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_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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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珂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珂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珂周珂周珂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新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83年)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1993年1月—1993年7月),研究财产法和合同法1993年至2009年参加或率团赴欧、亚和港澳地区讲学或学术交流十余次。

环境资源法、民法、经济法、房地产法等主要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法、民法、经济法概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企业法、土地法、计划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法学概论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全国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环境委员会法律专家组组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成员;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组专家;教育部环境资源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浙江林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等客座教授;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06年北京市先进工作者;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共产党员;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4年至2008年多次获湖北省、北京市、河北省、环渤海区域等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2003年、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多部教材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和优秀教学成果奖;1979~1983年历届中国人民大学三好学生;1972~1979年多次获北京市电子仪表局和国营北京电子管厂先进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奖励;2008年获北京市法学教授杯羽毛球男子单打冠军。

论文类:《中国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框架及其完善》,联合国《自然资源论坛》《NaturalResourcesForum》,美国SSCI期刊源,版权信息:2008TheAuthors.Journalcompilation.2008UnitedNations.PublishedbyBlackwellPub《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新华文摘,2005-11-01《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演变看调整论之挑战》,新华文摘,2004-11-15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他期刊发表论文数百篇著作类:《住宅立法研究》,专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国际商法与环境》译著:第一译者,InternationalBusinessLaw andItsEnvironment RichardSchafferBeverleyEarleFilibertoAgust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合著,主编,环境保护出版社,2006《突破绿色壁垒方略》,合著,主编,化工出版社,2004《生态环境法论》,独著,法律出版社,2001.主编其他专著、教材、工具书等数十部《北京08奥运大气质量保障政策与法律研究》北京市人民政府项目,2007,主持人《海岛法立法研究》国家海洋局项目,2006,主持人《海域使用权研究》国家海洋局项目,2006,主持人《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法律问题研究》,联合国亚洲银行项目,2005,子课题组主持人《我国民法典制订的环境法律问题》教育部环境法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5,主持人《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联合国自然保护同盟项目,2005,中方专家组组长《我国入世后企业面临的环境法新问题》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03,主持人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总计22项,其他项目9项电话:8610-82500302传真:8610-62514365电子信箱:rdzhouke@通讯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邮编:100872。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随着经济、环境、人口、旅游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如何有效地应对这类事件,防止其扩散和控制疫情的发展,成为了当前非常紧迫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责任非常重大,但是社会团体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首先,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政府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渠道。

在疫情爆发时,政府需要向公众传达信息,提醒大家注意疫情防控措施。

如果社会团体能够发挥作用,将这些信息传达给自己的成员和社区居民,增加公众对这种事情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社会团体还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发布有关新冠疫情的最新消息,向公众传递防控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卫意识和能力。

其次,社会团体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在第一时间为政府提供支持。

例如,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为治疗病患提供便利,并为政府制定提供指导和建议;公众利益组织则可以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监督政府的防控措施是否合理和有效。

此外,社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网络和人脉,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的防控工作,加强社区防疫意识和力量。

最后,社会团体可以为受疫情影响的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疫情期间,有些人面临失业、家庭暴力、精神问题或生活无法自理等问题,这些人需要社会团体的援助和帮助。

组织可以为这些人提供临时帮助和支持,提高生活保障水平,缓解其所遭受的困难和痛苦。

总之,社会团体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重要力量。

通过政府宣传、提供支持和为受影响的群体提供帮助,社会团体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政府形成合力,更好地应对和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摘要】本文围绕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进行研究,通过对制定有效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强化污染源治理与技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以及加强社会救助与心理疏导等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在正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每一方面的重要性和应对策略,以期提高社会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应对能力。

在展望了未来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的发展方向,呼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幸福。

通过本文的深入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环境群体事件的应对挑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环境群体事件,处置对策,应急预案,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污染源治理,技术创新,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心理疏导,展望。

1. 引言1.1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概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群体事件频发成为一种常态。

环境群体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挑战。

针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强化污染源治理与技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以及加强社会救助与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对策,以期能够有效应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和处置。

通过对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旨在为未来的环境群体事件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为构建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制定有效应急预案制定有效应急预案是环境群体事件处置对策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群体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泄漏、水源污染、大气污染等。

