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 行政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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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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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处级厅级等级排列(常识普及)科级处级厅级等级排列(常识普及)按照《公务员法》级别规定行政级别,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

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七)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公务员等级一览表

公务员等级一览表

公务员等级一览表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我国各级公务员行政级别及举例

我国各级公务员行政级别及举例

我国各级公务员行政级别及举例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1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中国行政等级划分

中国行政等级划分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的行政部门等级如下:中央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中国的行政部门是不含军队的!!行政部门与军队等级只能说是比照,你可看一下《人事工作汇编1、2、3》我国的公务员主要有职务和级别之分,级别共15级,同一职务因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有一个级别区间。

大致对应关系如下:国务院总理为一级,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为二至三级,省部级正职为三至四级,省部级副职为四至五级,厅司级正职(巡视员)为五至七级,厅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为六至八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为七至十级,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为八至十一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二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三级,科员为九至十四级,办事员为十至十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非领导职务:调研员正团级源自14-20县处级副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
副团级
16-22
乡科级正职
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局长
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
正营级
17-24
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
正军级
8-13
厅局级正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
非领导职务:巡视员
正师级
10-15
厅局级副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
副师级
12-18
县处级正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
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副营级
18-26
科员级
科员
连级
19-27
办事员级
办事员
排级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施行的是人事干部管理体系,直到1988年政府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启公务员制度;2006年年初,正式施行《公务员法》。新中国成立初期5类;1950年25级;1955年30级;1955年,全部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制,改为30级;1993年15级;2006年27级。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等级
行政级别
代表政府职务
对应军队级别
1
国家级正职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2-4
国家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层次

公务员职级层次

新《公务员法》第16条、17条规定的公务员职级层次是:
国家级正职:总理
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省部级正职:各省省长,各部、委、总局的部长、主任、局长等
省部级副职:副省长、副部长,部委归口的国家局局长,副省级市市长等
厅局级正职:各省厅、局长,各部委司、局长,省辖地、市的专员、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副厅、局长,副司、局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县长、地级市的各局(处级局)局长、区长,省部委各司厅局的处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区长,副处长,处级局的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处级局的科长,县局(科级局)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科级局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
科员:基层公务员,个别地区在这一级还分设了正、副股级领导职务
办事员:基层公务员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
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部级正职一级职员部级副职二级职员厅级正职三级职员厅级副职四级职员处级正职五级职员处级副职六级职员科级正职七级职员科级副职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办事员十级职员。

国家公务员15个级别的划分

国家公务员15个级别的划分

第三个参照点,正军级和正厅(局)级.在全国来说只有在公安部这个单位才会同时拥有现役干部和国家行政编制干部.而且两者的编制序列大致相同.在公安部,正军职的武警干部和正厅(局)级的国家行政干部同时都担任正局级职务.可见在国家的干部序列里,两者的地位相当.
有了以上三个参照点我们大致可以排出军级以上的对应关系:
军委主席级———正国家级 国家主席 总理 政治局常委
军委副主席级——副国家级 副总理 政治局委员
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 国务委员 国务院秘书长 中办主任
正大军区级———正部级 部长 省长 省委书记
副大军区级———副部级 副部长 副省长 省委副书记
正军级—————正厅(局)级 正厅(局)长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副连级——科员级 科员(低年资)
排级——办事员级
这样的排列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基本把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的级别统一起来了。国家规定: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1. 国家级正职:(1)中共中央总书记(2)国家主席(3)中央军委主席(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国务院总理(6)全国政协主席(7)国家副主席(8)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 国家级副职:(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2)中央纪委书记(3)中央书记处书记(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5)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全国政协副主席。

3. 省部级正职:(1)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5)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 省部级副职:(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5)省纪委书记(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注释]:1.副省级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

目前有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包括10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 计划单列市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

中国目前只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 厅局(地)正职:(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7)省署高校党政正职6. 厅局(地)副职:(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3)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4)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5)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6)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

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

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

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

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

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

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主任科员:(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十三级)科员:(十四级)办事员:(十五级)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公务员级别及关系

