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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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进行收费的一套统一标准。

道路运输是指利用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进行货物运输和客运服务的活动。

在道路运输领域,标准化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

运输成本包括车辆折旧、燃料消耗、人工成本等,市场需求则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货物和客运服务的特点进行合理定价,政策导向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的收费标准才能够合理、科学、公平。

其次,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注重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各家运输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合理利润。

同时,收费标准也应该与服务质量挂钩,鼓励运输企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运输效率,满足市场需求。

再次,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的制定要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提高运输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运输服务也在向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收费标准的制定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在线支付、电子发票等功能,提高运输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体验。

最后,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确保其有效实施。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督,防止出现不合理定价和垄断行为。

同时,对于违规收费和服务质量低劣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只有在充分考虑运输成本、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注重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加强监管和执行,才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研究和制定,推动道路运输标准化收费标准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

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

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定的政策文件,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下面是对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700字解读: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是指根据《价格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定的政策文件。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合理确定道路运输价格。

价格形成机制应当充分考虑运输成本、劳动力成本、燃油价格等因素,以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和用户的合理消费支出。

二、价格检查和监管机制。

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让消费者和企业都有权利举报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价格调整机制。

道路运输价格的调整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经过合理程序和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涉及价格调整的政策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价格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价格发布和信息公开机制。

应当建立价格发布和信息公开的制度,确保市场所有参与者都能够便利获取运输价格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行。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帮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一方面,合理的价格机制能够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促使企业更好地开展道路运输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合理有序的价格竞争能够激励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使消费者得到更好的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总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的价格机制、监管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能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物流运输行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四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道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运输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设备,如卫星定位系统、紧急制动装置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九条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条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运输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四章运输企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1998 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 1987 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 交公路字 681 号的基础上 ,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自 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 ,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 ,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 ,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998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1987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全面掌握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交运[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交通部、国家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

第三条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

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

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

第四条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

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

第六条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

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

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第八条交通部的职权是: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

(2020年)(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编

(2020年)(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运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之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能够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冀价经费[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第五条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除外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贯彻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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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
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
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十三条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

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具体票价执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执行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2周公布。

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
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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