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

要根据地区特点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包括应急处置流程、资源调度、信息通报等。

应急预案的制定也要考虑到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确保在发生环境群体事件时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应急响应。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五章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五章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 四、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排除危害 •(二)赔偿损失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行政责任
• 一、环境行政执法 •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 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性 •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 • 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 • 环境行政执法往往具有超前性 • • (二)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 • 1、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 2、关于环境行政执法相三)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和效力 • 1、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 2、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 (四)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 1、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行政处罚 • 2、环境行政许可 • 3、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 4、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责任主体 • (三)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客观方面 •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 2、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 作为现代社会特有的权益侵害现象,同传统的民事侵 权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 • 2、客体方面的特征 • 3、内容方面的特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环境法
(第四版)
周珂 著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 重点知识 •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客观过错

周珂教授

周珂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教研室主任 环境资源法 学术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中国法学会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周珂,1954年出生,辽宁省人,1979—1999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1983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研究基地主任。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 第一章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 第一章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编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环境法学总论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环境的概念环境的概念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一环境一一环境的概念环境的概念1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22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环境科学上的环境33生态学上的环境生态学上的环境44法律上的环境法律上的环境55环境资源的概念环境资源的概念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在法律上对环境进行定义的方式在法律上对环境进行定义的方式抽象定义方式抽象定义方式列举定义方式列举定义方式结合定义方式结合定义方式间接定义方式间接定义方式第一节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与环境问题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李某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该房屋内长期弥漫着装修所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李某在入住仅三个月后就患病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问题与思考
• 6.李某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该房屋内长期弥 漫着装修所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故使李某 在入住仅三个月后就患病。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 (1)李某所住房屋的内部环境是否为我国《环 境保护法》上的“环境”的范畴? • (2)李某所受的损害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 (二)在法律上对环境进行定义的方式
• • • • 抽象定义方式 列举定义方式 结合定义方式 间接定义方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小案例]
• 李某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该房屋内长期弥漫着装修所 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李某在入住仅三个月后就患病。 请结合上述关于环境概念的内容思考: • (1)李某所住房屋的内部环境是否为我国《环境保护法》 中“环境”的范畴? • (2)李某所受的损害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四章ppt课件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四章ppt课件

• (四)我国清洁生产的主要法律规定 • 1、立法宗旨 • 2、调整范围 • 3、基本措施和管理体制 • 4、推行责任 • 5、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 • 6、激励机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循环经济 •
•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 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 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
促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对环境与自然资源 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所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 环境规划制度具有下述特征: • 第一,约束性。 • 第二,区域性。 • 第三,综合性。 • 第四,动态性。 • (二)环境规划的分类、原则及意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环境规划与其他主要规划的关系 • (一)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二)环境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三)环境规划与城乡规划
• 二、排污费的征收 • 1、征收对象 • 2、征收范围和标准 • 3、计算方法 • 4、加收、减收、免收和缓收 • 5、征收程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三、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 四、排污费征收公告和稽查 • 五、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八节 限期治理制度
•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 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 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和对象 •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 四、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九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 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 •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 (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 (三)预警及措施 • (四)报告时限和方式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_周珂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_周珂

2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1 No. 22 2013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应急措施随着雾霾治理等紧迫问题不断推陈出新。

而大气污染并非“风暴”式治理能够解决的,应急措施虽在特定时期可发挥重要作用,但将其上升为常态的法律制度则更符合环境风险时期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趋势。

由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预警、缓解、准备、应对、恢复以及其中的非常规决策,比常规大气污染治理对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和结构的考验更为严格,因此,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第一,作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上位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于大气污染应急的相关规定失坠,未发挥上位法应有的作用。

其适用范围难以涵盖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所有范畴。

我国还未制定单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对包括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在内的环境应急管理活动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滞后,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需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31条涉及到了环境应急管理,但是以20多年前制定的法条来应对当今日益复杂的环境应急形势,显然不合时宜。

而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对大气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并未特别重视,重点还是对大气污染的常规治理。

上述两部法律还显示出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立法太原则化,无法灵活应急,且在适用范围、应急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缺陷。

第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可操作性差。

2006年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是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直接依据,但该文件无权设定环境应急权,这些规定可能由于上位法缺乏禁止状态启动条件及紧急状态下规范指引等规定而在法理上被架空。

