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验收和交货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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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验收和交货控制标准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检查生产用原材料、辅料的质量是否符合企业的采购要求提供准则,确保来料质量合乎标准,严格控制不合格品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厂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外协加工品的检验和试验。
第3条:定义来料检验又称进料检验,是工厂制止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环节的首要控制点。来料检验由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专员具体执行。
第4条: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进货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库房负责验收原材料的数量(重量)并检查包装情况。
(3)质量管理部制定《来料检验控制作业标准》。
第2章来料检验的规划
第5条:明确来料检测要项
(1)来料检验专员对来料进行检验之前,首先要清楚该批货物的质量检测要项,不明之处要向来料检验主管咨询,直到清楚明了为止。
(2)对于新来料,在明确该料的检测标准和方法之后,将之加入《来料检验控制作业标准》。第6条:影响来料检验方式、方法的因素
(1)来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
(2)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及以往的信誉。
(3)该类货物以往经常出现的质量异常。
(4)来料对公司运营成本的影响。
(5)客户的要求。
第7条:确定来料检验的项目及方法
(1)外观检测。一般用目视、手感、限度样品进行验证。
(2)尺寸检测。一般用卡尺、千分尺等量具验证。
(3)结构检测。一般用拉力器、扭力器、压力器验证。
(4)特性检测。如电气的、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特性,一般采用检测仪器和特定方法来验证。
第8条:来料检验方式的选择(见抽检方案)
(1)全检。适用于来料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抽检。适用于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料。(抽检比例待定)
第3章来料检验的程序
第9条:质量管理部制定《来料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由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发放至检验人员执行。检验和试验的规范包括材料名称、检验项目、标准、方法、记录要求。
第10条: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库房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来验收和检验工作。
第11条:来料后,由库房人员检查来料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检验专员到现场检验。
第12条:来料专员接到检验通知后,到库房按《来料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进行检验,并填写《产品进厂检验单》。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日报。
第13条:检验完毕后,对合格的来料贴上合格标识,通知库房人员办理入库手
续。
第14条:如果是生产急需的来料,在来不及检验和试验时,须按《紧急放行控制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15条:检测中不合格的来料应根据《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置,不合格的来料不允许入库。将其由来料库移入不合格品库,并进行相应标识。第16条:来料检验和试验的记录由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组按规定期限和方法保持。
第17条:检验时,如来料检验专员无法判定是否合格,应立即请相关部门会同验收,来判定是否合格。会同验收的参与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表内签字。
第18条:回馈来料检验情况,并将来料供应商的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记录,每月汇总于供应商的交货质量月报内。
第19条:来料检验专员根据来料的实际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提出改善意见。第20条:来料检验专员定期校正检验仪器、量规,保养试验设备,以保证来料检验结构的正确性。具体参见《量具管理办法》。
第4章来料检验的结果
第21条:检验合格
(1)经来料检验专员按照《检验方案》要求操作。验证,不合格品个数低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时,则判定为该批来货允收。
(2)来料检验专员应在《产品进厂检验单》上签名,通知库房收货。
第22条:拒收检验不合格
(1)来料检验专员按照《检验方案》要求操作。若不合格品个数大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则判定为该送检批次为拒收。
(2)来料检验专员应及时在《产品进厂检验单》上签名,经相关部门会商后,通知叫库房,采购部办理退货事宜。
第23条:让步接收不合格批的处理即来料经来料检验专员的检验,其质量低于允收水准,但由于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生产部做出让步接收的要求,具体步骤参见《来料让步接收控制程序》。填产品不良评审单,按照不良品评审程序要求操作。
第5章附则
第24条:本制度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核后,报运营总监审批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二.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使用,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2章紧急放行的内涵
第2条:紧急放行的定义所谓紧急放行,是指因生产急需而来不及验证就放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3条:紧急放行的条件
(1)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2)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紧急放行。发现的不合格来料在技术上可以纠正,并且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也不会影响相关、连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第3章紧急放行的具体操作
第4条:应在来料检验程序中对紧急放行做出规定,明确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方法,明确识别记录的内容,以及如何传递、由谁保存等。
第5条: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6条: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对需要紧急放行的物理,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提出申请,报经授权人(一般为运营总监)审批。本公司紧急放行批准人为运营总监,若质量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人同时反对,则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7条: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8条: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
第9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不良品评审程序,决定是否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将不合格品追回,或者做其它处理。
第4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核后,报运营总监审批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