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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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为适应新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解释二旨在细化和完善民法典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对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的无效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二,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还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
解释二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二还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等诉求的处理方式。
在责任分配方面,解释二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公正审理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提高审判效率。
解释二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解释二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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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以下几点: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
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这些条款
都是无效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
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
在严重的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三、欺诈、胁迫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那
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对业主进行威胁,迫使业主签订合同,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可以随意更改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可以随意更改工程建设要求,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承包商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同时也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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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1.1 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以规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2 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7.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除外。
8.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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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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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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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共有4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的解除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工解释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建筑市场中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建工解释一》对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解释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证据。
发包人辩称已经支付或者未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此外,对于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这一规定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建工解释一》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证明合同解除的事由成立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外,解释还对解除合同后的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问题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建工解释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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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7.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涉及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一、总则
为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无效情形
1.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9.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ຫໍສະໝຸດ 工合同。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2.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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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认定为⽆效的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等等。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有: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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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效: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4、当承包⼈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效的其他情形7、未采⽤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如果⼀⽅已履⾏主要义务,另⼀⽅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有效。
除此之外,⾮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请求的应予⽀持,如果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是否⽀持,法律并未规定。
在⼀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请求时才予以⽀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2)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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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范文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2d5b2b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3e.png)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无效后,如何保障承包人的权益,尤其是其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及实践情况,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权利主要体现在承包人对于已完成工程部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
四、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应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呢?首先,承包人应确保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合格,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其次,应积极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承包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并有权在支付问题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与例外虽然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
在某些情况下,如发包人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其他债权人且该债权人的权利具有法定优先性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此外,如果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其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或被剥夺。
六、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面临诸多问题。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难以解决、证据难以收集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3edb3472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25.png)
一、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
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具体无效情形分析
1.违法转包、分包
(1)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2)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将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或关键工序分包给他人。
2.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承包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无效的救济途径
1.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2.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合同无效情形分析旨在提醒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如发生合同无效情形,当事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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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
3.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6. 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合同无效的十个例子
![工程合同无效的十个例子](https://img.taocdn.com/s3/m/cccfee45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7.png)
工程合同无效的十个例子: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例如,某建筑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却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大型建筑工程合同。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该公司因资质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导致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例如,个体户张三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却借用朋友李四的建筑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三因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查处,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例如,某市政府拟建设一座桥梁,却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而是直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
后来,此事被举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例如,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户。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因个体户不具备施工能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合同无效。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例如,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子公司。
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6.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被发现质量问题,合同无效。
7.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支付方式违反法律法规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预付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0%。
合同无效。
8. 工程合同未按照法定程序签订或者备案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因合同无效被相关部门查处。
9. 工程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
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无效。
10. 工程合同中的条款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一个较低的工程总价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律意见书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律意见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6ee63752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74.png)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针对您提供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经本所律师认真分析,现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还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2.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已收款项: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包括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等。
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工程验收与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1. 如果您是合同的一方,建议尽快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如果您是合同的发包方,建议在合同签订前,认真审查承包人的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 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合规性。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177a3032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44.png)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支付工程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对方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工程价款的,不影响合同的解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支付工程价款,对方以已经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支付情况。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合同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分期支付,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对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6b91bb5d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e8.png)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效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程实⾏施⼯总承包或者对主体⼯程实⾏施⼯承包。
承担施⼯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主体⼯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承揽建设⼯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
所谓挂靠⾏为,是指建筑施⼯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以其他建筑施⼯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程的违法⾏为。
挂靠的特征:(1)挂靠⼈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向被挂靠的施⼯企业交纳⼀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必须进⾏招标⽽未招标的强制招标的项⽬有:(1)⼤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根据《⼯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a、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b、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aa7ae758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f.png)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多数建筑工程会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从早前的一家隔离酒店坍塌就可以知道这种后果的严重性。
所以相关的法律对从事建筑行业的主体进行资格限制,只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主体,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正是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共有五项: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标准以及在一定资质范围内的从事相应建筑施工活动,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从实务来看,有的施工主体由于不具备施工资质,只能通过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甚至有的建筑企业不承揽工程,只出租牌照,收取租金。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虚假意思表达、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
综上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三项,共分五种具体的情形,包括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招标无效,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这些情形的,按无效合同处理。
当然,除了这五种具体的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受合同法调整,如果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前四项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https://img.taocdn.com/s3/m/8f234c88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d5.png)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其他违反法定形式的情形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合同便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施工单位通常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但是,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原先约定的工期赔偿条款也随之失效。
此时,如何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赔偿金额,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在处理工期赔偿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客观:在判定责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地分析双方的责任大小,避免片面归责。
2. 合理补偿: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匹配,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确保损失方得到合理补偿。
3. 法律规定:任何赔偿都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精神。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工期赔偿范本:【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____原因被认定无效,现就工期延误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责任认定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甲方(或乙方)的____行为/不作为导致。
因此,甲方(或乙方)应对延误承担主要责任。
二、赔偿计算1. 按照____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价值。
2. 根据延误的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支付给非责任方相应的工期延误赔偿金,金额为____元。
3. 赔偿金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天内支付完毕。
三、其他约定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再适用。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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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在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次是建设工程的社会意义:建设工程事关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对其有多项强制性规定。
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同样是基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既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又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因而在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不能“一刀切”,要以基本原则为指引,细分规定中的各要件进行慎重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解(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显而易见,直接相关的法条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在此不作赘述。
而对于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其中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作出限缩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关于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是否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院没有做出或者说难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目前不存在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审判实务中也容易出现争议。
一、《建工司解(一)》第一条第一项表明的无效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此项关联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第十二条是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对应规定中的“建
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人在符合《建筑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后,从而也就具备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结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应无效情形后半句“超越资质等级的”,具体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所涉工程需要的特定资质等级,具体的资质等级划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简而言之,该项中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可划分为两种:一是承包人没有建筑企业资质,二是承包人取得了建筑企业资质但是未取得承包工程所需的相应资质等级的。
二、第(二)项无效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该项直接依据的法条便是《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关于实际施工人并无法
律法规依据,与之相对应的“施工人”,往往指的是有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分包人相对,《建工司解(一)》首次提到“实际施工人”,限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的承包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建工司解(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在实务中使用广泛,但同时也存在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争议,容易造成实际上仅仅需要审查涉案分包合同(标的较小),突破合同相对性后,却必须审理标的极大的总包合同这样的情况,造成审理困难、周期长等问题。
而此处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俗称“挂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另一种是资质等级较低的挂靠资质等级较高的。
三、第(三)项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该项直接关联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关联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情形规定在《招标投标法》上述法条中,主要有: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四、延伸:其他无效情形
1、低于成本价中标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此类规定主要意图是避免恶性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5)民提字第142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
对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是行业市场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各级法院认识还不统一。
但是,从招投标看,每个投标者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同,同一个项目其投入的成本必然不同,优胜劣汰是行业规则,市场经济鼓励存在差别,自由竞争。
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己的成本价,其低于市场成本价应当认为合理,不属于违法违规,中标亦有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但是这类无效合同是可以进行补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也即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综上,我们在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时,需要全面查找关联法条,同时要对关联法条进行思考、剖析,了解法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并进一步探析补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