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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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小知识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
通用知识
1、法律和法规对入境机电产品报检有哪些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入境机电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哪些入境机电产品需要报检?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
(三)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
(四)入境的机电产品带有木质包装的。
3、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如何?
入境机电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通关后实施检验检疫,即:收货人或代理人首先在卸货口岸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后,签发《入
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收货人或代理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报检应该提供哪些单证:
(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
(二)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旧机电备案、电池产品备案等管理的机电产品报检还需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入境机电产品如果未使用木质包装,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5、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责任?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
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报检或者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开拆检疫物包装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合同知识
6、签订进口机电产品合同主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贸易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详细、具体、完整,合同文字的严谨、明确,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及时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前提。签订进口机电产品商务合同主要应该高度关注:一、要关注合同主体的资格。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就绝对不能取得经济合同主体的资格。二、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要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部门规章是否有特定的要求,否则合同失去有效性和可行性。三、要关注合同的严谨性。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对心中有数。重要合同要组织外贸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共同参与。
7、合同主要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采用世界通用的名称,不能用简语方言,而且是具体的名称,而不是笼统的叫法。例如:合同上设备名称如笼统为纺纱设备等就不符合国际贸易原则。技术资料和备件等要有详细的清单。
(二)品质、规格:买卖合同品质规格涉及双方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的具体品质规格,如只列明“上好品质”、“优良品质”,说明不了具体品质和规格,这些概念不易解释,也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三)产地:合同中应订明商品的制造国别(产地),列明生产商(制造厂家)。
(四)价格:合同中不仅订明商品的单价和总价,更应该订明价格方式,如FOB 价(离岸价)、CIF 价(到岸价)等。
(五)包装:合同中应订明包装方式和要求,如是木质包装应订明进行除害处理并加贴IPPC标识。
(六)索赔条款:进口机电设备合同中应该订明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
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这一般指由于原材料缺陷或生产因素所造成的各种缺陷,在使用中才能被发现,并按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赔偿或部分赔偿的期限。
(七)验收条款:进口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签订进口合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验收条件、方法、标准、验收材料等全面、具体和合理地订明。
8、合同中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全套技术图纸资料;
(二)零件、备件目录;
(三)合同约定的设备质量证明书;
(四)对非标准设备应提供精度数据和测试方法,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等。
木质包装检疫
9、进口设备木质包装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未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号六条规定: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示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