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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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放射题库240题

2019放射题库240题

2019年南平市放射类题库一、单选题1、医用电子加速器剂量检测系统的指示值与相应的吸收剂量的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 )。

CA:1% B:5% C:3% D:10%2、医用电子加速器感生放射性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在离外壳表面( )任何容易接近处不超过200μSv/h, 离外壳表面( )处不超过20μSv/h。

B A:5cm,70cm B:5cm,1m C:10cm,1m D:30cm,1m3、医用电子加速器在标准测量深度上,10cm×10cm的辐射野内任何处的( )吸收剂量点与辐射野均整区内的( )吸收量点的吸收剂量的比值,应不超过106%。

AA:最大,最小 B:平均,最小 C:最大,最大 D:平均,平均4、医用电子加速器10cm×10cm X辐射野的对称性是指在标准测试深度上的均整区域内,( )的吸收剂量(不大于1cm内的平均值)的最大比值(大比小)应不超过103%。

AA: 对称于辐射束轴的任意两点 B: 任意两点 C: 平均值与最小剂量点 D: 对称于辐射束轴的最小剂量点间5、医用电子加速器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 )。

CA:1次 B:2次 C: 4次 D:3次6、在加速器( )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宜不大于2.5μSv/h。

DA: 迷宫门处 B: 控制室 C: 加速器机房墙外30cm处 D:上述全对7、后装放射治疗设备内装载最大容许活度时,距离贮源器表面( )处的任何位置,泄漏辐射的空气比动能率不得大于100μGy/h;距离贮源器表面( )处的球面上,任何一点的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大于10μGy/h。

C A: 5cm,20cm B: 10cm,100cm C: 5cm,100cm D: 30cm,100cm8、后装放射治疗设备放射源的有效活度及参考点空气比释动能率,应每月衰变校正的是( )。

AA: 60Co B: 137Cs C: 192Ir D:上述全对9、γ远距治疗设备载源器的表面由于放射源泄露物质所造成的β辐射污染水平应低于()Bq/cm2;AA: 4 B: 0.4 C:40 D:110、操作非密封放射源时,工作场所监测包括:( )等内容。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诊疗事业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及患者的安全,依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与规范。

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专职的放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制定放射诊疗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放射诊疗事故、事态和异常。

第二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七条放射诊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准确性。

第八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九条放射诊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医疗影像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十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放射防护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制定放射防护措施的作业指导书,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放射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放射防护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辐射工作者健康管理第十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辐射工作者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对辐射工作者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辐射工作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辐射防护意识和保护自己的能力。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机构应为辐射工作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设备,确保他们的个人防护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定期对辐射工作者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2018-2019】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word范文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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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1X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X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3)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4)四、培训管理要求 (5)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应当有5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医疗机构中承担放射诊疗工作的重要力量。

其工作环境特殊,工作内容涉及辐射,因此需要制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目的1. 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2. 减少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工作风险;3. 提高放射诊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健康管理制度内容1. 健康档案管理1.1 每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个人健康信息、职业接触史、职业史等;1.2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常规体检、职业病检查和辐射体检等;1.3 每次检查结果需记录,并及时通知并咨询相关,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人健康干预计划。

2. 辐射防护管理2.1 推广和培训辐射安全知识,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了解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2.2 提供个人辐射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手套、护目镜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2.3 制定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过程中的辐射防护要求;2.4 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2.5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

3. 健康宣教与培训3.1 定期开展健康宣教,提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注意职业健康和安全;3.2 开展相关培训,包括辐射安全知识、辐射防护技能等;3.3 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意识。

4. 工作时间与休息管理4.1 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避免过度劳累;4.2 定期进行工作时间与休息情况调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调度合理。

5. 心理健康管理5.1 开设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咨询和辅导;5.2 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压力等问题。

6. 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管理6.1 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培养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优良的职业操守;6.2 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互学习、交流,并共同提高职业素质。

2019放射题库(包含答案)

2019放射题库(包含答案)

2019放射考试题库(包含答案)1放, 射性活度10mCi表示。

A. 每秒 3.7×101 ?次核衰变B. 每秒10次核衰变C. 每秒 3.7× 10?次核衰变D. 每秒 3.7× 10?次核衰变正确答案:C,2, 某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资质,该机构应将年度内那项监测(检查、评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A. 放射诊疗场所检测B. 建设项目评价C. 放射性产品检测D. 个人剂量监测正确答案:D,3, ________________ 电离辐射是指。

A. 放射性物质放出的非带电粒子辐射B. 射线装置在通电状态下放出的射线C. 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D. 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带电粒子辐射正确答案:C,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

A. 许可登记制度B.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C. 卫生许可证制度D. 考试上岗制度正确答案:C,5, 张某是某医院的放疗科职工,他在医院因更换钴______ -60治疗机的放射源而受到照射,这种照射称为。

A. 职业照射B. 公众照射C. 医疗照射D. 潜在照射正确答案:A,6, 医疗机构新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哪个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A. 民政部门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 环境保护部门D. 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D,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列辐射量中,既能反映不同种类射线引起不同生物效应,又考虑了不同器官或组织对发生辐射随机性效应的不同敏感性的是。

