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百三十六条.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六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一类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提单,另一类是辅助单证。
关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专门的约定。
本条规定的主要是后一类单证。
这类单证和资料虽然不如提取标的物的单证那么重要,但是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类单证和资料具体有哪些,要看当事人的约定或交易习惯。
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当依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例如: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卡),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
出卖人交付本条规定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因合同具体条件而异。
例如普通货物买卖无需进出口许可证;在FOB或CFR条件下,有买方自己办理保险,出卖人当然无义务提供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在DDP条件下,出卖人则必须提供证明已经完成进口完税手续的单证。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
卖合同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