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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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该机构统称为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员,是指在调解中心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调解中心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调解中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调解中心不受理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受理。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1.19•【文号】法办〔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诉讼衔接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调解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指导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

二、“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任务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统筹推进法院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法院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宣传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负责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做好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

(3.0分)A.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B.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C.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D.聘用兼职仲裁员我的答案:A×答错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A.2020年B.2022年C.2027年D.2030年我的答案:A√答对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

(3.0分)A.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B.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C.完善仲裁办案制度D.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我的答案:B√答对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

(3.0分)A.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B.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C.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D.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我的答案:D√答对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A.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B.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C.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D.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我的答案:D×答错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

(3.0分)A.41%B.46.4%C.59%D.95.9%我的答案:D√答对7.在加强调解与仲裁相衔接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齐人社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齐人社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社局:为了确保全市调解仲裁工作更好的开展,现就全年工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和调整的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并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11日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一、全面深化调解仲裁网办,实行跨区域办理为了重点解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中检视出的窗口服务意识不强、便民化程度不高问题,进一步推进人社网办进程。

经研究决定,要求全市调解仲裁机构(组织)打破传统路径依赖,进一步提升调解仲裁网办运行能力,加快提高调解仲裁窗口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优化整合立审流程。

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在黑龙江省调解仲裁网上进行仲裁预约申请,5个工作日内,经仲裁立案窗口审核通过后,仲裁机构需将立案受理与审理组庭送达两程序整合,先行完成审理组庭,再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立案窗口进行仲裁申请书签字,并与仲裁受理通知书和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并送达,使原来申请人需要到立案窗口申请仲裁、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至少跑两次的法定程序,简化为即办即取,实现仲裁立案“一次也不用跑”。

此外,对于直接到仲裁立案窗口申请仲裁的,各级仲裁机构要在立案窗口设立“网办自助服务区”(提供外网电脑),除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要全部通过网约申请进入立审程序,对此,工作人员还要主动、耐心地为申请人提供“仲裁帮办”服务,引导其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辽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人社厅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劳社部函[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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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天地》2012年第03期
最近,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原则、目标和重点任务等各项内容,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县以上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办事机构。

《意见》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二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

三是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落實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

五是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

六是加强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和《工会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为目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创新工作载体,实现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工会维权机制有机衔接,全面形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调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调解、工会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调解网络体系,夯实调解工作基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按照原湖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上级精神,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和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业务培训和行政推动,逐步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和增强调解员队伍力量。

2012年年底前,力争90%以上的乡镇(街道)、6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60%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平台的村(社区)建立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服务窗口,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体系,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探索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一庭一室一中心”调解工作格局。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

市人力社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指导与协调工作,牌子增挂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市总工会派驻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宣传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职责。

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的报告

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的报告

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构建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劳动关系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而劳动关系和谐,关键在于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课题组调查了解到,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把质量和效率视为劳动争议处理永恒的主题,自觉将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处理劳动争议作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者追求的目标。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多层次、广覆盖调解体系基本建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现实体化运行,调解仲裁力量得到有效增强,各项调解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树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实践回顾近几年来,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体制机制上求创新,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取得良好效果.1、依法积极稳妥处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

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恪尽职守,迎难而上,深挖自身潜力,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自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市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23257件,处理结案23167件,涉及劳动者28701人,涉案金额40415.78万元。

在案件年均增长20%的情况下,始终保持90%以上结案率,其中调解方式结案80%以上。

2015年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审一致率位列全省第二位。

经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已呈现出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行率和低起诉率、低改判率的特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实效。

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四个实”的要求全面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截止目前,全市已全部挂牌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率100%,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44人,并从案件处理需要出发,加大了人员配备,全市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由2008年年初的22人增加到了56人。

常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常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常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索引目录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65号,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0号第二部分法规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2、《工商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09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5、《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6、《山西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04年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5月1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52号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号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10、《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1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12、《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1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1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第三部分规章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15修订)》——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修订2、《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3、《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30日修订6、《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7、《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号令8、《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1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1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1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15、《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16、《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50号省人民政府令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年4月6日国发【1981】52号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3、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4、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5、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劳部发【1994】481号6、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劳部发【1995】236号7、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9、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10、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2号11、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12、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2009年10月30日人社部发【2009】124号1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2011年9月1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1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2011年11月22日晋人社厅发【2011】167号1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2月24日晋人社厅发【2012】14号17、省高院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0日晋人社厅发【2012】3号18、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罚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0日晋人社厅发【2012】69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年5月3日财税【2012】40号20、省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7日晋人社厅发【2013】71号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人社部发【2013】34号22、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2月21日国发【2014】8号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2014年6月27日人社部发【2014】45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2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1月14日国发【2015】2号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4月8日中法【2015】10号27、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发【2016】29号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2016年7月25日人社部规【2016】1号29、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8月1日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30、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2016年8月22日人社厅发【2016】130号3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32、人力资源办公厅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部分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院法释【2001】14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最高院法释【2006】6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最高院法释【2010】1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院法释【2012】4号。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解读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解读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17(000)034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源头治理多元化解——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J],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户网站
2.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J],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J],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人社部、最高法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J],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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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推动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

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索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在大中型企业,要加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调解组织建设,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发挥调解
作用。

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小型企业,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报送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进展等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争议预防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

三、大力推进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基层化解纠纷的工作基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强化基层调解,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体现。

要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

没有明确调解职能的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尽快加载调解职能,通过各种方式充实调解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要建立健全由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当前要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出租车、餐饮服务、建筑业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

要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掌握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要认真研究、摸索和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特点、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五、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加强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排查争议隐患,深入研究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特点,发现重大纠纷苗头,及时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方案,妥善处理争议案件。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

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八、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效能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要通过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

要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

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劳动人事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九、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推动调解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做好与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司法审判机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总结、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
二○○九年十月三十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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