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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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吉市安委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吉市安委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相关企业。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8月1日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吉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其成员由省委、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省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的省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安委会职责:(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四)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五)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六)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十)监督检查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十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文号】安委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宣传贯彻好《决定》,对于动员各有关方面抓住机遇、创新措施、攻坚克难,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安委会要对宣传贯彻《决定》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召开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宣传贯彻《决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并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幅度有所降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安委办明电[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但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2月份以来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日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截至2月28日,全国已累计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148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44人。

其中,煤矿事故2起,危险化学品事故1起,冶金事故1起,道路交通事故4起,水上交通事故2起,渔业船舶事故1起。

分别是:1月3日,湖南省境内沪昆高速湖南怀新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1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兰海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重伤、36人轻伤;2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汕尾海域一艘渔船遇风浪沉没,造成3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境内洞庭湖小山塘水域,一艘运砂船沉没,造成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境内207省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2月18日,福建省泉州湾至湄洲湾海域,一艘广西籍货船机舱进水导致船体沉没,造成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1人受伤;2月20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钢厂铸钢车间一钢包发生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境内207国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硝酸胍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6人死亡、43人受伤。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预警、应对处置、调查处理、挂牌督办信息的公开力度,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通知:一、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作为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方面之一,体现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促进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实加以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推进风险预警信息公开,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风险预警工作,气象、水利、国土、地震、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快捷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尤其是极端天气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主动公开”的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更全面、更及时、更细致地告知社会公众。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3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3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35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各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目前已进入夏季,基本建设全面开工,高温、雷电、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风险加大。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再安排、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推动企业全面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二要继续突出抓好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要高标准抓好落实工作。

继续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真停,真查,真改,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组织专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科学有序进行整改。

对于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矿井,要组织专家制定复产复工验收方案,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坚决做到不达标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对于暂时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矿井,要深刻吸取山东省章丘市埠东粘土矿“5.23”透水事故教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专门人员死看死守,看住井口,管住炸药,严防非法违法开采及盗采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3•【文号】安委办[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

为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宣传教育。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安委办〔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8-27【生效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安委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从现在起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全部建成,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预防体系普遍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明显提高。

通过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二)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步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委办[2018]1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要求,北京市等25个地区坚持“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原则,认真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成果运用,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自主管控风险、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截至2017年底,各示范试点地区共注册入网企业152万家,出台制度办法170余项,制定查报标准1200余个,自查自改隐患超过1000万条,其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1.4万条,各项指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提升,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但体系建设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地区没有把体系建设作为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的抓手,没有把体系建设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二是有的地区标准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还没有有效开展起来,体系运转还不够顺畅;三是有的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或原地踏步,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自主排查治理隐患,特别是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水平还不高。

为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质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2018年继续在北京、河北、辽宁、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市),北京房山区、河北秦皇岛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福建泉州市、山东东营市、广东珠海市、广西柳州市、陕西咸阳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江苏江阴市、浙江嘉兴市和德清县等14个市(县、区)继续深化示范试点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文号】安委办〔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质量逐步提高,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存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政企衔接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和操作性差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深化管理、加强执法,通过强化风险评估、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完善体系、提升质量,实现应急预案科学、易记、好用。

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安委办明电〔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进入第四季度后,事故上升苗头明显,接连发生福建漳州海域“10·11”渔船倾覆重大事故、山东菏泽龙郓煤业“10·20”冲击地压重大事故、天津滨海新区润滑油仓库“10·28”火灾事故、甘肃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外还发生4起一次死亡8-9人的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督促各地吸取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四季度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临近年底,各类企业进入生产高峰,供暖供气、用火用电需求旺盛,群众出行和聚会集会活动增多,人流物流车流密集,再加上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多发,往往导致事故多发频发。

从近3年事故统计情况看,第四季度不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全年的比重大,而且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占全年的44.4%。

其中,2016年的4起特别重大事故有3起发生在第四季度,2017年第四季度发生4起重大事故。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7]6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
通知
(吉安委办〔2017〕69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转发给你们,请立足于本地区天气变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尽早部署、启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当前我省即将进入主汛期,暴雨、雷电、大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
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一、压实责任,层层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8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的通知》(吉安委办[2013]34号)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深刻认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利影响,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针对当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特点及所处地理环境,周密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手段、措施,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二、突出检查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条件整顿工作,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为抓手,根据汛期特点,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有针对性地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一)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危化从业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库房进行防雨、防漏检查;对罐区和储罐围堰、易积水的生产区域、生产设备设施、储存库房采取防洪围挡措施。

要准备好抽排水设备、设施以及各种应对水患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企业要建立台帐,化学品名称、性质、数量和包装物等要登记明细。

临近山坡、沿江、沿河或处于防洪区、库区、地势低洼区域的危化及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特别是历史上发生过物料桶被洪水冲入松花江的永吉县有关危化企业,要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洪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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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
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决定》)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培训决定》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安全培训决定》是有史以来专门就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下发的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的一部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第一个决定。

文件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各级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
域)深入学习《安全培训决定》,深刻领会《安全培训决定》的精神实质,牢牢把握《安全培训决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培训决定》实施方案,切实把《安全培训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安全培训决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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