且该预案过于强调环境应急管理中的技术性措施而忽视了相关保障性措施,故实施效果不佳。

王教授主讲“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

王教授主讲“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

王教授主讲“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11月29日晚6点,环境法前沿系列讲座之五“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法学院725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的王灿发教授主讲,由我院环境与资源法学教研室主任周珂教授主持,法学院30多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很多外校师生慕名前来。

在主持人对王教授进行简要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

王教授首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空气的PM2.5值与人类健康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法律人应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探讨如何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随后讲座围绕五个方面展开,即解决环境健康问题之迫切性;健全与完善立法对解决环境健康问题的重要性;法院对环境健康诉讼之态度对解决环境健康问题的影响;我国环境健康诉讼的现状以及推进环境健康法治完善的策略与路径。

在阐述第一个问题之前,王灿发教授对“环境健康问题”做出定义并简要介绍了自己在“环境健康问题”上的研究历程。

随后,他介绍了近期有关公害病的报道,指出像我国这样“公害病事件如此频繁、大范围地发生,受害者之众,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

他认为接连发生的公害病事件已为我国环境污染危害的严重性拉响了警报。

接着,王灿发教授为大家提供了关于我国近几年环境污染纠纷投诉的数据。

他认为,这些投诉反映了公害病纠纷与冲突的严重性,而与此同时,我国政府把公害病问题作为社会敏感问题,有关部门虽然对一些地方的环境健康危害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调查,但从不公布调查结果。

这种信息上的不透明拖延了我国遏制环境污染蔓延制度措施的出台和实施。

在第二部分,王灿发教授讲到:“面对严重的环境健康问题,目前我国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地方政府往往是拼命捂盖子,尽量不要被媒体曝光,采取截访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受害者不要上访。

一旦被媒体曝光,上级政府往往采取对当地有关领导进行免职,对污染者定罪判刑,关闭相关工厂,尽快平息事端。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 第三章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 第三章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问题与思考
• • • • • 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2、试述环境法的协调发展原则。 3、试述环境法的预防为主原则。 4、试述环境法的环境责任原则。 5、试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与国家干预的关 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பைடு நூலகம்
问题与思考
• 8. A发电集团与 B省政府之间签署了电力发展的 合作协议书,根据此协议书,A在B省的主要河流 C旁,建成了一座大型水力发电站 D。D的建成, 带动了B省经济的发展,进而使得B省政府的财政 收入得以增加。但是,也必须要看到伴随着 D的 建成,诸如地质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 系列环境问题也产生了。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 (1)B省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是否要引入公众参 与机制? • ( 2)结合此案例,谈谈公众参与原则如何才能 更有效地实施?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环境责任原则
• 环境责任原则(又称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 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也曾被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 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 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者,应承担 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这项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 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 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 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的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环 境 法
周 珂 著
(第四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环境法的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四项:
• • • •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环境责任原则; (4) 公众参与原则。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频率和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加。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全球范围内的社会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在面对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和专业机构的能力和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依靠社会团体的参与来共同应对。

本文将从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意义、方式和影响等方面展开研究。

1. 提升应对能力社会团体在灾难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利用自身的网络和组织优势,提供及时的援助和支持,帮助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和救援工作。

社会团体的参与不仅可以提升整体的应对能力,还能够有效地减轻政府的压力。

2. 促进资源共享社会团体通过与政府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效率和效果。

社会团体还可以通过自身的渠道和资源,向灾区输送物资和提供帮助,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提供更多的保障。

3. 加强社会凝聚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团体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的凝聚力,增强人们的共同体意识和危机意识,在困难时刻更加团结一心,共同抗击灾害,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1. 提供资源支持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募捐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提供物资和人力支持,帮助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中国红十字会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发起了多次募捐活动,为抗疫工作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支持。

2. 提供专业服务许多社会团体拥有专业的医疗和援助团队,可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提供专业的医疗和救援服务,帮助政府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国际救援组织在发生灾害后会迅速派遣医疗队伍进行救援工作。

3. 开展宣传教育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和宣传资料,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促进社会的整体防控效果。

爱心公益组织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发布防疫知识和健康提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周珂:新环保法只是一个起点

