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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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2002年6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根据《关于修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内的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于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购买依法制定或者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标准。中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为取得合同,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的合同而取得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和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和修理。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有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八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配额标准,由国务院决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

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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