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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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统筹指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经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为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规定刻制发放合同专用章;(四)审查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五)审查学校重大、疑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合同管理相关培训;(七)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九)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中国计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计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量大〔2017〕19号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中国计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大学2017年1月12日中国计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的制度。

学校成立由校长,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计财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的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合同的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合同分类归口管理第四条教育合作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创建培训基地、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而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等。

教育合作合同,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决策后,授权合同业务履行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和管理。

第五条经济合同,是指学校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署的,以经济交往和资金收支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合同。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合同、修缮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

经济合同根据不同类型,由学校授权相关部门签署和管理。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基建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规划、管理等合同,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决策后,授权基建处签署和管理;(二)修缮合同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决策后,授权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签署和管理;(三)采购合同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决策后,授权实验与资产处(采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签署和管理;(四)商业用房和周转房租赁合同,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决策后,授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签署和管理;(五)其他经济合同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决策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合同业务履行部门签署和管理。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管理分工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经济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是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分级负责部门是经济合同具体涉及的各承办与业务归口部门)。

内容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五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主管副校长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校长签订(学校其他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签订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报请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2023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3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和统一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内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合同签订、履约和管理的活动。

二、合同签订2.1 合同签订的原则•自主性原则: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谈判和约定。

•公平原则: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的态度,遵循诚信原则。

•专业性原则: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学科专业的原则。

2.2 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登记: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填写《厦门大学合同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合同草案审查: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合同审查机制,对合同草案进行法律和专业审核。

•合同签订:经过合同审查合规后,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合同备案:已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归档并备案,留存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合同履约3.1 履约义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保障合同的履约效果。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对于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2 履约监督•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协调解决。

四、合同管理4.1 合同台账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台账,记录合同的签订、履约和管理情况。

•合同台账应包含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参与单位、履约情况等重要信息。

4.2 合同管理责任•合同管理责任由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承担,包括合同的归档、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东北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及管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第五条东北大学校长是东北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为该二级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技术合同的联系人为所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东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除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对技术合同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应尽职责。

第八条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为我校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二)代表学校为技术合同文本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和技术合同专用章;(三)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与认定以及减免税等事宜;(四)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分配管理,并配合学校计划财经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五)负责技术合同文本及其它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六)协助二级单位处理技术合同纠纷问题;(七)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工作秩序;(八)其它有关工作。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1-重师发〔2018〕98号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学校对《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7〕8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11月7日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四条依据合同性质与内容,分为重大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和一般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学校将按照不同流程对合同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一)对外投资、融资(贷款)合同;(二)联合办学合同;(三)涉外合同;(四)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五)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清偿合同;(六)涉及学校校名、校标及名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2-且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或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合同;(七)10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其中,基建工程50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200万元及以上)和大型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八)学校认定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中国传媒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传媒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传政字…2012‟74号关于印发《中国传媒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特制订《中国传媒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传媒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校管理合同管理办法通知附件:中国传媒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中国传媒大学或中国传媒大学授权的职能部门为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是指负责校内教学、科研、对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等活动的各归口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合同具体承办部门”是指合同的具体履行部门,具体负责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财产租赁、捐赠、投资、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

各类合同依据性质、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审计、财务等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对常用的合同各职能部门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校法规办公室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校下属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如需签订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2018〕1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4月19日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

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和登记、备案、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指导及督促合同纠纷处理;(六)负责对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进行备案;(七)办理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合同事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确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类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作价投资合作协议等)的归口管理工作;(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合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五)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六)外事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处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八)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九)房地产管理处(含“1250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地产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及后勤管理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二)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评估委托合同、成果挂牌交易委托合同、成果竞价/拍卖委托合同等)、技术作价投资组建新公司协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三)发展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及校友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四)医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建医院合同以及附属医院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五)校医院负责其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七)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合同内容所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学校确定主管部门。

北京化工大学货物与服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化工大学货物与服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化工大学货物与服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化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结合《北京化工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北京化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货物类与服务类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已在《北京化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合同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承办人原则上需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保证、付款方式、履约期限、交货地点及方式、售后服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应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第七条承办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履约能力、委托代理权限以及合同价格等内容进行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标的合理性等重要内容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统一加盖学校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未加盖学校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不生效。

第九条使用科研经费签订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采购合同及使用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签订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采购合同,原则上供应商应交纳质保金,质保金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

质保期满后,经供应商申请、承办人签字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方可无息返还质保金。

第十条为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需经承办人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如因项目特殊性需支付预付款,承办人需提交支付预付款的相关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分歧,国有资产管理处不能决定的,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示或由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审核管理, 规范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南京医科大学的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经济合同包括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劳动人事合同。

第四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履行经济合同的相关职责, 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初审、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审计处对合同进行复核。

