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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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道德规范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经验、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密集和智力密集的特点,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知识产权。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制订并实施了一整套的法律和法规。作为软件工程从业人员,除了掌握有关技术和管理知识外,有必要学习并掌握知识产权中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一方面,可以对自己或本单位开发的软件采取切实的措施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深入,软件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软件工程的从业人员队伍迅速壮大。同时,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对计算机的依赖越来越强。因此,软件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约束也显得尤其重要。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商业秘密、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

10.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类就其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公民、法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许多与智力劳动相关的业务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10.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法国,主要创导者是卡普佐夫。1791年法国第一部专利法起草人德布孚拉首先使用“工业产权”一词来概括精神财产专有权,后来比利时的法学家把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

1883年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首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记录。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采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由于该公约的成员国众多,从而该概念便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

1970年4月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和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1993年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起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10.1.2 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按国际惯例,知识产权包括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是指涉及工业领域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主要部分。这里“工业领域”包括工业、农业、采掘业和商业等生产和销售领域。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有

“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版权(Copyrights),也叫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的人身权(或精神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等。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以宪法的有关原则为根本,以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为框架,以我国签订或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为准则来构建的。

10.1.3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与其它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例如专利权,其所有人在转让它时,可能是制作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专利产品的“销售权”,但却不是产品本身。其权利人往往只是当其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即在侵权诉讼中)才被确认。

2、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有,权利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使用该权利。例如,两个人独立完成的完全相同的发明,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可能由一人获得专利。这种专有性反映出完全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排他性”。

3、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取得依赖于一定的法律确认,任何国家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不对外发生效力,除非该国与他国签订有双边协定或参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对于有形财产而言,则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即在域外权利人一般不会失去其对该有形财产的权利。

4、时间性。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均有一定的期限,期限过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的保护则不受时间的限制。比如,《孙子兵法》仍是孙武的作品,Windows2000将永远是Microsoft公司的产品,等等。

10.1.4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或根据互惠和对等的原则,对条约成员国或者对方国家公民、法人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有:(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 UNSECO);(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目前,除少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由相关的国际组织管理外(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等),其它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10.1.5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与一般知识产品相比,具有更为突出的知识密集和智力密集的特点,而且难开发、易复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人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主张单独立法进行保护。国际社会针对软件的特点,也在努力进行制订较完善的保护软件专门法的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1983年WIPO对“示范法条”进行了修订,发表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一些国家,如保加利亚、日本、韩国等,也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制订了相应的专门法律。但是,这种单独立法的方式还未在国际上形成主流。

我国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就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1990年9月7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保护对象;考虑到软件的特点,规定了软件的保护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处理软件纠纷时优先适用该“另行规定”,若“另行规定”无明确规定,则适用著作权法。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5月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同年9月还颁布了《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和《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便构成了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促进我国软件的开发和流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0.2 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最早是由菲律宾于1972年11月14日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提出。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96-517号公法”,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宣布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10.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前,计算机软件保护主要有三种办法:专利法与商标法、商业秘密法或合同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与前两种方法相比,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著作权法对作品不要求其为首创,而强调独创性。著作权只保护程序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是程序思想,这与前两者相比,著作权保护容易取得,也比较切合软件开发的实际。

(2)从国际保护的角度来看,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比较容易。这是因为,著作权已在国际上形成了保护体系。这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将计算机软件划归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

当然,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也有不足之处。首先,软件作品只需独创性便可产生著作权,这对侵权与否的事实认定较困难。其次,著作权法不要求公开程序设计,这不利于对现有软件技术的研究和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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