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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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防止腐败、保证公平公正竞争,推动全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为履行政府职能,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进行商品、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时的行为、程序和要求。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侵犯竞争者的权益,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

同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公示和询价方式,使得采购信息对公众透明,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

例如,政府采购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公告进行公示,在采购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公示采购公告、投标文件、评审结果等信息,建立了全过程的竞争保障机制,有效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然后,政府采购法的推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政府采购法的推行可以使市场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同时,政府采购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市场平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了经济发展。

再次,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税收收入。

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采购方采纳了竞争者的合理建议,使得采购的方式、内容更加优化,那么可以由此获得更为优惠的价格,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创新。

另外,政府采购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规范了市场秩序,有效防止了行业内低价竞争等不健康的市场行为,有助于增加企业税收收入。

最后,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等原则,切实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竞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提出质疑和申诉,监督行政机关和采购人的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竞争者的权益,全程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充分发扬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法》课件

《政府采购法》课件
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的信息、程序和结果应当公 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的机 会参与竞争。
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保证采 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利益 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 证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 虚假招标和欺诈行为。
修订意义
修订《政府采购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同 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协调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涉及到多个领域和部门 ,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协调 ,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案例结论
该案例表明,在政府采购过 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
案例二:某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了 一些供应商的礼品和宴请。
案例分析
该案例表明,政府采购监督是 必要的,可以防止腐败和不良 行为的发生。
监督过程
该部门上级领导得知此事后, 进行了调查,并发现确实存在 违规行为。
案例结论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内部监督, 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廉洁。
案例三:某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企业行为
某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了获得 项目合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该企业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了项目合同 。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该案例表明,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 德规范,通过正当手段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doc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doc

感谢你的观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二0一六年四月目录感谢你的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3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4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讲解.ppt

政府采购法讲解.ppt

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 政府采购主体,指依靠 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
2、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 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 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 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3Hale Waihona Puke 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按照采购对象的性质 将采购对象分为三大类: 货物、工程和服务。
4、采购方式的法定性
▪ 政府采购按照依法制 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 限额标准进行采购,同时, 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
四、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背景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适应了当前国内经济改革发
展和中国入世进一步开放的需要,立法背景有以下
几方面:
▪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 采购制度,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
▪ (二)采购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完善 以及政府采购难以推进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 手段来解决。
理水平。 ▪ (四)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 ▪ (五)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 (六)有利于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结构及重点内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 第七章共12条,即从第五十九条到第七十 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 检查的要求和主要内容,集中采购机构设置 和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关系等方面的禁 止性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及对 采购人员要求,采购标准公开,对集中采购 机构的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 门对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员的监督,以及 社会监督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三篇
▪ 《政府采购法》基本知识讲座的
▪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基本知识讲座的 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适用本法。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第九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应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采取询价、招标、比选、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推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使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普遍适用的全面性的
关于采购的法律,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它的宗旨是为公共部
门提供了一套合理、公平和务实的采购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保
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地控制采购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广泛,可涵盖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材料采购、劳务等各种领域。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经过竞争方式进行采购,包括公开招标、
询价等。

此外,政府采购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关于保密性的要求: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保密性规定,采购者不得随意披露涉及采购
的信息。

此外,采购者还应尽量减少采购成本,并对采购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旨在通过规定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
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成本,保护市
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公平正义。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2.01.05
•【文号】财库〔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5日。

《政府采购法》学习

《政府采购法》学习
❖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投诉: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 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
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 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 成立谈判小组 ❖ 制定谈判文件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 谈判 ❖ 确定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 签订合同(30天内)。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询价: 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 成立询价小组 ❖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 询价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签订合同(30天内)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 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 财政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实施监
察。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质疑: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 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法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1.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在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装备部有关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开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

两年多来,起草组考察了十多个省、市政府采购试点及地方立法情况,搜集、整理、翻译了国内外资料,多次召开立法国际研讨会,组团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起草领导小组会议三次讨论,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

草案共9章7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

一、关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

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采购规模也越来越大,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支出的30%左右。

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和诚实的政府。

第二条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在依法建立或者超过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取得包括购买,租赁,佣金,就业等在内的有偿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品。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理。

和结构。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6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7条政府采购应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结合起来。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中央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清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8条政府采购的配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中央预算规定公布。

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10条政府采购应购买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购买的商品,项目或服务不能在中国境内取得,或者不能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取得;(2)购买在中国境外使用;(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三)(三)本条内涵1.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的是要赋予采购量较大的部门采购自主权,减轻单一集中采购、供应商造成的压力,支持更多供应商的发展。

2.确定集中采购范围的管理体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极不平衡,使得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

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范围不能执行统一标准,要区别对待,但在同一地区必须保持统一性,否则就会出现随意性。

本法第七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中央政府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对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由中央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这里所称的授权机构,主要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和下级政府如省会城市、地级市等。

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上采购授权制度,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增强了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

3.规定集中采购范围的确定方法按照本法第七条规定,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方式是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编制成集中采购目录,以政府文件或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仅仅是通用商品,还包括特殊商品。

4.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模式本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结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采购的具体形式视采购项目特点,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由于集中采购目录是决定本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之一,因此本条规定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践活动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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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2002年6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关于修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内的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于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购买依法制定或者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标准。

中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为取得合同,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的合同而取得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和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和修理。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有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八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配额标准,由国务院决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
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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