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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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规定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科学确定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范围和级别。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控制线的划定。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禁止开展的活动。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特殊管理措施。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建设和改建。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确保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确保水源地的水质达到相关标准,杜绝污染源的直接排放。

3.严禁对水源地进行垦殖、堵塞取水口、破坏水源地地下水文环境及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地管理,严禁违法用地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5.加强水源地周边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6.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与监管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主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完整word版)水源地保护条例

(完整word版)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保护,规范污染物排放、水源涵养和水质监测,促进城市饮用水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水源地水系的水库、河流和地下水等地表和地下水水系区域,以及周边环境。

第四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五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一区一方案、一河一策、一源一策。

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第六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原则是依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水量、水质稳定性和受威胁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管理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制农业、畜牧业和工业活动等。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控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有害物质,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等污染源。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范围外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保护区的水源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篇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模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而设立的特定区域,对于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工作至关重要。

为此,为确保饮用水源的质量安全,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1. 饮用水水源地的选取应遵循科学规划的原则,结合地质地貌、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坚持以水体为中心、以流域为单位的原则,确保对水源的整体保护。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建立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保护区的有效运行。

2. 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环境监测力度,定期对水源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水质、土壤、大气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3. 限制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特别是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行业,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

4. 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警示标识和监控设备,加强对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问题。

5. 推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修复与生态恢复工作,加强对污染源的整治,在保护区内进行土壤修复和植被恢复等工作。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责任和权力,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水源安全。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数据和监测信息。

3.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

4.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5. 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饮用水水源的长期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水源地和人民安全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于2019年9月1日正式
实施,旨在加强水源地的监管和保护,防止污染物的侵害,确保我们的水源地能够为人民持续供应安全的饮用水。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水源地的划分和监管责任。

水源地被分为一、二、三类,国家对一、二类水源地负有保护责任,地方政府则对三类水源地负责。

法规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如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水源地保护方案和计划等,确保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条例规范了水源地周边规划和建设。

禁止在水面保护区域和重要保护区域建设、改建、扩建工业、餐饮、商业领域等污染源,同时对周边建设项目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排放标准和排污路线,督促企业加强环保措施,确保建设性的“绿色布局”。

另外,该条例还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环境突发事件和行为污染活动,条例规定了应急预案及时介入和重罚制裁,合理补偿受损方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同时,应当加大对于环境污染的重刑处罚,警示及杀威慑又效果。

最后,该条例提出了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事业的要求。

对于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做出的贡献以及相
关的奖励制度作出了规定,可以使其积极将环保理念送入社区和公众关注。

通过众人的社会力量的同心协力,对水源地的保护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加强。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国永续发展所做的积极成果之一,为保障环境梦想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应该遵守规定,把握机会,通过科学创新,保护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健康,广泛推动保护环境共识的向前追求。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保护和改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制定本技术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

1.3 基本原则保护区划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保护优先原则。

二、保护区分类2.1 一级保护区指直接供水的水域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2.2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围,对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2.3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外围,对水源水质有间接影响的区域。

三、划分标准3.1 水质标准根据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确定不同级别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3.2 地形地貌考虑地形地貌对水源水质的影响,合理划分保护区范围。

3.3 水文地质分析水文地质条件,确保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安全。

3.4 污染源分布识别并评估区域内的污染源,防止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四、划分程序4.1 现场调查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现场调查,收集基础数据。

4.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水源水质现状及潜在风险。

4.3 保护区划分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划分保护区。

4.4 方案论证对划分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5 方案审批将划分方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的合法性。

五、管理措施5.1 污染源控制在保护区内实施严格的污染源控制措施。

5.2 环境监测建立保护区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质和环境状况。

5.3 应急预案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六、技术支持6.1 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水源保护技术培训。

6.2 技术指导提供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6.3 技术研发鼓励开展水源保护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七、监督管理7.1 监督检查定期对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违规处理对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7.3 信息公开公开保护区划分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饮用水水源而设立的区域,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水源保护区。

2.污染物:指对饮用水水源具有潜在或实际危害的物质或因素。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根据饮用水水源的特点,结合地理、水文、生态等因素综合确定。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的污染防治工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第六条禁止污染行为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排放、垃圾倾倒等。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污染源,如化工厂、养殖场等。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限制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等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城镇和农村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确保排放达标。

第八条灾害防治措施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防旱等灾害防治工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要水系应进行必要的疏浚和清理,确保水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设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旨在维护该地区的水质、水量及生态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核心区域,严禁一切开发和利用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核心区域的周边区域,对其中一些限制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三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围区域,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禁止污染源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高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污染源,要严格执行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损害。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饮用水源受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耕地保护和农田水面污染治理等。

3. 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标准、监测要求和惩罚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饮用水源。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1. 确保水质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源对饮用水质的影响,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保护区域的划定与管理第五条水源地保护区域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供水功能、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并明确保护界限。

第六条保护区域内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保护区域的范围、保护措施和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污水、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源地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九条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水源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设立水源地保护预警机制,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五章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第十二条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地保护活动,对破坏水源地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1、水源的卫生防护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在泉(井)外围____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____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二)引言: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任务。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饮用水源地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地,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污染饮用水源法律规定(3篇)

污染饮用水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饮用水安全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污染饮用水源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污染饮用水源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目标和责任。

根据该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污染饮用水源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要求等。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文件,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5.《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是指导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文件,明确了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三、污染饮用水源法律规定解读1.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域,禁止一切污染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

(2)二级保护区:位于一级保护区外围,限制污染行为,包括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陕西省的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主体责任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水源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注重生态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第七条陕西省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区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导致水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评审批,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用于工农业生产的严重污染物。

第十一条对于已存在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与检测第十二条陕西省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的内容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方面。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2. 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处理预案3.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 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可以直接供人们饮用的水。

2. 水源地:指供应饮用水的水体及其周边地区。

3. 水质:指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的性质和含量。

4. 水量:指水源地的供水能力和水资源的量。

5. 水生态:指水体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与执法管理制度

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与执法管理制度

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与执法管理制度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源地的安全和水质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执法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与执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对水资源保护的作用。

二、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保护水源地免受污染和破坏,确保水质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1. 水资源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严厉打击对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行为。

2. 自然保护区法:该法规针对水源地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严格限制非法开发和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3. 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对水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水资源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水资源使用权的管理和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5. 生态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水源地的保护在内,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执法管理制度为了有效执行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执法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执法机构的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执法管理制度:1. 执法机构的建立:设立专门的水源保护地执法机构,负责对水源地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2. 执法人员的培训:对从事水源保护地执法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水资源保护和执法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3. 执法程序的规范:制定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建立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联防联控,确保水源地的安全和水质的保护。

四、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与执法管理制度的作用水源保护地法律法规与执法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水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水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对水源地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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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zhengfu/2002-08/30/content_543914.htm
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罚则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flfg/2008-02/28/content_905050.htm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罚则七十五条八十一条
《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news_view.asp?newsid=117
十六条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NewsDetails.asp?d=3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news_view.asp?newsid=68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npc/xinwen/dfrd/anhui/2010-08/26/content_1591603.htm
三十五条罚则五十五条
马鞍山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市政府)/n182178c365.aspx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30号)
/info/bgw/bbgtwj/200903/t20090317_135363.htm
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国家环保总局)
/ShuiYuanDiBaoHu/2008-04/33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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