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习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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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题答案

一、单选

1——5:ACCAB 6——10:BCDAD 11——15:DBDCA

16——20:DBCAB 21——25:BCADB 26——30:CACAC

二、名词解释

1.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行使权利的承担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3.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概念的要点是:(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职权和程序的法定性;(3)活动结果:对一定对象的法定教育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4.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在此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特定的范围(在学校上学期间或学校所组织的活动中)。

5.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7.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8.教育法制

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

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

9.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0.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1. 司法解释

指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12. 九年制义务教育:

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13. 教育法律规范:

指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14. 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15. 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6.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7.教育政策

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18.行政制裁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19.教育法律责任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0.法律救济

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1.教育行政赔偿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22.义务教育制度

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表达的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形式和方法方面的规程或活动准则。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

(1)教育法规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教育关系是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活动主体之间结成的关系。

(2)直接教育活动与直接教育关系及其特点

(3)间接教育活动和间接教育关系及其特点

2.简述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也有区别;

(2)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一方面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表现在道德价值判断对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断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道德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规范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

3.简述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其特点。

(1)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2)教育权利和义务主体同一性的特点及其产生基础。

4.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两大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按照国家的法律强制运行机制(制裁手段)又可区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5.写出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及其生效日期。

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6.简述建立教育法学的意义。

(1)建立教育法学是加强教育立法和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

(2)建立教育法学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建立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和造就一代知法、懂法、守法的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需要

(4)建立教育法学是普及教育法规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形成遵守教育法规的自觉性,促进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7.简述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

(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的教育法规,其所体现的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利益的共同教育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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