周珂:新环保法只是一个起点

周珂:新环保法只是一个起点作者:暂无来源:《中华儿女》 2015年第5期环保法修订是“新常态”下中国环保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环保新征程的开端文本刊记者杜玉2014年4月24日,这是一个让周珂和万千环境法学者难忘的日子,《环保法修订案》得到正式通过,并于2 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终于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就环保法修订问题,记者采访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环保法修订参与专家周珂教授。

此次环保法修订是“新常态”下中国环保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环保新征程的开端。

环保法修法势在必行从2010年开始,大家提到北京,总是会拿雾霾来调侃,北京是新的“雾都”,此时公众才开始感受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但其实早在2000年前后,我国的环境问题就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对整个国土、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

”谈到环保法修法的背景,周珂讲了这样一个紧迫的背景,原来在公众的不知不觉中,环境问题对于我国的影响已经如此巨大了。

“法律的滞后性也是重要的一个背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到2013年的25年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订,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当前环境问题的解决严重不协调,无法满足法律调整的基本要求,与现实生活日渐脱节,在功能上基本丧失了作用,就像一部陈旧的机器已经无法正常运转了。

“法律在社会上如果失去了权威、尊严,那对于环境法治系统将造成悲剧性的后果。

”“我们认为环境问题已经到了非常危急的关头,环境问题与法律责任相背离程度太大,环境恶化程度又是如此之快”,中国环保法的修改已经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我们的领导者也认识到这个严重的问题,于2012年将环保法的修订终于纳入了议程,由此,我国的环保法开始了艰难的修订之路。

“史上最严厉”之路并不好走从1989年到2013年如此之久的时间,我国环境保护中所积累的问题,所要突破的难关不计其数,环境法律责任的严格与强化必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政府部门、企业、甚至是公众的反对都是造成这些年环保法未能安排到修改议程的原因。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力日益增大,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健康带来严峻挑战。

面对这一现实,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本文将从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作用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1. 社会团体具有更好的社会网络和资源整合能力社会团体在社会中具有较好的社会网络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快速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员志愿者和各种资源,形成协同作战的态势。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一些慈善组织可以快速发起募捐活动,为受灾群众提供物资支持;一些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志愿者前往灾区参与救援工作。

2. 社会团体具有更灵活、更富有活力的组织机制社会团体的组织机制更加灵活,决策效率更高,能够更好地适应突发事件发展的变化。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中,一些NGO组织可以快速响应,调动自身资源,开展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精神支持。

社会团体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能够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更好地发挥影响力。

一些非营利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会与政府合作,发挥自身在公共健康领域的专业优势,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提高灾区救援的有效性。

1.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能力社会团体的参与可以充分发挥志愿者的力量,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能力。

社会团体覆盖面广,动员了更多的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提高了救援行动的效率和能力。

在抗击新冠疫情中,许多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社区防疫宣传、物资分发、疫情排查等工作,有力支持了政府的防控工作。

2. 提供更全面的救援服务社会团体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救援服务。

由于社会团体相对灵活,能够更好地了解受灾情况,通过志愿者和社区组织提供更个性化的、更具有针对性的救援服务。

例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些慈善组织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医疗物资、生活物资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2014人大法学院环境法专业主要导师介绍,导师联系方式,考研真题

