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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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授信业务、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全面的指引。

二、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风险管理与控制、业务流程的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政策和监管要求,形成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指引。

1. 客户信用状况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前,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以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以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业务流程的规范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4. 内部审批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决策等环节。

5.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监测。

贷后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三、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个人理解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8•【文号】工银发[1998]80号•【施行日期】1998.05.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5月28日工银发〔1998〕80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工作,规范对企业的授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授信分为三种:一是基本授信,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授信企业情况所确定的基本信用额度;二是调整授信,即基于企业生产或经营需要而增加的贷款额度;三是特别授信,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信用额度。

对企业的前两种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后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下级行就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须报请上级行批准,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额度超过申报行当年的基本授权限额,上级行的批复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增的授信额度和对该分行的特别授权。

如果某企业属于我行确定的优秀企业,总行对分行的特别授权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别授权。

三、对优秀企业可在贷款、贴现、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业务范围内分别确定授信额度。

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各类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捆在一起自行调剂使用或违章越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章、风险管理办法和授权授信管理权限执行。

对优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按风险管理办法操作,并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不能一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后者仍应按授权限额报批)。

四、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审批,对同意贷款的项目可按规定出具贷款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如企业确实需要授信额度通知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就业、增加财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链较短,信用记录较少等诸多原因,小企业往往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这对它们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因此,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注重风险控制。

银行在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时,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在审批小企业贷款时,除了了解企业的经营规模、盈利情况等基本信息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银行应该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不同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的授信政策和条件。

此外,银行还需要对企业的借贷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授信过度和风险过高。

二、创新授信产品。

银行可以根据小企业的不同需求,创新授信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授信额度较高、利率较低的贷款产品,为信誉良好的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的授信产品等等,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在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客户管理、产品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流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对小企业的监管和跟踪,防止小企业贷款拖欠和违约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是促进小企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需要银行加强对小企业的风险控制、为小企业提供创新的授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

只有这样,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小企业,促进小企业的持续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发[2007]53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废止一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2005年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以来,银行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丰富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引导银行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在吸收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引导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根据近年来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本指导意见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

商业性银行泛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银行授信管理部工作计划

银行授信管理部工作计划

银行授信管理部工作计划
1. 制定授信业务审核流程和标准,包括借款人资信调查、贷款申请资料审核、风险评估等,确保授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风险承受能力。

2. 根据银行资金情况和风险偏好,制定授信业务额度管理政策,包括额度分配、风险分级、额度监控等,保持授信业务的合理稳健。

3. 监督和检查授信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包括贷款资金使用状况、借款人还款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4. 加强对授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运行。

5. 不断优化授信业务管理流程和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风险管控水平,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意见

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意见

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意见贷后管理是信贷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是实现我行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行贷后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但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风险防控效能未充分发挥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性改观。

为进一步推进贷后管理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防控信贷风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营造有利于贷后管理的工作环境(一)深刻理解贷后管理的战略作用,为加强贷后管理提供强大的思想驱动力。

各级行要充分认识到,贷后管理是信贷全流程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只有贷后管理做到位,信贷业务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才能落实到位。

强化贷后管理,在贷款发放后主动防范风险,提早发现风险和及时处理风险,有利于改善信贷资产质量,减少风险成本占用,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使用效能,增加价值创造。

各级行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贷后管理也能创造效益的意识,切实转变重投放轻管理的发展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上把贷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研究和安排业务发展和业务经营时,将贷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重点进行部署。

(二)信贷前中后台密切配合,为贷后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行要把贷后管理工作放在全流程风险管理中去把握,强化其他环节工作,促进贷后管理工作的提高。

要前移信贷风险管理关口,在贷前严格准入,主动屏蔽风险客户,提高客户质量,减少贷后风险管控的压力。

在营销和调查环节,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环节提供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与客户建立平等互信的合作关系,为贷后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基础。

在审查和审批环节,要严格把握授信条件,审慎核定授信额度,针对客户风险特征,根据我行可接受的风险控制程度,制订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和贷后管理要求。

(三)加大资源配置力度,为贷后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各级行要根据贷后管理对全行业务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配置相应资源。

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实客户经理队伍,保证客户经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贷后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l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l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2004年7月25日银监发[2004]5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模版

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模版

x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加强风险管控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x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12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第三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

总行按季度向各分行公布银监会确定的《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名单》,各分行应严格根据名单判断客户属性,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辖内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名单制”管理信息的建立、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平台客户财务信息、现金流覆盖信息、贷款情况等,按监管要求做好数据季度报送工作。

第四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一)按平台属性分类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

其中,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符合退出条件和退出程序,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管理。