公务员级别及关系

公务员有27个级别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级正职:一级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注:股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向左转|向右转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公务员编制职级与晋升规则

公务员编制职级与晋升规则

公务员编制职级与晋升规则公务员制度是我国行政机关中特殊的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公务员编制职级与晋升规则。

在保证政府工作正常运转的同时,公务员制度还能提供一个稳定的职业发展平台,为公务员的晋升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途径。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务员编制职级与晋升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公务员编制职级公务员编制职级是衡量公务员职务等级的重要指标,其主要包括中央公务员职位和地方公务员职位两个方面。

1. 中央公务员职位中央公务员职位按照权力层级和工作职责的不同,分为领导职务、一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三个层级。

领导职务主要包括国家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高级公务员职位。

一般行政职务则是指各部门中的常务副部长、副部长、司局级干部等职位。

专业技术职务则是指科研机构中的专家、教授级人员以及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

2. 地方公务员职位地方公务员职位的设置与中央公务员类似,主要根据地方政府机构的划分来确定各种职务。

一般而言,地方公务员的职务分为厅局级、县处级和科员级三个层级。

厅局级是地方政府中的高级行政职务,如地方政府部门的厅长、局长等职位。

县处级则是指地方政府的中层行政职务,如各级政府部门的副厅长、副局长等职位。

科员级则是指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基层职务,如各级地方政府的科员、办事员等职位。

二、晋升规则公务员的晋升规则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定的,其目的是通过考核、评价等环节来选拔优秀人才,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1. 考核评价公务员的晋升往往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核和评价环节,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岗位业绩考核、考核合格期等。

其中,综合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岗位业绩考核则是评价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包括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等方面。

2. 培训学习公务员在晋升过程中还需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这些培训可以是集中培训,也可以是自主学习,包括各类公务员培训班、研讨会以及自主阅读等。

我国目前执行的行政级别

我国目前执行的行政级别

行政级别中国内地的公职人员不分“政务官”(官)与“事务官”(吏),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1、国家级正职2、国家级副职3、省部级正职4、省部级副职5、厅局级正职6、厅局级副职7、县处级正职8、县处级副职9、乡科级正职10、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七条)1、巡视员2、副巡视员3、调研员4、副调研员5、主任科员6、副主任科员7、科员8、办事员职位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

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军警、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

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属于干部高配。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

等级领导职务级别代表职务对应军队级别领导职务工资(人民币元/月)非领导职务工资(同左)备注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4000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3200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大军区军兵种正职2510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国务院部委副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中国驻美、俄、英、法、德、日、朝大使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正军级1900副部级以上官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中国驻其他国家特命全权大使非领导职务:巡视员正师级14101290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副师级1080990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正团级830760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副团级640590地级市局、区、县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局长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正营级510480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副营级430410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380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340衔级制度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行政职级级别一览表

行政职级级别一览表

行政职级级别一览表行政职级级别是指公务员从事一定年限后根据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定而确定的职务等级。

在中国的行政机构中,行政职级级别分为一至八级,其中八级是最高级别。

随着慢慢的深入工作,公务员的职级也随之提升。

公务员职级所代表的权力、财务和办公室设施是有分别的,从而对应相应的工资。

首先,一级行政职级级别属于初入此行的新手,这些公务员在传授经验和接受培训过程中,获取业务基础技能。

公务员们的职级将与证书(较为基础的资格考试)和学历相符合,这表明他们具有最低水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执行日常的任务和职责。

其次,二级行政职级级别代表了对初级任务的学习与熟识程度,公务员取得并且可以处理比初级级别更加复杂一些的任务,还具备了解复杂问题的能力。

在二级级职级中,公务员可以得到与初级行政职业更佳的沟通能力和1 - 2 年激烈工作经验。

接下来,三级行政职级级别代表了更高的领导层次,该水平要求更多的行政职业技能,以处理更为复杂的问题。

具体地说,该层次的行政官员承担过相当数量的工作和项目,已经获得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之后,四级行政职级级别代表了技能上非常成熟的职业人员,他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工作任务,并提供具有洞见的专业建议,该层次通常包括在行政职位上超过5年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

