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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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概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保险诈骗罪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

诈骗罪的逻辑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支付保险费→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保险费→保险公司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手段是指: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某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单位也是保险诈骗罪的责任主体。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四)主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认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三)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保险诈骗罪案例

200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经营的货车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某地。次日凌晨3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某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某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某、陈某阳、林某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陈某阳和被告人张某某笔录,被告人陈某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某传、吴某春、张某文、许某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林某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陈某阳承担下来,并对被告陈某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春、张某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B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B等按六被告人意思某了虚假的笔录,并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2年2月,张某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228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2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他们是本案的共犯,他们对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相同的,也是明知的,而且均参与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关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这是刑法对参与保险事故调查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所做的特别规定,并不能就此认为,只有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他人不能构成。因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出于不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还有可能构成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此,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也构成保险诈骗罪。他们与被告人张某、陈某阳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属共犯,应当按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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