2014人大法学院环境法专业主要导师介绍,导师联系方式,考研真题

3)写作时最好列个提纲,同时列出主要的关键词,以免写作时涂改太多,给人卷面脏乱的感觉。有的 考场发草稿纸,或者可以向监考老师要草稿纸,提纲就可以写在草稿纸上。否则,草稿可以打在试卷的写 作部分,甚至是其他部分。育明教育孙老师 QQ:2967992282,电话 13381024307
以上是育明教育考研辅导团队带给大家的指导和建议,希望能对大家的考试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还是从最本质的内容入手,各个题型的做题思路如下
1)完型填空找线索;
2)阅读理解对原文;
3)新题型看关键词;
4)翻译词义加逻辑;
5)作文重点在语言。
其次是现在很多学生关心的一个热点:题型的时间分配。
考试时问题的出现顺序是:完型填空、阅读、新题型、英译汉、作文。但是实践证明,下列做题顺序 比较利于发挥水平:阅读、作文、新题型、英译汉、完型填空。由于各种问题的分值不一样,给它们分配 的时间也不一样。时间分配可以参考下表:
21.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论文)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6。 六、联系方式 010-82500304
考前攻略:考研英语答题思路及时间控制
距离 2014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很近了,所有考生在考试内容的复习上已接近尾声,现在希望广大考生放慢 复习节奏,调整心态,将自己调整为考前最佳状态,争取将平时的积累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在考前及考场 上,要从答题思路及时间分配上做好功课
国家海洋局项目《海岛法立法研究》 ; 国家海洋局项目《海域使用权研究》 ; 北京市人民政府项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与法律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旗人民政府项目《阿拉善沙化土地治理法律对策研究》 教育部项目《我国民法典制订的环境法律问题》 。 联合国自然保护同盟项目《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 。 联合国亚洲银行项目子课题《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 国家林业局项目《林业物权研究》 。 北京市法学会项目《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 其他合计共三十二项。 五、主要科研成果 主编: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 、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 《中国产品质量法讲座》 、 《工业企业法律顾问》 、 《中国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实用全书》 、 《法律大词典经 济法卷》 、 《市 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 、 《房地产法教程》 、 《环境法教程》 、 《生态环境 法论》 、 《突 破绿色壁垒方略》 、 《物业管理法教程》 、 《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 、 《国 际商法与环境 (第 5 版) 》(译著) 等。 在其他三十余部书编写中担任编委或撰稿人。 发表论文 100 余篇: 论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家,1999,12 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8 我国生态安全应对加入 WTO 挑战的法律研究,重庆大学学报,2003,1 中国生态环境安全立法势在必行,中国评论,2003,4 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法学家,2002,10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1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4,4 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演变看调整论之挑战,新华文摘,2004,11 矿地复垦需要法律支持,中国国土资源报,2006,8,23 论我国海岛立法的目的及必要性,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一) ,2006,8 单边主义与环境保护,环球法律评论,2002,12 论林农合法权益保护,法学杂志,2006,3 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新华文摘,2005,11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法学评论,2003,10 自然资源物权化与和平发展战略,中国评论,2005,12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500302;13240405110 电子信箱:rdzhouke@ 传真:010-8849371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邮政编码:100872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向环境污染宣战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向环境污染宣战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向环境污染宣战
周珂;陈微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4(0)11
【摘要】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完成并获通过。

尽管最终的修订案没能达成学界期盼的脱胎换骨的变革,立法机关在衡量各方利益诉求
后采取了妥协、保守的"有限修改"模式,但是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在许多方面取
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本文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着重解读新《环境保
护法》在理念、制度、机制方面的创新,分析新《环境保护法》向污染宣战的方方
面面,以期对于今后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总页数】5页(P27-31)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问题;制度创新;向污染宣战
【作者】周珂;陈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相关文献】
1.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政府责任为中心的路径选择 [J], 柯坚;王栋
2.让新环保法成为劈向污染的“利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解读 [J], 钟素群;
3.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利器”——解读新《环境保护法》 [J], 王金南
4.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
——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契机 [J], 鲍海跃;陈露
5.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契机 [J], 鲍海跃;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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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实证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实证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实证研究作者:梁增然周珂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05期[摘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承担方式的正确选择是修复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一步。

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修复目标不明确、承担方式适用错位、修复责任表述不规范和替代性修复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由学理分析可知,生态修复应着眼于生态服务功能的修复,修复责任具有行为责任属性,修复费用应归于修复责任的范畴以及替代性修复的适用应以非永久性损害为限。

文章还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目标,确立承担机制并理清适用顺序,规范修复责任表述和明确替代性修复适用前提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修复费用;实证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3)05-0065-06[收稿日期]2023-06-20[作者简介]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周珂,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试点工作的展开,在2017年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的原告资格。

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引发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修复责任最早以“修复生态环境”的表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中,随后在202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中,以生态环境损害的首要民事责任形式予以规定。

自2015年至今,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修复责任的理论研究相对充分,但其实践研究尚存不足。

周珂:公众参与是唯一的出路

周珂:公众参与是唯一的出路

周珂:公众参与是唯一的出路
马丽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比较中美两国政府在溢油事故中的表现,我们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感到一种羞愧和耻辱。

