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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发血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 取血。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 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 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 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发血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漏血;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 交 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输血申请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 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订 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 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 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 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 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 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 共同实施。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略)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
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 时解决并记录。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 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 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 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发血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 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 应追查原因。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输血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 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本规范旨在规范临床输血管理技术,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治疗效果。

以下为规范内容:
一、输血前准备
1. 确认输血指征
在确认患者需要输血之前,应进行全面的评估。

确保输血是必要的,在确诊后立即开始输血。

2. 确认输血前实验室检查
输血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型、交叉配血等。

3. 警示标志
在输血前应正确标注,以避免输血错误。

标记应包括血型、交叉配血结果。

二、输血后观察
1. 输血速度
控制输血速度,不应过快,以免造成对身体负担。

2. 输血异常反应
输血后如出现异常反应,应及时进行处理。

三、输血设备和操作
1. 输血设备
使用符合标准的输血设备,确保输血的全面控制。

2. 输血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范,包括输血前、输血中、输血后的操作。

每名医务人员在操作之前应接受培训。

以上为《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临床医务人员
应严格执行该规范,确保输血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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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 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
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 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 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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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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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输血护 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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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核查内容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
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 血液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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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采血日期及时间; 有效期及时间: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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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 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 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Leabharlann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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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 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 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安徽理工大学附院《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档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档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模板】一、导言输血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技术,在临床医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输血程序的安全、准确以及合法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本将详细介绍与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相应的解释和注释,以供参考。

二、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对医疗卫生领域进行了综合司法规定,包括了输血的相关规定。

注解:根据该法,医疗机构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输血,保障受血者的安全和利益。

2. 《血液管理法》:该法对血液安全管理和血液资源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注解:血站和血液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组织血液资源的采集、储存、供应和输血,以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诊疗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管理要求,包括输血技术的管理规定。

注解: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输血科室或者输血专业组,负责输血技术的管理、操作和质量控制。

三、法规1. 《医疗机构血液工作规范》:该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了血液工作的规范要求,包括输血前的准备、输血程序和输血后的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注解:该规范规定了输血的流程和标准操作步骤,以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临床输血指南》:该指南是由卫生部制定的,对输血的适应症、禁忌症、输血指征和输血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注解:医护人员在进行输血前必须子细阅读该指南,并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关操作,以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1. 《输血护理规范》:该规范对输血护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输血前的准备、输血中的监测和输血后的护理等方面的规定。

注解:输血护士必须按照该规范进行输血操作,并对输血患者进行细致的监测和护理,以确保输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2. 《输血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主要对输血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血液采集、库存管理、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等方面的规定。

注解:输血科室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以确保输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2023修正版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1]

2023修正版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1]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引言输血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疗技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严格的管控和监管。

为了确保输血安全、有效,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法律纠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与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常见的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并简要解释其内容和目的。

国内法律、法规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输血与血液安全管理办法》该法律规定了输血与血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血液采集、试验、贮存和输血的要求,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其目的是保障输血过程中各方的权益,提高输血安全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血制品管理办法》该法规对人类血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它强调了血制品生产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确保人类血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是一系列规范文件,其中包括《药品GMP规范》和《血液制品GMP规范》等。

这些规范文件规定了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的所有环节和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以确保药品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输血服务质量规范》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输血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输血前后的评估、输血操作的规范、输血记录的管理和报告等。

它旨在提高输血服务的质量水平,减少输血风险,确保患者的安全。

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国际血液联盟《全球血液安全和供应导则》这是一项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全球范围内的血液和输血管理。

其中包括了血液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血液供应和管理的原则、传染病筛查和献血者管理等内容。

这些指导原则对于各国血液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药品、血液和生物制品规范》FDA是美国负责监管药品、血液和生物制品的机构,它发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包括《血液银行和输血服务规范》和《药品制造质量规范》等。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制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 Rh( 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章制度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章制度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床输血技术管理,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医疗机构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室或者专门的输血医疗组织,负责输血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输血科室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保证输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五条输血科室应有专业的输血医疗人员,包括输血科主任、输血科护士和输血医师等。

第六条输血科室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保证输血医疗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

第七条输血科室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输血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输血科室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输血工作流程第九条患者需接受输血治疗时,应由医师开具输血申请单,明确输血的指征和数量。

第十条输血科接到输血申请单后,应核实患者信息,确认输血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输血科应选择合适的供血产品,确保供血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输血前,需要进行输血前检查,包括患者的血型、Rh因子和交叉配血等。

第十三条输血科医师应向患者说明输血的目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四条输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输血操作规程,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输血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输血结束后,应对患者进行观察,及时发现输血反应和副作用。

第十七条输血科应定期对输血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输血工作质量。

第三章输血质量控制第十八条输血科应保证供血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十九条输血科应定期开展供血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确保供血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输血科应建立完善的供血品质档案,记录供血产品的质量信息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输血科应建立完善的输血质量监控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输血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输血科应建立完善的输血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患者接受输血的风险和安全性。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12年10月29日14:55:22 来源:中国献血网【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完整版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完整版

