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各区绿化市容局、局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领军人才和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党组审定、公示等环节,确定刘夙等14名同志为行业第五批“领军人才”、沈美林等8名同志为行业第五届“首席技师”。
名单如下:一、领军人才刘夙上海辰山植物园余毅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周海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邰俊上海城投研究总院杨韬天马无废低碳环保产业园李向茂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韩玉洁上海市林业总站宫明军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祁军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雷青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峰上海园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桂莲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翟杰上海万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虞金龙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首席技师沈美林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顾锦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张博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瞿溱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李金五上海静安城发集团王健侠上海日盛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军上海绿行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冯庆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结束——。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绿容[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沪绿容〔2011〕10号)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各相关街镇:
本市各街道(镇)在“迎世博、保世博”期间,围绕提升市容环境和体现市民群众意愿目标,加强街区市容环境管理,创新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实现了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
按照《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推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委托社会单位实效考评、专家组评定,本市共有18个达到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标准。
现决定确认下列街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
徐家汇街道、静安寺街道、陆家嘴街道、南京西路街道、外滩街道、瑞金二路街道、南京东路街道、四平路街道、程家桥街道、康健新村街道、长征镇、新华路街道、凉城路街道、五里桥街道、临汾路街道、五角场街道、周家渡街道、友谊路街道。
希望被确认的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认真总结世博经验,发扬世博
精神,巩固世博成果,进一步完善世博后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力争为全市“十二五”期间保持整洁、有序、美观的市容环境再作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绿容[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1〕1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共绿地的分类第三条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第四条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经调整安排如下:一、马云安主持局行政工作。
负责财务、外事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财务处。
二、陆月星主持局党组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协助马云安同志负责行政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人事处、环卫管理处。
协管处室:财务管理处。
主要联系单位:废管处、质监中心。
三、崔丽萍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科技信息、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研究室。
主要联系单位:信息中心、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环境学校。
四、夏颖彪负责规划管理、项目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安全、统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发展处、行政许可处。
主要联系单位: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五、蔡友铭负责林业、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林业处(市护林防火办)、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主要联系单位:林业总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六、鲁建平负责市容管理、灯光景观、广告管理、社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市容管理处、景观管理处、社会宣传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宣教中心。
七、恽奇伟负责城管执法、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生态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规范单位绿化管理工作,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重要元素。
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单位绿化,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评定表彰的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爱绿护绿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评定项目(一)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二)上海市花园单位(以下简称“花园单位”)三、评定周期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定,两项评定工作错年开展。
获评称号在评定周期内有效。
四、评定原则(一)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单位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在评定机制、评定程序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评选条件、评定程序、考评办法公之于众,入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单位自愿申报为主,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推荐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2003―2004年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2003―2004年度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沪容环发[2005]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7.19
【实施日期】200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2003-2004年度上海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局文明单位的决定
(沪容环发〔2005〕112号)
局属各单位:
经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决定命名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为2003-2004年度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单位。
希望各文明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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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市容行业单位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市容行业单位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沪绿容[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市容行业单位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11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行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绿化市容事业科学发展,积极创建先进的绿化市容行业文化,为促进绿化市容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坚强的智力支持和强大的精神动力,现结合当前绿化市容行业工作实际,就行业内各单位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是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先进的单位文化是每个单位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决策执行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先进的单位文化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职工凝聚力、创造力的重要举措,更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绿化市容行业单位文化建设具备良好基础。
在长期发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初步形成了反映时代要求,各具特色的单位文化,在培养行业精神、提炼服务理念、推动制度创新、塑造单位形象、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
但总体上,行业与单位文化建设发展还比较薄弱,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实践成效不显著等问题。
面对“十二五”发展艰巨任务,绿化市容行业单位文化建设迫切需要在广度与深度、理论与实践等多个层面进一步深化、拓展。
二、准确把握加强单位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内容(三)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明确单位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对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绿化市容热线并入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绿化市容热线并入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绿化市容热线并入上海
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根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领导小组组长专题会议纪要》(2018-01)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18年10月8日24:00(10月9日零点)起,上海市绿化市容热线52901111、63166666两路号码并入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现将并线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52901111、63166666两路号码暂时保留一段时间(何时取消另行通知)。
期间凡拨打该两路号码的来电,将全部自动转至12345,由12345话务员接听。