其次,五级行政职级级别是一个较好的职业准备层次,公务员可以逐渐从行政方向进入较多的监督和管理角色。

他们有着良好的沟通技巧和思考能力等因素,可以很好地完成比较复杂的任务。

再来,六级行政职级级别代表着具有很高职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职业人士。

他们在公共部门业务中有着广泛的机会,能够以最佳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层次的公务员有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和优秀素养,能够独立运作和处理复杂事务。

最后,七级行政职级级别代表最高水平的公务员,具有全面的行政管理能力、广泛的社会联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知识。

该级别的公务员通常是公共事业部门的重要管理者,领导部门高层并承担重要的决策职责。

总之,行政职级级别随着时间和经验的推移而增加,是中国行政工作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1)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驻外外交机构衔: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4)专业技术职务: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5)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6)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7)关衔: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敬爱的党组织: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

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

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

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

行政级别的含义和划分

行政级别的含义和划分

行政级别的含义和划分
(1)中国行政级别采用五级行政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2)国家部委:国家部委(委、部、总局)是正部级。

省直机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正部级。

省直机关(委、厅)是正厅级。

市直机关:地级市、州和直辖市的区是正厅级。

市直机关(委、局)是正处级。

县直机关:县级市、县和地级市的区是正处级。

县直机关(委、局)是正科级。

乡镇机关:乡、镇、办事处是正科。

镇财政所、派出所是股所级。

国家部委管理的局是副部级,以此类推,省、市、县部分单位是副厅、副处和副科级。

(3)副省级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济南、杭州、哈尔滨、长春、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共15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其市直机关(委、局)是副厅级,内设部门是处级。

公务员行政级别

公务员行政级别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行政级别

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平行的公务员职位和职务等级制度,并根据职务类别和职责确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务等级。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是根据《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定确定的。

领导职务的级别分为:国家负责人,国家代表,省代表,省代表,局局长,局代表,县代表,乡镇代表。

一般管理公务员的等级顺序分为:一级检查员,二级检查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四级研究员,一级总书记,二级总书记,三等一级总书记,四级总书记,一等书记和二等书记。

除一般管理职务外,公务员的职务等级由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职位,职级和职级符合2018年12月2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具有以下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

根据该法律,可以为具有特殊职位并需要单独管理的人员添加其他工作类别。

每个岗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等级平行制度,根据职务类别和职责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等级的顺序。

根据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定,第十八名公务员的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的级别分为:国家负责人,国家代表,省代表,
省代表,局局长,局代表,县代表,乡镇代表。

行政级别

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兼任职级制度,并根据公务员的类别和职责确定领导职务和职级。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是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定设立的。

领导职务的级别分为:国家级负责人,国家代表,省部级主任,省部级代表,部门和局级负责人,部门和局级代理,县部门级负责人,县部门级代理,乡镇科级负责人和乡镇科级负责人。

综合管理公务员的等级顺序分为:一级检查员,二级检查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研究员,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三级首席参谋长,第四级首席参谋长,第一级科成员和第二级科成员。

除综合管理外,其他职务的公务员职级由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另行规定。

根据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职务,职等和等级以下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根据公务员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

根据该法律,其他类别的职位可以添加到需要单独管理的特殊职位中。

每个工作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兼职制度,根据公务员的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应当依照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定的规定设立。

领导职务的级别分为:国家级负责人,国家代表,省部级主任,省部级代表,部门和局级负责人,部门和局级代理,县部门级负责人,县部门级代理,乡镇科级负责人和乡镇科级负责人。

第十九条公务员队伍的编制,应当设在部门以下。

综合管理公务员的等级顺序分为:一级检查员,二级检查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研究员,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三级首席参谋长,第四级首席参谋长,第一级科成员和第二级科成员。

根据该法,国家综合规定除综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公务员职级。

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根据其职能,规格,设立限额,职务人数和结构比例,在本机关设立专门的公务员职务,并确定各职务的职责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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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副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举例: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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