六、发血
27、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 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28、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七、输血
29、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 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 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30、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 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 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 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二 9、、输患血者治申疗请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
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科(血库) 或有关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 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 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10、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 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 合型输血。
11、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 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 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 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 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 共同实施。
二、输血申请
7、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 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 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 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 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 医师负责实施。
8、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 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 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 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二、输血申请
5、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 《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 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 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6、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 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 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 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 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 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 备案,并记入病历。

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
1.浓缩红细胞(CRC)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3.红细胞悬液(CRC3) 4 洗涤红细胞(WBC) 5.冰冻红细胞(FTRC)
保存温度
4±2° 4±2°C 4±2°C 4±2°C 4±2°C
保存期
ACD:21 天 CPD:28 天 CPDA:35
与受血者ABO 血型相同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血前将
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
注射生理盐水。
第七章 输血
第三+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 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 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 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品种 保存温度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22±2°C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C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20°C 以下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C 以下 12.冷沉淀(Cryo) -20°C 以下 13.全血 4±2°C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
护士在输血过程应执行输血管理制度

核对及检查无误之后,遵照医嘱,严格无
菌操作技术将血液或血液成分用标准输血
器输给病人;
护士在输血过程应执行输血管理制度

输血时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输血开始前15分
钟要慢(每分钟约2毫升),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若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速度。

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输血速度,及时向
完成的一项治疗任务,但护士是输血治疗实施过程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申请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 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订 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 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对于Rh(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 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 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 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 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 共同实施。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略)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 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 及时解决并记录。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 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 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 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 8CFU/10分钟或<200CFU/m 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凝聚胺配血法凝聚胺配血法-注意事项
加入复悬液后,转动试管不能过猛,3 加入复悬液后,转动试管不能过猛,3分钟内 读取结果,以免弱凝集消散导致假阴性。 凝聚胺为抗肝素药物,如血液中(供、受方) 含有肝素,加入量适当增加。 不能先加凝聚胺。 本实验检查不完全抗体。
交叉配血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 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 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 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 血型同型输注。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 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 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 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 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安全、有效用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具有急性、迟发性并发症和输血传播传染病的潜在风险。

医疗机构应在保证临床救治患者生命的前提下,权衡输血利弊,在恰当的时机、以适宜的剂量将正确的血液成分用给最适合的患者。

第三条血液是人类稀缺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

异体输血只应用于可导致病人死亡或引起病人处于严重状况而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有效预防或治疗的疾病。

第四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做好用血前评估和输血后的评价。

第五条医疗机构完善临床输血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输血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章用血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实际确定临床用血的原则和要求。

至少包括:血液储备计划,应急用血。

非同型输注、输血不良事件和用血评价等影响输血安全及效果的关键环节。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行政管理要求完善血液预警响应机制、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和用血调剂机制,以维护正常医疗用血秩序和医疗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情况下的血液配合性输注管理程序,包括RhD 阴性的输血及0 型红细胞成分的使用、AB 型血浆成分的使用,在不输血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患者处于严重状态而又无其他方法有效治疗时,可启动同型配合输注和非同型配合性输注程序。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用血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用血原则要求,制定具有院级管理有效力的覆盖临床用血过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开展输血治疗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功能、任务、规模设置输血科或血库,配备和提供与输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独立血库。

输血科和血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诊疗科目注册校验。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卫生部制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输血法律法规(1)

输血法律法规(1)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
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血液发 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二 、所 在 地 血 站 无 法 及 时 提 供 血 液 ,且 无 法 及 时 从 其他 医 疗 机 构 调 剂 血 液 ,而 其 他 医 疗 措 施 不 能 替 代 输 血 治 疗;
三、具 备 开 展 交 叉 配 血 及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表 面 抗 原 、 丙型 肝 炎 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体 的 检 测能 力 ;
三 十 七 条 医 疗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关 于 应 急 用 血 采 血规 定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给 予 警 告,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款 对 负 有 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分。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
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同一患 者一天 申 请 备 血 量 少于 800 毫 升 的,由 具 有 中 级以上 专 业 技 术 职务任 职资格的 医 师 提出 申 请,上 级 医 师 核 准 签 发 后方 可备 血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2000.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翻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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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输血法律法规规章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售货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 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 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C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 (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ABC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 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一条按A、B O 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1. 浓缩红细胞(CRC)4±2°C ACD:21 天CPD:28天CPDA 35 天2. 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4±2° C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3. 红细胞悬液(CRC3)4± 2° C (同CRC)4. 洗涤红细胞(WBC 4± 2° C 24 小时内输注5. 冰冻红细胞(FTRC)4±2° C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6.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 2° C 24 小时(普通袋)或5(轻振荡)天(专用袋制备)7.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 2)(同PC- 1)(同PC—1)8. 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22± 2° C 24 小时内输注9. 新鲜液体血浆(FLP)4±2° C 24 小时内输注10. 新鲜冰冻血浆(FFF)—20° C以下一年11. 普通冰冻血浆(FP)—20° C以下四年12. 冷沉淀(Cryo)—20° C以下一年13. 全血4± 2° C (同CRC)14. 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伽)细菌生长菌落V8CFU/10分钟或<200CFU/M盼格。

六章发血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 血袋有破损、漏血;3.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 C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输血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 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1.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2.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1.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2.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 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3.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6.. 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 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 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期;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 C,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 C (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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