市民既可拨打12345,也可拨打绿化市容热线暂时保留的电话来反映本市绿化、市容、环卫、林业条线的问题。
所有工单由12345派出,派发渠道不变。
二、52901111、63166666两路号码不再作为绿化市容热线工作电话。
如有工作需要联系,可以拨打52716218或62899035(24小时)。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沪绿容党组[2009]51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沪绿容党组〔2009〕5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绿化市容系统文明委),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马云安
副主任:刘磊陶渊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孙芝兴孙余杰李莉许东新张东苏
周冰胡建文徐文发徐兰英徐志虎
绿化市容系统文明委下设办公室,由市绿化市容局社会宣传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胡建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蒯本根。
绿化市容系统文明委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工作职务变动,由其继任者接替,
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
2009年7月21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沪绿容[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6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局相关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二○一○年五月六日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接收、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公开、告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设立统一受理机构,承担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文书送达等工作,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本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办理期限)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一)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5个工作日;(二)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对林木迁移的许可,对临时使用林地的许可,为10个工作日;(三)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对公园停闭的许可,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对市立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为15个工作日;(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对临时张贴、张挂(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审批,为17个工作日;(五)其他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绿容 (2024) 3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为提升本市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行业管理能级,促进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展示市容保障服务队伍良好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市容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城市容貌规范》(DB31/T 1075-2017)等,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市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向高质量的行业治理、高水平的队伍素养、高效能的服务机制发展,提升社会形象,维护市容环境,建设“整洁、干净、温馨、安全、美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责任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行业指导部门,负责明确市容保障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各区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开展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与服务、培训与教育、协调与沟通等,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升市容保障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范围内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立功竞赛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立功竞赛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沪绿容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立功竞赛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绿容竞[2010]1号)局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迎世博城市管理立功竞赛各分赛区、相关参赛组织单位:2009年,局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迎世博城市管理立功竞赛各分赛区及广大参赛人员,按照市竞赛办提出的“三促进、三确保”总体要求,以《迎世博600天计划指导意见》为主导,主动围绕“整洁城市、美化环境、奉献世博”的竞赛主题,以科学发展的创新思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规范的服务礼仪和攻坚克难的有效举措,为改善生态环境、为动员各方力量、为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竞赛活动中,涌现了一批攻坚克难、创新作为、体现实效、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创新团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经各分赛区推荐申报,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授予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11个单位为“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优秀单位”荣誉称号;二、授予上海东晨市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组团式保洁团队等10个集体为“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创新团队”荣誉称号;三、授予黄浦区景观灯光控制中心等161个集体为“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四、授予王希佳等10位同志为“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杰出人物” 荣誉称号;五、授予徐薇玉等309位同志为“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六、授予朱海春等98位同志为“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优秀组织者” 荣誉称号;希望上述受到表彰的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再创新绩。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沪绿容[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09〕128号)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各直属公园: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管理,促进公园的发展,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正式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第一条(评定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的科学管理,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节约型公园。
更好地方便游人,为社会服务。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级公园的含义)星级公园是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星级公园标准评定的公园。
具有完整的总体规划和合理的植物配置,整体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生态良好,管理科学,方便游人,服务优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经建成,并开放一年以上的在册公园。
第四条(申请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参加星级公园评定的公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取得文明公园的称号;(二)公园负责人经过公园管理专题培训;(三)公园的养护单位具有绿化养护资质。
第五条(星级公园等级)星级公园由低到高分为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四个等级。
(一)面积在七万平方米以上(含七万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功能完善,活动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园,可依次评定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公园;(二)面积在七万平方米以下,具有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一定的服务设施、活动内容的其他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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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
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7]2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
见
(沪绿容〔2017〕257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局直属各单位:
2017-2018年度是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凝心聚力、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
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市民满意的基本取向,坚持创新驱动的基本理念,坚持真抓实干的基本精神,虚实结合,重在实效,紧密结合本市生态绿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及行业强身健体等重点工作,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7-2018年度,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主要有四项任务:
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一是行业文明建设要实现“保三”的创建目标。
绿化、公厕和道路保洁垃圾清运三个行业都要继续巩固上海市文明行业的创建成果,注重创新实践,不断推出新的工作举措,力争在新一轮行业文明测评中保持继续上升的良好趋势,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推动创建工作有新的提升,确保三个行业全面通过新一轮市文明行业的考核评审。
二是文明单位创建要不断提质升级。
加强对已创建的市级和局级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特色培育,进一步固本强体,提升水平。
同时要培育更多的单位进入更高等级的文明单位行列,争取继上海古猗园之后,两年内再创建成功1家“全国文明单位”。
对“两新组织”的创建工作提出更加规范严格、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保持创建单位的稳定性。
加大日常监管和随机暗访的力度,对失去先进示范作用的文明单位严格执行通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