第六条所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须统一使用“南京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审计处集中管理使用。

第二章合同审核的内容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初审、复核工作内容如下:(一)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具体包括: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 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三)审核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 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六)审核其他可能会影响经济合同的因素。

《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校发〔2022〕77号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2022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属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契约和协议,包括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类、依法依规、授权管理、预算保障、强化责任、规范履约、有效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合同洽谈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七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信访与法律事务科是具体执行科室,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解释、修订并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合同洽谈单位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业务范围合同范本;(五)参与或组织学校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会签、审批及签署等工作;(六)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同法律咨询;(七)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负责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履行情况备案工作;(九)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管理第五条根据合同的标的额、涉及学校利益的大小,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科研合同。

(一)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额较大或涉及学校声誉、发展和较大利益的合同。

主要包括:1。

学校基于长远发展,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达成的全方位、深度合作协议;2。

合作办学合同;3。

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4.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5.涉外合同;6。

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7.投资、融资(贷款)合同;8。

标的额在学校“三重一大”标准以上的合同;9.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科研合同以外的一般性业务合同.(三)科研合同依照《******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承办单位负责的原则。

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合同管理负直接责任.下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负责承办和管理:(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战略合作等合同的承办和管理;(二)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的承办和管理;(三)人事处:负责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四)资产装备处:负责设备、物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处置、物资捐赠、住房管理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五)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六)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区域设施和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校内商业网点租赁、园林绿化工程、外包服务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七)财务处:负责借(贷)款、融资及对外投资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八)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报纸、影像资料、电子资源、管理软件采购、服务和捐赠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十)成人(职业)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的承办和管理;(十一)其他特定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订并承办和管理.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审查和审批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和真实性,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开户银行信息、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某某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办法(试行)

****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依据为规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学校合同按照性质、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招标采购、基建项目合同标的额400万元及以上),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属重大合同,其他属一般合同。

第三条合同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学校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基本原则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坚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坚持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建设发展、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授权的二级单位,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禁止以学校名义签订任何性质的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制、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会签、使用部门履约、合法性审查及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关于印发《西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6〕103号关于印发《西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西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民族大学2016年11月30日—1—西南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和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及其授权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和期限内,可以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订立人对合同负主要责任和/或直接责任。

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订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5〕77号)的有关—2—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除即时清结者外,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若财务部门另有规定,则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要求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九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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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 (三)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的合同范本的,承办单位
可根据谈判结果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四)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使用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合
同文本; (五)合同相对方若坚持使用其提供的文本,承办单位应根
据谈判情况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 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间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合 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 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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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学校印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进行管理, 负责对审批手续齐备的合同加盖印章;
(三)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合同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四)指导、协助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制作常用合同范本形 成制式合同; (五)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负责学校所有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分类编号,专册登记 及保管归档等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合同业务类型对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进行合同专项归口管理授权。合同归口部门是合同所涉事项(含 预算外合同支付事项)对应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就合同中 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业务审签及管理。 第八条 合同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二)对合同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 业务审核。审核合同事项是否是有利于学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管理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 算,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相一致;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指导、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合同订立、履行过 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相对方进行整改; (五)依照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同 范本,并经财务、审计等部门审核,由办公室汇总提报校长办公 会研究,形成制式合同后统一使用;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 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违约、变更、转让、解除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 备的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 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
第十三条 合同洽谈、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所涉 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认真评估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预期 收益和潜在风险,形成明确具体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和结论。 合同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的选择 (一)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可能使用学校制订的制式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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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谈判结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完善; (二)学校未制订制式合同的,承办单位应争取使用国家或
第三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单 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 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 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 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 平。
育、自学助考等学历性质或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及其职能范围内 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归口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建 立完备的内部审核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合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监察室、审计处对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 除等环节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先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合 同编号。
第十五条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 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清单、工程量清单、预 算单等文件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 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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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协助合同纠纷解决; (七)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经学校授权,以下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的 合同归口审签及管理: (一)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纳入学校总量控制管 理范围人员的人事合同及其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的国内学历与非学历合作办学、 学术交流、学生交换、联合培养、实习基地建设、教育合作、学 生创业及其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三)科研处:分别负责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产学 研合作、知识产权、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与科研有关的 项目投标工作审核及其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负责 “** 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四)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本专科学生管理及其职能 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借贷、对外投资及其职能范围 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就业及其职能范围内合同的 审签及管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学校国有资产的出 售、置换,政府采购合同的录入和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由项目承 办单位提交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及其职能范围内合 同的审签及管理;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委托管理、工程施工、校 园管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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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九)安全管理处:负责消防及其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
管理; (十)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涉外交流及其
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十一)合作发展处:负责接受社会资助、校友捐赠及其职
能范围内合同的审签及管理; (十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教育、开放教育、网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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