A. 照射量B. 吸收剂量C. 有效剂量D. 当量剂量正确答案:C,8,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放射治疗科科室规章制度

放射治疗科科室规章制度

放射治疗科科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治疗科室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放射治疗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技师、护士等。

第三条放射治疗科室是医院重要的医疗技术科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

第四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秉持以患者为中心,以科学为依据,以质量为导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放射治疗科室设有科室主任、副主任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并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聘、培训、考核等流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放射治疗科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放射治疗工作。

第八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岗前培训、技术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激励优秀人员,对不合格人员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条放射治疗科室要求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医疗机构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包括病历记录、放射治疗方案等内容,确保治疗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工作,确保放射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积极参与医院的医疗质量评估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完善医疗质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八条放射治疗科室应当建立辐射防护措施,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板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板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健康管理是一项关系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重要任务。

作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长期从事辐射相关的工作,面临一定的健康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风险,保证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提供科学合理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2. 原则:科学性原则、预防性原则、个体化原则、合理化原则。

三、健康管理主体1. 领导者:负责制定和执行健康管理制度,确保组织资源和支持。

2. 健康管理委员会:由医务人员、放射防护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制定健康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3. 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健康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医务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四、健康管理内容1. 预防接触措施:(1)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衣、手套、面罩等。

2. 健康监测:(1)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辐射监测、听力检查等。

(2)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接触辐射情况。

3. 职业健康教育:(1)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2)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能力。

4. 心理健康管理:(1)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支持,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压力。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心理韧性。

五、健康管理措施1. 定期健康检查:(1)根据工作岗位的辐射风险、工作年限和健康状况,制定不同的健康检查标准和周期。

(2)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放射学检查等。

(3)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接触辐射情况。

2. 辐射防护措施:(1)制定辐射防护工作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检查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确保其有效性。

放射科法律法规精选

放射科法律法规精选

放射科法律法规精选放射科作为医院中负责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临床科室,在开展检查和治疗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与放射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结: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我国针对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预防和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放射科医生应该了解并遵守该法的规定,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科是医疗机构的一部分,因此需要遵守这一法规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诊疗规范的制定、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放射科医生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这是一份由卫生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用于规范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放射科医生需要对规定的具体内容有深入的了解,严格遵守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包括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诊疗流程的规范化等。

4、国际标准《ICD-10》和《CT施行指南》:这些国际标准是指导医学影像学实践的标准文件,对于放射科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放射科医生应该熟悉这些标准的要总之,放射科医生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同时也需要在医疗服务中注重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合理使用影像数据和报告的撰写和发放,从而促进放射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患者的福祉提升。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放射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

2、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安全要求。

比如,医疗机构的X射线设备需要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使用辐射防护设备和仪器监测照射剂量等。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规范医院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科室及相关科室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第四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以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健康为优先考虑,确保高质量的放射诊疗服务。

第五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强化标本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人员管理第七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执业,未经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开展放射诊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十一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要保留必要的病历和诊疗记录,确保医疗活动的追溯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装备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放射诊疗设备,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制度。

第十四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质控,确保设备的检测准确度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要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效果。

第四章放射诊疗管理第十六条医院放射诊疗活动应按照医师处方进行,严格控制放射剂量和照射范围,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建立放射剂量监测和记录系统,监测患者接受的放射剂量,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建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系统,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确保放射诊疗的效果和安全。

省级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规范

省级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规范

省级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防护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定《XX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适用于在XX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依法执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并申报建设项目的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核准登记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应的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在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同时校验,并每年度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质量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验周期内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大的检修或更换主要零件,应当经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卫健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5.被卫健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放射诊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参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管理和指导放射防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放射防护制度,保证放射诊疗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公众的权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9145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Radiological Diag no sis Man ageme nt Regulati ons 2019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20xx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xx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审查与管理 (2)第三章监督检查 (13)第四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XX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管理制度

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管理制度

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合理利用放射线诊断与治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科室的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技术人员、护士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含放射线设备的选择与购置、设备操作与维护、放射线防护措施、工作流程与协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放射线设备的选择与购置第四条放射线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1.设备品牌和型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设备应具备先进的放射线诊断与治疗功能;3.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操作性和稳定性;4.设备应配备完善的质量掌控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五条放射线设备的购置程序如下:1.提出购置需求,编制设备采购计划;2.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的基本原理、技术指标、日常维护和质量掌控要求;3.召开设备选型评审会议,选择合适的设备品牌和型号;4.联系厂家进行设备购置与现场安装调试,确保设备正常工作;5.进行设备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第三章设备操作与维护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国家认可的医学影像技师或放射诊断与治疗专业的资格认证;2.掌握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技巧和常见故障排出方法;3.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沟通,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设备操作应遵从以下原则:1.操作前必需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防护装置的完好性;2.操作人员必需佩戴个人剂量计,避开超出剂量限值;3.依照医嘱和诊疗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查或治疗参数;4.操作结束后,必需及时关闭设备,并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消毒。

第八条设备维护应依照以下要求进行:1.每日开机前,对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测试,并记录相关数据;2.定期进行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掌控检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3.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相关记录;4.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章放射线防护措施第九条放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如下:1.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损害风险;2.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线辐射;3.遵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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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9145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Radiological Diagnosi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9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20xx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xx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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