政府在渤海溢油事故中表现失灵后,公众将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却发现法院要看政府脸色行事,面对这样的困境,社会关注和公众参与或许是唯一可行的出路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马丽
【作者单位】《法人》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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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销渠道变革的唯一性研究——网络营销是传统企业的唯一出路吗?
4.改革是唯一出路——专访全国政协外事委副主任、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会长周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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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第3期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收稿日期:2010O 05O 10作者简介:周珂(1954)),男,辽宁辽阳人,教授,从事环境法、房地产法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周 珂,林潇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突然性、紧迫性等特点导致了环境应急管理存在较大的困难性,对参与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市场和政府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呈现出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应对机制向政府主导为主、公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为辅的二元机制完善的趋势。

建立由全国性社团与以社区、工作单位等劳动、生活单位为元素的双层并行的团体网络,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应急工作的压力。

我国应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参与的新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模式。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一元化应对模式;社会团体;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O 4970(2010)03O 0071O 05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故原因多样性、影响范围广泛性、损害结果严重性、处置的困难性等特点,从而导致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评估、处置以及正常秩序的恢复,存在较大的困难。

2008年/51120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使得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再次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我国政府的出色应对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也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我国社会团体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市场和政府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1.必要性分析我国已建立起包括预警、监测、应对、恢复等环节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并在该基础之下,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两级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监测预警系统,确立了应急预案制度、风险分析、评估、沟通制度、应急储备制度、信息上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

其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均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完成。

我国传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呈现政府主导、甚至由政府独立支持的一元化特点。

必须承认的是,突发环境事件所具有的诸多特点,决定了对于这种非常状态的处置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的主要责任,应该由社会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承担。

然而实践表明,单纯强调政府责任而忽视公众参与,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应急预案存在缺陷。

尽管制订应急预案以指导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国已属普遍现象,但是,以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以下简称5预案6)为代表的这些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有待完善。

有学者分析指出,5预案6存在下述缺陷:首先,事件分类标准不科学。

以环境事件发生后造成的损害为划分事件等级的标准,属于事后型分类,而这些信息在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很难精确掌握。

其次,关键内容用语模糊。

关于事件分类以及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的条件是一部应急预案能否发挥其作用的关键。

然而,在这些内容上,5预案6大量使用了/严重0、/部分0、/较大0等模糊性措辞,使得对形势的判断完全归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范畴,实际上依赖于领导的经验决策。

再次,应急管理机构松散。

这使得在应急指挥时,令出多门,各部门难以做到有效协作,影响应急的效率、效果。

最后,5预案6没有贯彻环保法律/公众参与0的原则,不存在积极主动动员群众参与应急救灾的内容。

[1]第二,信息上报与信息公布制度的问题。

传统政府管理方式对于信息控制的规定容易造成政府对信息上报的偏好,而忽视旨在维护公民知情权的信息公布制度。

以某市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为例:从形式上讲,该预案设专章(第四部分)对信息报#71#告制度进行了规定,而信息公布制度仅为第五部分下属第三小节,就篇幅而言,也仅有信息报告制度的1/3左右;而关于信息公布的仅有的表述,却主要旨在对公民接受信息的内容、时机进行限制¹。

这样的规定无法保障公民及时获得准确的事件信息,易于留下流言传播的空间,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政府缺乏与其他社会力量的信息沟通,也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其他力量应对灾害。

另外,信息报告制度也与环境事件分类规定矛盾: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此时上报的信息是上级单位(指挥部门)判断事件事态的依据,也是分类、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

但是这种旨在及时的信息无法与/损失0等强调结果性的分类判断标准良好对接,据此做出的应急决策很难做到科学有效。

¹如:该预案严格列举了公布信息时机、内容的情形。

根据法律用语的一般常识,正面列举式的语言旨在限制(对应公法/法无明文允许即禁止0,相对地反面列举式地语言则对应/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0)。

这种限制从表面上看是对/权力0的限制,实则严重影响到了公民所能知悉信息的时间及内容。

尽管紧急状态下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适当可减,但我们认为,知情权不在可以克减的权利的范围之内。

º由于应急措施的采取主体)))政府的特殊性,诸如保险的现代社会风险防范、分担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原因在于各级政府数量有限、分区负责,不能满足确定风险概率的/大数法则0的数量要求,也难以在风险应对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资源交流。

