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通知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被征收人:

姓名(男)身份证号单位职业住所户口性质

姓名(女)身份证号职业住所户口性质

经调查核实,你们于日生育第个子女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主动缴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写:;不主动缴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大写:元)。请于收到通知书后,主动到xxxxxx办缴纳。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征收标准高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大写:元)。

xxx计生办年月日篇二:稽查通知书格式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

我单位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排污费征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请予以配合。

现需你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2、 3、………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环境监察机构(印章)年月日— 3 —

— 4 —

排污费征收稽查询问调查笔录

日期:时间:地点:

案由:

被询问人: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家庭地址:电话:

询问人:记录人:

参加人:

问:

答:

问:

答:

(注:本页如不够用,可用续页)

询问人签字:被询问人签字:参加人签字:

— 5 —

注:被询问人或者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

调取资料清单

日期:时间:地点:

案由:

调取资料缘由:

调取资料清单:

(注:本页如不够用,可用续页)

调取人:被调取资料单位经办人:

— 6 —

— 7 —篇三:核定征收通知书篇四: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存根联)

编号:村

你们于年月日生育政策外孩,你们的行为属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生育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元。限你们于年缴按月加收2%滞纳金。

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签名: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社会抚养费代征所年月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你们于年月日生育政策外孩,你们的行为属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生育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元。限你们于日前到大店镇代征所缴纳,预期不缴按月加收2%滞纳金。

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签名: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社会抚养费代征所年月日篇五: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副本)

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通知书

x水保缴字[ ] 第号

你单位在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动土面积达平方米。改变了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之规定,你单位请于年月日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元。

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征收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城市人民政府或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水利局年月日

……………………………………………………………

(正本)

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通知书

x水保缴字[ ] 第号

你单位在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动土面积达平方米。改变了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损坏了水土保持

设施、地貌植被,造成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保缴字取标

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之规定,你单位请于

年月日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元。

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征收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城市人民政府或泰安市

水利和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