(二)按现金流覆盖程度分类根据融资平台自有现金流覆盖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融资平台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四类。

其中,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达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的30(含)至 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的30以下。

银行授信管理工作计划

银行授信管理工作计划

银行授信管理工作计划
1. 审查和分析客户申请信用额度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客户的信用历史进行评估,包括历史还款记录、贷款使用记录等。

3. 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授信方案和额度。

4. 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授信额度的使用用途和还款方式,确保双方达成一致。

5. 对已授信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风险分析。

6. 做好内外部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授信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风险。

7. 定期进行信用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8. 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管理能力,保持对市场情况和风险的敏感度。

银行授信业务指引

银行授信业务指引

银行邯郸分行2005年授信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是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的一年,我行将在2004年完成股改不良资产处臵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总行提出的“四个优先”方针,围绕省行2005年确立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分行党委确定的工作思路,加快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和授信资产存量结构,大力发展负债和中间业务,在强化风险防范和内控措施的前提下,理性发展资产业务。

结合行业授信政策和邯郸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2005年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一、2005年授信政策(一)行业政策行业授信业务发展的总体指导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2005年结合邯郸市国民经济发展,将进一步优先发展电力、交通、电信、能源、水、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高附加值工业等行业;下大力调整授信资产结构,努力扩大A、B类客户和优质行业的市场份额占比。

电力:重点支持国家五大发电企业(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国家电网公司已经国家批复上马的电源项目,重点支持新建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项目,现有电力机组单机20万千瓦火电机组改造项目及河北南网网内的发电厂,包括:龙山电厂、马头电厂、河北热电、邯峰发电厂等一批已建成、在建、扩建电力骨干企业、项目的授信需求。

严格限制对地方投资的小电厂的授信。

同时延伸产业链,对电网和供配电企业积极给予授信支持。

交通:在满足不低于总投资35%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能够落实合法有效的收费权质押和登记手续、在我行开立专户并明确同意接受我行监管方式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国道主干线、市过境高速公路的建设。

对于省道、低等级公路和不收费公路原则上不得介入。

结合我市情况,以青红高速邯郸段、阿深高速邯郸段、107国道改造等为重点。

适度控制对地市及特别是市级以下交通局的授信。

对地市级以下交通局在将还款来源列入相关财政预算、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谨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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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授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年授信工作指导原则
**年授信工作,应紧跟稳健货币政策要求,坚持“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原则,统筹做好信贷规模调控工作,提高授信的针对性、灵活性、前瞻性。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的原则,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点服务辖区内小微企业、地方支柱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绿色经济、涉农和社区居民。

支持分支行在信贷规模总量调控下,适当发展个人贷款,尤其紧跟国家消费金融政策,逐步注重个人消费贷款的投放。

坚持严守风险底线的原则,严核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严防信用违约风险和外部风险传染。

坚持转型发展的原则,逐步转向支持“专、优、特、精”的中小微型企业,初步形成资本消耗低、风险收益高、资产质量优、业务特色强的可持续性信贷发展格局。

二、信贷准入标准
(一)区域准入标准
重点做辖区内客户,严禁新增“两头在外”授信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做辖区外客户的,一律由总行审批。

(二)行业准入标准
大力拓展积极进入类行业领域授信。

**重点支持稀土、钨等有色精深加工及应用、氟盐化工、稀土永磁材料和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电子电器、生物制药、机械制造、铜加工、微电子新型材料、现代农业、脐橙、家具等产业,积极支持土坯房改造等民生工程、苏区振兴重点建设项目等。

南昌重点支持汽车、家电、化工、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生物和新医药、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机电制造业等产业。

新余、宜春、萍乡重点支持锂电、医药、陶瓷、机械电子、竹木加工、食品加工等产业。

吉安重点支持稀有金属加工、电子信息、通讯终端、生物制药、食品加工、新能源、化工建材和机械制造等产业。

厦门重点支持电子、机械、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都市农业。

符合积极进入类领域的授信,优先审批和用信。

合理把握适度进入类行业领域授信。

适度进入房地产、融资平台领域。

对房地产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总额控制,坚持优选客户、项目,合理控制融资占比。

加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户型、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力度。

融资平台贷款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总行审批,严禁支持违规集资、回购(BT)融资平台项目。

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除符合我行土地储备贷款规定外,还须满足借款人列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授信总额与借款人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用途为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等条件。

控制谨慎类行业授信增长。

谨慎进入纺织、焦炭、金属船舶制造、煤化工、水泥、钢贸、电解铝、光伏行业。

对谨慎进入类行业的企业和项目,要认真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技术装备先进、研发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业务,并加快对存量业务中劣势企业授信的退出与转化。