如果将应对主体缩小为统辖少数民众的数量更为巨大的群体,类似互保制度或能推行。

第三,应急储备与资源配置。

社会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的应急储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当政府的储备数量成为政绩考评的一项内容时,资源的浪费便无可避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相去甚远,假若某些所辖区域不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部门,也与一些事故频发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投入相同甚至更多的资金、物料、人力作为应急储备的话,势必造成多余资源的闲置、亦即浪费,这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资源稀缺的国家,是不小的损失º。

再者,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较大,跨行政区划的情况时有发生。

尽管行政区划的划分是国家综合依据地方政治、经济、历史、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决定,但究其根本而言,其仍然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在跨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方面,其显得有先天的劣势:现在的做法往往是将该类事件交由上级行政单位统一应对指挥,下级受灾单位在其综合协调下分工合作,具体执行人员原来分属两行政区划,工作需磨合默契,而突发应急的紧迫性很难容许上述情况存在,其工作效率必然较单一单位为低。

另外,也有地方将跨行政区作为事件升级的条件,而更高的应对等级,意味着调用更多的物料、人力投入,然而,假设两个损害完全相同的突发事件,仅因发生地点的不同,而对其采取了成本不一的应对举措,不得不说是无奈之举。

我国提出建立/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0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但由于制度设计在某些细节上的不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执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件无法及时解决、损失扩大。

如:2004年3月,沱江发生特大严重水污染事故,四川省仁寿县环保局原局长抱着侥幸心理,对上级部门采取隐瞒不报的手段,致使污染面不断扩大,事态发展越来越严重;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有关地方政府在已监测到水体污染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公布该信息,仅发布了停水通知,使得/地震引发停水0的谣言四起,在该市市民中引起较大恐慌;2008年1月的冰雪灾害充分暴露出气象部门和电力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气象信息未能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2]。

内生型的缺陷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人为的失误则呼唤其他社会力量对政府的监督。

而社会团体正是/其他社会力量0的主力。

2.可行性分析我国2007年8月颁布的5突发事件应对法6明确了公众参与突发事件的义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为社团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了实定法的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突然性、紧迫性等特点导致了该应急管理存在较大的困难性,对参与主体提出较高的要求。

但是,为保障群众健康、恢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贡献自身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该机制中,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团体不仅足以胜任,而且责无旁贷。

转型时期社会群众利益群体的分化为社会团体的产生打下深厚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和社会生活层面的转型正在进行。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使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社会成员的类型高度丰富:/原来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四大群体不断分化,出现了以不同职业为主的多种利益群体0[3]。

社会职业利益的分化导致了社会群体利益差距的扩大,而各社会群体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使得他们为了共同的利益或价值形成各个利益群体。

这样的利益群体,就是作为群体共同利益代表存在的各种社会团体。

自#72#1988年民政部门恢复社团登记以来,截至2005年,我国的社会团体稳步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在登记的14万多个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社团有41722个、专业性社团有40325个、学术性社团有37401个、联合性社团有9640个,其他社团为2079个0[4]。

这些社会团体成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资源和力量。

¹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场合,社团内部成员能够包括所有为解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行为作出配合的人群。

以社区组织为例:社区组织的成员包括社区全体成员,为减少、免除突发环境事件为本社区造成的损失,全体社区成员服从于社区组织的指挥。

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工作,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民主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高。

政治的昌明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结社权,也为社会团体提出自身的权利要求提供了畅通的渠道。

而民主政治对于/有限政府0的限制更是为社团活动留下足够广泛的空间。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已逐步形成、强化,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愿、要求日益突出,为社会团体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思想土壤[5]。

公民社会逐步成型成熟,社会团体开始真正成为一股独立的社会力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政府部门开始简政放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股独立而强有力的力量参与秩序的维护,社团独立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重视、发掘和巩固。

/近年来南京、大连、苏州等地就对领导干部兼职于社会团体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从而全面实现了社会团体在-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与主管部门-三脱钩.0[4]。

尽管/强政府,强社会0的社会格局仍要求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第三部门0在实现/财务自主、人员任用自主、决策自主0等方面更进一步,现阶段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已足以初步胜任在监督、辅助政府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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