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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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 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 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 可以分为三类:
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4)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 的法规、规章,必要时还可撤销授权。
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 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3、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立 法的概念和类别;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把 握行政立法的效力;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 行政立法的异同。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从行政立法的概念入手,介 绍行政立法的分类、程序、效力以及我国 《立法法》规定的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在 此基础上,向学生进一步阐释通过行政立法 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种类以 及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领域:
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 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谢谢
法制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行政立法送审稿,可以 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应当认 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起草单位协商 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规章的草 案及其说明。
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草案及其说明形成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 责人提出提请行政立法机关审议的建议。行政法规 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通过; 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 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 议决定。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一)生效
1 生效要件 其一,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 其二,经行政首长签署; 其三,公开发布。 2 生效时间 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1)行政立 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通常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 施行);(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起草
(一)行政法规的起草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 织起草。
(二)规章的起草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 由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 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享有行政立法 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 其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 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此外,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 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二)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 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行使立法权主体的不同:
中央行政立法: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各部、委、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 门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指 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立法权内容的不同: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程 序、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对行政立法的 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本章教学难点:行政立法的概念、程序、行 政立法的效力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这里所说“行政立法” 的“行政”是指此种立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行 政立法”的“法”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一)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
国务院编制年度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的程序是:(1)国务 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 院年度立法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2)国务院法制 机构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 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3)报国务院审批。国 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征求和听取意见
涉及全体公民权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草案应 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公布,然后通过一定形式征询和 听取各方面公众的建议、意见或异议。
涉及一定地区、一定阶层公民的权益的,立法草案 应在相应地区、相应阶层公众中公布,并组织讨论。
审查
行政立法经起草部门起草、征求意见,并与有关 部门协商完毕后,即由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相应负 责人共同签署)送审稿并报送相应行政立法机关审 查。
(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 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 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 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1)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2)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5)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 研究情况进行反馈与公开。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执行性立法:指行政 立法机关就全国人大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上位阶行 政立法规定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明确具体 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 用范围所进行的行政 立法。
创制性立法:指行 政立法机关依据法 律或人大、人大常 委会的授权,为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创制新的权利义 务规范所进行的行 政立法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规 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是否合法,发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 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如认为不合法,则不 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思考题
1. 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可以做哪些分类? 2. 行政立法要遵循哪些基本程序? 3. 行政立法有什么效力? 4.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什么效力?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 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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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职权立法:职权立法 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 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 为执行相应法律、法 规或为行使相应行政 管理职权,而进行的 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授权立 法则是行政机关根 据国家权力机关的 特别授权,就本应 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法律或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而进行的 行政立法。
(二)失效
行政立法失效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 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1)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2)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 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应当 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