严格限制“两高一剩”行业授信。

严格限制高耗能、产能过剩、污染严重、环保不达标企业授信,及时、坚决、彻底地退出技术装备落后和高环保风险、高政策风险的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授信规模总量调控,合理配置信贷资源
加强授信计划的统一集中管理与信贷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新增贷款总规模,以存款任务为主线调配辖属各机构的新增贷款规模,优先保障信用良好、现金流正常、担保优良的实体型中小客户资金需求(500万元以下)。

单户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新增自营贷款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不受额度限制,须事前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一是担保方式为抵质押;二是投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三是用信条件落实,信贷风险可控。

银监部门提出,承兑汇票业务按(敞口+跟单敞口)÷各项存款≤18%的原则控制。

我行存量承兑汇票业务以20**年**月31日敞口时点数为控制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维持原担保条件可续做。

新增承兑汇票业务在满足以下条件下不受额度限制,报总行备案后可签发:一是签发申请人为辖区内客户;二是担保方式为抵质押;
三是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四是实体型企业。

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签发不需要报总行备案。

各分支行出现的垫款占用新增贷款规模。

(二)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严防信用风险
存货质押授信要从严管理,原则上不新增辖区外存货质押授信。

存货须严核权属和实行价值管理,并严格按存货质押管理办法办理质押手续和实现对存货的有效占有,须明确存货保管责任人,严防重复质押或存货灭失。

各分支行应对存量辖区外及生产流程中的存货质押业务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报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并作出维持、逐步退出的判断,防范好风险。

办理最高额抵质押授信业务,经办人在最高额抵质押期限内发放每笔借款时点都应该核实抵质押物是否存在被资产保全、查封或抵押人、借款人破产等情形,以防止发放的借款不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联保授信要从严控制,存量联保授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续做,逐步优化担保结构;权限内新增联保授信,经分支行审批完成后,一律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用信。

抵质押授信业务实行贷前核实制度,参照《**银行抵质押物贷前尽职核实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三)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严防资金挪用风险
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监管要求,做好信贷资金需求测算和用途审查,防止过度授信和资金挪用。

加强贷时审查,查实确认贷款投向,包括资产抵质押类的各类贷款,均应严格审查贷款用途,明确还款来源,充分分析抵
押品的市场风险和处置风险,严禁“以押代管”,要从源头控制资金挪用的风险隐患。

监控好信贷资金流向,将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核查手段制度化并存档,有效掌握走款去向和用途,严防将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或流入房市、股市。

(四)加强贷后管理,提高风险预防能力
突出贷后管理的重要地位,分支行要逐户落实好贷后管理责任人并签署责任书,严禁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每季不少于一次全面、有效的贷后检查。

重点加强保证担保授信、银信合作项目、存货质押授信、房地产贷款、重组贷款的贷后检查。

抵质押品实行持续价值管理,杜绝“以押代管”,对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业务,每半年一次由分支行自行参照市场行情对抵质押品进行预估并出具预估报告存档;对大额保证担保授信(1500万元以上),逐户重估借款人持续经营能力和保证单位担保能力。

要特别注意防范授信客户参与赌博、民间融资、非法集资所隐藏的重大风险隐患,分支行负责人要定期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保证双方信息的对称。

(五)积极作为,加大风险资产处置工作
对出现承兑垫款和逾期贷款的分支行,应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风险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务必要转变思想,摒弃消极懈怠不作为、乱作为的习气。

对已经暴露或即将暴露的风险资产,无论是否是在自己任内发放的,都应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及总
行其他要求,尽职尽责拿出可操作、有实效的风险化解与清收处置措施并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好。

特别是对预计会或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应逐户制定有具体时间进度的贷款重组或诉讼等风险化解与清收处置方案,最迟应在**月底前处置完毕。

对风险资产处置工作不积极作为的,总行将调整其授信权限。

同时,总行将于年底对各机构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单独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分支行应坚持清防并举,坚持两手抓,在抓好风险资产处置工作的同时,加强信贷资产风险前瞻性研判与防范,切实做到对风险资产的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六)遵守职业操守,做到勤勉尽职
信贷从业人员务必要自觉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牢记职业操守,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原则。

贷前调查坚持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信贷评审坚持独立、专业、审慎的原则。

加强信贷合规文化建设,强化信贷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周学习、月培训制度。

逐步推行信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逐步构建阶梯式、不同等级的信贷从业人员队伍。

(七)严禁越权、变相越权授信
坚守合规底线,深入学习、严格执行“五项禁令”,严禁越权、变相越权办理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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