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版)资料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发布时间:2009-12-30 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次数:695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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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农用车辆、装甲车辆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建安工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空运费扩展条款B B2、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
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的明限额。
若被保险财产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空运费扩展条款C C3、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本条款年费率:本条款保险期限:自 至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工程险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空运费扩展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
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的明限额。
若被保险财产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空运费扩展条款C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本条款年费率:本条款保险期限:自 至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依法成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经营区域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中,因过失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致使特种设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其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办理的业务;(二)被保险人将检验检测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三)被保险人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的业务;(四)被保险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者在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五)无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名义办理业务;(七)在保险单载明的经营区域外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盗窃、抢劫;(八)火灾、爆炸。
平安财险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平安财险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09120180510127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处于正常维护和运行状态、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可投保本保险合同。
前述工程机械设备的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雇员、保险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操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操作保险机械设备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机械设备的承租方或保险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机械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六)保险机械设备处于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机械设备承租方或保险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保险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 的比例。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 赔偿金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 金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平安财险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道路、地铁工程建安工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地铁工程建安工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第一部分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但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后果损失予以赔偿。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除外。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下列条件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1)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场地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征用的施工场地)发生的施工机器、设备的损失;(2)本公司对于任何领有行驶牌照的公路车辆或船舶不承担保险责任;(3)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本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4)在被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放置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以上的地点的情况下,本公司才对因洪水造成的施工机器、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冻灾、测试、维修、酒后或无有效证件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1)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倾覆造成的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3)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主险中除第八条第(七)款外,主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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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反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碰撞、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倾覆;(八)盗窃、抢劫、抢夺;(九)自燃;(十)人工直接供油、烘焙。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二)保险标的在被拖运过程中(自保险标的在起运地装上首个运输工具时起至在目的地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时止的整个期间)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三)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四)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五)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七)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八)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九)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十)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十二)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等的单独损坏;(十三)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十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五)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十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十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按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二)按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适用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四条年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年费率计算.投保短期保险的,按保险期间和短期费率表规定计收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等原因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四)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的比例计算.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