制品经营户监督管理有效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案例中的食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抽样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7cb8bc4227916888486d7f5.png)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食品经营许可问题集萃主要问题:1. 异地仓储审查问题;2.混业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问题;3.散装熟食制品销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4.无实体门店和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问题;5. “提供……设施设备”改为“提供网址,外网可登录查询网站、网页或网店。
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的问题;6.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衔接问题;7.仓储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办许可证的问题;8. 注销、撤销、撤回;9.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的问题;10.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区别问题;11.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12.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问题;13.冷库监管问题;14.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提交环保部门环评报告的问题;15.现场制售和制售分离的许可问题;16.食品添加剂许可问题;1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职责的问题;18.食品进出口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19.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二证合一的类型;20.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21.餐饮服务经营者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区别;22.有关现场核查人数和资格要求;23.有关卤制品制售或电商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问题;24.关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25.关于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申办单位食堂的有关事项;26.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2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何许可。
1.异地仓储审查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总局第199号公告“3外设仓库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9cafe28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4a.png)
《食品安全法》试题及参考答案(共IOO题)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2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D)起施行。
A. 2022年5月1日B. 2022年6月1 日 C. 2022年6月1日D. 2022年10月1日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治理,应遵守(A)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C)A.质量监视部门B.食品安全委员会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食品科研机构4、《食品安全法》规定,(A)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大事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视治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质量监视部门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在(D)设立派出机构。
A.县(市)区B.乡镇 C.特定区域 D.乡镇或者特定区域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治理方法由(D)制定。
A.相关监管部门 B.县级政府C.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7、(A)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 B.食品生产经营者C,消费D.食品企业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D 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后勤人员B.员工C.中层以上领导D.主要负责人9、食品生产者选购(D),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撤销案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撤销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f05a85c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80.png)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撤销案例基本案情:2020年1月8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办公楼一楼右边两间屋内摆放有就餐用的饭桌、凳子,在厨房门口张贴有“炊事员全生产责任制”,厨房内有从业人员正在加工午餐。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利用其购买的冰柜、冰箱、消毒柜、蒸饭车等设备在其住所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着正确的认识,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了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单位食堂是否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非着眼于服务的营利性质,而是强调餐饮服务的安全性。
且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2020年食药监执法证考试题C3[含参考
![2020年食药监执法证考试题C3[含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72e5fb8b7cd184254a353572.png)
2020年食药监执法证考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答案:AA.食品安全责任保险B.食品生产保险C.风险保险D.三个都选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BA.1B.2C.3D.4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的过程。
答案:BA.再评价B.控制C.分析D.统计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则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共10个X)。
其中:第三道六位X代表()。
答案:CA.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文简称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中文简称C.备案年份D.备案流水号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工作经历。
答案:BA.2B.3C.4D.56.以下哪项不是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标明的:答案:CA.通用名称、型号、规格B.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C.产品的特性、使用方法D.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7.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把医疗器械分为()类。
答案:CA.1B.2C.3D.4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责任。
答案:AA.连带B.担保C.保险D.调解9.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了标明普通食品标签要求的相关内容,还应当标明()。
答案:A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B.适用人群C.使用说明D.注意事项10.在餐饮服务单位()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2023年食品安全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2023年食品安全法知识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320373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c.png)
《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1月1日B.5月1日C.6月1日D.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D.十章共一百零四条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旳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旳食品,消费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规定支付价款()旳赔偿金。
A.一倍B.五倍C.十倍D.二十倍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
A.食品卫生许可B.食品生产许可C.食品流通许可D.餐饮服务许可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六个月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6、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 )年。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五年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哪种业态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旳范围()A 小吃店B 食品摊贩C 学校食堂D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8.下面有关食品安全旳表述,对旳旳是:( )A.通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具有任何致病微生物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旳营养规定,对人体健康不导致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具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9.食品安全原则旳性质是:( )A.鼓励性原则B.引导性原则C.强制性原则D.自愿性原则10.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旳:(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旳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旳主辅食品B.超过保质期旳食品C.无标签旳预包装食品D.以上都是11.食品经营者销售旳预包装食品旳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如下有关标签表述不对旳旳是:( )A.标签不得具有虚假、夸张旳内容B.标签不得波及疾病防止、治疗功能C.标签应当清晰、明显,轻易辨识D.标签应该突出表明功能12. 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A、B、C、D级旳含义是()A. A、B、C、D级代表餐馆卫生等级,A级代表卫生优秀,B级代表卫生规范,C级代表卫生基本合格,D级代表存在一定卫生问题,需要限期改善。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条例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b5165bca216147916112818.png)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条例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https://img.taocdn.com/s3/m/69ac7b0a0b4e767f5acfcefb.png)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药监食罚〔2016〕1号当事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芝麻调和油,现场有生产的芝麻调和油成品1620袋(规格为66ml/袋),你公司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为向旗下5个××火锅×分店统一提供火锅用芝麻调和油(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于2015年11月20日与陈××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陈××位于×区×街道×号自有的空置仓库后,将其改造成芝麻调和油生产车间,于2015年12月18日采购芝麻调和油原料及灌装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投入生产。
你公司虽于201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但截至调查之日,你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16日,你公司共生产规格为66ml/袋的涉案产品数量74880袋,单价1.05元/袋,货值金额78624元。
已销售73306袋(含执法人员抽样46袋),违法所得5128元。
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灌装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陈××询问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脑发货记录;送货单存根;原料进货查验台账;《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8b122efa3186bceb18e8bb01.png)
设立依据: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9项(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其中,全部取消18项、部分取消5项、全部下放4项、部分下放10项、合并7项、新增15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释放市场活力。
要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
要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版题库及答案含详细答案解析 2021新版食品安全法知识题库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版题库及答案含详细答案解析 2021新版食品安全法知识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d5eb97cf87c24028905fc361.png)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版题库及答案含详细答案解析一:判断题1: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为专职,不得为兼职。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还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施行。
(4: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5: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必须取得许可,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解析:2021年4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某县卫生局在接到该县人民医院有关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报告后,未向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造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7: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当事人潍坊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潍坊大本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公司网店销售的产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潍坊大本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食品货值、违法所得较小,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潍坊东圣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铝边字设备第一品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二)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了删除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四、当事人高洪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口味王”专用权的槟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违法经营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8袋;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五、当事人庞景伟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洋槐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经)市监听字〔20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30000元。
六、一、潍坊锦程中学(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办事处华疃小学食堂)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行为。
二、潍坊锦程中学(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办事处华疃小学食堂)使用前餐(饮)具自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
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潍经市监处告〔2019〕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潍坊锦程中学(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办事处双杨店初级中学)事先不知道该批次鸡蛋不合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七、当事人刘富玉(潍坊经济开发区回家吃饭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2019年1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